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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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神东〔2017〕143号

发人:杨荣明

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

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东煤炭集团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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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神东煤炭集团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井工矿辅助运输。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集团公司有关车辆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辅助运输车辆中长期规划方案。

(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

(五)参与各矿井辅助运输车辆定编。

(六)组织特大辅助运输车辆事故的追查。

第四条安监局职责:

(一)负责车辆运行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车辆人身事故追查。

(三)参与车辆操作规程的审核。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是矿井辅助运输车辆全寿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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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负责车辆引进和改造工作。

(三)负责车辆定编、需求计划编制提报。

(四)负责车辆资产、分配、调剂管理。

(五)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业务。

(六)负责车辆大、项修及改造项目实施。

(七)负责车辆报废计划提报,参与报废鉴定。

(八)负责重大车辆事故追查。

(九)负责外委专业化服务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六条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所有辅助运输车辆的采购、

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本单位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二)负责车辆台账管理,提报车辆需求计划。

(三)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资格证管理。

(五)负责外委专业化日常考核。

(六)负责运输线路相关交通标识、安全设施的完善和维护等管理。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持有效车辆驾驶证,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司机特种操作证、入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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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第九条驾驶员入井时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佩戴安全帽、自救器和人员定位仪。

第十条驾驶员入井时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十二条允许井下生产指挥车辆自驾。

第十三条各矿井负责组织本单位自驾人员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矿长审签后发放准驾证,同时备案设备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各单位自驾人员行车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驾驶员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章井下运行规定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分管领导、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车队各级管理人员、维修工、驾驶员等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故障维修、日常点检、润滑、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定期检验报告等记录,以上资料保存期不得低于一年。

第十七条各矿井辅助运输线路图应有紧急避险硐室、加水点、候车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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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车辆日常运行中的危险源辨识工作,对于以下情况,应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措施,并要严格实施:行驶过程中刹车失灵、灯光熄灭、转向失灵、传动轴断裂、轮胎爆裂、斜坡结冰;遇到透水、火灾、瓦斯超限、顶板严重冒落。

第十九条车辆入井前检查。

(一)各单位车队安排专人进行车辆的完好检查,在车辆出车前逐台检查入井车辆的完好情况,达到完好标准发放车辆完好合格证,不完好车辆不得发证。

(二)井口检身员只对车辆完好合格证、车辆外观(主要包括灯光、轮胎气压、反光镜、车辆定位仪等)、人车超员、人货混装、超宽、超载等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一律不允许入井。

第二十条入井、升井车辆规定。

(一)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

(二)必须遵守井下安全行车警示标识标志指令。

(三)必须配备2个4kg或1个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

个故障警示牌及2个阻车器。

(四)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倒车报警装置及车辆定位仪。

第二十一条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二十二条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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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情节立即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5km/h。

(二)情节不严重,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打开雾灯、有双闪打开双闪;情节严重时,停止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雾气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运送物料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km/h;井下运人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5km/h;特种车辆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km/h;重载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 km/h。

(二)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处、会车时、行车

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三)进入作业区或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特种车辆车速不超过5km/h,其它车辆车速不超过10km/h,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特种车辆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km/h,其它车辆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且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五)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晰。

第二十四条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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