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31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劳动合同法,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东西啊!就好比是我们工作中的保护神。
比如说,劳动合同的订立这一条。
你想想,如果你去一个新公司工作,没有一份明确的劳动合同,那多没底啊!这不就像你要去远航却没有一张靠谱的地图嘛!公司说啥就是啥,你咋保障自己的权益呢?所以说啊,劳动合同的订立那是相当重要啊!老板不能随便就把你打发了呀。
再说说劳动合同的期限吧。
这就像给你们的关系定个期限,是短期合作还是长期相伴呢。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这期限,那不是乱套了嘛!就像你谈恋爱,总不能啥时候结束都不知道吧。
还有工资报酬这一块,这可是咱最关心的呀!要是合同里不明确写清楚工资多少,怎么发,那你不就担心得要命嘛!这不就如同你努力干活了,却不知道能拿到多少回报,心里能不慌嘛!咱得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能赚多少钱呀。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也很重要呀!你总不能一直不停地工作吧,那不得累垮了。
这就好像是汽车,也得时不时停下来保养保养呀。
要是没有休息时间,你的身体和精神能吃得消吗?
哎呀,劳动合同法真的是太重要啦!每一条都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我们可得好好了解,认真对待呀!要是不重视,那最后吃亏的可能就是自己喽!总之,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我们在工作中权益的有力武器,大家可千万不能忽视它!。
《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时候都需要用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有些规定该如何去理解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5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
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十大须知
劳 动 合 同 十 大 须 知
10
6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按照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同的变更
24
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注意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28
一 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制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先要制定录用条件,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诚信信息,身份、身体、学历、专业技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的真实 B、入职手续不符合招聘条件、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目在限制范围之内 C、岗位职责条件,将岗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量化 D、请假、迟到、早退次数,可以比规章制度更严格 E、绩效考核,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 F、各种考试,试用期要通过各种理论考试、培训考试等
10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 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一、合同订立原则
[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解读
、效率低 ...... ......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整理课件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整理课件
主要内容
▪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二、《劳动合同法》其他重要问题关注 ▪ 三、企业操作实务 ▪ 四、劳动争议处理
整理课件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
整理课件
▪ 例如:小赵于2008年1月1日到某公司就职 ,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 到2009年1月1日,小张可以向公司主张: 2008年2月份到12月份发双倍工资,双 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整理课件
▪ 现有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处理? ▪ 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整理课件
▪ 案例:08年小王被机械厂录用,双方
整理课件
▪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于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发生了颠覆 性的变化,一些原来不愿订合同的用人单 位,现在反而担心劳动者不订合同。据辽 宁省的专项检查显示,劳动者本人提出不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一半以上。《劳动 合同法条例》平衡了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毕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有义务。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引言《劳动合同法》是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法规,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解析其重要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完善劳动者的就业制度、工作条件和报酬制度,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存续期间届满、罚款、解释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旨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第二章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自愿性原则和内容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和双方合同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劳动者享有与职业资格相适应的工资、工作休息、休假等权益…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定,包括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以及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两方当事人继续劳动关系,可以以书面形式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在合理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主持公道,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七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履行…第五章规范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31条
劳动合同法31条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一、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劳动定额标准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劳动者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标准时间或者其他劳动量。
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便于操作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通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保证劳动者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禁止强迫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强迫加班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威胁、诱导或者其他手段,使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行为。
变相强迫加班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或者其他方式,使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益。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加班费的支付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关。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一)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探讨
关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探讨摘要:《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除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之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有其他限定条件?从《劳动法》第31条规定来看,无其它限定条件。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也明确指出,“除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
”关键词:劳工保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预告期,一、理论上争议的问题1.《劳动法》第31条是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一般而言,授权条款在表述上通常使用“可以”、“能够”、“有权”等法律用语;义务条款则通常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词语。
据此断定,第31条的规定是义务性条款。
但若对第31条进行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就会发现,本条还是一个授权条款。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的权利,从立法的目的上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不应该是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有无限制条件?从31条的规定来看,该规定并没有对劳动者解除合约的行为做出限制。
但这很容易导致一些问题。
首先,绝大多数的劳动者都会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有一定的合同期限,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必然会牵涉到违约责任,如何判定劳动者的责任将是一大问题,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这说明了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将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根据31条的规定,劳动者不用为此承担任何的责任,而仅仅是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可。
第二,这将会给公司制定更为严格的劳动合约提供理由,因为公司在该规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必须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而这也将使得劳动者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处于尴尬的地位,同时,公司为了防止优秀员工的跳槽,可能会设立高额的违约金,以此来约束员工。
从员工的角度讲,这很不利于员工的未来发展,似乎可以随时离开公司,但前提却是面临高额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4.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约责任等。
6. 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12.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13.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14.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5. 实施日期: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保险福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关键点解读:1. 合同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2. 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 加班与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6.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7.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有过错外,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9.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法律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最新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1 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达成的协议,共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 劳动合同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保留合同的一份原件。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亦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期限。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1.4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 协商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解除协议。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解除赔偿:根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ellen通知边进边学。
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2.1 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 劳动者权利: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 用人单位权利:掌握劳动者工作的安排、适用劳动纪律和业务指导等。
2.2 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 劳动者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资、保护劳动者健康、提供工作条件等。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3.1 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 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最新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于2018年1月1日,以下是对其逐条解读: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活动。
第二条: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是基于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存在强迫、欺骗、恐吓等行为。
第三条:合同订立形式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或者确定行为方式。
但是,当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第五条:试用期试用期对于确定劳动关系的性质和条件具有重要影响。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得重复试用。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是一方按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
第七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同时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也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变更,但变更内容应当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2019年12月3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张某发现公司未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及年假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2. 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当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
”四、案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
关于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张某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张某年假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年假工资。
2. 关于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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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一:加班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本条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
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
目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1994年的劳动法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规定。
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当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又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即职工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主要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下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时间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息的时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1)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2)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
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3)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
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4)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国家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目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现象在相当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
有些用人单位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用人单位通过扣发奖金、重罚等企业内部纪律方式胁迫工人加班。
有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在下班前安排工作任务,而劳动者为了不至于失去饭碗,只能委曲求全。
本法针对这些问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实践中,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标准。
劳动定额一般根据过去完成该项工作或类似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来估算或者根据生产同类产品的统计资料为基础,经过整理、分析来制定,或者是通过对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的分析,在挖掘生产潜力以及操作规程合理的基础上,在工作地对相关作业进行全工作日跟踪测时来制定。
为了保证定额水平能够科学、先进合理,在制定定额时必需符合三条要求:一是确定一个产品或者一项工作的工作消耗,必须要有科学依据;科学依据是指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标准、过去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同行业同工种在条件相似情况下的定额资料等。
二是要总结和推广节约劳动的先进经验,挖掘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潜力,保证定额水平的先进性。
三是要保证相同工作定额的统一和不同工作(包括不同生产单位、不同工种、不同产品)定额水平的平衡。
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极其重要。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这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内完成的。
超出这一标准,则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根据这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
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予以执行。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劳动定额管理是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的。
国家设立由各方面专家、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企业依据“国标”和“部标”制订企业标准。
1989年国家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指出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并对建立、完善和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是,随着机构改革和部委的被撤销,专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和管理的部门消失,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都不过问企业劳动定额问题,劳动定额制定和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在这种无序状态下,一些用人单位不是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劳动定额,而是自己事先设定一个预定工资额,然后再换算成定额,制定了许多即使是熟练工在8小时内也完不成的劳动定额标准;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使许多劳动者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用人单位还无需按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加班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
据上海市总工会对本市1000名职工的调查,认为企业劳动定额过高或偏高的占26.3%,在实行计件工资的109名员工中,因完不成劳动定额需经常加班的有92人,其中加班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占70.6%,2小时以内的占24%,其余的5.4%加班时间都在2小时以上。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随意修改劳动定额的现象非常普遍,“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只能选择“自愿加班”。
针对上述现象,劳动合同法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据本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