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关联交易已成为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关联交易中,存在股权占用、关联方借款、非市场定价等风险,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活动,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基金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
关联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相互依存性:关联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依存关系,容易形成互相倚赖的关系;2. 控制关系:一个单位对另一个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或者实际重大影响权;3. 非公开交易:关联交易一般不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
三、关联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通过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对基金资产的侵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 促进市场公平:防止因关联交易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3. 规范行业秩序: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透明度和合规性。
四、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的构建1. 制定明确的交易原则:规定关联交易应当基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与非关联交易一致的交易条件和价格;2.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3. 设定合理的交易限额和披露要求:规定关联交易的交易限额,并要求及时、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4.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监督,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1. 简介本文档旨在为私募基金公司制定一套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与私募基金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交易。
本制度的目标是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靠的投资环境。
2. 背景关联交易在私募基金业务中很常见,但其公平性和透明度一直是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
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 定义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被定义为私募基金公司与下列对象进行的交易:- 公司内部的其他部门或子公司;- 公司合伙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高管及其近亲属;- 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 公司的关联企业。
4. 管理措施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基金公司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4.1 冲突披露在进行关联交易之前,相关方应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披露,并由公司进行评估。
冲突披露应包括具体的关联关系,交易的性质和金额等信息。
4.2 独立决策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的独立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并作出决策,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4.3 信息披露公司应将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包括交易金额、目的和风险等,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交易的情况。
4.4 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进行定价,以避免对投资者的不公平利益损害。
4.5 监督与审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内部规定。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私募基金公司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并及时向投资者透露相关信息。
6. 其他事项私募基金公司应定期对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的概要,旨在保证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定】
深圳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深圳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投资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各类客户资产,严格禁止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公司开展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以及开展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的各项业务,如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均接受公平交易制度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研究、投资授权、投资决策以及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已建立科学、制衡的投资决策体系,对交易分配环节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完善投资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采取所有可能的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能够实现。
第五条合规风控部应充分履行合规控制职能,对公平交易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同时应通过各种量化和非量化方式,对公平交易执行的结果进行事后分析与评估,完成对公平交易过程与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第六条为了更好的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管理业务,公司通过设置不同类型的投资决策主体来管理各类投资组合。
各投资决策主体相互独立,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对所负责的投资组合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对投资决策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的投资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来保障公平对待各投资决策主体,保证各投资决策主体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机会。
第八条投资、研究两个环节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投研各项工作在公平的环境中顺利进行。
投资、研究人员于每日晨会交流宏观信息、实际组合、模拟组合变动情况,投资策略等。
研究员通过股票分析周会、宏观策略研究小组会议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向所有产品经理分析模拟组合、推荐质优个股。
基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基金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第四条关联人包括:(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基金公司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三)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四)与基金公司存在股权、债权、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提供或接受劳务;(三)提供或接受担保;(四)管理或托管基金资产;(五)投资、融资;(六)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七)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与审批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关联交易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审议;(二)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三)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七条关联交易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二)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三)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关联交易事项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交易对方、交易目的等信息。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管理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分为禁止的关联交易和一般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2.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3.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定义的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一般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控股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2.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的控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3.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重仓持有的股票(股东单位是该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4.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主要持有人发行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2%以上;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10%以上,该数据由风控管理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报给投资管理部;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6.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或者该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与审查第五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证券应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关联交易投资名单由风控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风控管理部应将关联交易投资名单上所涉及的证券列入公司投资禁选库。
第七条风控管理部应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并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纪录备案;符合条件的证券应纳入名单,不再符合条件的证券应从名单中剔除。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公司的投资者创办的公司;(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投资者;(二)公司的董事长;(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私募基金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
私募基金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
私募基金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主要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配售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及以下与私募基金和其营业管理活动重大相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借款和其他经济活动。
私募基金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认定,并在基金合同、基金募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相应的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同时,私募基金在关联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相关交易价格合理,并通过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和监控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具体的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1. 股权关系: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例如共同持有股权、存在控制关系等。
2. 利益关系: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例如利润分成、利益互动等。
3. 控制关系:私募基金对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具有实质性决策权或控制权,例如人事安排、财务决策等。
4. 同一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私募基金应当运用上述标准综合判断,认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对于因关联交易可能造成的利益冲突,私募基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加强内部风控制度等,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私募基金公司)政策背景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公司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有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金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私募基金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政策。
政策目的本政策的目的是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市场不公平问题,以确保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关联交易管理措施1. 严格披露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应向基金投资人充分披露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相关利益冲突情况。
披露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关系等信息。
2. 独立定价和审批在关联交易发生前,私募基金公司应进行独立定价,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所有关联交易需经过审批程序,由独立审批委员会或监事会审议并做出决策。
3. 公平交易原则私募基金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坚持公平交易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具有相同的条件和价格。
4. 利益冲突管理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岗位,监督关联交易的进行,并及时发现、纠正及报告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5. 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私募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基金投资人权益的保护,重视投资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
6. 监管合规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结论通过制定和执行本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私募基金公司能有效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公司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订,及时调整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措施,以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
1. 前言
私募基金公司由于其特殊的组织形式和交易模式,往往存在目
前没有得到明确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问题。
本文就如何建立并实施
适合私募基金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2. 定义和界定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公司本身或其子公司、关联方与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和与公司有直接或间
接控制关系的单位等。
关联交易不仅包括财务交易,也包括其他交易,如管理层服务协议等。
3. 关联交易监管现状及其目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主要受到《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管。
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关联交易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防范关联交易对其他公司利益的侵害。
4. 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公司在设立和实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时,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 设立客观公正的审批程序,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
- 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条件和标准;
- 加强内部审核,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财务、业务和法律审核;
- 编制关联交易公允性报告,防范关联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导致其他投资人利益受损;
- 管理关联方利益冲突,防范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
- 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不合规的关联交易行为。
5. 结论
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其关联交易行为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其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并维护其他投资人利益。
建立适合私募基金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成为私募基金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四)提供或接受借款;五)提供或接受担保;六)租赁或出租资产;七)进行资产转让或收购;八)进行股权转让或股票交易;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即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格进行;二)公正原则,即交易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公开原则,即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向公司股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公开。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关联交易审批流程,规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要求,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审批:一)关联交易申请人提出关联交易申请;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三)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五)公司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审批意见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第五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公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管理和保存,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为准。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平交易应坚持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公平对待不同类别的资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对所有投资组合有关的投资决策、研究和交易分配等环节进行公平交易管理。
第四条公司通过公平交易,最终建立科学、制衡的投资决策体系,形成公平、客观、完整的交易规则及交易分配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各不同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与稽核,并形成有效的公平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公平原则第六条公司的投资理念适用旗下所有管理资产的投资运作:以企业的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挑选高质量的证券,作中长期投资布局,以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较高的投资收益。
第七条在投资风格上,公司所有旗下资产管理团队采用统一的风格:深入进行基本面分析,注重价值投资与成长投资的融汇;均衡配置资产,严格控制风险;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第八条投资管理部务必保证公平对待不同资产管理业务,不能出现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投资总监全面负责投资研究的工作,协调投资、研究和交易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公司建立统一的投资研究信息平台,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和研究员在同一投研平台上开展日常工作,公司内外部研究信息和成果对所有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公平开放,实时共享。
第十一条各级股票库的建立和维护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司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三章研究的公平原则第十二条公司的内部研究建立在客观、一致的研究方法基础上,强调内部研究的独立性和前瞻性,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十三条研究部制定标准的研究方法,适用于所有的股票和行业研究,力求做到客观性和一致性。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一、背景介绍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基金。
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广泛,往往涉及到多种资产类型和复杂的交易关系,因此关联交易制度对于规范私募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被投资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投资中,针对关联交易行为设立的规定和控制程序,旨在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不公平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二、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关联交易涉及到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股权、业务往来等情况。
由于关联交易一方往往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导致以下潜在风险:1. 利益冲突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寻求在关联交易中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
2. 信息不对称风险:关联方可能掌握基金内部信息,导致市场公平性受损,其他投资者信息获取不足。
3. 不当操纵市场风险:通过关联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市场行为等,导致市场操纵风险。
4. 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增加投资者退休。
三、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关联交易定义和范围明确:明确定义了什么样的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并规定了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往来、股权交易、业务合作等内容。
2. 交易程序规范: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程序要求,明确交易的程序和决策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审批标准、程序和透明化要求等。
3. 交易价格合理性审核:要求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合理性审核,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避免因关联关系导致的不当利益输送。
4. 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需进行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向基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提高透明度。
5. 利益冲突管理:设置利益冲突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理关联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况,确保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要点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7.1 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7.2 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的各类投资者和委托人享受到平等的资产管理服务,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1]18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平交易制度。
第二条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至少包括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公司的研究分析、投资授权、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各业务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四条公平交易制度属于公司内控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章程》的整体目标要求,属于公司层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平交易原则第五条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
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执行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六条相互独立原则: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独立建账,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公司的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互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七条公平交易贯穿始终的原则: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贯穿相关投资的全过程,从事前的投资决策阶段、事中的交易执行阶段,到事后的行为监控阶段,进行全程的公平交易控制。
第三章公平交易的内控环境建设第八条公司从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公司文化等方面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的内控环境。
第九条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是指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的规范性规定,旨在确保基金运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损害基金资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素:1. 定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通常指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合营企业、重要股东以及其他能够对私募基金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2. 信息披露要求: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必须充分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对手方关系及交易对基金价值的影响等信息,以供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知情判断。
3. 决策程序:对于关联交易,应设立独立、公正的决策机制,可能需要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进行审议,并且需要遵循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回避制度:在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回避表决,确保决策过程不受不当影响。
5. 第三方评估:在必要时,可能需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和交易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6. 合规监管:私募基金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在中国)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是一个涵盖关联交易识别、审批流程、信息披露、合规监管和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的综合管理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
7.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及其管理私募基金【(以下称 在管基金”)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股东、本企业及在管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其自身及在管基金的关联交易。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项下本企业关联方的范围包括股东、股东关联方、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实体;前述【股东关联方”,对任何本企业股东而言,是指控制该股东、被该股东控制或与该股东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人士或实体。
此处的【 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关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规范本企业及在管基金作为交易一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在管基金的关联交易认定和决策机制,如在管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类型第五条对于本企业而言,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作为一方与本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本企业与本企业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本企业关联方与本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一)买卖投资标的;(二)签订管理、顾问或类似性质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三)本企业向本企业关联方提供担保;(四)举债或提供借款;(五)重大资产交易(含租入或租出固定资产等);(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为免疑问,本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或类似协议不包括在前述关联交易的范围内。
第六条对于在管基金而言,关联交易的含义以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本企业应当在在管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
除非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原则上在管基金与本企业、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之间发生买卖投资标的的交易应当识别为关联交易。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制度
XXXX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模板XXXX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的各类客户享受到平等的资产管理服务,公平对待不同类别的投资者,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投资组合包括公司所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特定资产管理、社保组合、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账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第三条公平交易原则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的投资品种,涵盖一级市场分销、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在研究、授权、决策、交易执行等与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守公平原则.第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间进行利益输送,严禁利用所管理的投资组合为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章保障投资决策公平的措施第五条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运作体系:研究业务为投资运作提供公平、全方位的支持;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各自投资权限;交易执行从人员和空间上与投资决策严格分离;业绩与风险评估以数量分析为基础,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后监控.第六条公司通过例会制度确保投资各环节的高效及时沟通.例会内容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的例会、投资管理部每周例会、交易部的动态沟通.第七条所有投资组合共享公司统一的投资研究平台.投资研究采取内部研究为主、外部研究为辅、内外部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投研部门的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严禁利用内幕消息作为投资依据.保证同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投资决策的独立性.第八条投资决策是投资运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公司投资决策的风险防范体系.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分析研究部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及其投资建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投资组合相关合同或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投资的期望回报率和风险性确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设计.另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还将根据风险控制职能部门的建议和监督,在投资组合相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抗风险能力.第十条投资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遵循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目标和总体投资计划,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提供投资计划书,执行有关决策决议;负责具体的投资运作和交易指令的下达;负责投资组合中投资对象的研究分析.第十一条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投资决策各个层面权限如下: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各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二超出规定比例限制的个股需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审批;三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公司规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决定个股选择.第十二条不同投资组合买卖同一标的证券时,根据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交易分配公平的内部控制流程,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包括所有投资品种的集中交易制度,并确保公平交易可操作、可稽核、可持续.第十四条投资经理投资某一证券时,除非出现申购赎回、个股投资比例超标等因素,在为其管理的投资风险相似的所有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时应公平对待使它们获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价格.第十五条当某一基金下达指令买卖某一证券后,同时已有其它基金正在买卖该证券,交易员立即停止执行该证券的有关指令,并通知相关投资经理公平交易条件触发.相关投资经理之间进行协调,约定统一的指令价格,修改指令价格后发送交易室.投资经理意见不一致时,由投资部门负责人协调.交易员只有在各基金以相同指令价格买卖同一证券时,才开始执行指令.第三章公平交易的监控与稽核第十六条公司交易部门对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复核,如发现违法公平交易制度的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汇报,并抄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必要时应停止执行可疑的异常投资指令.第十七条产品运营部每日对所负责的投资限制指引指标进行日终报告.风险管理部就各投资组合突破投资限制指引指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风险管理部在投资管理系统中维护投资黑名单池,并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变动申请进行审批.第十八条公司合规部对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对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进行跟踪调查,对可能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公司风险控制部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情况进行抽样查看,重点关注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如内幕信息、利益输送的情形.对于识别的异常情况,由相关投资经理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第二十条公司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并通过在系统中进行设置,禁止同日反向交易和交叉交易.第二十一条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求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投资经理应根据公司有关制度流程的要求提供决策依据等资料,并留存记录备查,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四章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报告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或涉嫌证券市场操纵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连续四个季度不同时间窗内同向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第二十五条与公平交易有关的调查记录、工作底稿、证据、各种文档、报告等应妥善保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批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的各类投资者和委托人享受到平等的资产管理服务, 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1]18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平交易制度。
第二条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至少包括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公司的研究分析、投资授权、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各业务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四条公平交易制度属于公司内控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章程》的整体目标要求,属于公司层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平交易原则第五条公平对待原则: 公司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
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执行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六条相互独立原则: 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独立建账,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 公司的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互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七条公平交易贯穿始终的原则: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贯穿相关投资的全过程,从事前的投资决策阶段、事中的交易执行阶段,到事后的行为监控阶段,进行全程的公平交易控制。
第三章公平交易的内控环境建设第八条公司从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公司文化等方面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的内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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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xx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xx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执行董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公司应参照《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下同)在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5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不含5%)的,需提交股东审议。
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5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提交执行董事审议。
对于需经股东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对已依法审议并披露的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五条前款所称关联方包括下列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