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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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利;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有在劳动中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有提出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享有其他劳动权利,这些劳动权利是: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过程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劳动中遇有紧急情况时采取避险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应当按规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程;提高职业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什么时间施行?共几章几条?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
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答:(1)基层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内的;(2)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
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起诉必须以先进行仲裁为前提条件,但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不得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答: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