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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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并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全域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公共文化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优化配置相关资源,推进公共文化与旅游、体育、科技、教育、金融等深度融合,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开展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现有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公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免费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统筹使用文化资源,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利用;制定服务规范、运行方式、经费使用、奖惩措施等管理制度;指导民间文艺团体和村(居)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等。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湘体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体字〔2018〕1号各市州、县市区体育(教体、文体)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方案》。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1月4日湖南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结合我省公共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立足省情民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机制和方式,把握基本需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产业发展。

2017年开始,全省逐步推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形成适应能力强、服务效率高的服务供给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体育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构建公共体育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二)竞争择优、强化绩效。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力量,为保障公共体育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加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构建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迎春2021年1月6日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发光字体、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三)广场、绿地、水域、站场、码头等场所或空间;(四)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五)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六)气球、拱门、模型等充气类和升空器具;(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经营者在其登记注册地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牌匾、灯箱等设施,用以标明单位名称、字(商)号、标识、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湘政办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2号HNPR—2009—01035)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功能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义公共体育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内在要求,对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面向全民、覆盖全省,功能配套、项目齐全,便民惠民、充分利用”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力量,构建公共体育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

有条件的市州要建设和完善能够承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部分全国单项体育比赛的体育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体育设施要达到有一个标准田径场、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标准游泳池、一个训练房的建设目标;建制镇、乡集镇要逐步建成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能提供篮球、乒乓球等基本体育健身服务。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现将《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2023年10月25日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建的条件第三章采购与配发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体育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以下简称“设施器材”),是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室内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健身设施器材。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免费开放使用的其他公益性健身设施器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体育局负责对全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的配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及对省级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的监督。

各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由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实施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规行为较重、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 / 55第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规模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湘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7日湖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为新时代建设文化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承上启下,清晰划分支出责任。

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框架,科学划分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游泳运动的开展,规范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公益性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

宾馆、酒店等从事营利性游泳活动的游泳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游泳场所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游泳场所。

鼓励有关单位将内部使用的游泳场所对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纳入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第六条公共游泳场所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游泳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和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共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章开放第八条开放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空气质量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存放衣物柜、池水消毒设备和浸脚消毒池;(三)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游泳池外四周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公布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省级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件规章、修改53件规章:一、废止《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9年6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一次修改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三次修改)。

二、修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对《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地方税务”修改为“税务”。

2.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作出修改1.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2.将第十二条中的“劳动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文化、劳动保障”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湘文市[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文市[2006]21号)各市、州、县(区)文化局: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条例》,现将近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修订的《条例》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总结多年实际经验,借鉴各国管理办法,听取多方意见基础上制定的,是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娱乐场所的根本依据。

我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坚决拥护,认真学习,切实贯彻。

要把思想认识、宣传口径、工作安排统一到《条例》上来。

二、新修订的《条例》和1999年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比,严格了设立标准,强化了娱乐场所消防和安全责任,突出体现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地要组织广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新旧《条例》,逐字逐句进行分析对比,通过学习,要全面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规定,明确工作职责,结合自身的工作,做好迎接《条例》实施的准备。

三、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公众对娱乐场所监管的参与度,对娱乐场所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并运用《条例》。

在《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前后,要深入各娱乐场所宣传讲解《条例》,通过上门宣讲、集中培训学习等方式,让广大经营业主了解《条例》的精神,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四、各地要调查研究县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的队伍、条件、运行情况,分析《条例》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问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实施日期】2011.01.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公布如下:一、废止下列 32 件省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二)《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三)《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四)《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五)《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六)《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七)《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八)《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九)《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十)《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十二)《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十三)《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十四)《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十五)《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十六)《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十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十八)《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十九)《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二十)《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二十一)《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二十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二十三)《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二十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二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二十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对下列 23 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体育文化设施使用规章制度

体育文化设施使用规章制度

体育文化设施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文化设施的使用,提高设施的利用率,维护设施的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的体育文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场馆、文化中心、公共体育场所等。

第三条所有使用体育文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体育文化设施的管理者有权对使用者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五条体育文化设施的管理者有权根据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经过批准后即可施行。

第二章使用对象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

第七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时,必须有成年人的监护和陪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时,都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体育文化设施的管理者有权对使用对象进行身份核验和登记,拒绝未提供真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章使用流程第十条使用者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前,必须提前办理预约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

第十一条预约使用体育文化设施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办理,但必须提前一天以上办理。

第十二条使用者在到达体育文化设施时,必须凭有效证件和预约凭证进行入场检查和登记,否则不得入内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者进入体育文化设施后,必须按照管理者的安排和指导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更改设施设置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使用者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时,必须遵守秩序,不得喧哗、吸烟、酗酒、乱扔垃圾等,否则将被劝阻和离场处罚。

第十五条使用者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时长使用,不得超时,否则将被追加费用或取消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使用者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时,必须提前办理结账手续,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费用,否则将被追加罚款。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七条使用者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时,必须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不得擅自改造设施和危害他人安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体育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3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局),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推动我省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全民健身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的定价范围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是指列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公布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的管理单位提供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企事业单位、院校内部体育设施以及经相关部门批准、实行商业性运作的体育项目服务收费不列入政府定价的范围。

二、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形式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核定。

各地应以低收费和非营利为原则,按照合理补偿运维成本来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规定幅度内,可根据体育设施使用特点、消费流量变化情况分期间分时段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服务费核定流程和要求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时,各地应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

公共体育设施运维成本主要包括人员工资、水电气等费用支出、日常消耗用品及器材维修费用等,不包括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捐赠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费用和财政拨款的维修维护费用。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9.28•【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于2003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全体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三条公民依法参加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六条对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活动开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鼓励、引导公民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本地区实施方案,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方法,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指导、督促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2010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普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普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湖南省实施<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题库一、单选题1.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答案B,国家《老年法》第二条)A.65B.60C.男60,女55D.男65,女602.湖南省敬老宣传月是每年。

(答案D,省《实施办法》第五条)A. 春节所在月B. 端午节所在月C. 中秋节所在月D.重阳节所在月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八十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

(答案B,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A.养老服务补贴B.高龄生活津贴C.护理补贴D.贫困生活补贴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

(答案A,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A.养老服务补贴B.高龄生活津贴C.护理补贴D.贫困生活补贴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且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

(答案C,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A.养老服务补贴B.高龄生活津贴C.护理补贴D.贫困生活补贴6.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会同医疗机构将经鉴定需要长期持续服药的老年病纳入。

(答案B,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A.定期门诊B.特殊门诊C.周期治疗D.定点医院7.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标准的,应当通过等方式予以完善。

(答案D,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①购置②置换③租赁A.②③B.①②C.①③D.①②③8.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制度。

(答案B,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A.日常巡访B. 日常联络C.日常交流D.热线服务9、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

(答案C,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A.老龄工作B.老年教育工作C.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D.养老服务工作10.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的义务。

(答案B,国家《老年法》第二十三条)A.帮助B.扶养C.扶助D.照顾E.陪伴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踪老年人机制。

(答案B,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A.报警B.寻找C.追踪D. 求助12.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应当向老年人开放。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网上征求意见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网上征求意见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网上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网上征求意见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全文公布,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9年12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提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电子邮箱:****************网址: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草案第六稿2009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使用和服务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总的原则)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保护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推动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以及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依法保障公民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鼓励依法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基金,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湘体政法宣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体政法宣字〔2013〕7号)各市、州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有关政策要求,我局对2010年5月下发的《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2013年10月9日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第一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2.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1•【字号】长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满足全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统筹推进全民健身工程均衡发展、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完善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以文明创建为抓手,围绕创建国家中心城市目标,着力加快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全民健身工程覆盖面,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建设“民生更爽”长沙。

(二)目标任务。

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加强城乡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建设与管理全民健身设施。

按照“为民服务、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群众受益”的原则,分区、分片就近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打造城市十分钟、农村三十分钟健身圈。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工程长效机制,确保全民健身设施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功能,促进全市人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彩票资金或者社会力量投资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二、规划建设(一)全民健身设施规划编制1.各级人民政府将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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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2010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
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留足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调整后的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预留地面积。

第九条省和各市州行政区应当建设图书馆、艺术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设施。

县市行政区应当建设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设施。

条件具备时,省、市州、县市区可以建设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科普基地)、体育中心,以及供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文化体育设施。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具有文化、体育活动功能的综合文化设施。

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具有文化、体育活动功能的综合文化设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建设多功能、综合性的、能满足不同人群使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或者与
高等院校合建有关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投资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减免相关费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上级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人民政府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对乡镇综合文化站配置基本设备,对文体广场、公园提供健身设备器材。

第十四条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依法设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基金,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留名纪念或者命名。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器材配
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范,配置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等的价格,按照公益公用事业标准执行。

第三章使用与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管理所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由举办者确定管理机构或者明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也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高服务
质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公告服务时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
设施,提供文化体育活动服务。

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逐
步向公众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一条鼓励、支持社会文化体育团体和人民群众利用文化体育广场、公园自发组织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的秩序,劝阻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关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备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和保护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地区科学发展评价体系和精神文明、文化体育先进地区(单位)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体育工作的
部门分配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
体育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档案,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服务内容、开放时间。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制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服务标准,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效率和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擅自出租。

出租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
变其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同意,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上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
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择地重建。

重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第五章内部文化体育设施
第三十一条新建或者旧城改造开发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人口、占地规模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配套规划建设内部文化体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进行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高等院校、机关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文化体育设施维护管理机制,及时维修、更新设备设施,保障内部文化体育设施正常运营。

第三十三条高等院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
公众开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条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以及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致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使用、管
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擅自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变更其功能、用途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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