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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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全文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全文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安徽省人民 ___第249号

日期:xx-12-30

生效日期:xx-12-30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在配偶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三)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教育、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工会、 ___、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

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等活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定期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 ___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婚育证明,实行。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

奖励、优待:

(一)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依法获取避孕药具,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可以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假期等相关待遇;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五)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其他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双方的居民 ___或者其他 ___明;

(二)结婚证;

(三)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

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

___《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四条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信息系统和网络化协作平台,为流动人口提供行政事务办理、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运用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流动人口信息,开展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孕环检 ___

上交验及其他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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