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条款效力的实践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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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条款效力的相关案例汇总

目录

一、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2)

二、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公司增资纠纷上诉案 (10)

三、汪兆海、杨乃义与深圳中科汇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

四、蓝泽桥、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6)

五、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40)

六、九鼎投资中心诉被告蓝泽桥、宜都天峡公司、湖北天峡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46)

七、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蓝泽桥、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70)

八、强静延与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

九、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与严晓明、严春晖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

十、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94)

十一、田梅与裴健松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6)

十二、张广斌与裴健松、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1)

十三、阮荣林与刘来宝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

十四、上海瑞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朱立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21)

十五、嘉兴嘉禾九鼎投资中心与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

十六、天津硅谷天堂合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

一、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相关裁判文书: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公司增资纠纷上诉案【(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

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1522号】浙江卓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黎承健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浙绍商初字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提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迪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海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波。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陆波增资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1)民申字第152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的委托代理人孙赓,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2月30日,海富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和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1月1日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共同签订一份《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约定: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占96.15%。依据协议内容,迪亚公司与海富公司签订合营企业合同及修订公司章程,并于合营企业合同及修订后的章程批准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将认缴的增资款汇入众星公司指定的账户。合营企业合同及修订后的章程,在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海富公司在履行出资义务时,陆波承诺于2007年12

月31日之前将四川省峨边县五渡牛岗铅锌矿过户至众星公司名下。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1、收购甘肃省境内的一个年产能大于1.5万吨的锌冶炼厂;

2、开发四川省峨边县牛岗矿山;

3、投入500万元用于循环冶炼技术研究。第七条特别约定第一项:本协议签订后,众星公司应尽快成立“公司改制上市工作小组”,着手筹备安排公司改制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组成。协议各方应在条件具备时将公司改组成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争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众星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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