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大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极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法规、政令的严肃性,擅自做出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市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为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一、严禁超越道路红线搞任何建筑。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由市规划局审批,各区规划分局除两层以下城市居民私有住宅及两层以下农民私有住宅改建外,没有任何审批建筑和临建的权力,只有规划申报权和批后管理权。
对超越、压占道路红线(含规划道路)和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市规划局负责,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对越权审批和利用职权乱批的部门和单位决策者,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市。
市规划局,特别是各区规划分局要加强批后管理,认真执行定线、验线制度,对新开工的各类建(构)筑物进行严格审验,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从严处罚。
二、严禁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批建临时建筑和棚亭。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规划道路)两侧拟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应逐级申报,从严把关,由市长一支笔审批。
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要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搭建的临建和棚亭,一律无偿拆除,由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三、严禁擅自侵占毁坏绿地(含水面)和树木。
凡侵占公共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各单位院内绿地以及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已占用且能恢复的应无条件自行予以恢复,暂时不能恢复的,必须按占一补二的规定进行补偿。
城市夜市摊点管理规定
城市夜市摊点管理规定在城市的夜晚,夜市摊点成为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色彩和便利。
然而,夜市摊点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管理问题。
为了规范城市夜市摊点的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夜市摊点的设置区域1、夜市摊点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这些区域通常是经过规划和审批,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2、禁止在交通要道、消防通道、学校周边、医院周边等影响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的区域设置夜市摊点。
二、夜市摊点的经营时间1、夜市摊点的经营时间应明确规定,一般为晚上具体时间至凌晨具体时间,以避免对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造成影响。
2、在特殊节假日或活动期间,经营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需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三、夜市摊点的经营许可1、所有夜市摊点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食品销售的)等。
2、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夜市摊点经营活动。
四、食品安全管理1、夜市摊点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2、食品加工和销售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经营者必须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垃圾桶、防蝇防虫设备等。
3、从事食品加工和销售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五、环境卫生管理1、夜市摊点经营者应负责摊位周边的环境卫生,在经营结束后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地面整洁。
2、禁止随意倾倒污水、乱扔废弃物,违反规定的将予以处罚。
3、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夜市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六、消防安全管理1、夜市摊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严禁在夜市区域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或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3、经营者应熟悉消防安全知识,定期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
七、噪声管理1、夜市摊点经营者应控制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等设备扰民。
2、对于产生较大噪声的娱乐活动或表演,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并控制活动时间。
早夜市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早夜市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早夜市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是一套规范早夜市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安全的法规和条例。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早夜市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中的规定:
1. 经营范围规定:规定早夜市市场的经营范围,明确哪些商品和服务可以在该市场进行销售。
2. 市场开放时间:规定早夜市市场的开放时间,包括每天的营业时间以及特定节假日的安排。
3. 市场管理机构:确定早夜市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市场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市场秩序。
4. 摊位分配规定:规定摊位的分配方式,包括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摊位租赁的周期。
5. 摊位使用规定:规定摊位的使用要求,包括摊位规格、摆放物品的限制、卫生要求等。
6. 环境卫生规定:规定早夜市市场的环境卫生要求,包括垃圾处理、卫生设施等。
7. 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早夜市市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防火、防盗、避免人员拥挤等。
8. 价格监管规定:规定早夜市市场的价格监管措施,防止价格
欺诈等违法行为。
9. 异常状况处理规定:规定早夜市市场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10. 违规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营者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这些规定旨在创建良好的早夜市市场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市民的消费体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5•【字号】石政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30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石家庄作为省会城市要率先发展城市夜经济,进一步集聚人气、商气、财气”的总体要求,满足市民夜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味,推进我市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发展夜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发展夜经济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加强领导,主动服务,做好工作。
要按照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认真组织好夜消费特色街区、夜市的建设施工工作。
要充分利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以及春夏季节分别举办“购物月”、“啤酒节”等各类主题购物、餐饮消费活动,有节过节、无节造节,刺激拉动夜间消费。
二、商务部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加强对各区发展夜经济相关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大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切实为特色街区、夜市建设工作服好务、把好关。
每周向市政府汇报一次建设进展情况;每半月牵头组织各区和有关部门召开一次碰头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确保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文化部门负责做好夜间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延长文化场所营业时间,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
对市、区文化部门确定的文化娱乐街区内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服务项目(含歌舞厅、网吧、图书、游戏厅、演出、音像、美术品)的审批条件可不受指标、规模的限制。
切实加强文化娱乐街区引进文化产业项目力度,大力争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积极跑办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四、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各特色街区的区域特色、业态定位、消费结构等特点,统一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切实做到风格各异,特色突出。
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石政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石政发[2005]28号2005年7月28日)为进一步规范早夜市设置,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本规定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每天早晚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农副产品、生活必需品为主的临时市场。
三、市城管局是早、夜市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消防、卫生防疫、工商、环保、新闻出版、商务、物价、质量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
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早夜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办早夜市的,须向所辖区城管局申请,经市城管局审核批准;利用单位内部闲置场所开办早夜市的,应当符合辖区城管局的有关规定。
五、开办早夜市必须按市城管局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设置早夜市的原则是方便群众、不妨碍交通、不噪声扰民、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设置地点必须在居民小区或居民小区周边,场地开阔平坦,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
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和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周边开办早夜市。
七、早夜市开办时间:4月1日至9月30日,早市开市时间为5时、收市时间为7时30分;夜市开市时间为19时、收市时间为22时;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早市开市时间为5时30分、收市时间为7时30分;夜市开市时间为18点30分、收市时间为21时。
夜市经营管理条例
夜市经营管理条例夜市作为城市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消费选择和休闲娱乐场所。
然而,夜市在带来便利和活力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问题。
为了规范夜市的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夜市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夜市经营管理条例。
一、经营许可与登记1、夜市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申请经营夜市摊位的个人或单位,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经营项目计划书、卫生许可证等。
3、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定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摊位设置与布局1、夜市摊位的设置应遵循合理规划、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2、根据夜市的规模和场地条件,划分不同的经营区域,如餐饮区、商品销售区、娱乐区等,每个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和界限。
3、摊位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确保消费者有足够的行走空间和舒适的购物环境。
三、经营时间1、明确夜市的经营时间,一般为晚上_____至_____,特殊节假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营业和结束营业,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经营时间,以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食品安全管理1、从事食品经营的夜市摊位,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售食品的卫生和安全。
2、食品加工和销售过程应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3、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对于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应建立台账记录,以便追溯来源。
五、环境卫生管理1、夜市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
2、经营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必须清理摊位及周边的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夜市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经营者予以处罚。
六、消防安全管理1、夜市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城市夜市摊点管理规定
城市夜市摊点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夜市摊点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和品尝美食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证夜市秩序和市民的安全,制定一套规范的城市夜市摊点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夜市的选址、经营时间、摊位布局、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夜市选址夜市的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因素。
夜市不宜设置在住宅区、学校附近或交通繁忙路段,以免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和学习,影响交通秩序。
同时,夜市选址应避免噪音、污染源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市民的身心健康。
二、经营时间为了保证夜市摊点的正常运营,制定夜市经营时间是十分必要的。
夜市的经营时间应在市区管理部门的规划范围内,并根据市民的需求和消费习惯,合理确定具体的开放时间。
此外,夜市的经营时间应与周边商业设施的运营时间相协调,以充分发挥夜市的商业功能。
三、摊位布局夜市摊位的合理布局对于提升市场整体形象和消费体验至关重要。
在夜市摊位布局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摊位布局要合理规划,确保道路宽敞,方便市民和消费者的进出。
摊位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以避免拥挤和踩踏事故的发生。
2. 分区管理:根据摊位的不同经营性质和商品种类,可以进行分区管理。
比如将食品类、服饰类、手工艺品类等分开设置,方便市民有序购物。
3. 环保设施:在夜市摊位布局中,应设置垃圾箱和污水处理设施,以保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四、卫生安全管理夜市摊点卫生安全管理是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此,夜市管理规定中应明确以下要求:1. 食品安全:夜市摊点的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夜市摊点应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管,确保食品的新鲜、洁净和安全。
2. 摊位卫生:夜市摊位的摊主应定期清理摊位,保持摊位周边的卫生环境。
市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及时处理摊位卫生问题。
3. 消防安全:夜市摊点应设置灭火器具,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
为了确保市民的安全,市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夜市摊点的消防安全演练。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修正)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2•【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1985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4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县(市)、矿区建制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专兼职管理、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对在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城镇早夜市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区早夜市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促进商品流通、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维护城市市容秩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纳入城市区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早夜市是指在城市区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办,在早晚规定的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农副产品及生活必需品为主的临时性公共交易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早夜市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早夜市设置的规划、审核和协调工作。
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商务、物价、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早夜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早夜市日常管理工作。
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早夜市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早夜市应当遵循“便民利民不扰民、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的原则合理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和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及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周边禁止开办早夜市。
第六条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开办早夜市的,在选址时应先征求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报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早夜市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八条早夜市开办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不影响城市容貌和道路景观;不影响园林绿地和公共设施的完好;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有较宽敞、平坦、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地。
第九条开办早夜市实行“谁开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开办者是早夜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所开办早夜市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全面责任。
第十条早夜市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遵守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执行有关市场经营、管理和环境卫生保洁等制度;对市场内经营摊位定点划线,并严格限制在经核准的市场范围内进行经营;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市、收市。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参考Word)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县(市)、矿区建制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专兼职管理、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对在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清洗。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
第八条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应当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
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停车场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各摊贩要按指定的范围、地点、时间摆摊经营,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整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石政办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四日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的目标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利用拆迁后道路两侧空地和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街道两侧,有选择地设置临时早夜市。
一、设置原则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石家庄市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坚持“不扰民、不影响交通、不以赢利为目的”宗旨,合理布局,明确数量,“谁开办、谁管理、谁负责”。
重点面向因拆迁而失业人员,以及特困群体设置摊位。
二、设置数量初步设置早夜市39个。
新华区8个、桥西区11个、长安区3个、裕华区9个、桥东区5个、高新开发区3个。
三、设置标准(一)管理规范1机构完善,有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制度健全,有内部检查评比制度,定期检查评比,并有记录;有清扫保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并统一标志。
(二)容貌管理标准1摊位设置在拆迁后道路两侧空地或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街道两侧便道上,不得挤占机动车道和慢车道,影响车辆、行人通行;2摊位外观整齐、干净整洁;3市场内责任区无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乱搭建等现象;4无乱堆放、乱扔废弃物、乱晾晒物品等问题;5夜市电力线缆布设整齐,并保证绝对安全,杜绝私拉乱接行为;6严禁经营摊主大声喧哗、使用扩音设备招揽顾客,保证不扰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丰富市民夜生活发展省会夜经济的安排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丰富市民夜生活发展省会夜经济的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石政办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丰富市民夜生活发展省会夜经济的安排意见(石政办发〔2010〕10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丰富市民夜生活、发展省会夜经济,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石家庄作为省会城市要率先发展城市夜经济,进一步集聚人气、商气、财气”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丰富夜生活、发展夜经济、打造“不夜城”主题,以培养市民夜间消费习惯、增建夜间消费设施、完善夜间服务功能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着力打造特色独具、健康时尚、业态多元的石家庄夜生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丰富的休闲和消费品种,逐步增强省会夜间的城市活力,繁荣和发展夜经济。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市相关部门和服务业企业的共同努力,省会夜生活要素明显优化,商贸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行业夜经济实现快速发展,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健身、游览以及夜间文艺活动更加丰富多彩,居民生活品质显著提升,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实。
具体标志是:市民夜间消费潜力得到有效挖掘,省城夜晚消费更加红火,市场设施设备利用率得到提高,就业机会明显增加,夜间消费经济呈现大幅增长,拉动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不夜城”初具规模。
三、工作重点(一)培育夜间购物,促进购物消费。
组织和倡导商贸服务企业适当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其中关系民生的便利店、连锁店提倡昼夜营业。
根据夜间消费特点,调整经营结构,拓展服务项目和内容,繁荣夜间消费市场,形成业态丰富、功能齐全、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的夜间消费格局,满足不同层次的夜间休闲购物需求。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02•【字号】•【施行日期】1989.12.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89年11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3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6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和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市区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集贸市场,是指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批发、零售市场,交易点,早、夜市。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坚持促进流通,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集贸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设集贸市场。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对集贸市场内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集贸市场的设置,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第八条集贸市场的设置,由主办单位提出,经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核后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开办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早夜市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引言概述随着城市的发展,市区的早夜市场在中国逐渐兴起,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和管理混乱,早夜市场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商贩乱摆摊、垃圾乱丢弃、交通拥堵等。
为了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变得十分必要。
正文内容一、市场规划与布局1.研究市场需求:市场管理部门应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市场所在区域的人口结构、消费习惯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市场布局。
2.市场建设标准:制定早夜市场建设标准,包括场地面积、设施设备配置、环境卫生等要求,确保市场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经营管理1.市场准入机制:建立市场准入管理机制,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流程,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摊位管理:合理划定摊位区域,设立摊位使用权管理制度,确保商贩在规定范围内经营。
3.品种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和商户的经营特点,限制一些低价大众商品,引导商户经营特色产品,提高市场整体形象和消费品质。
4.卫生管理:加强市场卫生管理,要求商户保持摊位、交通道路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制定相关处罚措施并进行执法检查。
5.价格监管:建立市场价格监管机制,防止商贩价格垄断和恶意哄抬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三、交通管理1.停车场规划:根据市场规模和周边交通情况,制定合理的停车场规划,并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减少周边道路交通拥堵。
2.交通引导:在市场周边设置交通引导牌,在高峰时段由工作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确保市场交通秩序良好。
3.公共交通优化:与公共交通部门合作,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早夜市场。
四、宣传和推广1.市场活动策划:定期组织丰富多样的市场活动,如特色美食节、文化演出等,吸引更多市民前来参与。
2.市场形象宣传:利用媒体渠道进行市场形象宣传,展示市场的特色和亮点,吸引更多人群关注和参与。
五、市场监督与执法1.市场监督机构建设: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4年12月23日起施行。
市长臧胜业2004年11月23日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内各区、开发区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灯)、市政设施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广告牌匾照明以及绿化、雕塑、喷泉照明等城市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观的管理。
第三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石家庄市夜景照明管理处和各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夜景照明建设,鼓励采用先进的材料、技术、工艺、光源进行夜景照明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条市区内主要道路、重要公共场所、住宅区、工业区、桥梁、河堤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夜景照明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安装道路及市政设施照明以及霓虹、彩灯、楼寓射灯、建筑物轮廓灯等夜景设施。
市政府在城建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并对投资建设非商业性夜景照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贴。
城管早夜市管理制度
城管早夜市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城市早夜市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早市和夜市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和交流场所,也成为了城市文化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早夜市场的兴起,也伴随着一些管理不善和环境混乱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早夜市场秩序,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加强城市管理,城管部门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早夜市管理制度。
一、管理体制城市早夜市场管理应该由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形成协同作战的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早夜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加强监督和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则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包括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
二、市场规划城市早夜市场应该根据城市人口密度和消费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定市场布局和区域分割,确保市场分布合理、服务覆盖广泛。
同时,市场规划要充分考虑市场的规模和定位,保障市场运营的有效性和盈利性。
三、市场管理城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早夜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市场设施维护、卫生清洁、安全防范等。
特别是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力度,确保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四、市场监管城市早夜市场存在一些不正规经营和违法行为,城管部门需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并及时处理市场纠纷和投诉。
同时,城管部门还要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市场发展动态,有效预防和化解市场风险。
五、市场服务城市早夜市场是市民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场所,城管部门应该加强市场服务,提升市场设施和服务水平,满足市民多样化的需求。
同时,城市早夜市场还要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和主题活动,丰富市场文化氛围,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六、市场保障城市早夜市场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市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城管部门还要加强市场保障工作,保障市场稳定、和谐和安全运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市早餐工程深入开展的意见-石政办函[2011]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市早餐工程深入开展的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市早餐工程深入开展的意见(石政办函〔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提升早餐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现就推动全市早餐工程深入开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网点设置规划。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适当增加1-2家早餐经营企业,鼓励早餐经营企业互为补充,有序竞争;按照早餐工程“车、点、店”三位一体全面发展的原则,在市区现有300多辆流动早餐车的基础上,推动在公交站台、学校、医院、社区周边等有条件的位置设置固定早快餐亭经营网点;支持企业向社区发展,向县(市)和矿区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早餐经营企业实行总部统一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纳税,按照规定给予税费方面扶持;加大对证照齐全的个体早餐经营网点的扶持力度。
三、鼓励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鼓励早餐经营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给予每个下岗失业人员早餐经营网点8000元补贴。
四、推动城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
对于早餐经营企业按照商务部《城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标准进行城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在用水、用电、用地、规划、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争取列入商务部重点扶持项目,鼓励向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五、加强加工生产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早餐经营企业加工总部进行免费定期检测;对连锁便利店开设早快餐业务,加强监督指导,加快审批进度。
六、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卫生部门对早餐经营企业加工配送和售卖人员及证照齐全的个体早餐经营网点从业人员体检收费减半,免收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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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05]28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28
【实施日期】200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
(石政发[2005]28号2005年7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早夜市设置,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本规定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每天早晚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农副产品、生活必需品为主的临时市场。
三、市城管局是早、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