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报销手册[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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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报销手册
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
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严禁有下列行为1
三、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流程1
四、对报销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2
五、费用报销需提交资料5
六、报销常见问题答疑14
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原则
◆政策相符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目标相关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研究目标要有相关性。
◆经济合理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要勤俭节约,在达到同样效果的情况下以选择费用支出最小方案为原则。
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造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假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严禁设立账外资金或“小金库”
三、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流程
(一)新到科研项目经费,财务上账程序
1.查询科研经费是否到账。在财务处报账大厅(236室)查询机上查询或者进入华中师范大学信息门户,选择左侧“财务信息”“经费查询”,确认学校是否已收到该项目经费,记下到款时间、凭单号、金额和付款单位。
2.经办人携带科研项目批文(或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项目委托书、立项通知书)等立项凭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携带项目经费预算表,前往科研部(社科类216室、科技类209室)办理“科研项目经费上账通知单”。
3.经办人携带“科研项目经费上账通知单”和科研项目立项凭据、项目经费预算表、经费卡,前往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233室)办理科研项目经费上账手续。
4.若需要发票或资金收款确认书,经办人持办理上账手续的记账凭证到报账大厅(236室)复核后,在报账大厅13号窗口,开具税务
发票或资金收款确认书。
5.经办人在233室领取《“一支笔”审批经费印鉴卡》盖单位公章,填写项目经费审批人姓名或印鉴,用于支出审批。
(二)后续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入账程序
经查询后续科研经费到账后,经办人持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233室)做后续科研经费到账收入会计凭证,将科研经费续入到原来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卡中。若需要发票或资金收款确认书,到报账大厅(236室)13号窗口,开具税务发票或资金收款确认书。
(三)科研经费报销
1.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或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立项通知书)来使用科研经费。
2.科研报账人员粘贴好符合财务报账要求的各项原始凭证,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持科研经费卡,到财务处报账大厅(236室)办理报销事宜。
3.财务处对科研经费报账的各项要求详见本《手册》一、二、四、五中所写明内容。
(四)科研项目结题及决算的办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登陆校园信息门户网(财务信息—经费查询)或财务处网页中的“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或打印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填报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做到数字准确,账表相符,携“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到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233室)进行决算审核后,再到财务处办公室(227室)加盖财务章。
四、对报销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对外来原始票据的要求 1.内容齐全。报销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批量购买且品种很多的,须在发票后附上盖有供货单位印章的购物清单),大小写金额一致,经办人员的签名等。
2.印章规范。外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上必须套印税务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的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等符合规定的印章),盖出票单位行政公章的发票不予报销。
3.支付给个人的劳务酬金需填制酬金发放表或由收款人出具的收条,从集贸市场或农村购买农副产品等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由出售人出具收条,并注明出售地址及联系电话。
4.真实合法。报销人所持的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并且在有效期内。
财会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内容不完整的报销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报销人更正、补充(商品数量单价内容不全的可附上所购商品清单,由验收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内容不全的需到供货单位补齐)。连号发票无效。
5.遗失原始凭证的处理办法
原始凭证遗失后,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等符合规定的印章),由当事人写明情况,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证明人、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
(二)对自制原始凭证的要求
1.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学校规定可以自制使用的借款单、各种酬金发放表等。
2.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写内容要规范,不得涂改数字,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签字、单位公章等必须完整。
(三)科研项目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必须及时报销相关票据,报销的票据必须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发生的经济事项。
(四)报销票据的要求
1.外单位给我校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票据(有财政或税务监制章),“顾客名称及地址”栏必须是“华中师范大学”,不能加写具体学院或部处的名称,也不能用简写代替。报销的票据须盖有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仅盖有单位公章的票据无效,不予报销。
2.发票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各单位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销相关票据。当年发票应当年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延长至次年的3月31日之前。过期发票一律视为无效发票,不再予以报销。
3.发票的内容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填开。发票内容如为“办公用品、文具、工具”等必须提供开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明细表或购物清单作为附件;发票内容为“礼品”的报销时须在发票背面注明或单独附有用途说明。
4.发票票面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发票所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如有差错,须重开发票。
5.严格控制出租车费用支出,市内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应真实、合理;出差给予交通费补助外原则上不得报销出租车费。
(五)不能报销的票据
1.假发票、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2.不规范的发票或收据:主要指没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以及开具票据没有单位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以及非正规发票和收据。
3.已经被禁止使用的发票或者收据。
4.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发票或者收据。
5.过期票据。
7.其他不能报销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