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对比

合集下载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
国内制度
我国实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企业在设立时必须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外制度
不同国家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实行注册 制,企业只需向政府注册即可设立;另一些国家则实行许可 制,企业在设立前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
企业运用情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
法律制度。
02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了解不同国家
的企业法与公司法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的
顺利进行。
03
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通过对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比较,可以发现各自法律制度的优缺点
研究结论总结
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存 在显著差异
通过比较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法律制度 ,发现两者在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 面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国外公司法通常更 加注重保护股东权益,而国内公司法则更强 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国际趋势对我国企业法与 公司法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趋势对我国企 业法与公司法的影响日益显著。例如,国际 上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原则对我国企业法与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来研究应关注新兴领域对企业法与公司法 的挑战,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对法律法规的影响。
加强跨学科研究与合作
未来研究可加强跨学科研究与合作,结合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对企业法 与公司法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司治理与监管制度比较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等,不同国家的具体规定 和职责可能存在差异。
监管制度

国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比较研究

国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比较研究

国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比较研究作者:张颖来源:《管理观察》2020年第33期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换代升级提供了新的导向。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我国特有的审计制度,在经验积累上仍有所欠缺,相应的西方先进国家的审计实践经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和比较美国、英国的具体做法,发现两个国家在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与审计结果上呈现出差异性特征,但都对我国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结果;经验借鉴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审计制度,但当前我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积累不足,在有效应对新时期社会经济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与新矛盾等方面存在乏力问题。

梳理各国审计模式的具体内容与突出特征,从中抽取出我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借鉴意义的可行经验,是当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迫切要求。

整体来看,国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普遍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管理需要为导向,监督经济的发展。

其中,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审计制度产生于19世纪后期,并在20世纪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由于国情差异,不同国家的审计责任模式呈现出较大区别,具体表现在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与审计结果等四个层面的差异上。

1 审计依据比较明确的审计依据是审计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保障。

审计依据既是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法律保障,也构成了审计工作的指导方向与工作原则。

总体而言,国外审计工作开展的依据主要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工作手册,但不同国家在具体内容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其中,美国审计署的审计依据是相关审计准则与法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机关的权限职责、国有企业的监管以及审计行为规范等方面。

美国、日本、德国中小企业政策比较研究

美国、日本、德国中小企业政策比较研究
注释 :


王保树 . 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 议稿[ ] 北京: M. 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 ,04 20 . 朱慈蕴 . 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与一人公司的规制 公
① 本研究所称一人有 限责任 公司特指 20 05年 8 月
[] 法学评论 ,98() J. 19 ,5 . 参考文献 : [] 林国全 . 1 论一人公司[ . J 比较法研究,9, — ) ] 19( 4. 9 3 [] 赵旭东 . 2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 法学研 究, J. 20 ,5 . 03 ( ) [] 王保树 .中国公司法修 改草 案建议稿 [ . 3 M] 北
金融、技术创新 、税收 、公平竞争、行业调整、破产 防范等在内的中小企业法律 ,形成 了一套 比较完善 的 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 系。 德国政府对于中小企业 的立法支持侧重于给中小企
会 ,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提供 信用担保 ,以解决 中小企业的贷款困难。在税 收政策方 面,所得税法 、 增值税法 、工商税法均对中小企业规定了优惠措施 。
20 ,5 . 03 ( )
作者简介 :胡荣昌 (9 1 4一) 7 ,男,江西兴 国人 ,中

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 系 博士研究生。
定了严格 的规范。这种做法 固然有利于规制一人公司 及股东的行 为,有利于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但是 也可能存在着对实现一 人公 司社 会效益 的消极影响。 而规范的实际效果只有在今后一人公 司的经营实践 中 才能等到最为真实的反应。
扶持措施 ,对于指导我国政府采取合理化政策 ,促进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 美、日、德的中小企业政策扶持措施 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扶持 已经在全世界范围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兼论中美日传统企业年金福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兼论中美日传统企业年金福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企业年金制度构建现状分析
( 三) 企业福利项 目设置有相通的一面。法定福利部分, 虽然在社会 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 , 但各国都用法律形式规定比较一致的企 匕 给职工提供的—些福利项目, 如企 职工养老金计划、医序保障 等: 企业自主设置的福利部分, 各国企业根据本国企业的特点及实际要 求, 设置了有关企业福利项目, 如美国比较注重i 尽 休和储蓄i 寸 划, I 本比 较重 见 住宅、娱乐设施等, 中国比铰注重生活服务等。即使是企业自行 设立的福利项目, 也具有一定的相似 陛, 如三个国家基本 匕 都设葡 尽 休 补贴、医疗保健、假期福利、安全津贴等项 目。
1 . 运行和管理机制方面.目 前, 企业在年金制度的运行 匕 主要有企 业 自办、社保机构经办以及保险公司经办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的发 三、对我国I M1 年金福利构建的启示 展并不成熟, 如果采用单一的信托馍式 0 于经办机构的管理难度就 通过 E 述 比较, 我们可以得到关于构建我国新型企业福利制度的有 会加大, 企业年金盼有 形式是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 账户建立 益启示: 管理的角度出发, —些地区的 相关银行 等饥 构没有建立蚂 虽 企业年金管 I . 制定合理的待遇 目标。我国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还有待 理的个 ^ 账户, 更有 区的财政部门则是将企业年金直接转 入财 政 提高, 在 种. 隋况下昆明钢铁控殴公司 啪恳 休人员的生活水平问题制 定了两套方案, 即对于在 以后 离j 尽 休的企业职工以职工企业 年金低于2 0 元的按2 0 元的标准进行年金的发放以及自2 0 o 7 年起每年按 0 元的标准对企 b 尽 休职工逐年发放年金。这样—来, 合理的待遇水平 税收优惠的不足在—定程度 E 扼制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同时, 1 提高了商 邑 休 人员的生活水 我国国有企业在企业年金的缴费方面还面I 支渠道狭窄的问题 。 不仅是可以实现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目标, 除了少数社试点会保障改革地区有着5 %的成l 本歹 q 支以外, 其他地区的 平 , 而目 有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 , 同时也促进了企业年金制度本身的可 列支渠道只有根据f i l l资储备金和福利基金这这两种资金渠道可以利 持续发展。 2 . 结合企业实际隋况拟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企业! 页 量体裁 用。 午 进 ^成本的隋况下, 是否能 3 . 企业费用方面 .我国的各个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负担着员工的 衣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在年金缴费资金不允{ 养老、医l 厅、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五项保险以及住房 金 等 费用, 这 够用 自有资金支付职工所需资金。同时企业也应当考虑当自身年金缴 笔费用从企业角度出发是 攀 ; 沉重的费用, 直接导致企业年金制度的在 业消化。昆明钢铁控嘲 限公司在这方面拟定了年金由企业和个 人 共 构建方面负担过于沉重。 4 . 投资管理方面. 由 于在企业年金制度构建上的政策不明确 , 使得 些企 里 } 昆 舌 L , 盲 目投资的现象屡 不鲜。—部分企业委托金 融机构对年金进f 亍 运营, 但在投资实际莺f 亍 过程中, 一些投资管理机构 企业 眸 度工资 3 . 将企业年金制度与工资收 ^ 分配相结合。企业将年金制度与工 也没有建立睫全 其风险防控系 统, 没有流动 、收益I 生 以及安全 都 较 高的投资产品, 这样大大增加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不能保证企业 资收 ^ 分配相结合, 在—定程度 匕 能够实现职工参与企 j . 配和管 理, 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 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昆明钢铁控股 员工的切身利益。

国际商法教案3(跨国公司法)

国际商法教案3(跨国公司法)
14
三、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1. 跨国公司的产生:殖民侵略性 跨国公司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资本主义
发展的初期,其诞生地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欧 地中海沿岸。
如1600年英国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英国皇 家非洲公司,英国的哈德逊湾公司、英资汇 丰银行等。
15
2. 跨国公司的发展:迅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猛发展的对外直接投 资促进了跨国公司的飞速发展,其发展可以 分为二十世纪7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具体表 现为:
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被收购公司
仍然存在(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可
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在收购股权 的情况下,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
跨国兼并是指外国投资者为了生产经营的需 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吸收合并东道
国某一公司,东道国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法 律行为。
形式上,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
国际商法教案
绪论
第八章 票据法
第一章 合伙法
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第二章 公司法
第十章 反倾销法
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五章 代理法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律制度
13
3.国际风险的多元性 跨国公司除面临一般国内企业所面临的经
营风险外,还面临政治风险、财务风险、法 律风险、证券风险等国际风险。 4.法律责任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复杂性、投资主体的 多元性以及经营活动的跨国性,使得跨国公 司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加大。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用法律形式所确立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联系。

金融制度是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

已演化成复杂而又脉络清晰的系统。

所谓的金融制度是指银行系统及其相应的制度规定。

构成西方国家金融制度主体的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

新中国金融体制发展自建国前至今已经有60个年头了(1948年12月1日,在合并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标志了新中国金融体制的诞生)。

我国的金融体制在这60年里,经历了由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的转变。

发展到现在,中国金融业已经具备了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金融体制的划分金融体制的两种类型: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制,二是以法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制。

金融体制的内容:金融体制包括金融调控体系、金融企业体系(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环境体系五个方面金融体制的构成要素有:发展战略;组织形式;框架结构;业务分工;监督管理;构造方式;运行机制;运转环境。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制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商业银行的产权与经营机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其原因在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金融发展的历史悠久程度、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都不同。

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改革,逐步优化本国的金融体制。

1.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宏观调控手段不同中央银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虽然目前各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具有共性,如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均处于核心地位,垄断货币发行权,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功能,已成为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体制在独立性和宏观调控手段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产生较早,而且基本上都是在商业银行基础上经过长期演变自然形成的。

1我国企业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1我国企业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我国企业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版权所有: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全套手册由未名潮、创业邦共同策划出品我国经营主体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为了帮助创业者全面了解各种法律组织形式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设立要求,从而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组织形式,我们从基本概念、特征、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或方式、优势、劣势等角度对各类组织形式进行了说明与分析,详见以下表格:我国企业主要法律组织形式说明。

注:主要参照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版,最新)。

我国企业主要法律组织形式说明主要形式相关说明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概述与特征《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但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最为简便的创业组织形式,比设立企业的条件要低得多。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因此,新的条例与管理办法相对过去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从业范围,进一步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申请与登记需提交的文件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形式比较

法律形式比较

企业的法律形式一、德国企业法律形式一般情况我国国营企业在德国建立的公司至今为止基本上都是有限公司,而私人企业基本上都是“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 men, 比如中餐馆、小商店),其它法律形式几乎无人尝试。

据最近咨询,德国有关机构普遍认为,建立有限公司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但这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随着今后的发展,股份公司等形式未尝不可采用;同时,与德国企业打交道时,也需要了解其法律形式的含义和与之相关的资信情况。

因此有必要介绍一下各种德国公司形式的特点。

1. 德国企业形式种类: 德国企业分两大种。

一种是上述“个体企业”;另一种是公司。

公司又分三大类:(一) 人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en); (二)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en); (三)注册合作社(Genossenschaften (eG))。

上述各种公司形式的主要区别有:人合公司是自然人,资合公司和注册合作社是法人;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

据德国有关机构统计, 1970年时, 德国190万家企业中约91%为个体企业; 5.8%为人合公司; 1.8%为有限公司; 0.1%为股份公司。

个体企业在手工业、贸易中介和零售业中占绝大多数;人合公司的重点在工业领域和批发业中。

2. 选择企业形式的出发点。

(1) 从风险、财产和盈利考虑。

德国工商大会的有关材料中对如何选择公司形式提出几条建议,在此录上供参考:── 若风险和赢利前景都低,宜建个体企业或无限贸易公司;── 若风险和赢利前景都高,宜建有限两合公司;── 若公司财产少,宜建有限公司;── 若公司财产多,宜建单独企业、无限贸易公司或一种混合形式。

(2) 从审批角度考虑。

在下一节中,将比较详细地探讨这个问题。

中英两国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的比较

中英两国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的比较

中英两国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的比较1.从业务形式的角度建筑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民经济生产行业之一,也是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工业部门之一。

1鉴于这一领域的特殊性,其安全管理与健康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重点研究和关注的课题。

统计表明,建筑施工事故主要由人员和管理两方面的原因造成。

其中,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缺失。

一般而言,建筑工人比其它行业工人在现场受伤的高许多。

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一直位于各行业之首,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占项目总成本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如英国,该比重为3% ~ 6%,而在中国香港,这一比例已达到8 . 5 %。

由此可见,安全问题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英国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率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卓越的成绩。

因此,从保障建筑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借鉴英国建筑业的安全管理模式和理念,指导国内安全生产。

英国从 1901 ~ 2010 年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并对安全管理模式作了根本的调整。

通过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调作用,通过企业的自治自律,达到以人为本、促进工人自觉维护生产安全的目标。

英国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是最早的。

1974年,英国颁布了《劳动安全健康法》,明确规定了雇主应当保证雇员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的义务2,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雇工及时足额地交纳工地安全保险金,其数额应为工程总造价的1 %3,使雇主必须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

1TAM C M,ZENG S X,DENG Z M. Identifying elements of po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in China [J]. Safety Science,2003,42 (7): 569–586.2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Statistical Information,2014. http: / /.3SWUSTE Paul,FRIJTERS Adri,GULDENMUND Frank. Is it possible to influence safety in the building sector: A literature review extending from 1980 until the present [J]. Safety Science,2012,50( 5) : 1333 - 1343.而在中国,随着《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国内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在建筑安全事故控制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成绩,同时也在完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健康稳步发展。

中泰会计管理体制之比较

中泰会计管理体制之比较

中泰会计管理体制之比较:中泰会计管理体制之比较会计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管理权限的划分、会计人员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制度的实施监督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所处的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其会计管理体制的模式和内容也不一样。

在东盟十国中,泰国的会计发展水平比较高,有着较完整的会计体系,研究泰国会计管理体制,对于完善我国会计管理体制,促进中国—东盟区域会计协调的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中泰两国环境对其会计管理体制的不同影响(一)中泰两国制度差异对会计管理体制的影响泰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皇室不参政,一切权利归国会,但泰国是个佛教国家,泰国国王在民众心里是神的化身,地位很高,可视为国家的精神领袖。

虽然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政府,但泰国的重大国策需要得到泰国国王的批准,视为吉祥的象征,容易被民众接受。

泰国佛历年2547的《会计职业法》(AccountingProfessionAct,B.E.2547)以及泰国会计准则也是在得到泰国国王的批准后颁布的。

中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历了几十年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极大,几乎所有的社会活动依赖于政府的引导。

会计最初的基本职能是为业主服务。

在泰国,私有经济主体占主导地位,会计工作的管理应该从公众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出发。

行业组织是行业成员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由民间行业组织负责会计事务的管理,能更好地协调大多数经济主体的利益。

中国虽然全面建立了市场经济,但国有经济主体仍然占主导地位,政府拥有大量的经济资源,由政府直接负责会计管理既能代表多数经济主体的利益,更容易被社会各界所接受,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泰两国文化差异对会计管理体制的影响霍夫斯泰德的文化维度模型认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差异可以用四个维度来衡量:权利距离、不确定性避免、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男性度和女性度。

浅谈中国会计准则与各国会计准则的异同

浅谈中国会计准则与各国会计准则的异同

中国会计准则与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管理学院—会计系【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推进,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世界各国也正不断地向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努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各国的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间的差异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将美、英、德、法、日五国的会计准则分别与中国的新会计准则对比,比较分析各国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从而有助于我国更好的完善自己的会计准则。

【关键词】:会计准则、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差异一、引言世界贸易的飞速发展和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将世界经济带入了全球化时代。

在这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要脱离世界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谋求自身发展是非常困难的。

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市场参与者也对其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但由于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因此,各国的会计准则也在许多方面产生了差异,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又使会计的国际协调成为必然。

中国的会计准则建设起步比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很大的不利因素。

要想中国经济真正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国就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发展形势。

同时我们更应该加强对各国会计准则最新的发展动态研究,借鉴经验,尽快健全我国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体系。

因此,以下主要研究美、英、德、法、日这五个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并且分别与中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分析,试图比较出财务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及财务报告中存在的差异。

通过系列比较尽可能梳理出我国与其他国家财务会计准则差异部分的脉络。

二、中国与美国会计准则差异对比与分析(一)会计准则制定机制的差异1、从制定目标来看。

美国会计准则以目标为导向:会计报告内容应反映交易或事项的潜在经济实质,提高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提供关于企业资本、资本上的权利及其变动情况的信息;提供对估计现金流量前景有用的信息。

我国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对比

我国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对比

企业法论文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年级:2011级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学号:1111524001姓名:王鑫指导老师:李海燕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的对比之我见摘要: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关键词:企业法律改革各国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太难过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企业法律形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虽然特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最早是由投资者独创。

投资者创办企业,应当在法定形式中进行选择,而不允许任意创造。

企业法律形式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意识,不同的国家,所设定的企业法律形式也有所不同。

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一、美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美国的公司一般按其性质进行分类。

公共公司通常是指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或准政府单位,各市政当局根据州法规组成的市属法团。

法规规定了市属法团的目的,并授予其一定的权利。

私人公司是为营业而成立的,由个人所有,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

公开交易公司通常是私人营利公司,股东很多。

闭锁公司的经营与依法成立的合伙类似,也就是股东很少的公司。

本州公司,指在本州依公司的设立的公司。

外州公司,在本州以外设立的公司。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其健全的法律制度功不可没,值得我国研究学习。

二、俄罗斯现行企业法律形式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俄罗斯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种类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补充责任公司。

【精品】新企业法律形式

【精品】新企业法律形式

【精品】新企业法律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律规制的逐步健全,我国新企业法律形式的不断涌现和完善,为企业家的创业提供了更为丰富的选择。

当前,我国的新企业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少于50名的股东共同组成的,以全体股东的资本额为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对自由,市场化的流通度也比较高,便于投资人进行投资和撤资。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实行合伙制经营,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组建,在合同上约定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承担公司债务。

其中,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度之内。

合伙企业的管理较为灵活,可以根据特定的经济活动设计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方式,成本费用也相对较低。

三、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某一个自然人独资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的资本主要来自于自然人自身的资金,所有权和经营权均由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成立资金较少,管理机制简单,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尤其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

四、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一般由多名股东组成,股份制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允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以及在股东大会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允许的股东人数更多,对于融资方面的需求也更大。

五、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以上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企业,所期望的经营效益通常是集体所有。

其股份分配以权益分配制度,主要由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相负责的合伙人担任。

集体企业一般主要从事大型商业和工业生产,资本实力比较雄厚。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依法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最显著的优势在于可以引进国外技术和资金,促进进一步的经济发展。

在选择合适的企业法律形式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规模、业务特性、投资结构等多方面因素,并进行全面考虑和综合评估。

美国、日本、德国、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比较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启示

美国、日本、德国、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比较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启示

美国、日本、德国、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比较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启示摘要:人力资源管理是组织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即有效地管理工作中的人,利用人力资源实现组织的目标。

进入新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视为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职能,并将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与企业的战略相结合,通过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来保障企业战略的实施。

我国人力资源管理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通过学习西方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引入西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具有中国企业自身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与发展,文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日益凸显。

本文从文化背景影响的角度,对美国、日本、德国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进行对比,结合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现状,顺应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潮流,对国有石油化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所启示。

关键词:文化影响人力资源管理岗位配置员工培训一、文化对美国、日本、德国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一)文化对美国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自1776年建国以来,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以基督教为主体的多元文化,“文化大熔炉”是对美国多元文化的形象描述。

受多元文化背景的影响,美国形成了以制度化、规范化和实用性为特征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强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契约制为前提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企业权利距离小、等级差异小,员工之间依附关系弱化,鼓励员工拥有同等权利;员工崇尚自我意识和个人价值观,自由、自主和理性思维是团队中的主基调,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美国企业突出以利润为中心,侧重短期收益,导致员工关注职位和薪酬迅速提升的短期效益,员工对企业认同感低,稳定性差,人员流动或更迭速度快。

(二)文化对日本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二战前日本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有计划地以集体努力的方式追赶西方发达经济体,政府通过对资源的配置干预行业的结构发展,形成有组织的企业竞争,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生产技术,利润不是日本企业的重要目的,提高生产率是日本企业的首要目的。

该国法律制度与中国的有何不同?

该国法律制度与中国的有何不同?

该国法律制度与中国的有何不同?
一、立法机构
在某些国家,立法机构是国王、女王或其它君主。

这与中国不同,因为中国在1954年宣布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的立法机构。

二、宪法的形式
虽然中国大陆和台湾都有宪法,但它们的形式不同。

中国大陆的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台湾的宪法是制定者过去的独裁者的宪法。

它们反映的是两个非常不同的政治实体。

三、诉讼程序
在一些国家,司法审判是由非专业人士的陪审员决定的。

在中国,这是由专业法官或行政法官来完成的。

另外,一些国家采用一般的法律和习惯法,而中国则是一本六十四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诉讼程序。

四、判决
在某些法律体系中,的判决是要赖上挂而由各方当事人协商来弥补后果。

在中国,裁判是由法院的专业法官作出的,主张是在法律上的可
持续性和基本权利保障上。

五、司法控制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控制不是通过上诉或其他方式来回应司法结果的。

在中国,这个问题更加复杂。

由于中国的司法标准是比较严格的,而
达到的判决结果却又千差万别。

为此,中国设立了很多律师,通过诉
讼或程序上的修正,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以上是关于“该国法律制度与中国的有何不同?”的科普文章,虽然各
国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但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为保
障人民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l企业(公司)的意义

l企业(公司)的意义

前言●企业(公司)的意义●企业理论与企业(公司)法●交易成本●偷懒●有限理性●代理成本●机会主义●危险成本●企业与政府●企业(公司)法的理论研究状况、本课程内容的框架结构和学习方法思考题●为什么会出现企业?为什么存在不同形式的企业?●企业(公司)法的功能与局限是什么?第一章企业与企业(公司)法第一节企业的概念、种类与发展一、企业的概念(一)组织性(二)营利性(三)独立性二、企业的种类(一)行业(二)规模(三)组织形式(四)法律人格三、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种类(按组织形式划分)企业古典企业近代企业现代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业主制企业)一个所有者两个以上所有者多个所有者所有与经营合一共同所有与经营所有与经营分离产权与控制单一产权与控制分散产权与控制集中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种类(按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国有企业合伙企业集体企业关系企业部分外资企业部分外资企业部分私营企业部分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三、企业的发展(一)企业的出现: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二)合伙企业的产生与发展康孟达(Commenda)、索塞特(Societa)等中世纪的商人与商人法(习惯法)(三)公司的产生与发展产业革命——企业经营新特点——资本的供需矛盾——集资机制——法律设置企业所有与经营由合一到分离(四)从自然企业到法律上的企业公司从合股公司发展为法人实体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企业形式由自然产生到由法律创制从政府控制到法律规制20世纪后“私法公法化”趋势(五)企业从商业机制到管理模式第二节企业的法律形式一、企业形式法定主义与企业的法律形式二、西方国家的企业法律形式三、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一、企业形式法定主义与企业的法律形式(一)企业形式法定主义立法态度(二)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法定性普遍性唯一性稳定性(三)企业的法律概念二、西方国家的企业法律形式(一)通行的法律形式——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1. 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or Individual Business)2. 合伙企业(Partnership)3. 公司(Company 英,Corporation 美)(二)不同法系及不同国家的立法例1. 大陆法系(1)民商分立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2)民商合一制(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2. 英美法系(1)英国立法例(2)美国立法例民商分立制:德国社团法人(资合公司的基本形式)民法合伙(人合公司的基本形式)商人(个人企业)无限公司人合公司商法典两合公司(非法人)隐名公司商法自由业合伙公司法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资合公司股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份两合公司民商分立制:法国民法典—适用于社团的一般原则自然人商人—一人企业商法典—商人—公司法人商人合伙商事公司法合股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民商合一制:我国台湾地区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民法合伙隐名合伙无限公司公司法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英美法系:英国:民事规范—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判例合伙法商事规范—————有限合伙法(习惯、判例、单行法)公司法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保证公司美国: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合伙公司:商业公司、自由业公司介于合伙与公司之间的商业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三、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混合体制”(一)以所有制的性质为标准建立的企业法律形式1. 国有企业2. 集体企业3. 私营企业4. 外商投资企业5. 股份制企业(二)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建立的企业法律形式1. 公司2. 合伙3. 个人独资企业(三)特殊企业法律形式1. 股份合作企业2. 国有独资企业3. 关联企业第三节企业法和企业法的体系一、企业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特点(一)企业法的概念(二)企业法的渊源(三)企业法的基本特点二、企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企业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三、我国企业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一、企业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特点(一)企业法的概念广义的企业法与狭义的企业法形式意义的企业法与实质意义的企业法企业法与公司法(二)企业法的渊源民商法、单行法、判例法我国企业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争议:是否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三)企业法的基本特点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组织法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二、企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企业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与民商法的关系(二)与经济法的关系(三)与行政法的关系(四)与劳动法的关系三、我国企业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一)我国企业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体制:由混合走向单一立法理念:由重管理到自由国际化:由区分到国民待遇(二)企业法体系协调问题1.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法2.独资企业法问题3.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内资法4.新企业法律形式的确立问题第一章思考题:一、企业划分的法律意义是什么?二、从企业发展看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国内外招投标的区别对比

国内外招投标的区别对比

国内外招投标的区别对比一、招投标的发展招投标制度已经发展了两百多年,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首先起源于英国,继而在美国、新西兰、比利时等国家也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的联邦法案、招标条例.这使得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得到广泛发展.随着招标形式的确定和程序的规范化,公开招标已经成为了工程承包的固定程序之一。

中国的建筑行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引入招投标制度。

1984年,由国家计委、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暂行规定》,催化了国内建设行业的工程招投标热潮。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也相继制定了各种配套的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法制化的新格局。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内在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招投标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中,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订立合同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和一般程序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纳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确立,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公司等建设市场主题的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和安全,充分发挥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保证了工程质量,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

招投标的一般程序包括: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错误!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业主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工程经验、管理水平和信誉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是具有承保能力的承包商。

通过筛选,淘汰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投标人(或投标企业),从而降低招标成本,提高招标效率.○2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择优选购商品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年级:2011级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学号:1111524001
姓名:王鑫
指导老师:李海燕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的对比之我见
摘要: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关键词:企业法律改革各国
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太难过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企业法律形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虽然特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最早是由投资者独创。

投资者创办企业,应当在法定形式中进行选择,而不允许任意创造。

企业法律形式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意识,不同的国家,所设定的企业法律形式也有所不同。

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一、美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美国的公司一般按其性质进行分类。

公共公司通常是指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或准政府单位,各市政当局根据州法规组成的市属法团。

法规规定了市属法团的目的,并授予其一定的权利。

私人公司是为营业而成立的,由个人所有,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

公开交易公司通常是私人营利公司,股东很多。

闭锁公司的经营与依法成立的合伙类似,也就是股东很少的公司。

本州公司,指在本州依公司的设立的公司。

外州公司,在本州以外设立的公司。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其健全的法律制度功不可没,值得我国研究学习。

二、俄罗斯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俄罗斯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种类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补充责任
公司。

其中,补充责任公司取法于英国法上的保证责任公司。

从俄罗斯的规定来看,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对英美法的借鉴。

根据俄罗斯《民法典》可以得知,无限公司是指无限责任股东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一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属于他们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如果公司的股东中出了一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有无限责任股东之外,还有一到几个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活动有关的损失承担风险,但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则指注册资本分为参加人份额,参加人对其债务不承担个人(财产)责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

补充责任公司是指注册资本分为股东份数,股东以自己数倍于注册资本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

股份公司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之所以称为“开放式”,是因为其股东范围不受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加入,成为公司股东;封闭式股份公司通常由预先确定范围内的人,一般由发起人全部予以认购,按规定人数不能超过50 人。

我国曾经模仿前苏联体制,计划经济时期尤为突出,至今国营企业仍残留不少历史问题,了解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对于我国改良体制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德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德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德国商法典》对于企业法律形态有以下规定,第 105 条至 237 条详细明确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的概念、设立及其他。

第 264 条至 335 对资合公司也做出了详细说明。

由此可知,无限公司是指一个公司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的目的的,在股东中无人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责任的公司,或者是,其营利产业非第一项,或只管理自己财产的公司,在企业商号已登入商业登记簿时。

两合公司则指一个公司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的目的的,在股东中一个或数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限于一定的财产出资的数额(有限责任股东),而股东中其他人的责任不受限制时(无限责任股东)的公司。

隐名合伙则是指作为隐名合伙人以财产的出资加入他人经营的营业的人,应以出资转移营业的所有人的财产方式缴纳出资。

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信用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社团,且具备法人资格。


德国,不同形式的公司适用不同的法典、法规。

民事合伙适用《民法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示公司适用《商法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适用新《股份法》;合作社则适用《合作社法》。

另外,根据《德国合作社法》,可以得知还有一种被称为合作社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指一种没有人数限制的,以协调社员之经济活动为目的的,基于相同业务活动而形成的法律上的社团。

了解德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有利于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进社会主义下法制建设中企业法律法规的发展。

四、日本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日本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根据《日本商法典》可以得知日本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从隐名合伙、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公司中体现。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相互约定,隐名合伙人一方为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出资,并分配其营业利润的合同。

在经济上,隐名合伙又是一种企业经营者与资金提供合作经营共同企业形态。

无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两相给合的公司。

有限公司是股东为 1 人以上 50 人以下,依据有限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所有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

日本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其有效的企业体制建设,昔日区区一小岛国,今日强大之快,令人刮目,惊叹之余,我国理应从中学习。

五、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与无限公司类似的企业形态,即普通合伙企业,以及与两合公司类似的企业形态,即有限合伙企业。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提供给投资者的企业法律形态还是比较广泛的。

根据《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德国相比,德国明文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名合伙,而我国并无这三种企业法律形态。

究其原因,这三种企业法律形态,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对于比较传统和保守的中国人来说,不合适,而且法制建设不健全,漏洞很大,不便管理。

与美国相比,美国明文规定了外州公司、本州公司、公开公司、私人公司,而我国并无这些企业法律形态的概念。

那是由于,美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州与州之间互不相属,互相独立,以联邦法律为蓝本,制定各州法律。

而且由于市政事务管理得当,有统一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形态,有利于民生建设。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形式具有中国特色,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因其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具有法定性,因其广泛的涵盖力和适用性而具有普遍性,因其分类标准贯彻的一致性而具有有限性,但我国现行法律形式的性对永久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使企业不易像欧美等国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与积极性。

在企业相关法律的制定上,立法矛盾较为突出,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如《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对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各有不同,又各有重合。

对企业法律形式的改革,势在必行,这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稳定,现代化社会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政府应当学习并借鉴世界各国的企业法律形式相关法制建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取长补短,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改革,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1、苗壮《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律出版社 2007 2、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3 3、杜景林卢湛《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4、李建伟《在探索中前进----我国企业双轨制法律制度研究》2005 5、王志华《俄罗斯公司法》法律出版社 20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