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周朝时期。在周朝,法律的制定是由君主来主导的,而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以牌录为主。牌录是用竹简或木牌记录法律条文,通常是刻在牌子上,以便于展示和传播。这种法典体例结构的特点是简单直接,便于使用和存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发生了变化。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秦始皇采用了法家的思想,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他制定了一部严格的法典——《秦律》。《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其体例结构与以往的牌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秦律》的体例结构主要分为九个篇章,分别是刑律、刑法、刑狱、刑狱律、刑律赏罚、刑律赏罚律、刑律赏罚律狱、刑律赏罚律狱法和刑律赏罚律狱法度。这种分章节的方式,使法律条文更加有序,便于查阅和理解。同时,《秦律》还采用了分条列举的方式,将法律条文按照具体内容进行分类,进一步提高了法典的可读性和实用性。

然而,随着秦朝的灭亡,中国进入了汉朝时期。汉朝的法典体例结构相比秦朝有了新的变化。在汉朝,法律的制定更加注重实际应用和司法实践。汉朝制定的法典《汉律》采用了更加细致的体例结构,将法律条文按照主题进行分类,形成了具有完整体系的法律章节,如刑法、刑狱、刑律等。这种分类的方式使法律条文更加系统化,

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运行。

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发生了更多的变化。唐朝时期,唐律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善和严谨的法典之一。唐律在体例结构上进一步完善了分类和编排方式,将法律条文细分为多个篇章和条目,并增加了案例和解释,以帮助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理解。这种体例结构的变化进一步提高了法典的可读性和适用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还在不断发展。宋代时期,宋律的体例结构更加注重实用性和实际应用。宋律将法律条文按照不同的主题进行分类,并增加了案例和解释,以帮助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典体例结构也有所变化,增加了更多的细节和具体的条文,以应对社会变革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可以从周朝的牌录开始追溯,经过秦朝的《秦律》,汉朝的《汉律》,唐、宋、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典,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变化轨迹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演变和改进,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这种体例结构的变化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的需求,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制史】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从法经开始)。 《法经》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性法典,它体现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重刑轻罪”等法家主张,贯穿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在《法经》的编制体例上,既以刑法为主,又包含了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可以说开了后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体制的先河。至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示对法的统一适用的重视,从此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律典的编纂体例不变,这从出土的秦律中,得到了实证。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经过秦汉魏晋隋,至唐代制定《唐律疏议》,使“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体例臻于定型,内涵也更为充实。除了以刑法为主体外,还兼杂其他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实是融汇诸法于一部法典之中,而且只对

少数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或民事的处罚办法,其余基本上适用刑罚手段。唐以后,无论是《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纂体例,历一千二百余年而未变。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法文化输入以后,在认识与立法实践上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有些接受西方法律影响的开明的思想家,在建议清廷制定专门的商法、民法。特别是20世纪初,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民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最终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法典体系体例,使中国的法制与世界先进的法制开始了某种程度的接轨。 古代中国的历朝法典皆是以刑法为主的诸法合一的编纂体例。从开创时代的《法经》,到盛世经典《唐律疏议》,直至末世绝唱《大清律例》,在编纂法典的体例形式上大都表现出诸法合体的特点,在一部法律中囊括了民事、刑法、行政及诉讼等不同部门的法律,此种法律发展状况延续了两千多年,直到清朝末年,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才开始形式各个法律部门相互独立的特点。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历代王朝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和其他文化的因素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异性。就统一性而言,中国历朝法制中普遍通行因循相沿的法律渊源,有律、令、例等。关于律,自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第一次变法,改“法”为“律”以后,律便成为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渊源。及至魏晋后。律亦即统一的成文法典,成为比较稳定的、通行全国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中国法制史 1.中国法律的起源(重中之重)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约束着部落内部人们日常的行为规范。 2.刑起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 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5)法律在起初就具有了礼刑兼有的特征。 2.中国古代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礼和刑的关系(着重理解) 礼在整个法律发展过程当中一直起到了一个核心指导的作用,但也有例外,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法家思想的影响导致了法律的成文化,礼的影响稍微有所减弱。而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借助于儒家学派的影响,礼又重归于价值的主流地位,所以在整个法律的发展过程当中,礼刑结合,礼居于主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德主刑辅”。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1)礼法结合 (2)早熟性 (3)刑事法律发达民事法律相对落后 (4)强力维护专制王权

(5)维护贵族宗法统治 4.夏商的法制指导思想 “天命”(“天讨”)、“天罚” 5.夏商周的法律实践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6.夏商的法律形式(基本了解) (1)《禹刑》 首部不公开刑书,夏代法律的泛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2)《汤刑》 商代不公开刑书,商代法律的泛称。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3)《官刑》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及其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制官刑,儆于有位”,即对于官府或者有爵位者进行一些惩戒所设置的制度。 主要针对“三风十愆”,即“巫风”,“淫风”,“乱风”。 (4)“民居”之法 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 (5)车服之令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目录 中国法制史 (1) 一、国家与法形成过程中的“中国特色” (3) 二、夏商周的监狱 (3) 礼治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特征 (3) 礼和刑的关系 (3) “五听” (3) 西周契约划分 (3) 西周婚姻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4) 三、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4) 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意义 (4) 四、《法经》的作者、篇章体例、历史地位 (4)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4) 五、秦代确定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怎么划分的 (5) 六、《九章律》篇目 (5) “刑制改革”主要内容及影响 (5) 容影制度概念 (5) 法律儒家化概念及在汉代的表现形式 (5) 中国传统法治中儒法关系——外儒内发 (5) “春秋决狱”概念及实质 (6) 秋冬行刑概念 (6)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三部代表性法典及其主要特点 (6) 《名例律》的性质 (6) 五服制罪概念及内容 (6) 十恶的名称 (6) 八、前后“五刑”的准确名称 (6) 九、唐朝法律形式 (7) 《永徽律疏》与唐六典地位 (7) 唐律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 (7) 十、中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7) 凌迟作为法定刑的出现 (7) 宋代行政法制特征(两个制度) (8) 《市舶条法》定位 (8) 《洗冤集录》时代、作者、地位 (8) 十一、《元典章》的特点 (8) “收继婚” (8) 十二、明清“三法司”名称与分工 (8) 明律与唐律“三大差异” (8)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8) 十三、中国第一部临时宪法准确名称 (9) “礼法之争”的概念 (9) 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与影响 (9) 十四、临时约法的定位 (9)

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自战国时期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变化摘要 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编制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代各国的重要法典大都是建立在《法经》的基础之上。古代中国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不断在发生变化。自战国时期《法经》至汉代《九章律》篇目逐渐增多,而从曹魏时期《新律》十八篇后,篇目又渐渐减小,直至隋朝《开皇律》标志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本文将介绍自战国《法经》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内容、特点及影响。 一、战国时期的《法经》 《晋书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梁启超先生在《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中也说“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可见李悝所著《法经》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经》一曰立后此成文法之基础。“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记载“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惩治盗贼是《法经》的首要任务,有了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所以《法经》把盗贼最多法律内容置于各篇之首。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有“又以《具律》具其加减”的说法。 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所宗。《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二、汉朝《九章律》 汉朝统一大业完成后,据说萧何制定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 《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杂律》、《具律》、《户

最新 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精品

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 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革,即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法典结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都形成于这一历史阶段。《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但是唐律的主要内容都孕育完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法律教育网原创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经》到《大清律例》中国法律的变化

1、《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宰相(国相)李悝制定的法律,经魏文侯批准后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法典”,成为魏国称霸中原100多年的制度基础。《法经》明确规定了“选贤任能,赏罚分明”的国策、“尽地力”的重农政策、“打击盗窃”的刑法政策,“平籴”的平衡物价政策,“精选士卒”的军事政策。从此,宰相制定重要法典成为“中国特色”。 2、《秦律》:战国中期秦国宰相商鞅(大良造)依据魏国《法经》增删调整而成,经秦孝公批准成为秦国经典法典,并在秦灭六国后通行全国。《秦律》信奉“重刑主义”,对侵害统治者利益的行为“轻罪重判”形成“严刑峻法”的特色,也成为中国第一部王朝法典。 3、《汉律》:西汉初期宰相(相国)萧何依据魏国《法经》和秦朝《秦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汉高祖刘邦批准刊行天下。《汉律》基本沿用了《秦律》内容,但是对严苛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融入了温和的黄老思想。 4、《魏律》:三国初期魏国宰相陈群等依据《汉律》增删、调整而成,经魏明帝批准后刊行天下。相对于《汉律》的种类繁多,《魏律》有所简化,同时将官僚特权的“八议”正式加入法典。 5、《晋律》:西晋宰相贾充等人依据《汉律》、《魏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晋武帝批准刊行天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也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 6、《北魏律》:北魏中期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依据《汉律》、《魏律》、《晋律》增删、调整而成,经孝文帝批准刊行天下。《北魏律》首次规定政府抑制土地兼并的义务,最早提出官僚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7、《北齐律》:北齐取代东魏后,由宰相(尚书令)高睿(实际上由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参考《汉律》、《魏律》、《晋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武成帝批准刊行天下。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来的“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定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当时律典新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律典均以其为蓝本。《北齐律》还规定了专门负责平凡冤假错案的大理寺,成为中国追求“实体正义”的“平反”政策开创者。 8、《北周律》:北周廷尉少卿赵肃等模仿《尚书》、《周礼》,杂采《魏律》、《晋律》而成,经周武帝批准刊行天下。《北周律》体系复杂,条目繁多,直接影响到后来的《隋律》。 9、《开皇律》:隋朝法典有两部,那就是隋文帝时期的《开皇律》和隋炀帝时期的《大业律》。隋朝初年宰相高颎以《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为基础增删调整而成,隋文帝批准刊发全国。《开皇律》律文500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实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 10、《唐律》:唐朝法典共有3部,即唐高祖时期《武德律》、唐太宗时期《贞观律》、唐高宗时期《永徽律》,其中《武德律》由宰相裴寂、刘文静主持修订《开皇律》而成,《贞观律》由宰相长孙无忌、房玄龄修订《武德律》而成,《永徽律》则由长孙无忌等修订《贞观律》而成,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国际私法概念的法典。《唐律》被称为中国法典建设的巅峰之作,直接影响到后来的帝制时代法典编纂。

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演变

一、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 1、西周:礼、刑。礼是一种习惯法,而刑是一种成文法。刑作为一种成文法在西周时尚未公布出来,到春秋时才公布出来。礼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是“五礼”:军、凶、嘉、宾、吉。礼与刑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出礼入刑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刑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否定的法律后果。 2、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正是将律、令作为定型化的法典,一经制定不再有单行法规编入,开启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科、格起着补充作用。 3、宋代:赦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昭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是把众多的散赦,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始于宋太祖《建隆编赦》,宋仁宗前,律赦并行,宋神宗变法时宣布“反律所不载者,一断以赦”,赦达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位,神宗时设有“编赦所” 4、明代:律,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大皓,大皓是明初的特别刑事法规,是朱元璋“刑乱国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处罚重于《大明律》,甚至是五刑之外的刑罚,大皓体现了重典治吏的思想,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朱元璋死后,明大皓也随之废止了。 5、清:例,清朝法律形式中,比较有特色的是例,有条例、则例、事例和成例(也称定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条例和则例。条例是单行法规,是司法部门根据典型案件抽象出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经皇帝批准后颁布施行。《大清律例》颁布以后,该法典的律文部分不再变化,但是附于该法典律文之后的条例则可以修改。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在刑部之下特设律例馆,主持其事。则例是指由中央机构就本机构的行政事务,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从一定意义上讲,则例也是一种行政法规。 6、行政法典: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在明清时期编撰的《大明会典》《大清会典》也是行政法典,《大清会典》是由康、雍、乾、嘉、光五个皇帝在位时编制的,注意:清朝从乾隆会典开始,会典编撰行政法规上基本体制方面的一些事项,是基本上不变的制度,则例则编撰一些会经常变动的制度,“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二、历代的主要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 1、有秘密——公布成文法典 a、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郑国邓析“作竹刑”:私人公布成文法 c、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法典名称的演变:刑(夏商西周春秋)——法(战国的《法经》)——律(商鞅变法) 3、法典篇章结构的变化 (1)、“总则”部分名称与位置的变化 “具法”(《法经》的末尾)——“刑名”(《曹魏律》律首)——“刑名”、“法例”(《晋律》首)——“名例”(《北齐律》首),以后不再变化。 (2)篇章数目的变化 《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为12 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7 篇 《北齐律》首先确定了12 篇的结构,洪武22 年(朱元璋)时的《大明律》正式确定了7 篇的结构(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直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废除7 篇的结构。 (3)编撰形式的变化 A、《唐律疏议》,它由律文(《永徽律》)和法律解释(《张杜注律》)两部分组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的演变与进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 例结构的演变与进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成文法典作为治理社会行为的 规范工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经历了 演变与进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既受到历代统治者政治、经济、社会、 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本文将围绕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展开论述,以探讨其演变与 进化。 一、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起源与发展 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商代的《法经》。《法经》是 中国上古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书,该法典主要内容围绕刑罚、婚姻 家庭制度、土地财产、契约合同等方面的规定。随着历史的演进,封 建王朝的兴衰更迭,不同朝代也相继创制了各自的成文法典。 封建成文法典的发展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儒 家思想的影响使得封建成文法典在体例上注重礼法原则、注重道德教 化的作用。这一特点体现在封建成文法典中常常以义理为核心,以礼 法原则为指导,强调服从和忠诚于统治者的观念,同时也注重家族、 社会秩序的维持。 二、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演变 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在演变与进化过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变化。在古代,法典的撰写往往由统治者或朝廷命官担当,通过命令式

的表述来规定具体的法则和刑律。以秦朝的《律书》为例,其体例结构比较简单,只罗列了各个不同类别的罪行和相应的刑法措施。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法典的体例结构逐渐复杂起来。如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都增加了对法律条文的梳理与补充,进一步细化了不同罪行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同时,法白(即悬挂在官方视野范围内)上的律例也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传播。尽管这些法典在体例上有所不同,但依然以文字形式记录为主。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法学专业的兴起,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也随之演变。20世纪以后,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逐渐走向规范化,以更加系统和科学的方式呈现。现代法典的体例结构往往采取目录、正文、附则等模块化的形式,并添加了详细的解释与注释,以更好地指导和解读法律。 三、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演变与进化的影响因素 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演变与进化不仅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政治因素对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演变与进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同朝代的法律体制体现了各自统治者的治理理念和政策导向。随着封建社会的演进,统治者对于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这促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发生了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其次,经济与社会因素也对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演变与进化产生了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出现了财产关系的变动,

唐宋时期法律形式传承与演变

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 戴建国 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 唐宋时期,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高潮,唐代成熟完备的律令体系对当时以及后来的王朝都产生过积极作用。关于唐代法律研究,中外学术界积累了丰厚的学术成果,宋代的法律研究,近年来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然而学者们的研究几乎有一个共同的倾向,那就是各自依据自己的治史习惯把唐和宋作为两个不同时期的社会,分开来研究,而不是将唐宋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关注。①这在某些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视野,束缚了我们的研究。学者们都注意到开元以后,唐不再修纂律令格式,用格后敕来调整补充法律,但关于唐律、令、格、式的后续问题,尤其是入宋以后的变化,却较少有人去研究。②例如,学者都强调了唐律对后世的影响,但对唐律后来的变化,关注者不多。不少学者据《宋史·刑法志》的记载,认为宋以敕代律,律名存实亡。然律和敕究竟是什么关系?治唐律者鲜有人探究,学术界缺乏足够的探讨。本文试就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作一探讨。希望得到学界的指正。 一、唐代中叶以降法律形式的变化 唐代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③其中格最为活跃,用来修正律、令、式。开元十年(728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谴,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谴。” ④其中提到的决杖之刑,唐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而是规定在格中的。敦煌文书《散颁刑部格》残卷曰:“盗计赃满一疋以上,及玄诱官私奴婢,并恐喝取财、勘当知 ①陈顾远先生对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演变问题,虽有涉及,但并未展开论述。参见氏著《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 ②姜伯勤先生曾提出“后开元令”课题,亦即唐开元令的后续问题,是极有启迪意义的。他在《王涯与中唐时期的令与礼》(载《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一文中指出,“王涯的令式礼革新失败及乙卯政治革新的失败的悲剧,象征着公元九世纪末唐代盛极一时的礼与令已走向‘后开元礼’和‘后开元令’的时期”。并提出中唐时期,令格式也多为新的敕令所增益,“以敕令不断登台的‘后开元礼’时期和‘后开元令’时期,在东亚世界享有盛誉的‘律令制’究竟有哪些划时期变化?究竟有着怎样的新的历史命运,却是有待未来研讨的课题”。 ③《唐六典》卷六刑部。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日本近卫家熙本。 ④《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中华书局排印本。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春秋战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古代的法律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不同地区和国家以自己的方式制定法典。法典的结构多为篇、章、节等,内容主要包括刑律、刑罚和官员的职责等。 2. 秦汉之际: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开始进行法律的统一和整理。在这一时期,制定了《秦码》和《律令》,其中《秦码》通过将法条按各类案件分类,在法典中设置了各类案件的法规,形成有条理的分类结构。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这一时期,法律编纂更加系统化,主要有《晋律》和《南北朝律》两部法典。这些法典的结构更加完善,包括了人身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并设置了分论、节、款等层次结构。 4. 唐宋时期:唐代和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高峰时期。唐代的法典《大唐律令》以及宋代的法典《大宋律》都是综合性的法典,将刑罚、刑律、婚姻家庭、民事纠纷等方面的规定都纳入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并通过编绘关系图等方式形成结构化的览读法律条文的工具。 5. 元明清时期:元代的法典《大元律》与唐宋时期的法律体例相似,但内容更为详细。明代的法典则采用了《大明律》,引用了唐代法典的内容,并进行了一些删减和修改。清代的法律

体例则采用了分类编纂法典的方式,其中以《大清律例》最为著名,将法律的规定按照刑律、赋役、户口、民事等方面进行分类,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典。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从分散的篇章结构逐渐发展成层次清晰、内容全面的综合性法典体例。 6. 现代时期:随着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法律体例结构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在中华民国时期,颁布了《民法通则》和《刑法通则》,这些法典更加强调了现代法律的特点,如人权、合同、侵权等领域的法规被纳入其中。此外,也出台了一些专门规范特定领域的法典,如《劳动法典》、《婚姻家庭法典》等。 7. 当代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的法律体例结构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此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和法律法规来规范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如《刑法》、《民法典》、《婚姻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典和法律法规的结构更加系统化和层次清晰,不仅包括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定,而且还注重案例和解释的引用,以指导和解释具体的法律问题。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可以概括为从零散的篇章结构逐渐发展成系统化和层次化的综合性法典体例。这种变化反映了中国法律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典体例在结构和内容上越来越完善,使得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5.中国传统法典编撰体例的发展和变化

5.中国传统法典编撰体例的发展和变化 中国传统法典编纂的发展主要有两方面: (1)体例变化 总地来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典的体例。战国时李悝所撰《法经》,是我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典,它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体例。这种编纂体例一直沿用到清末。 清末改革中《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篇,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而《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使民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打破了中国几千年来刑民不分的编纂体例,为中国近代民法典的修订确定了框架体例,但均未颁布。但是我觉得它们在推动中国法制史趋向科学,完善的改革道路中具有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 后直至民国时期,南京政府颁布了“六法全书”,它包括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没有专门的法典)。其中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2)篇章结构的变化 第一,篇目由不固定趋向固定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著《法经》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编制体例对秦、汉乃至后世的法典均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后世法典编撰的蓝本; 秦国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并制定了秦国的法律,之后秦朝以此统一了全国法制。 汉承秦制,其《九章律》之篇目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合为九篇。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九篇合为十八篇;并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晋《泰始律》又将《新律》刑名改为刑名、法例两篇(刑轻重原则和依据,简述各章的主要内容和宗旨,对律中未能涉及的内容作原则补充),增至二十篇;《北齐律》将《泰始律》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总则至此确立,又精炼篇目,确定为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依次名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斗、捕盗、毁损、厩牧及杂律。隋《开皇律》对12篇法典体例进行了调整,将12篇依次改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宋皆沿用此体例。《宋刑统》以刑律为主,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律敕合编。 明代以中央六部即吏部、户部、工部、礼部和刑部官制为篇目,篇首冠以名例律形成了7篇的法典新体例,打破了自《北齐律》以来法典12篇的惯例;清承明制,《大清律例》篇章结构与明律相同,直至清末修律。 清末修律,《大清新刑法》分总则和分则,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撰形式,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法。《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无权、亲属,继承五篇。并且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将其内容分为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五篇。 第二,逐渐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编撰特点 《法经》六篇,具律置于最后→《九章律》增至九篇→《新律》,改具律为刑名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 1、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已经有处罚的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 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9、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11、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例如: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 12、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13、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死刑、充军刑、发遣刑、枷号。 2、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表现? 答: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经历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三个发展阶段。①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发端;儒家学者通过“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引经决狱”和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主要体现以下三个原则: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矜老恤幼原则)等途径,做到“引礼入法”;②三国两晋南北朝“纳礼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这个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不断发展并逐渐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伦理纲常”入律、等级特权入律、“死刑复奏”原则;③唐代“礼法合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唐朝法律儒家化主要体现在:a在立法上,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做到宽简稳定,重惩“十恶”;b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等级特权制度,不但在唐律总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对“八议”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而且发展了“当”、“请”、“减”“赎”;c发展了“矜老恤幼原则”,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一幼

古代律学发展历程

古代律学发展历程 摘要:中国古代律学以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为基础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学术领域。它形成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解释、编纂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自春秋战国至鸦片战争时期,中国封建立法、司法活动主要经历了“引经决狱”、“以经注律呎以经立法”这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也反映了当时律学的发展脉络。本文从古代历史发展的阶段简单阐述不同时期律学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律律学儒家思想 律从最初的甲骨文中发现.《说文解字》曰:“律,均布也.“均”是一种木制的工具,长八尺上面有弦,用以调声。“布”是分布的意思。用竹护将十二种音调和谐地分布在乐器上,即为“均布S从古人对“律”的释义中可以看出f律”最初的本义为音律,以律较声。后来律乂引申为纪律、约束之意,这一用法在先秦的军队中广泛使用。公元前3 5 6年,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他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律f律”即成为当时及后世绝大多数王朝最主要的基本法律形式,为后来律学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长期的纷争,使白姓渴望统一,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之间联系的加强,秦国平定战乱,统一六国。大一统后,山于法家理论适应了秦统治者中央集权的思想,所以秦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推行“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的原则。为了让全国百姓都熟悉了解法律,秦朝统治阶级要求对律进行官方统一注释诠解,比如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的法律部分的《法律答问》,就是釆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一些条文、术语和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解释的一个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律学作品,可以视为中国传统律学的正式发端. 汉承秦制,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之上增补整理出《九章律》,叔孙通乂增益《傍章》十八篇,张汤增《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增《朝律》六篇•成文法的发达,立法活动的频繁,使当时的法律注释以及教育活动蓬勃开展。从最初的解释律令条文,发展为解释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随着独尊儒术政策的推行,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法律的活动也开始兴起,对当时法律的适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尽管律学于秦汉时期诞生,但对真正使用“律学”来指称法律注释及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是魏晋以后的事。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的过渡性演变时期。魏晋时期统治者基于对现实政治的考虑,不再使用经术取士,而代之以■■九品中正制匕做官的必须是门阀士族。宽松的学术环境使律学家们着眼于社会现实,从法律现象本身研究和探究学术原理,律学山此获得了更多的独立性•公元227年,魏明帝采纳了卫觊的建言,在颁布《新律》的同时,置律博士, 负责对地方行政官吏和狱吏教授国家的法律、法令。这样,法学教育附属于司法行政之下,律博士们既研究、教授法律,也参与立法与执法活动.国家相应的制度保障,对促进这一时期律学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魏晋律学中的法律注释与律学专论两个方面,它们针对律学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尤其是

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演变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演变线索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的几条主线的发展脉络,希望大家复习法制史的时候沿着这些线去学习,会更轻松的。华成法硕学校预祝各位学员学业有成,梦想成真。 一、主要法典: 法经(6)—-九章律(9)—-曹魏律(八议入律)—-泰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12 重罪十条入律)—-开皇律(12 五刑、十恶、八议)—-唐律疏议(12 一准乎礼)—-宋刑统(12 律后附敕、令、格、式)—-大明律(7 改变以罪名为纲编集法典模式,以中央行政机关职掌为纲编集法典)—-大清律例(7)二、法律体系: 汉:律、令、科、比 唐:律、令、格、式、典(唐六典) 宋:刑统(律)、敕、令、格、式、例 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明会典) 清:律、例、典(大清会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矜老恤幼、故意过失、罪疑从敕) 秦(连坐、诬告反坐) 汉(上请、恤刑、相隐) 唐—明(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矜老恤幼、自首、相隐、类推、共犯、累犯、化外人)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体系)—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的努力)—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 杂治(秦)廷尉、丞相、御史大夫—三司推事(唐)大理事、刑部、御史台—三清司会审、九卿圆审(明)刑部、大理事、都察院—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六部尚书、大理事卿、左部御史、画政司通政变、九卿加军机大臣、内阁大卫士等官 近代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1908君主立宪制,191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内阁制)—天坛宪草(1913中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兵(1914中华民国约法总统制)、曹锟宪法(1923中华民国宪法内阁制)—中华民国广州政府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总统制确立—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1910体例变化,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总则分则体例,引进刑法内容原则,附《暂行章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继承、增加附《补充条例》—中华民国刑法(1928继承、增加刑事政策学派)三、民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篇名、特点)—中华民国民法(1929年编名、特点)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1935年修订)、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1945年修订) 本资料是由华成法硕2009年的内部资料整理更新而成,由于法制史部分难有新的内容变化,但作为法律硕士考试的科目,会有重点的变化,请大家以最新的法律硕士考试分析或最新的华成法硕讲义为准。 法律硕士联考小贴士: 一、法律硕士分类 法律硕士联考目前分为三种: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及法律硕士(法学)】和在职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非法学):只允许本科专业是非法学的考生报考,是法律硕士联考的主力军。如果本科学位发的是法学学士,但是专业不是招生简章明确规定的13个法学专业,也是可以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这里的非法学,只是限定了专业,而没有限定学位。学制一般是三年。 法律硕士(法学):2009年开始设置的,面向本科是法学专业的考生招生。学制两年。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1.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同时夏商两代又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有夏服天命”、“致孝于鬼神”。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商代的建立也以“受命于天”而自居。“有殷受天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方将,帝立子生商”。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及“天命”仅处于一种自然神阶段。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成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 2.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颠覆的历史教训,对“天命”有了新的认识和解释。他们不再盲目的迷信“天命”了,而是在“敬事上帝”的同时,提出了“不可不敬德”的要求。于是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法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3.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形成了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孟子把孔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提出“自然”、“无为”的思想。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的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墨家学派创始人墨子,提出“兼爱”、“尚贤”、“尚同”的思想。以李悝、商鞅、慎到、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则提出“法治”、“重刑”的思想。及至秦朝,逐步形成了“缘法而治,法、术、势结合”、“法令由一统”、“弃礼任法,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 4.西汉初年,统治者为恢复经济,重建国家,不再重蹈秦覆辙,一方面崇尚黄老,一方面又标榜“仁义”,还要用法来“治之正”,从而形成了将儒家的“仁义”,法家的“刑名”与道家的“无为”糅合在一起的“黄老刑名之术”。自汉武帝开始,逐步形成以儒学为指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礼法并用”。 5. 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6.隋初统治者以恢复中原汉文化为己任,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重视德治、仁治、强调宽法轻刑,但不轻视法律的作用,集前人立法之精粹,积极地革新法制。 7.唐初统治者重视以法律为治国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强调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行和遵守。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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