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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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战国时期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变化摘要

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编制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代各国的重要法典大都是建立在《法经》的基础之上。古代中国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不断在发生变化。自战国时期《法经》至汉代《九章律》篇目逐渐增多,而从曹魏时期《新律》十八篇后,篇目又渐渐减小,直至隋朝《开皇律》标志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本文将介绍自战国《法经》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内容、特点及影响。

一、战国时期的《法经》

《晋书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梁启超先生在《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中也说“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可见李悝所著《法经》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经》一曰立后此成文法之基础。“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记载“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惩治盗贼是《法经》的首要任务,有了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所以《法经》把盗贼最多法律内容置于各篇之首。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有“又以《具律》具其加减”的说法。

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所宗。《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二、汉朝《九章律》

汉朝统一大业完成后,据说萧何制定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

《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杂律》、《具律》、《户

律》、《兴律》、《厩律》。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完全一致,继承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结构。《九章律》较《法经》新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涉及户籍、赋税、徭役、兴造等内容。《九章律》纠正了秦朝法制法令数量繁多而缺乏体系性的弊端,发挥了法律体系的框架作用,是一部综合法典。

汉惠帝时期,叔孙编订了《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时,张汤编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编定《朝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朝法律体系中最为稳定的部分。

《晋书刑法志》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是说汉朝建立以来,经历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加,科条无穷无尽。又说:“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说汉朝刑法繁多,应该命令三公、廷尉同意律令,应合经义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种,耐罪、赎罪二千八百种,合计为三千种,典礼相应。其余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删除。

汉朝法令科条繁多,虽然规范到了各个方面,也造成法条冗杂,管理实施不便的弊端。可以看出,此时的立法技术和水平仍然处于一种较为落后的状态。

三、曹魏《新律》十八篇

“次于李悝《法经》,而从事编纂法典之大业着,魏晋间之新律是也。”(《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

《新律》是在汉初萧何所著《九章律》的基础上,“都总事类,多其篇条”而成,一般通称魏律。其中“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新增了十三篇,加上先前律法的五篇,一共十八篇。新增的篇目有《刑名》、《劫略》、《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律》、《惊事》、《偿赃》、《免坐》。

《新律》中,改《具律》第六位为《刑名》第一,将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改名《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解决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这种将总则置于卷首的做法,为后代律典所沿袭。

它的第二项改革内容是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这大大扩充了基本法典的篇目与内容,是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这体现我我国古代立法水平的提高。

《新律》十八篇是是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但当时仍有诸多法典。魏明帝下令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共编成了《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计一百八十余篇,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的律令法规。《晋书刑法志》解释了这一原因:“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从前的律令之所以难以了解,是因为六篇篇少的缘故。篇少文字就少,文字少事类就少,事类少有的罪行就会被漏掉。因此后人逐渐增加,更与本体相分离。现在制定新律令,应该包括全部事类,增加篇幅条目。

立法者虽然考虑到了罪行漏掉的弊端,但没有考虑到篇幅条目的增加会导致法典的复杂化,而不利于实施到现实中。

四、两晋南朝时期《泰始律》

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共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

《泰始律》新增了《法例》篇目,充实了刑法使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法典总则的内容。它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泰始律》删除了苛刻繁琐的条文,保存了清正简约,事件采纳法典上的,但以对时事有益为宗旨。其余不宜删除的,如军事、农田、酤酒,没有能够全都遵从人们的意见,权且设立法令,天下太平的时候将要删去,因此不列入刑律,全都作为法令。虽然《泰始律》的篇目依旧较多,但可以看出其中立法内涵的提高与进步。

《泰始律》号称“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书刑法志》),将正统法律指导思想进一步法典化。《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代表了当时先进的律学成就,在立法技术上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五、北朝《北齐律》

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

《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名例律》。还将《泰始律》中《盗》《贼》合为《盗贼》,《捕》《断狱》合为《捕断》,又将《户》《厩》《卫宫》《毁望》分别改为《户婚》《厩牧》《禁卫》《毁损》,并删去《请赇》《告劾》《系讯》《水火》《关市》等篇,使篇目名称整齐明了,并删繁就简,对隋唐律典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北齐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六、隋朝《开皇律》

根据当时“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法制指导思想,《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隋朝统治者在命令修《开皇律》时,要求不拘泥与一国一派的法律,博取南北各朝、各民族法学的精粹,兼收并蓄,取精用宏,择善而从,在此基础上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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