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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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记录

0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记录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鉴定评审记录记录编号:LA-RQPS--YC-04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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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鉴定评审记录记录编号:LA-RQPS--YC-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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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小组意见”的填写,请在相应的“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内画“√”;
2、“存在问题”的填写,评审结果为“不符合”的,应在“记录”栏内对该要点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描述。

3、评审记录中“评审结果”项目栏内关键项为“不符合”的充装单位完成整改后,评审人员须进行现场确认整改情况。

6。

TSGR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R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注;充装介质的具体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件B。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本)。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1. 范围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监督与管理规则》、《辽宁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部门规章与文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而制定;适用于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特种设备鉴定评审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鉴定审工作;可作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以下简充装造单位)资格鉴定评审的具体指导性文件,旨在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并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评审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并能顺利地完成评审工作。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评审的依据2.1《特种设备安全法》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3《特种设备目录》2.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2.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监督与管理规则》2.7《辽宁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2.8其他文件及安全技术规范3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许可的程序↓↓↓↓4 申请与受理4.1 申请单位的提出书面申请资料充装单位应按许可情况进行网上及书面申报。

申报时应按《辽宁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报《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他书面材料(如:质量手册、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4.2申请的受理省级或市级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在其提交的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一份留存,并将其他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4.3受理批准的有效期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可以按《许可规则》的规定进行受理范围内级别的压力管道试安装和鉴定评审工作。

受理的有效期为12个月年,有效期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亚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围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围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

TSG R400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pdf

TSG R400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pdf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注;充装介质的具体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件B。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本)。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一、背景介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指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行为进行许可和鉴定的评审过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主要用于储存和运输液化气体等危险物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与标准的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行为,评估其安全性和合规性,制定本《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二、评审范围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的企业和组织。

评审涵盖以下内容: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制造商、型号、规格、使用范围等;2.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的描述和评估;3.充装操作人员的技能和培训情况;4.充装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5.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的设置;6.充装记录和检测数据的保存;7.充装后的检测和验收记录。

三、评审要求1.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企业和组织应提供完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包括制造商、型号、规格、使用范围等。

所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和用户手册,并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2. 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企业和组织应提供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的详细描述,并保证其能够满足充装要求。

充装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充装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确保充装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 充装操作人员的技能和培训情况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应包括充装操作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的知识。

企业和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定期对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 充装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充装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提供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企业和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保障充装现场的安全。

5. 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的设置企业和组织应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和充装要求,设置适当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以警示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注意安全风险。

充装工作质量鉴定评审记录-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工作质量鉴定评审记录-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能按规定处在自己的岗位上。
□符合
□不符合
充装时的压力、温度和流速符合与所充装介质相关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超过规定指标时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充装时的压力、温度和流速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符合
□不符合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严禁超装、错装。
姓名:(驾驶员)
证件编号:
有效期:
姓名:(押运员)
证件编号:
有效期:
□符合□需要整改□不符合
移动式压力容器铭牌与各种标志(包括颜色、环形色带、警示性、介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充装的介质与罐体或者气瓶涂装标志一致;
□符合□不符合
□一致□不一致
□符合□需要
整改□不符合
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工作状态正常、并且在校验有效期内;
充装压力:
最大允许充装压力:
□符合
□不符合
执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4.4条款关于禁止装卸作业要求的情况。
能够执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பைடு நூலகம்技术监察规程》6.4.4条款关于禁止装卸作业的要求。
□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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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后检查
移动式压力容器上与装卸作业相关的操作阀门应当置于闭止状态,装卸连接口安装的盲法兰等装置应当符合要求;
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连接符合充装工艺规程的要求,连接安全可靠。
□符合
□需要整改
□不符合
充装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介质前,进行管道吹扫或者置换;
充装前,进行了管道吹扫。
□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充装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处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配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位于紧急切断装置的远控系统位置;配置装卸安全联锁报警保护装置的,该装置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 引言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具有运输机动性能和使用灵活性的压力容器。

由于其具有运输性能,因此在充装过程中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运输对容器的影响、充装场所的要求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等等。

为此,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要求也相对严格。

本文将会分别从充装许可鉴定的定义、充装场所、充装条件、技术文件的要求等方面来介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2. 充装许可鉴定的定义充装许可鉴定是指对于压力容器的充装过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达到要求的评估过程。

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鉴定评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充装场所符合要求。

如:场地平整、通风良好、没有杂物等。

•充装过程中需要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

如:气瓶充装速率、压力、温度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

•充装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 充装场所的要求充装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场地应平整稳定,不应有任何凹坑、坑洼或下陷等现象•场地应通风良好,不能有火源或静电等危险物品。

•充装场所应配置充气机、压缩机、储气罐及其它必要的设备。

并且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充装条件的要求充装条件的要求包括充装时的压力、温度、时间和气体种类等方面。

其中,各项要求如下:•气瓶充装的容积应不超过规定容积的0.9倍。

•气瓶充装时,气瓶内气体的压力和温度均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充装时间和压力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充装气体种类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过程要进行实时监控,以保障充装过程的安全性。

5. 技术文件的要求充装许可鉴定的技术文件应具备如下要求:•技术文件应包含下述内容:压力容器和容器运输车辆的资料,充装计划及报告、测试结果记录等。

•技术文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且应在容器充装过程结束后的48小时内,提交至有关单位。

6. 结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过程的评估,需要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及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及实施细则

鉴定评审机构编号:TSZP44002-2007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及实施细则(2008-0版)编制:审核: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二OO八年六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准备 (2)第三章鉴定评审内容 (3)第四章鉴定评审程序 (4)第五章鉴定评审意见和鉴定评审报告 (6)第六章换证鉴定评审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 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9)附件2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现场鉴定评审通知 (10)附件 3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1)附件 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19)附件5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另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以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对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约请,按鉴定评审要求制订鉴定评审计划,组织鉴定评审组。

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及鉴定评审人员应遵守《管理规则》规定的评审纪律。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

对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背《管理规则》的行为,申请单位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审机构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准备第七条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可以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但在约请前,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自查综合报告。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试设计的,应当进行一定数量、类别的试设计工作。

第八条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已经受理的);(二) 已经获得的其他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三) 自查综合报告;(四) 典型压力容器设计名称以及相关参数和规格;(五)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1);(六)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移动式压力容器是一种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爆炸、燃烧不安全的设备,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对于保障其安全性是特别紧要的。

下面将认真介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细则。

一、充装许可证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需具备法定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2. 已经完成压力容器产品登记,且具有新机种型式检验合格证;3. 拥有符合要求的压力容器生产厂家资格证书;4. 压力容器必需符合相关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5. 压力容器配备安全附件、仪表和压力释放器,并经过检验合格;6. 压力容器的制造、件件购买、装配监督、检验监督等都经过严格的质量监管,从而确保容器的安全性。

二、充装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表格;2. 公司法定资质证明;3. 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制造许可证;4. 压力容器型式检验合格证;5. 压力容器使用注册登记证书;6.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营业执照;7. 对公司压力容器生产工艺、压力容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或核准文件;8. 压力容器制造标准和规范;9. 容器体图纸和制造图纸及其质量证明文件;10. 压力容器的最高使用压力、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制造材质等;11. 容器附件、管路图样及其接触介质的特性;12. 容器在运输中的安全措施;13.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充装许可证申请审核程序1. 申请审核:由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2. 现场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质量检测环节进行现场审查,了解其质量保证措施,看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3. 试验: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机械强度进行试验。

试验内容包括静态试验、分裂试验、超压试验等。

4. 进行评审:由评审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评价,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技术鉴定结论等。

5. 鉴定结论与许可证签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名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编制说明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编制说明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于2019年11月22日批准立项了团体标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的制定项目,并向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等下达了承担此项标准的制定任务(详见文件: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公告(粤特协〔2019〕31号)二、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家质检总局自2006年颁布《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来,陆续颁布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此外,还有如《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等大量关于气瓶充装方面技术标准。

这些技术规范标准给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以指导,使现场评审技术条款有法可依,无论对评审机构还是对充装单位都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但正是由于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法律、规范、标准繁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充装单位和评审机构都带来一定困惑,尤其是评审机构,如何选取标准规范条款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在评审中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评审机构不可能,也难以将大量相关充装的标准规范全盘纳入评审项目,必须选其优者,选其关键者,选其有统一性代表性者。

目前全省范围内有13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每个机构的评审技术条款都不一样,评审程序要求也不尽相同。

虽各机构都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框架下开展评审工作,但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涵盖范围广,仅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管理工作做出一般性原则规定,未涉及到具体的技术条款要求,此文件仅是全特种设备领域鉴定评审的一般性规定文件。

综上所述,随着大量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建设投产,加上原有的充装单位,广东省内各类充装单位已上千家,尤其是近几年新能源加气站的大量涌现,使我省充装单位数量急增。

浙江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2020

浙江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2020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一、主管处室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二、改革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全部省级审批事项委托下放设区市。

2.实现申请、审批全过程网上办理,开通审批进度网上查询功能,实现零跑。

3.压减审批要件,将一般许可申请资料简化为仅需要提交许可申请书。

4、制定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扼要的服务指南。

5.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

6.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9个工作日。

7.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在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 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 采取企业自我声明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四、许可条件(一)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配备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2.具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以及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具体许可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中的C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条件”。

(二)申请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引-广东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引-广东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与《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一起简称《许可规则》)、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鉴定评审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充装许可分类按表1:表1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分类表注:1. 介质名称以《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2012)中的标准气体名称为准,并可在名称后加注此气体的别名(以括号包围)。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直接注明设备品种(如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等),且不需加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字样。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第三条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签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编制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获得受理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首次申请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申请核准的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内完成鉴定评审及许可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获得受理的要求换证的申请单位,还必须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失效日有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许可证自动失效。

申请单位应及时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单位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已受理,与网上申请填报的内容一致);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四、质量保证手册(一份);五、原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换证申请要求)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约请后,双方签定订鉴定评审协议,并付诸实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编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前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结合充装过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细则》。

二、适用的类型按照《评审细则》的规定,本细则包括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首次取证鉴定评审、变更鉴定评审、换证鉴定评审。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许可规则》的要求,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3.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5.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6.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四、评审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7.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五、有关人员的能力验证1.管理人员能力验证主要考核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考核内容包括:对本单位充装工作的掌握情况,对本质控系统的主要质控要点、自己的职责,对有关法规、标准的掌握情况,特别是有关法规、标准的掌握情况中对本质控系统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验证形式可采用调查问卷、口头交流的形式。

调查问卷由评审组命题,技术负责人阅卷,评审组审核。

tsg r400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亚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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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评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而进行的法定性工作。

1.2为帮助有关人员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评审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使评审工作正确实施,特制定本《指南》,并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
2.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简称《许可规则》)
2.5《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简称《考核大纲》)
3、充装单位的条件
3.1基本条件
3.1.1应当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3.1.2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1.3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
3.1.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实施;
3.1.5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3.1.6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指导和服务。

3.2充装许可资源条件
充装单位的人员;场地;工艺设备、管道与设施;电气、仪器仪表、计量器具;消防、安全设施应符合《许可规则》中附件A中的规定
3.3、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则》附件B编制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3.4、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质量应符合《规则》附件B的要求。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充装鉴定评审工作程序见程序图。

4.1 约请
4.1.1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持以下资料向鉴定评审机构办理约请手续:
①、经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申请书》;
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③、单位概括说明;
④、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⑦、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和充装事故应急预案;
⑧、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
⑨、鉴定评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⑩、换证单位还应提供充装许可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充装事故处理情况;原《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4.1.2考核评审中心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签订鉴定评审协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考核评审中心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它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4.2工作计划
4.2.1考核评审中心初步确定评审日程、评审计划,经评审部主任审核,由院长批准后
确定评审组组长及相应资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

4.2.2鉴定评审组一般由2-4名有鉴定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在鉴定评审前,邀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鉴定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4.2.3考核评审中心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报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申请单位应于鉴定评审组抵达前准备好下述材料:
(一)取(换)证工作汇报材料;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单位所持有的充装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充装清单;
(四)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记录表卡;
(五)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充装人员、化验人员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六)设备、仪器、器具装置等台帐;
(七)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明细表、台帐和检定记录;
(八)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等;
(九)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十) 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十一)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4.4现场鉴定评审
4.4.1预备会议
鉴定评审组到达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现场后,召开由鉴定评审组成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协商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②、协商首次会议参加人员的范围和会议程序。

4.4.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代表(是否参加由该部门决定,下同),申请单位负责人(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化验人员。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介绍有关人员;
②、鉴定评审组组长说明鉴定评审工作依据、日程安排、内容和要求;鉴定评审工作声明,鉴定评审组人员分工;
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由该部门代表决定);
④、申请单位介绍基本概况,充装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情况,换证申请单位应当介绍持证期间的相关情况。

4.4.3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充装现场和储灌区等。

在进行现场巡视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记录充装设备的编号、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执行工艺等情况。

4.4.4分组审查
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资源条件组、质量保证体系组、充装工作质量组等3个小组,鉴定评审人员按分工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

鉴定评审过程中,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审情况,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在鉴定评审中,鉴定评审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组长汇报,必要时适当扩展鉴定评审范围,以便查清问题。

4.4.5鉴定评审情况汇总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组长与鉴定评审人员交流所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必要时,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再次确认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对所有问题和情况均予以确认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将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4.4.6交换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组与申请单位的领导层及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就鉴定评审工作中
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

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的意见和建议,并征询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

双方交换意见后,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4.4.7 鉴定评审总结会
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申请单位有关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参加,会议内容如下:
①、鉴定评审组组长代表鉴定评审组介绍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
③、申请单位领导发言。

5.鉴定评审报告
5.1鉴定评审组组长在鉴定评审工作完成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评审资料提交考核评审中心,鉴定评审工作的完成以整改确认结束时间为准。

5.2鉴定评审资料
(1)取(换)证上报资料一套;
(2)质量保证手册1套;
(3)首次会议和总结会议参加人员签名单;
(4)企业整改资料;
(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和鉴定评审原始记录;
5.3 考核评审中心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形成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意见,提交评审责任工程师审核。

5.4 鉴定评审责任工程师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报告的审核,并提交院长批准。

5.5 院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报告的批准.
5.6考核评审中心应在完成鉴定评审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机关。

6 投诉和申诉
6.1申请单位应向评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

申请单位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违规行为或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或评审机构提出投诉。

6.2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时,可在现场评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或评审机构提出复议。

6.3 对于申请单位提出的各项异议、意见和建议,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并报告受理机构。

6.4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程序图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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