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用水一户一表户外计量政策正式文件
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居民阶梯、峰谷分时等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实现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为广大居民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用电服务,依据X省物价局、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的通知》(X价商发〔X〕137号)和《关于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改造工作的通知》(X建发〔X〕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用电设施改造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全县由电网企业供电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包括通过电网公用变压器、居民小区专用变压器供电,目前实行合表用电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按X政办发〔X〕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智能电表更换范围为农村尚未普及的居民用户。
全县确保在X年10月底前所有居民合表小区要签定电表改造移交协议,力争在11月15日前完成主要改造任务,X年底前全县基本实现抄表到户全覆盖,其中城镇居民用电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用户智能电表普及率达到100%。
二、改造原则和程序(一)改造资金。
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全部由供电企业自筹。
供电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成本,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调整输配电价或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配合移交。
由电网企业与相关小区单位签订《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
已经签订协议的小区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建设单位)要按照《协议》要求,全力做好移交改造的配合工作,推动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还未签订协议的小区、单位,在移交过程中,由相关镇和街道办负责督促协调,住建、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
①供配电设施由政府投资的,由投资主体负责移交;②非政府投资且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会同物业公司移交;③非政府投资的且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企业、开发商或有关单位负责移交;④非政府投资的且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或开发商的小区,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移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程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发(1998)1810号)、《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发(2002)515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方便群众,节约用水,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一)工程内容。
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是指一个城市供水住宅用户安装一只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编号和管理的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到户。
(二)实施范围。
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结算方式,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城市用水户。
危旧住宅片区、规划3年内改造的住宅,不列入本次工程实施范围。
(三)实施时间。
自2006年9月开始,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二、工程实施原则(一)坚持依法实施、规范有序、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单位)积极参与、群众积极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服务用户、公开透明、保证质量、经济适用的原则。
(三)坚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
实行新旧住宅分开,新房新政策,旧房分步走。
三、工程建设资金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程改造费用原则上由供水企业和用水户承担。
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所增加的运营和维护费用,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计入供水成本。
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
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近年来,省、市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水价改革的文件,安排部署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了完成的时间节点和时限要求。
根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为如期完成水价改革任务,现就我县水价改革工作方案汇报如下:一、调整水资源税标准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和**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发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精神,规定关中地区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居民0.30元/立方米、非居民0.7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3.00元/立方米。
目前,我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0.72元/立方米,特殊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72元/立方米。
我县水资源费费改税政策实施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水资源税符合征收标准,拟将特殊行业用水水资源税由0.72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2.28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宝鸡市发改委关于做好近期价格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水处理费标准未调整到位的县,年内务必调整到位。
我县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殊行业用水均为0.6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1.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60元/立方米。
三、>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物价局、**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县和建制镇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依据文件规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际,拟定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水价按照1:1.5:3的原则确定。
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黔建城通〔2005〕5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物价局:根据《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黔价格〔2003〕19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城镇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工作,保障城镇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价格〔2001〕8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价格(2003〕19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一)实施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小规模推广、大规模推进的步骤组织实施。
(二)“一户一表”的“户”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同一用水类别的单位用户;同一单位不同用水类别的用水点从立户注册水表后按管分流应当装表计量的用水户。
(三)新设计、安装机械式立户注册水表均应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
城镇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四)凡新建、改造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遵循与建设项自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给水管线、表位的设计和施工。
(五)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给水设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一户一表”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
(六)新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七)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镇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户或户内就地改造。
一户一表改造与节约用水
一户一表改造与节约用水——绵阳市物价局运用价格手段助推自来水户表改造·王虎绵阳市地处四川西北部,是四川省第二大城市,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中国唯一的科技城,是国家水利部授予的“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市”,目前正在争创全国节水型城市。
绵阳市物价局立足本职工作,以建设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为契机,大力倡导节约用水,积极运用价格手段助推城市自来水户表改造。
一、绵阳市城市公共供水现状绵阳市中心城市建成区面积60平方公里,人口60多万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5家,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31万m3,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28.1万m3,2007年产水总量4900余万m3,售水总量4610万m3。
截止2007年底,5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终端居民用户22万余户,已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收费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68700余户。
一个适应中等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供水体系初步形成。
二、总表供水模式带来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绵阳市城区2002年以前开发的绝大多数居民生活小区以安装贸易结算总表的方式与供水企业结算水费,真正意义上的“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并不多。
截止2006年底,绵阳市城区城市公共供水有贸易结算用户56363户,其中总表供水模式单位(小区)5455户,总表供水模式需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终端居民用户近17万户,占终端居民用户总数的77.7%。
多数开发较早的小区无供水管网图纸和资料,供水企业对小区内部管线分布更不清楚。
随着城市供水管网使用时间的推移,许多小区供水管道损坏严重,自来水跑、冒、滴、漏现象十分普遍,爆管现象时有发生,水损不断增加,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大量流失,而且还给居民带来安全隐患和较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摸清水损情况,2006年4月,绵阳市物价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绵阳市城区总表供水模式情况下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水量差进行了调查,共调查238个社会化物业服务小区、395只贸易结算总表,历时近两个月。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发展计划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形成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起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按量收费制度,决定在全省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现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省建设厅制定发布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1、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以下简称“水表户外计量”),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安装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水表数字显示装置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便于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2、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
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应分类实施。
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一律实行“水表户外计量”,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保证城市住宅“水表户外计量”工作有效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市建管委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保护,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我市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任务(一)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并立户注册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家庭住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用水管理办法,即一户家庭在户外住宅公共部位集中统一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供水企业直接查表,按户计量收费。
(二)今后,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给水工程系统“一户一表”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规范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对我市城市现有50万户住宅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二、工程设计和审批(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供水状况组织编制《太原市居民“一户一表”设计安装标准图集》(以下简称《标准图集》)。
(二)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和现有居民住宅给水系统“一户一表”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标准图集》要求进行设计。
(三)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给水系统“一户一表”设计纳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供水公司抄表出户管理办法
曲靖市中心城区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改善用水条件,提高城市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自来水用户水费计量与收缴,化解供水与收费矛盾,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住建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区供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麒麟区中心城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住宅小区的供用水管理,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农村建设房、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用水设施建设管理。
二、曲靖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三、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是指每一户为一个独立计量交费的用水单元,在户外安装一套立户注册水表,供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费。
四、城镇住宅小区供用水设施的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均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曲靖市统一执行《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三个技术规范》)。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水设施新建、改造应当按照相应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
五、凡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供水管道工程,必须按照《三个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供水管线、表位设计和安装施工。
如没有按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一律不给供水,待按一户一表的供水模式整改后,才给予供水。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给水系统“一户一表”设计纳入项目报建程序。
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系统施工图设计进行严格审查,未按要求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关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技术在兴城市实施应用的探讨
科技资讯科技资讯S I N &T NOLOGY I NFORM TI ON 2008N O .12SC I ENCE &TEC HN OLO GY I NFO RM ATI O N 工程技术水表户外计量是建设部在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城市示范小区规划导则中明确规定的配套项目,是保证住宅私密性、安全性的有力措施、兴城市自来水公司按照国家部署实施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管理”的改造工作,兴城市水利局按照辽宁省水利厅的布置,根据兴城市政府兴办发[2003]2号文件精什,从2003年起已开展了这项工作,至2006年8月,已经完成近3000户居民的水表改造工作,工程总投入300多万元,取缔了原来无表户估收水费的用水模式,堵塞了管网老化的漏失和无表计量漏失的严重问题。
解决了跑、冒、滴、漏等现象,提高了水的利用率,使百姓从根本上转变了用水观念。
在社会上公共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水意识得到了增强,浪费水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并对新建和在建住宅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实践中对不同结构的住宅楼采用了以下不同的设计方案。
1设计方案常规情况下,水表集中设在室外单管多路,一户一表按照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同一侧用户的水表设置在同一个水表井内。
例如对于一梯二户的五层住宅楼,应设置两个水表井,同一侧的五户水表在同一个井内,每个井内设5组水表,水平排列,表后的5根管可集束在P VC 塑料管内从地下室的基础进入楼内,P V C 管内填充珍珠岩用来稳固5根立管,向上的立管每上一层从P V C 水缆管中分出一根进入一户,P V C 管穿越楼体时必须加穿墙套管,或采用单管多路管,这种对新建和已建住宅的改造都适用。
由于兴城地区的冻土层为0.7m,故室外水表井必须有足够的深度以防治水表冻裂。
一般井深不小于1.2m,井内水表上可覆盖一层草垫更佳。
目前我们公司设计的户外井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改进,由原来的园形井改变成方形井,而且水表数量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设计20、30、40块不等。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_重庆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一、什么叫自来水“一户一表”?真正意义的“一户一表”是指一个家庭住户直接与供水企业建立供用水关系,每户家庭安装一只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按量收取水费。
二、为什么要实施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可解决总分差额分摊水费现象,避免居民轮流收费及查表纠纷,提高水质。
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重庆市渝府发〔2013〕217号文)。
三、什么叫“二次供水”?重庆高楼大厦林立,加之山城特殊地形,许多居民住房所在楼层的海拔高度超过了供水企业的最大供水标高。
须在自来水(直供水)系统外安装另外的加压供水设施。
四、为什么须对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改造?小区原有老旧二次供水设施存在以下缺陷:(1)若有储水池则存在若不及时清洗、维护,水质易造成二次污染;(2)无专业化管理与维护维修,设备设施易故障,供水可靠性不高;(3)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含控制系统)已淘汰,一旦故障将无法及时维修。
因此,供水企业在户表改造时,会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小区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给予更新、维修或维护等方式处理。
五、二次供水设备产权划分。
产权划分是以二次供水设备进出水两端闸阀为界(即二次供水进水阀以后、出水阀以前),二次供水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属建筑物附属设施,产权属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更换决定权在业主,所需资金由业主自行筹集。
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完工后,二次供水设备产权权属不变,仍属小区业主所有。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供水企业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服务费用,执行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渝价〔2013〕422号文件),即由在一次供水收费的基础上按0.8元/吨。
关于一户一表的规定
关于一户一表的文章(附相关政府文件和一户一表计算方法)政府要求对今年以前立项并开展建设的住宅项目进行整改,以实现业主用电“一户一表”。
目前,开发商及业主就整改是否为强制要求及整改费用由谁承担存在争议用电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四川省成都市政府今年全面推行的电表“一户一表”惠民工程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好评。
然而近期,记者陆续接到成都市部分楼盘业主反映称,因开发商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户一表”整改,他们因此拒绝收房。
开发商该不该进行“一户一表”整改?整改费用由谁出?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业主反映小区电表未实现“一户一表”富丽锦城小区是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在成都市开发的一个住宅项目,目前正在交房。
近日,该小区4栋业主梁先生及另外一名业主通过致电及在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上留言的方式向记者反映称,由于该小区并未达到政府规定的电表“一户一表”的要求,他和许多业主拒绝收房。
蓝光公司在成都市开发的富丽东方、富丽花城、凯丽美域等小区的业主近日也向记者反映了同样的问题。
业主们要求维权的依据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即成办发〔2007〕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
该文件于去年10月31日下发、今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3条第7款规定:“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建设工作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住宅,由于未严格履行上述建设要求,应进行必要的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实现一户一表贸易结算。
”记者调查发现,上述住宅项目都是今年1月1日前立项并开工建设的。
9月3日,蓝光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杨斌向记者证实,因“一户一表”问题而拒绝收房的业主的确不少,不过小区已通过成都市电业局验收,说明这些项目已达到交房条件。
记者事后从成都市电业局得到证实,对上述今年1月1日已立项并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该局并未按照96号文第3条第7款的规定进行验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住宅供水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住宅供水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住宅供水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51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为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住宅供水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及任务(一)市区内凡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家庭住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的用水管理办法,即一户家庭在户外公共部位集中统一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供水企业直接查表、计量收费到户。
(二)市区新建、在建住宅项目,给水工程系统“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市区已建成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按照“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规范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完成约30万户居民户表设施改造任务。
二、工程设计、审批及实施(一)自2007年11月1日起,凡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区域范围内,新建(在建)住宅给水管线和表位设置必须遵循“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安装管理模式,按照《石家庄市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设计安装技术要求》(见附件)的规定规范设计和施工,其中高层住宅要求水表设置于户外楼梯间或管道井内;多层住宅水表集中设置于楼前地下水表井内;住宅小区内附带园林绿化、消防、商业网点等其它配套设施的,应根据不同用水性质,分设水表单独计量。
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川建发[2003]115号
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川建发[2003]115号2003年11月20日)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工作,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一)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试点、小规模推广、大规模推进的步骤组织实施。
(二)“一户一表”的“户”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同一用水类别的单位用户;同一单位不同用水类别的用水点从立户注册水表后接管分流应当装表计量的用水产。
(三)新设计、安装机械式立户注册水表均应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
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四)凡新建、改造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给水管线、表位设计和施工。
(五)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给水设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一户一表”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
(六)新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七)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产或户内就地改造。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of One Water—meter Per Householder in Residential Area(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建设厅2007年3月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6]38号文要求,由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标准,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本规程共有8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室内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管材选择、水表设置和安装、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人员:邹一平宋建东兰邵华郑文芳肖友淦肖颖菲林锋主审人员:审定人员: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室内给水系统设计4 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5 管材选择6 水表设置和安装7 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8 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质量,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编写本规程。
1.0。
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建筑物的“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旧有住宅水表的改造及公共建筑中需要设置水表单独计量收费的用户。
马鞍山一户一表政策正式文件
马鞍山一户一表政策正式文件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马鞍山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要求:马鞍山应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
根据《城镇节水工作指南》
主要技术指标达标。
(1)马鞍山城市供水所有用户全部实现计量管理,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和抄表到户,计量器具满足《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通则》(CJ/T3019)、《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CJ3064)、《冷水水表》(GB/T778)等标准要求;
(2)马鞍山城市建成区内节水型器具(含改造)普及率达到100%,用水器具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要求;
(3)居民生活用水符合《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要求,不高于基本文明水平人均用水量130 升/(人˙日);
(4)住宅、宿舍、旅馆、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场等民用建筑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要求;
(5)推进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满足《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建筑和小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要求;
(6)马鞍山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7)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满足《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质系列标准等要求。
自来水水表管理规定(3篇)
自来水水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自来水水表的使用、安装、维护和计量等工作,保障自来水供应的质量和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关于自来水水表管理的规定的一份____字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来水水表管理,保障自来水供应的质量和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自来水供应单位、水表生产、销售等相关单位,以及自来水用户等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自来水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水表管理工作,确保自来水供应的质量和水费的合理计量。
第二章水表安装与验收第四条自来水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水表的型号和规格,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选购。
第五条水表安装前,自来水供应单位应当与用户协商确定安装位置,并告知用户自来水水表的使用和维护方法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水表应当在正式安装前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水表的型号规格、封存情况、计量装置的完好性等。
第七条水表的安装位置应当在自来水供应单位和用户协商一致,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八条水表安装过程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装质量。
第九条自来水供应单位应当对安装完成的水表进行记录和登记,并向用户提供安装证明。
第三章水表使用与维护第十条自来水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自来水水表,不得非法拆除、损坏、更改水表。
第十一条自来水用户应当妥善保管水表,防止人为损害。
发现损坏情况应立即向自来水供应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自来水用户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对水表进行定期维护。
自来水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维护服务,并定期检查水表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自来水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表维护、维修制度,并配备专业维护人员,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情况。
第十四条自来水供应单位应当对水表进行定期检定,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检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细则(同名15616)
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细则(同名15616)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枣建字〔2007〕40号各区(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为加快我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步伐,规范“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根据鲁建发〔2006〕2号《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了《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需求,更好地在供水事业中体现以人为本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06]2号)和《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10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以下简称户表改造)是指对一户居民在住宅以外公共部位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表计量、收费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户表改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居民自愿,统一申请,集中受理原则。
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应以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愿为前提,对暂不愿进行户表改造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仍按原计量收费方式缴纳水费。
户表改造工程申请受理,以原贸易结算总水表为基本受理单位,不受理缺户或单一住户的改造申请。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结合供水管网改造和市民需求,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分步实施。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
户表改造工程实施费用,采取多方筹资方式,由政府、供水企业、住宅产权单位(或用水户所在单位)、用水户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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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用水一户一表户外计量政策正式文件
一、主要原则
城市供水按“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和服务到终端用户的原则实施。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是抄表到户,理顺城市供用水关系,提高供水服务的有效措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具体实施细则。
终端用户是指与供水企业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且已立户安装一
个或多个单独计量的贸易结算水表的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或其他用水单位或组织。
同一用户须按照不同用水类别分别安装单独计量的贸易结算水表。
二、加快推动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建设和改造
1、在城市供水区域(包括二次供水区域)内均应进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验收规程》,遵循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并经供水企业验收。
改造项目应尽可能采用改造工程量少、先进又适宜抄表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