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在我国,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认定标准、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一致行动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具体而言,一致行动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投资者;2. 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3. 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4. 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二、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1. 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者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对方股份。
2. 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通过持股平台、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对方股份。
3. 控制关系: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4. 委托持股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如委托他人代持股份。
5. 其他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三、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2)依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3)依法转让股份;(4)依法参加股东大会。
2. 义务(1)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如缴纳出资、分红等;(2)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3)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4)如实披露持股信息。
四、一致行动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应当依法披露持股信息,包括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持股目的等。
2. 交易限制: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3. 交易禁售期: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遵守交易禁售期。
4. 监管机构调查:监管机构有权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调查,包括询问、查询、取证等。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来源:新财富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5日15:55作者:杜晓堂关键词:新财富;一致行动人;海内外证券市场立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虽然有所差异,但在立法范围上,一般都涵盖了具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和非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均把行动的合意性作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实质要件。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而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引发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因此,关联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是与一致行动人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杜晓堂/文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来源: 何秀娟律师•发表时间: 2006-9-6 17:09:05•关键字: 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阅读次数: 5059论文简述: 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该领域几个常见的概念,如: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等,它们各自的含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很容易被混淆,于是抽出一点时间做了一些研究以厘清自己的思路,现发布出来以期同行们指正。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上海办公室杜晓堂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一、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
《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积极地进行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浅论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
浅论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复杂化,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认定的相关议题也变得日益复杂和多样化。
在实践中,公司和投资者需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和市场秩序的公平稳定。
深入了解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认定的相关概念、标准和程序,探讨其关系和影响,分析其案例和经验,对于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表决权委托的概念和实践表决权委托是指股东将自己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的行为。
这种委托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长期的,通常在股东无法亲自参加会议或者无法做出决策时使用。
表决权委托的实践主要包括书面委托、口头委托和电子委托三种形式。
书面委托是最为常见的形式,股东会通过签署委托书的方式授权他人代为表决,具有明确性和法律效力。
口头委托虽然在实际中也存在,但其效力和法律认可度均较低。
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委托正在逐渐成为一种便捷、快速的表决权委托方式。
表决权委托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为股东提供了一种便利的方式来行使表决权,增加了股东的参与度和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表决权委托也可以减少因股东无法参加会议而导致的无效表决或潜在的决策滞后问题,有利于公司决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表决权委托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委托代表人选择、授权范围界定、表决意向确认等方面,容易发生误解和纠纷。
一些代表人可能会滥用委托权,损害股东利益。
在实践中需要建立健全的表决权委托制度,规范代表人行为,保障股东权益。
2.2 一致行动人认定的重要性一致行动人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于投资者在某些情况下合作行动或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进行识别和确认。
在股东大会、重大决策和公司治理中,一致行动人的存在和行为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股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认定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对我国认定一致行动人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字:一致行动人法定推定一致行动人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从经济角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由于一致行动人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存在信息不对称且经济实力较强的优势,易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法律需要对其进行规范,而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是规范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一致行动人的基本理论一致行动人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法典》。
狭义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为了共同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而达成协议的两个以上的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致行动已经被业内人士列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新发展方面出现的八大趋势之一”。
笔者认为一致行动之所以为投资者所青睐,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成本高、风险大,因此多个投资者联合收购有利于降低收购风险和减缓资金压力。
另一方面采取一致行动可以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我国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有限制,于是外资投资机构寻求中资投资者与其成为一致行动人来规避这些限制。
此外,投资者可能联合起来成为一致行动人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来谋取不法利益。
二、一致行动人认定的具体标准许多国家和地方的法律都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作出规定。
如被誉为全世界公认的规范一致行动人问题最为完备的《香港收购与兼并守则》,对一致行动人作了详细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通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
”并列举了8种可视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可将一致行动人分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和推定的一致行动人。
(一)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而达成合意,共同对同一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浅论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
浅论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1. 引言1.1 引言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涉及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内部监督和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
表决权委托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进行投票决策,旨在方便股东代表参与公司治理、减轻投资人参与成本、提高表决效率。
一致行动人是指多个投资者在企业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影响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一致行动人可以是一家公司、一家基金或一组个人,他们通常通过合作协议或相互勾结的方式共同行动,以达到影响企业经营或控制权的目的。
在法律实践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对于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一致行动人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操纵嫌疑和维护市场公平。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了解一致行动人的认定要素,规避相关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具体探讨表决权委托的含义和作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和认定要素、法律规定的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相关案例分析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展望。
结合实际案例和学术研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2. 正文2.1 表决权委托的含义和作用表决权委托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代理行使的一种行为。
表决权委托的作用在于实现股东之间的民主决策和管理规范化。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股东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时间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参加会议,但又希望通过表决权行使自己的意志。
这时,便可通过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委托不仅解决了股东的实际问题,还促进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和公正。
表决权委托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委托的方式灵活多样,可以书面委托、口头委托或者通过电子化平台委托;二是委托的范围广泛,可以委托全部表决权或者部分表决权;三是委托的对象多样,可以委托给他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
表决权委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二是提高了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三是促进了公司内部的合作与沟通;四是维护了股东权益和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
公司法一致行动人是什么-
公司法一致行动人是什么?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人。
狭义上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也就是联合收购人;广义上不仅包括联合收购人,还包括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公司法一致行动人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为着共同利益并做出一致行动的人,通常我们也可以把他们简单称做合作伙伴,但要细论起来,很多合作伙伴在一些情形里又不能被称作是一致行动人,因此,365小编整理出了一致行动人的几种情形来帮您辨别。
▲一、公司法一致行动人是什么一致行动人: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人。
狭义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联合收购(Consortium Offer)人;广义上不仅包括联合收购人,还包括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二、什么情形下是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2009.6.24“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上海办公室杜晓堂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 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 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 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 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 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 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 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 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 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 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一、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中。
《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及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 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 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 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 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 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 “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 积极地进行合作, 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干货】《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
【干货】《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先说一下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顾名思义,广义的一致行动人就是指通过协议等方式各方承诺在某些事情上保持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
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记载各方承诺内容的法律文书。
公司股东签署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
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里面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
简单说就是抱起团一致对外。
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惩罚。
惩罚可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形式,比如罚金、赔偿股份等。
公司主要股东按一般理解应该是这些股东的股份加起来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0%,或者他们的对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投票权超过50%。
如果这样一伙儿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那就是在告诉外界:我们几个联合起来做出的决定将会是统一,无法分裂的,也是代表公司的最终决定(除非重大事项需要更多股权的时候,比如三分之二的股权,具体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约定的),其他人可以提意见,但基本也就止于提意见了。
公司治理结构强健,适合做一些长远的业务和布局,有利于战略发展。
不利的是可能外部投资者或者中小股东觉得自己没有话语权而用脚投票。
从股东层面看,如果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是按照各方股份比例的多少来决策的,对持有股份多的人来说是有利的。
如果是按照人头来投票的,则对持有股份少的人是有利的。
另外,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在成为一致行动人之前他们各自的股份都没有超过30%,但加起来超过了,则会立刻触发要约收购,这是一个极其重大且后果巨大的动作,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章节,内容太多了我就不转了。
简单说就是这几个股东将公开要约收购该上市该公司其余股东手里的所有股份(最少不低于5%),除非他们向有关部门申请豁免并得到批准。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法条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法条目录1.序言2.定义和解释3.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与义务-3.1行动人的定义-3.2一致行动人的权利-3.3一致行动人的义务4.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订与生效-4.1协议的签订-4.2协议的生效5.协议的执行与终止-5.1协议的执行-5.2协议的终止6.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6.1违约责任-6.2纠纷解决7.附则1.序言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行动人之间为共同达成某项目标或实施相同行为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本文库文档旨在介绍一致行动人协议所涉及的相关法条,明确行动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议的签订、生效、执行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2.定义和解释在本文库文档中,下述术语的含义如下:-行动人: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共同参与协议目标实现的个人或组织。
-一致行动人:指在协议中达成一致,共同行动并承担特定义务的行动人。
-协议目标:指一致行动人协议所约定要达成的具体目标或实施的行为。
3.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与义务3.1行动人的定义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行动人指能够自主决策并按照协议要求与其他行动人共同行动的个人或组织。
3.2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作为一致行动人,您享有以下权利:-参与协议制定:有权参与制定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内容,包括协议目标和具体行动方案等。
-获取必要信息:有权获得与协议相关的必要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协议内容和目标。
-随时终止协议: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告知其他行动人。
3.3一致行动人的义务作为一致行动人,您有以下义务:-忠实履行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参与共同行动,不得故意违背或破坏协议内容。
-提供必要支持:为实现协议目标,尽力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并与其他行动人保持密切沟通。
-保持合作态度:与其他行动人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共同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4.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订与生效4.1协议的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订应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协议的签订应基于各方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并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转载:文章两篇文章一什么是一致行动人?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
与现行《证券法》相比,新修订的《证券法》共240条,修改条款高达百余条,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
新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致行动人” 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主要体现在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和九十六条上。
“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的《伦敦城市法则》提出。
《伦敦城市法则》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它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作为处理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一套规则。
所谓“一致行动人”的问题,指的是在实践中,收购者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义务。
往往几个关联方共同采取行动,每个关联方购买达不到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控制一个公司的目的。
如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者单独直接持有目标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与其有关联的人对目标公司的持股量,可能远远超过5%,甚至在关联方众多的情况下,还可能联合持股超过30%。
针对于此,必须将前述联合行动的主体视为一体进行统一规范。
这就是“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1993年出台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但遗憾的是,我国1999年起实行的《证券法》中对此没有任何涉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
估计是立法者考虑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上市公司收购案还很少,本着立法上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将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搁置了起来。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2009.6.24“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上海办公室杜晓堂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一、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
《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积极地进行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公司“一致行动人”法律约定及其控制权
公司“一致行动人”约定及其控制权“一致行动人”的概念起源于英国《城市法典》,该法典将“一致行动人”界定为包括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积极地进行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
由此可见,即使不是公司股东,通过协议安排,也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一致行动”定义为,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由上述定义可见,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
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中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
简单来讲就是抱团一致对外。
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进行,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惩罚。
惩罚可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形式,如罚金、赔偿股份等。
非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和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在界定上又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为在证监会审核体系里,即使上市公司股东未做一致行动人约定,也可能将被自动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此列举了“一致行动人”的正面清单: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你这个应该到股票分类去问。
下面是详细的解释。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
与现行《证券法》相比,新修订的《证券法》共240条,修改条款高达百余条,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
新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主要体现在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和九十六条上。
“一致行动人”(personsactingin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的《伦敦城市法则》提出。
《伦敦城市法则》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它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作为处理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一套规则。
所谓“一致行动人”的问题,指的是在实践中,收购者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义务。
往往几个关联方共同采取行动,每个关联方购买达不到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控制一个公司的目的。
如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者单独直接持有目标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与其有关联的人对目标公司的持股量,可能远远超过5%,甚至在关联方众多的情况下,还可能联合持股超过30%。
针对于此,必须将前述联合行动的主体视为一体进行统一规范。
这就是“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1993年出台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但遗憾的是,我国1999年起实行的《证券法》中对此没有任何涉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
估计是立法者考虑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上市公司收购案还很少,本着立法上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将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搁置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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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协议或默契等方式,在特定业务或交易中采取统一行动的人。
在投资领域,一致行动人常常以联合收购、联合持股等方式出现,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就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一致行动的目的和方式
一致行动的目的通常是加强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共同利益等。
具体表现为:通过联合持股、联合收购等方式实现共同投资;通过合作研发、共享资源等方式推动技术创新;通过集中采购、联合销售等方式优化市场布局等。
一致行动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备忘录、口头承诺等方式达成共识,有时也通过指定代理人等方式行使表决权等。
2. 共同持有的权益比例
对于一致行动人之间共同持有的权益比例,通常要求至少满足一定比例才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具体比例的认定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如果一家公司被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这些企业或个人便可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持有某公司30%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这些企业或个人便可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一致行动人时,除了考虑共同持有的权益比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持股方式、投票权、管理权等。
3. 控制关系
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
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控制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那么这些企业或个人便可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控制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持有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获得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股份或表决权;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实质性影响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营决策等。
在认定一致行动人时,需要综合考虑共同持有的权益比例、持股方式、投票权、管理权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关系。
4. 经营决策的方式和程序
经营决策的方式和程序也是认定一致行动人的重要因素。
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在某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具有统一的表决权、管理权等,那么这些企业或个人便可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例如,一致行动人可以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约定:在某公司的董事会选举中采用“一人一票”制;在股东大会表决中采取统一意见等。
这些经营决策的方式和程序体现了他们在实质上具有协同行动的能力和意愿。
5. 是否能够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认定一致行动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能够共同控制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那么这些企业或个人便可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共同控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持有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且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个或多个企业
或个人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获得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股份或表决权,并实质性地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与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等,并实质性地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等。
6. 关联交易的情况
关联交易也是认定一致行动人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这些交易的性质、规模、目的等都需要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