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附期限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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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附期限解除合同的情形【案例】2018年3月,张三向津实公司订购了一批电力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张三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定金,但津实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送货义务。
2018年4月,张三向津实公司发送《通知函》,通知内容主要是:如张三在4月30日前仍未收到津实公司的货,则《买卖合同》解除,津实公司在4月30日未送货。
张三问:《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该《买卖合同》是已自动解除,是否需要通知津实公司才能解除?
【法律分析】附期限解除合同的情形是《民法典》565条新增内容,附期限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通知债务人,如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附期限解除合同的情形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其一、【附期限解除通知发生时间】附期限解除合同的通知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另一方发出附期限解除通知。
其二、【附期限解除通知的内容】通知应当载明:债务人履行的期限,以及履行期限届满,如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其三、【债务人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收到通知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实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
如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合同自动解除。
本案中,津实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送货义务,张三向津实公司发出《通知函》,该函件载明如津实公司在4月30日前不履行送货义务,则合同解除。且,津实公司到期未给张三送货,则双方《买卖合同》自动解除。张三无需再向津实公司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
其四、【附期限解除不同于约定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附期限解除不同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或期限。
约定解除合同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的解除权发生的条件或期限。
其五、【约定解除的事由发生仍需通知】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条,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须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总之,应具体区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通知附期限合同解除,与合同订立时已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是两种不同解除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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