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理论与实务分析
浅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实现困境及风险防范
浅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实现困境及风险防范作者:王骏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9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利润分配制度构建的分析与解读,对公司股东之利润分配请求权属性进行阐释,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之相关规定,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困境及风险防范等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股东利润分配诉权风险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047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看似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学界对该问题历来就存在颇多争议,但在实际立法层面却对该问题没有给予较为完善的“解答”。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其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针对利润分配的请求权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从而成为公司法历次司法解释中唯一对利润分配有所阐释的条款。
本文将结合该《意见稿》的条款规定,对实践中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求矛盾及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我国对利润分配制度的基本立法态度根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但对于股东的利润分配应当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即首先,分配基数应在当年税后利润的基础上再扣除法定公积金并弥补亏损的基础上计算(如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其次,也不得违反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
另外,早在《意见稿》发布之前,司法实践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否作出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决议也是法院是否支持股东要求分配利益之诉讼请求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
从以上规定及标准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采取的是以自治为主的分配方式,公司是否分配利润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分配利润是公司的商业行为,受公司未来发展机会等条件影响,法院不能代公司作出商业决定是我国对于利润分配制度立法的基本态度。
会计制度关于利润分配(3篇)
第1篇一、引言利润分配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
本文将从会计制度的角度,对利润分配的相关概念、原则、程序和方法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企业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二、利润分配的概念1. 利润: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通过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
利润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2. 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是指企业在实现净利润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净利润在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的过程。
三、利润分配的原则1. 公平原则:利润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 依法原则:利润分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分配行为的合法性。
3. 规范原则: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会计制度的要求,确保分配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 稳健原则:利润分配应当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确保分配的稳健性。
5. 责任原则:利润分配应当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社会效益。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1. 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经营状况,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2. 股东大会审议: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3. 执行分配方案: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具体的利润分配。
4. 公示分配结果:企业将利润分配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五、利润分配的方法1. 按股分红:按股分红是指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分配方法。
2. 按比例分红:按比例分红是指按照一定比例将净利润分配给所有股东,不考虑持股比例。
3. 固定分红:固定分红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固定金额或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4. 股息:股息是指企业向股东支付的利润分配,通常以现金形式支付。
5. 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指企业将部分净利润以股票形式分配给股东,增加股东持股数量。
利润分配与利润分析
利润分配与利润分析利润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分配与利润分析是企业管理者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
一、利润分配一般来说,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润,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内部的规定来进行分配。
企业内部的规定通常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来规定。
一般来说,企业利润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筹备期后的应急储备金企业成立后,在开始正常经营之前的筹备期间,往往需要有一定量的经费用于规划、设计、招聘、培训等方面。
这些经费需要在经营开始后逐步收回。
因此,企业常常会将筹备期后的应急储备金列入利润分配中,用于未来的抵御风险。
2.股东分红据中国股权交易所发布的《2018年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报告》,2018年,民营企业募集股权融资总额为3024亿元,同比增长10.66%。
在这样一个高速发展中的股权交易市场中,股东分红对于企业的股价和价值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企业的股东分红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个重要方面。
3.企业自留利润企业自留利润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留下的一部分利润。
这一部分利润主要用于企业的再投资、扩张、更新等方面。
企业自留利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速度和潜力。
二、利润分析利润分析是企业对自身经营状况的评价。
在利润分析中,企业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1.成本结构分析成本结构分析是企业利润分析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对自己的成本结构有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比如,企业的产品成本和运营成本,不同阶段的成本变化,以及各项成本的占比和趋势等。
通过成本结构分析,企业可以为下一步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盈利水平和收益率分析企业通过盈利水平和收益率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反应。
企业需要使用有效的指标来衡量自己的盈利水平和收益率。
其中,常用的指标包括净收益率、毛利润率和营业利润率等。
3.利润来源和分配规律分析企业需要对自身利润的来源和分配规律进行分析。
分析企业来自何方、去向何方的利润,可以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利润分配会计处理实践
利润分配会计处理实践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利润分配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股东的利益。
正确的利润分配会计处理实践对于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实践进行分析,以提高读者对该方面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一、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会计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会计核算期间内的净利润:净利润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期间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总收入减去各项费用、税金等支出后所剩下的金额。
2. 确定利润分配的对象和比例:企业应明确利润分配的对象,通常包括股东、职工、资本公积金等。
利润分配比例应按照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确定。
3. 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利润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红、转增股本、利润留存等。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策略,选择合适的利润分配方式。
4. 利润分配的会计科目设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利润分配方式,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用于记录和核算利润分配的发生和变动。
下面将结合具体的案例,介绍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实践。
假设某企业在2021年度的净利润为100万元,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协议,决定将50%的净利润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股东,20%的净利润用于转增股本,30%的净利润留存。
1. 确定会计核算期间内的净利润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记录,确认2021年度的净利润为100万元。
2. 确定利润分配的对象和比例根据企业章程和相关协议,将净利润的50%分配给股东,20%用于转增股本,30%留存。
3. 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根据利润分配比例,确定采用现金分红、转增股本和利润留存三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 利润分配的会计科目设定根据不同的利润分配方式,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记录和核算。
现金分红的会计科目可以是“应付股利”,转增股本的会计科目可以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利润留存的会计科目可以是“利润留存”。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定性和司法救济
136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股东使用合法权益按股份的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即股东利润分配权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具体分配流程为:由公司上层主级董事会拟订分配方案,在再经公司各级股东进行审核。
在重大决议做出之前,股东不得请求分配公司利润。
分配请求权同意为公司自主经营规定的范围内,一般情况,公司的顺理和经营理应遵循顺应公司的自主章程的司法权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规定,遵循股权同等的平等原则。
利润分配优先以公司约定为首要依据,然后再按照实际缴纳投资的资产进行利益分化。
公司的自主化治理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市场的效应机制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缺乏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存在着行为约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近些年,公司不进行分配利润,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力受到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此,《公司法》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做了近一步的探索研究,以制定相关的规定为各级权益提供司法救济。
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定性利润分配的请求权是以一种层次性的权利结构形式出现。
1、股东的分配请求权属于一种期望权。
期望权是一种尚且没有完全具备的要件,必需等到具备完全时才能够构成相应的权利。
股东利润的获取取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股利分配的决议,所以这些条件未构成时,股东的这种股权利润分配是一种期望权。
只有实质性的要件及主要行式达到具备时,这种股权分配请求权才能将之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分配请求权。
股权利益分配权是股东固定所有的权力,具备着不可夺得的权利能力。
股东在创建公司时进行入股投资是为了获取相应的收益,股东自然会享有公司分配的利润请求权,但不能通过公司的规管制度或者其它非法途径用以争权夺利。
2、详细的股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在公司存在有可以提供分配的股权利润的前提下,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做出的重要决议向公司提出享有的利润分配权。
详细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有债务所得权利性。
分配股利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做出决定性议论后,股东就会自然享有会议所给出利润分配的自主请求权,与此同时,公司背负向股东给出确切利润比例的义务。
中级会计实务企业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中级会计实务企业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企业利润分配是中级会计实务中一个重要的会计处理环节,涉及到企业盈余的合理运用和分配。
正确的会计处理可以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反映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中级会计实务的学习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一、企业利润分配的概述企业通过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可以有多种去向,如分配给股东、补充企业发展资金等。
企业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应与其财务报表相一致,确保准确和及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净利润要先按照法定盈余公式计算,然后经过税费的处理、公积金的提取再进行分配。
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合法和规范的原则。
二、企业盈余公式的计算企业盈余公式是计算企业净利润的重要方法,在利润分配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企业盈余公式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但其核心内容是不变的。
企业盈余公式的一般形式为: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管理费用 - 销售费用 - 财务费用 +其他收入 - 其他支出在企业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中,净利润的计算是基本的环节,只有准确计算了净利润,才能进行后续的分配。
三、税费的会计处理企业的利润分配在税费方面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
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应税费进行核算,并及时缴纳已计提的所得税。
税费的核算和缴纳是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遵守税法的法定责任。
四、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企业利润分配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公积金是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扩大再生产。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比例,将一定比例的净利润提取为公积金。
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依照规定,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保透明和合法。
五、股东利益分配的会计处理企业的利润分配最终还需要考虑股东的利益。
股东是企业所有者,他们享有企业利润的分配权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③: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③:利润分配请求权本文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股东有权从公司分取红利,分红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
第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分红)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就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实体问题有以下两条规定: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就具体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否则,除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以外,股东不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对于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公司法是规定了救济措施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既往的司法判例,也能体现以上关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观点:在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上达医用仪表厂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960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明确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股东即享有对该已确定利润金额的给付请求权,该权利具有债权性质,可与股份分离而独立存在,也不当然随同股份转移于受让人。
如何行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如何⾏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红权)是股东享有投资收益回报的法定权利,能够直接体现股权的财产收益性,居于股权内容的核⼼地位。
⽬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已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有基本规定,然利润分配需建⽴于对公司⾃⾝经营状况加以评估的基础上,故利润分配与否、分配⽅式、分配时点仍属于公司内部⾃治的范畴。
本⽂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基础规定与司法实践情况作出梳理,就股东利润分配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基础规定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在于《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及第三⼗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例分取红利”。
公司利润得以分配的前提是,公司应在税后利润的基础上,按规定补充法定公积⾦、弥补亏损等(《公司法》第⼀百六⼗六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时间,《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年的,公司应当⾃决议作出之⽇起⼀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请求⼈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涉案案由及适格主体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司法诉讼中的案由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分配⽅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
举证内容⼀般来说,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应从以下⼏⽅⾯举证: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3、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已得到股东(⼤)会的批准;4、公司拒绝⽀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案⽀付股利。
其中,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利润分配⽅案是股东分配利润的前提。
因决议作出之前,利润分配请求权仅为期待权,经过股东会决议,是否分红、分红多少才可以确定,⽽此时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亦具有了债权性质。
利润分配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利润分配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利润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不同的利润分配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的内部管理、员工积极性、社会形象和财务状况等方面。
因此,对于利润分配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对于企业和整个社会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概念和目的利润分配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净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归属的过程。
通常来说,企业的净利润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层的决策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良好的内部管理和协调企业的管理层需要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保证内部管理的稳定和协调。
通过设定奖金和福利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生产和销售工作,提高其绩效和投入。
例如,设立绩效奖金、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等措施,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
2. 提升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良好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透明公正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信任和支持。
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公益性质的行动,并将一部分利润用于公益事业,从而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
3. 保持企业的健康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可以优化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保持企业的健康稳定。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稳定的利润水平和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维护企业的市场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股东。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在企业中,利润分配的方式有很多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现金股息现金股息是指企业向股东发放的现金红利,一般以分红率计算。
股东持有的每股股票,将获得相应的现金分红。
这种方式可以直接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股东的回报率和满意度。
但是,现金股息也容易让企业面临资金压力,对企业的经营和扩张产生一定的影响。
2. 股票股息股票股息是指以股票分红的形式,向股东分配企业的利润。
这种方式相对来说,对企业更有益,因为股票股息不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影响。
此外,在股票股息的分配过程中,还会对企业的股票市值产生正面的影响,提高企业的市场规模和品牌价值。
论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3、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 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诉讼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是维护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重要途径。
四、完善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 权司法救济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以下建议值得: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小股东利润分配 请求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 本。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建立健全的 监督机制,防止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3、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 和压力。同时,加强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行使。在此基础上,法院判令公司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并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解释四》第23、24条为中小股 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利润 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仍面临诸多难点。首先,中小股东往往难以获取公司内部信息,
1、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救济能够确保中小股东得到公平对待,防止大股东 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2、规范公司治理:通过司法救济,可以发现公司治理中的问题,推动公司 规范治理结构,完善利润分配机制。
3、增强投资者信心:司法救济能够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投资者 对市场的信心,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
1、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改变公司性质、合并或分 立公司等,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行使此权利。
2、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行使此权利。
会计实务:利润分配的问题分析
利润分配的问题分析
利润分配的问题分析
1.如果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有时无税务优惠政策?
在境内再投资只剩下两类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请对比将利润直接汇给投资方的方案和将利润以技术使用许可费的方式转移给投资方‚哪个方案对投资方更有利?
直接给投资方相对更划算,如果以技术使用费方式还要按照收入的5%征收国
内营业税。
3.将税后利润按利润分配方式汇给投资方的时候,发生的哪些税及具体比例? 如果投资方属于中国居民自然人,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方属于中国居民法人,作为法人取得的免税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且投资方持股时间短于1年的除外);如果投资方属于外籍自然人,免税。
属于外籍法人,10%的预提所得税(协定更优惠的,另外申请协定待遇)。
谈有限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一起案件谈起
经 ; 与 法 斋
牌 呢 7 当 时 ,我 们 除 了 向 社会 获 得了相当可观的收入。 当年的 9月份 光是从北京入境的游客就 有 1 万 多 人 .旅 游 外 汇 收 入达 8 O多万 美元 。 5 1 O 洛杉 矶奥 运会是 竞赛 与经 济 两个 方面都 获得 成功 的典 范 。 1 8 年美国商人尤伯罗斯开创 了个人企业承办奥运会的先例 .他 4 9 像经营企业那样 经营奥运会的全部工作 。他采取 民间集资 ,收 取 场 地 广 告 费 、 出 卖 电 视转 播 权 .甚 至 奥运 火 炬 接 力按 米 出售 . 加之广告收入和 门票收入 ,以及预定门票款存入银行的利息等一
同样是在 美洲大陆举办的奥运会 .蒙特利 尔市 1 7 6年作为东 9 道主 ,经费开支达 2 O亿美元。 由于经费完全靠政府财政拨款 ,使 得一个 3 0万人 1的城市 .靠每个市民为弥补市财政赤字而交纳 0 3 : 特别税 .直到 2 O世纪 末才还清 1 5天奥运会欠下 的 1 0亿美元 的债 款。这就 说明体 育必须纳入市场经济 走企 业化道路才有生机 . 才能发展 。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说过这样一 句话 :” 没有商 业 的 帮助 .奥 林 匹克 运 动 将 走 向 死亡 。 每 年 向体 育 投 资 3 0 0 0万 马 克 的 奔 驰公 司 的 信 条 则 是 : ” 体 育 界 投 入 得 越 多 . 获 得 的 利 对 润就 会越多。 ”事实教 育了人们 看来 .在世界 范围内 .体育界 和 经 济 界 已 经 对 双 方 共 存 共 荣 达 成 了共 识 。 四 、建 议 为 了 加快 我 国体 育企 业 化 的 进 程 .促 使 体 育 同市 场 经 济 全 面
双方争论 的焦点在 于是否公 司有利润就必须分 7股东是否可 馆和器材设施等国有资产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并要承担使这些 国有 资产保值和增值的义务。它们应是独立核算单位 .有掌握人 、 以不经 内部程序 直接向法院提起利 润分 配请 求 7
利润分配实务
利润分配实务一、引言利润分配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和企业稳定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司利润分配的实务操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旨在帮助企业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利润分配决策。
二、利润分配原则1. 盈余归属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的利润可以通过现金分红、股权增值等方式回报给股东。
应根据股东在企业中的出资额来确定盈余归属比例。
2. 盈余留存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留存盈余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研发创新等方面,以促进长期可持续发展。
3. 公平合理原则利润分配应基于公平和合理原则,避免利用分配方式损害股东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利润分配方式1. 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是指企业向股东以现金形式发放股息。
分红额度可根据企业盈利能力、分红政策以及股东持股比例等因素来确定。
2. 股权增值股权增值是指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或转增股票等方式增加股东的权益价值。
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考虑向股东转增股票或回购股票等方式实现股权增值。
3. 资本公积金转增企业可以通过将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的形式,在股东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这样既满足了利润分配的需求,又不会减少企业的资本实力。
四、利润分配税务处理1. 普通纳税企业普通纳税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利润时需要缴纳股息税。
企业应在利润分配之前计算并预留相应的股息税款,以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2. 小规模纳税企业小规模纳税企业在利润分配时无需缴纳股息税。
但企业应仍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确保遵守税法规定。
五、利润分配决策的权威机构和程序1. 股东会决策利润分配决策权属于股东会,股东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通过表决决定企业盈余的分配方式和比例。
2. 企业决策机构企业内部可以设立特定的决策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决策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方案。
六、利润分配风险及防范措施1. 物价波动风险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可能面临物价波动风险,导致分红金额实际购买力下降。
为预防此类风险,企业可以考虑分红策略的稳健性,降低利润分配对物价波动的敏感度。
利润分配政策解析深入了解企业分红状况
利润分配政策解析深入了解企业分红状况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利润分配政策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战略决策。
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效果和股东权益保障。
本文将深入解析利润分配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分红状况。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利润分配政策是企业在获得盈利后将利润分配给各利益相关方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可持续。
公平意味着分配应该根据各方的贡献和风险承担程度进行,合理要求分配满足利益相关方的合理预期,可持续则要求企业在分红过程中确保保留足够的利润用于未来的发展。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各方利益权衡1. 股东权益作为企业的投资者,股东享有分红的首要权益。
企业应该通过分配政策合理地回报股东的投资,并提供长期稳定的分红回报,以吸引更多资金持续投入。
2. 员工权益员工作为企业的劳动者,其劳动创造了企业的利润,也应该分享其所创造的价值。
利润分配政策需要适度考虑员工的贡献和福利,如通过提供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使员工成为企业发展的合作伙伴。
3. 税收和国家利益分配政策还需要兼顾国家的税收和宏观经济利益。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如纳税义务,充分履行税收责任,为国家提供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
4. 再投资和发展为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一部分利润需要保留用于再投资和业务拓展。
合理留存利润有助于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不同企业类型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同的企业类型往往拥有不同的利润分配政策。
下面以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介绍两种企业类型的分配方式。
1.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主要包括现金分红和留存收益两种方式。
现金分红是指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留存收益则是指将一部分利润保留在公司内部用于企业发展和再投资。
利润分配政策需要明确规定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比较复杂,通常包括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方式。
什么是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什么是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一、什么是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利分配请求权按性质可以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
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要求。
因此,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
由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风险性,股东能否分得股利,分得几何,均为未知数。
故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为一种期待权。
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权利。
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它实质是股东对经决议认可的实实在在的可分配金额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美国学者汉密尔顿亦认为:股利一旦宣布,即变成公司的债务,且不得由董事会撤销或废除。
二、股东行使条件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红利,否则便意味着向股东返还了出资,从而损害了资本维持原则。
因此,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求诸公司的利润。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公积金之余额。
只有当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当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
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
只有当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
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公司治理-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治理-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例导引:王某与其他五人共同投资于2012年5月设立一有限公司,占股8%,但未在公司任职,参与经营。
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连年赢利,但连续五年没有进行分红。
公司为扩大经营,拟增资扩股引进投资。
在2017年10月临时股东会上,王某联合另一占股5%的股东提议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后,再增资扩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占表决权大多数的股东认为公司正在上升期,投入资金较大,不同意分红,该议案没有通过。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并提交了设立公司时各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取得赢利后,税后利润每年按投资比例分红。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公司盈余,以使按其所持有的股份取得股利的权利,是股东投资受益权。
是股东资产收益权的具体表现之一。
在实践中,这一股东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但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法律表现特征,分为实有权利与期待权利,确认请求权和给付请求权。
因不同阶段形成的法律表现特征,将直接影响股东寻求司法救济的诉求和结果不同。
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是公司权利机关决议的范围。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盈余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因此,公司盈余分配必须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才可以实施。
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股东会决策权范畴,是公司自治的法律表现,司法权力不作过多干涉。
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系该公司股东,公司每年均有赢利,税后利润确实存在,具备分红的实质要件。
浅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浅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摘要: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其中关于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保护有三条(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条)。
本文通过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相关介绍,对比股东相关权利的法律现状,再结合修改条文的具体规定,简要分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现状及相关实际应用的问题。
关键词: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间接保护;法律现状;法律适用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概念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内涵和外延对其进行概念界定,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外延较为简单,与其相近似的法学概念较少,此处不做论述。
对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的概念界定主要针对其内涵,可以分为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
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的义务,此种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究其实质为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抽象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更注重于请求权的性质体现,通俗而言,即股东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该项请求权不同于具体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时间顺序不一致,抽象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在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方式等等都还未形成决议之间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抽象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分配公司利润的前提条件,该项权利一般而言,法律未给予救济空间,救济该项权利仅存在一处例外,满足相应前提条件,即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现象时,利益受损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此时该项权利可诉。
二、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间接保护在一个正常运营的公司里面,需要利益保护的往往都是中小股东。
在股东会形成某种决议时,中小股东话语权较小,公司大多时候都是采取牺牲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以此来实现公司做大做强。
此前相关法律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这一板块有具体规定,比如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股东会决议、股权回购请求以及申请公司司法解散等,这些权利存在一个共同特点,均未从正面直接保护股东权益,保护措施更多的是间接保护,对于股东权益不能全方面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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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理论与实务分析参考法条《公司法》关联内容: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文末另附:《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关联条文,第19-21条。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可理解为对公司经营的部分清算或者是对超过公司现运营所需要的资本的分配,[1]可能与股东阶层内部、股东与债权人、股东与管理者三类利益冲突相关,《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对此三类冲突均有涉及,其中主要的调整手段,是规范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程序和判决结果。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属性与公司决议通过是前提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第19-21条,可以看出该部分规定坚持了两个导向,即性质上属类似共同诉讼,及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向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的条件,是“股东会决议通过”。
[2]在程序的规范化方面,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此类诉讼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属性。
虽然股东可就利润分配分别单独起诉,但就同一分配事项必须在股东之间合一确定,即便股东单独起诉,该判决既判力也是扩展到其它股东的。
[3]因此第19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股东以相同诉请参加诉讼,应列为共同原告,第20条又明确判决结果也对未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发生既判力,第21条还进一步规定其他股东可据此申请执行,但不得再行起诉。
至于与原告在利润分配事项利益相悖的股东,若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角度,是强制其接受裁判结果,但应赋予其程序权利上的保障,故第19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它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对于股东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应有持股与时间上的限制,各国立法例均无限制,且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公司法明定之股东固有权利,故限制不具正当性。
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此类诉讼被告应为公司,董事、高管虽为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的制订者或主导者,股东会虽为利润分配的决定机构,但两者都是公司之内部机构,不应作为被告。
至于期中存在违背忠实勤勉义务事由的,对上述两机关的决策的纠正,股东可通过决议效力瑕疵之诉或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来完成。
在判决结果的规范化方面,征求意见稿认为“股东会决议通过”是利润分配实然化的界线。
享受资本利润固然是出资者的终究性目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固有的、本质的股东权利。
但未经股东会决议予以具体确定,它还是抽象化的权利。
只有经股东会决议才能明确化成了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此时才形成了与股权相分离的,股东对公司的特定债权,股东也同时具备了独立的公司债权人身份。
第20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体现了上述内容,其要求已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是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分配利润的条件。
至于第20条提及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利润,不一定与决议载明的分配期限一致,因为法院多数是针对未实现的分配决议产生争议,此处“一定期限”某种程度上还是更多考虑了判决的确定性或者说是审执兼顾。
对强制公司分配相关规定的评析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二款后半句规定“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管存在欺诈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是没有股东会决议应驳回诉请的例外。
从条款的文义表述来看,征求意见稿已赋予法院强制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笔者赞成征求意见稿明确司法有权介入的观点,而在具体制度安排上还需进一步细化,以避免带来新的裁判不统一情况。
强制公司分配的问题具有复合性,需要多层次的解决方案。
首先要回答法院是否应该强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其次要回答法院是否有能力强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最后才是法院如何强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的正当性第一个问题针对的是司法实践中,以未经股东会作出分配决议为由不予支持利润分配诉请[4]的正当性问题。
该正当性的背后依据为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自治范畴,属于商业判断领域,且《公司法》第71、74条也已经安排股权转让、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制度的背景下,股东已有救济途径,司法更不应介入。
但是否有赋予法院强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应审视有限公司治理的实然状态。
1 .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状况决定了法院介入的必要性利润分配牵涉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矛盾,与利润分配并不具直接关联性,但上述判断与审判实践反映的情况却有出入。
有限责任公司中更常见的是,控股股东兼任公司职位,通过高薪、福利获得实质回报,又利用资本多数决长期不分配利润,公司本身已成为控股股东压榨非控股股东、侵占公司利润的工具,[5]此时控股与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同时兼具了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矛盾的属性,[6]又鉴于决议制度资本决的安排,非控股股东又无能为力,法院完全有介入干预的必要性。
2 . 救济手段无力和缺位也决定了法院介入的正当性。
强调法院不宜干预公司利润分配的主要理由,是“此属于公司自治和商业判断的范畴”,但这是建立在股东会理性决策基础上的。
[7]考虑到公司的基本属性就是营利性,这不仅包含公司应积极获取利润,还要把利润分配给股东,当公司存在巨大利润而基于不恰当目的故意不分配,股东投资获利的合理预期就不能实现。
[8]由于公司进行了非理性决策,法院就有介入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正当事由。
如像法国1976年的Langlois诉Peter一案中,公司20余年未分配,公积金达到公司资产的120余倍的情况。
或有观点提出,《公司法》第71、74条通过规定股权转让、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已为非控股股东安排了救济路径,[9]从制度成本上不宜再行允许法院介入公司利润分配。
但有限责任公司不像股份公司,其封闭性确定了股权流转困难性,缺乏公开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股东难以找到受让方,通过股权转让来用脚投票并不畅通。
同样,第74条第一款第一项是规定“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而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分配利润条件”,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来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上述条件很容易被规避,难以全部满足,甚至说公司根本不就分配进行决议,因此实践中该救济的可能少之又少。
更何况公司法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具体适用没有相关设计,也会对股东利用该项制度寻求救济带来困难。
[10]在其他立法例中,此情况下股东还可提起公司解散,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125(2)节规定“当申请人提出公平与正义为依据解散公司时,如果法院认为:(1)有权通过公司解散或其他措施获得救济;(2)在欠缺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公司的解散将是正义的。
”[11]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款规定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说明我国不予分配利润是不构成提请解散公司的事由。
由此,非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来救济利润分配请求权实际操作可能性低,又不能提起公司解散诉讼,间接补救措施并不能保护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因此引入利润分配司法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3 . 《公司法》现行规定也确立了司法介入的合法性其一,《公司法》第4、34条关于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东享有按实缴出资获得利润分配的权利的规定,就蕴含了股东平等获得公司利润之权利。
而有限公司中控股股东把持享有高薪福利的高管职务,属于另一层面上的投资回报,非控股股东投资多年颗粒无收,造成了实质意义上股权不平等。
其二,有利润却以非正当理由利用资本多数决拒不分配,就是对《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规定的违反。
其三,股东投资公司通常源于投资回报的合理期待,无论是经股东会决议具体化了的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还是之前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都是固有的、本质的股东权利,对此权利的剥夺导致股东期待的落空,是对股东合理期待的侵害。
其四,即使未有直接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从按民诉法禁止拒绝裁判的理论出发,也要对此行为也应提供切实审慎的司法救济。
可见,司法对利润分配的介入也是基于公司、控股股东对上述规定和公司法原则的实质违背,是具有相应法律依据的。
——法院具备强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能力关于法院是否有能力强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问题,笔者不否认利润分配的商业判断属性,但商事裁判本身的专业性,使得法院有能力根据商事惯例确定具体利润分配数额。
路径之一,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确定税后利润后,按照《公司法》第166条按“税后利润-公司亏损-公积金”确定最高利润分配额,再参照中国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8条第5项“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规定,或者是银行的年贷款利率,来确定最低利润分配数额,再由法院结合具体案件因素,酌情确定具体分配数额。
路径之二,是法院以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为参考,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股东应分配数额。
[12]当然法院确定的可分配利润未必是商业上最合理的,不过正是其中可能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因素,会对公司利润分配形成正面导向,在公司拒不分配倾向突出情况下,通过司法裁判的导向予以纠偏。
[13]——强制利润分配纠纷案件需查明的要件事实范围及证明问题征求意见稿关于法院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被最终采纳,符合什么要件才能做出强制利润分配之判决,将是法院面对的主要问题。
要件之一,当然是公司有利润但没有进行分配。
要件之二,是公司不分配没有合理的的商业目的。
再行具体分析,要件一要多长时间没有进行分配才是符合的呢?是否可以参照公司法74条关于5年连续盈利不分红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该条针对的是异议股东的要求公司回购的规定,是在控股股东客观上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其合法期待的利益落空货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时,保证其他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
[14]而强制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股东不愿放弃股东资格,侧重于股东固有权利的保护。
规范目的不同,不能进行类推适用。
相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每年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应分配利润,那也隐含了符合上述条件股东会就可以分配了,再结合《公司法》第4、34条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那么即便公司认为基于公司经营需要不能分红,也应向股东说明,否则即使一年未分配利润也是符合第一个要件的。
第二个要件“不分配利润没有合理的的商业目的”,虽属于消极事实,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应由主张分配的股东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