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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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八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和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九条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家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超标的环境污染企业,国家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整治措施,直至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严禁污染企业非法排污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应当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环境执法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体系。

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活质量。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和管辖区域有效执行。

2. 环境保护责任2.1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环境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为环境治理承担责任。

2.2 在实际经营或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破坏环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排污、非法倾倒废物、过度捕捞等。

同时,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治。

3. 环境评估3.1 在重大工程、开发活动、污染源设施等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中,应进行环境评估。

评估结果对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2 环境评估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和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并要求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3 环境评估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决策依据的重要参考。

4. 环境监测与监管4.1 环境监测应对环境状况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监测和评估,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破坏和环境污染源。

4.2 环境监测数据应公开透明,对公众和相关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环境信息,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参考。

4.3 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确保环境保护法的有效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强化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5. 环境教育和宣传5.1 进行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境保护技能。

5.2 通过多种形式,如新闻媒体、宣传册、互联网等,加强对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推动全社会形成重视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

5.3 鼓励环境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形成合力。

6. 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6.1 对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6.2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应予以保护和奖励,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6.3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的监测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环境问题。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是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所称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相关规定,指的是环境保护法第 thirty 条所规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范围、限值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是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六条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和评价我国各类环境的质量水平的综合指标,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等重要大气污染物的限值。

第八条水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的质量指标和限值。

第九条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包括重金属元素、有机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等的质量指标和限值。

第十条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工作场所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等的限值。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活动。

第十二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且依法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关注影响大、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的环境问题。

第四章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物的排放、运移和传递进行定期、定点、定性、定量的观测和测试活动。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向公众提供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物信息。

第十六条环境监察是指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活动。

第十七条环境监察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查处违法排放、非法取水、非法建设、违法破坏生态等行为。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与目标1.1 本细则适用于本组织内所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项目和设施。

1.2 目标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本细则,确保环境保护得到有效实施,促进可持续发展,降低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2.1 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确保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2 定期组织污染物排放检测和评估,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2.3 鼓励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产生。

三、安全设备与装备3.1 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安全设备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定期对环保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效能和可靠性。

3.3 加强对环保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安全检查与监测4.1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与监测机制,定期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检查和监测。

4.2 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3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预防重大环保事故的发生。

五、资源节约与利用5.1 优化资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2 鼓励使用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资源的依赖。

5.3 推广循环经济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六、水资源管理6.1 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2 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6.3 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生态环境。

七、资源循环利用7.1 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

7.2 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置。

7.3 鼓励使用再生产品和循环利用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八、法律法规遵守8.1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8.2 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公司环保工作的合规性。

8.3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和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九、监管与执法措施9.1 建立健全内部环保监管体系,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环境保护,包括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进展。

第五条倡导绿色生产,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二章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第六条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应当构建从源头控制到整体预防、从系统规划到技术支撑、从应急处置到后续监测的体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应急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环境风险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环境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第十条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环境风险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风险,减少损害。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环境风险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建立健全超标排放监管机制,对超标排放实施严格处罚。

第十四条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应用。

第十五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第十六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坚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与的住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07•【字号】•【施行日期】1986.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污染以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造成对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的危害,及其引起的各种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预审并签署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内容提要》的要求编写;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街道、农工商和个体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填写。

其中,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国家环境保护局下放的审批权限除外)。

属于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西安市可审批所辖范围内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同时抄送地(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属于地(市)计划部门审批计划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批省环境保护局备案;乡镇、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和个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共5篇)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共5篇)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铁十一局集团沪宁城际铁路工程站前Ⅵ标目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 编制依据…………………………………………………2 环境保护目标……………………………………………2 环保管理具体要求………………………………………2 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4 施工环境污染的防治……………………………………4 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5 责任追究…………………………………………………6 环境保护措施……………………………………………7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目标………………………………7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与保证体系…………7 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8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9 施工水土保持措施………………………………………12 中铁十一局集团沪宁城际铁路工程站前Ⅵ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编制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上海铁路局、沪宁城际铁路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为防止施工生产和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2、企业、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3、提倡文明施工,施工中不扰民,工地所用物资摆放整齐,环境卫生符合要求。

4、项目部全体职工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环境保护目标我单位将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施工扬尘、有毒有害气体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国家或工程所在地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施工污水排放控制在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环境敏感地区施工场界噪声达标排放,消除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2024年环保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环保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环保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前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四条污染物排放控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第五条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六条环境监测与信息披露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排放的污染物、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进行自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第三章生态保护第七条生态保护和修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保障生态安全。

第八条生态功能区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区域实施保护,确保其生态功能不受损害。

第九条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猎杀、买卖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

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章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条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废弃物分类与回收国家实行废弃物分类制度。

各类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节能减排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等内容。

第三条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价,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配合关系,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领导和指导,完善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确定实施措施,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定期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促进环境污染治理。

第十条加强环境风险评估,提前预警,加强应对措施,防止环境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第十二条鼓励和推动环保产业和绿色发展,加大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进行污染和破坏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第三章环境监测和评价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在监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加强环境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确保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第十六条根据环境监测结果,评估环境状况,分析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强调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分清主体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各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价,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第十条建设项目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设立污染治理设施,并加强其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适时修复,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污染。

第四章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管控,推动环境管理工作的协同和协调。

第五条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实施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六条建立健全全面、准确、连续的环境监测体系,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噪声环境监测、固体废物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等。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预警信息,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

第八条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平台,便于各级政府和公众获取环境数据。

第九条对于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监测措施,督促其治理和改善,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环境评估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程序,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政策和规划进行评估,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增加各方参与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建立灾害防控机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污染物管控第十四条加强对污染源的管控,建立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台账,推动企事业单位实施减排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罚款,并督促其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增加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处置机制,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是根据环境保护法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措施。

环保法实施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明确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标准,例如空气质量、水质标准等。

2. 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政策、法规的环境影响评价。

3. 环境监测和监管:规定环境监测的内容、方法和频率,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4. 污染防治和治理:规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

5. 环境修复和恢复:明确对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恢复要求和程序。

6. 环境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程序,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7.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规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方式和途径,以及相关环境信息的公开方式和范围。

8. 环境保护责任:明确责任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企业、政府、公民等。

9. 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和标准。

10. 监督和执法:明确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环保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可以进一步明确环保法的具体实施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环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环保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环保管理应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坚持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动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第四条确保环境质量,大力推动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降低各类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减少水体和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系统。

第五条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监测机制,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损害。

第六条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绿色生产方式,降低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七条加大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八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管理责任,加强对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推动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做好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督察力度,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布不良环境记录,形成企事业单位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氛围。

第四章促进节能减排第十二条加强对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管理,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第十三条推广绿色交通,优化交通体系,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第十四条鼓励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管理,减少水污染。

第十五条加大对工农业污染治理的投入,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第五章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第十六条加强废物的分类和回收利用管理,建立健全废物处理和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七条鼓励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产品的绿色设计和绿色再制造。

第十八条优化能源结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4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4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治理与修复相结合,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加强信息公开,促进各方参与,形成全民共治的局面。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四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及时预警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扩散。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工业企业锅炉脱硫、脱硝和烟尘治理,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大气质量。

第六条强化水污染防治,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农村水污染治理,推广节水技术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安全处置。

第八条增强生态系统保护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强化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打击和追责,推进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三章水土保持第九条加强水土保持规划和管理,制定并落实区域、流域和县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土壤保护和防沙治沙工作。

第十条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广节水农业技术,提高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山区水土保持管理,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工作,加强山洪灾害防治,保护山地水源和土壤资源。

第十二条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组织和保障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完善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第二条在本单位范围内,所有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该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础,依法管理,全面推进。

第四条本范本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五条本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环境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定和工作计划;2. 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3. 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环境保护工作;4. 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5.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各类污染排放。

对污染源,要制定准入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合理布置环境监测设备,做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环境保护检查与评估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违法与处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单位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

第六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五条本单位将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

第十六条本单位将鼓励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提供支持和资助。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由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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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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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黎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细则驻地办各办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效保护沿线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减少水土流失,制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阳黎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效保护阳黎高速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减少水土流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驻地办根据《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结合所辖管段的实际情况,制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项目环境保护的主要范围包括全线主体工程占地(含路面、路基边坡、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交通安全设施等)、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取土场、弃渣场等建设环境。

第三条环境保护理念:珍爱环境,文明施工,最小破坏、最大恢复,不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目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声环境、生态环境、水环境、环境空气等环境保护指标达标。

第六条所有从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建管处成立环境保护管理领导组,全面负责阳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组长:建管处处长常务副组长:建管处分管环境保护副处长副组长:建管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成员:建管处工程管理科、指挥部技术部、业主代表办等部门负责人领导组下设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环境保护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工程管理科,主任由工程管理科科长兼任。

第八条领导组管理职责(一)负责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等,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确定环境保护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二)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作,考核环境保护工程落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做好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等。

第九条监理单位监理职责(一)负责按照监理规范、项目环境管理目标和建管处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环境保护监理细则。

(二)负责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负责监理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及时向建管处、指挥部汇报施工环境管理现状,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五)负责及时制止违反环境法规等给环境造成污染或后患的一切行为,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职责(一)负责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施工和保护并重”的方针,制定本标段的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及相关制度等。

(二)负责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文件及建管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编制本标段的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报驻地办审核、总监办审批后实施。

(三)负责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接受地方行政机关和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督检查等,各项环境指标达到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组织机构,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措施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方案要纳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其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挡设计;现场工程标牌的设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化场地、道路等设计;现场污水处理及排放设计;粉尘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和周围建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消防设施;保健急救措施;集体食物中毒、发生传染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布置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对规划不合理、设计不达标、标识不明晰的监理工程师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环保、合理、适用”的原则规划取土场、弃土场、工区、预制厂等临时建设用地,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对隧道工程、路基工程、桥梁工程、路面工程、生活区等方面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活动、污水、废弃物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重大环境因素,编制及完善《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1) 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2)制定各项管理措施(3)培训与教育(4)制定应急预案(5)加强现场监督检查(6)制定过程控制措施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料场不宜设在沿线河边,选址要隐蔽,尽量不占用自然植被、自然环境好的地方,并要易于恢复;远离饮用水源地、水井、河、渠、池塘等地表水体。

混凝土拌和场、预制场、机械加工点均宜远离居民集中点。

砼搅拌站、堆料场、材料加工场应设在居民区的下风向。

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适当的防范和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管理,尽最大可能保护红线外施工沿线的地表植被、土地和沿线生态环境。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施工场地、弃渣场尽量占用荒山、荒地,不占、少占良田。

必须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应在开工前场地清理时,将表层耕作土(熟土)收集堆放,收集表土厚度参照耕作层厚度,以备施工结束后复耕或恢复植被使用。

在施工结束后应清除表面施工残留物和硬化层,松土后覆盖施工前收集的表层种植土,恢复其为耕地。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严格要求。

规范操作。

禁止超范围破坏施工界线外的植被,确有必要时应取得所有者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

明确保护目标和保护范围,最大程度地避免对周围植被和土地资源的破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避免机械设备碾压农田、破坏林地和地表植被,应对机械、车辆行使车道及范围做标识和划定,禁止车辆随意在划定范围外、有地上覆盖物的地面穿行。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应以浅眼小炮为主,以保持山体、岩体的稳定性,减少土、石、渣对山坡原有植被的破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工地排水和各工点、驻地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工程中有效运行。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饮用水源、养殖水体、农田灌溉水体。

粪便、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收集处理,清液鼓励还田,底泥定期抽运。

食堂污水应先经过隔油弛隔油除渣,然后排入化粪池处理。

清洗器具的含油废水应通过沉淀池回收处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加强生态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施工人员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肃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员或单位。

切实做好各个不良地质路段的防治工作,采取措施预防不良地质灾害的发生。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危机处理计划,要求措施得力,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章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措施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全线设临时排水沟、沉淀池等,各种措施相互连接、配套使用,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尽量避免工程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有一定汇水面积的路堑,开挖前先在挖方坡顶按设计要求挖设截水沟,铺砌防护,把水流集中引出路基以外,施工时由上到下,逐级开挖,开挖一级防护一级。

并应尽快砌筑护坡、排水沟、急流槽等设施,以防止坡面崩塌。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注意永久防护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相补充,综合防治路基、路面施工阶段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路堤填筑前先挖排水沟,路基(特别是高填深挖路段)施工中,在路肩外侧边坡顶设置防水下泄的堰作为临时性防护,并沿路线纵向一定距离在路基边坡上设置一条临时排水沟,以排泄路面上的集中汇流。

并结合地形和汇水面积在排水沟出IZ/处设沉沙池或l艋时沉淀池,使雨水在池中减缓下沉。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雨季施工应做好骑、排水工作。

雨季来临前尽早疏通工地附近沟渠,以方便暴雨来临时及时排洪、排涝。

不良地质地段路基施工尽量避开雨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桥涵施工中需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防止泥土、石块阻塞河流、水渠或灌溉排水系统。

确保防洪排涝的安全,尽量减少对农田灌溉和水利设施的干扰。

桥梁附近的施工营地或施工现场应尽量远离水体。

严禁生活污水、粪便和施工废水排入水体。

第二十七施工单位应选择枯水期进行桥涵基础施工,尽量避开雨季、汛期;涵洞出路基后与附近沟道、河流顺连,防止冲刷下游农田、道路等。

第二十八条桥梁施工期必须加强管理,禁止生活垃圾和油污染物进入水体或洒落入河床。

桥梁下部构造及防护基础工程的实施避开雨季,从基坑开挖的钻渣应运至陆上处置,禁止随意弃于河道及河滩地。

在桥梁施工区开挖三级沉淀池,将钻渣及泥浆排入沉淀池沉淀后晾晒,沉淀池规格为5m×5m×4m(长X宽×深),晾晒后的钻渣能利用的尽量利用,不能利用的运至陆上处置,严禁直接排入水体。

桥梁施工结束后将河床恢复原貌,防止河床变形或造成新的冲刷。

第二十九条施工期应做好工程机械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施工机械严格检查,防止油料泄漏污染水体。

所有机械设备的各类废油料及润滑油等全部分类回收并存储,揩擦有油污的固体废弃物等不得随地乱扔,应集中填埋。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农业灌溉涵渠施工时,尽量赶在农灌淡季抓紧施工,如确需在农灌季节施工需以临时过渡措施辅助,不能对农业灌溉产生干扰;现有灌区被施工占用的,施工单位需恢复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或铺设水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桥梁基础施工应选用先进工艺,减少挖出的泥、石、钻孔泥浆等对附近水体的污染;桥梁施工中挖出的污泥、渣土不得直接抛入沿线水体或乱丢乱堆,应选择不影响行洪和沿线、沿岸景观的弃渣场堆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河道、河岸、水体的影响;及时疏通河道和沟渠,确保汛期及时排洪排涝。

第三十二条隧道开挖土石方尽量用做路基填料,多余部分全部运至弃渣场,并做好支挡、复垦及绿化。

施工时注意保护隧道口和桥跨下的自然植被,施工后清理废弃物,减少人为活动的痕迹,尽早恢复自然景观。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取土前先将地表0.3m耕植土集中堆放,然后取下部土石料作为路基填料。

取土完毕后,先铺设0.3m耕植土,在设计高程处修截水沟和排水沟,以减少取土过程中雨水对取土场的冲刷,减少水土流失。

第三十四条合理选择弃渣场,按照规范弃渣、弃土。

(一)弃渣场的选址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得超出设计规模增加用地数量。

(二)在选择弃渣场地时,必须考虑地质状况是否可行,是否会因弃渣诱发各种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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