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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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国际法: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从领海基线算起不 超过24海里
专属 经济 区
沿海国对此海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的 主权权利,并对此海域内的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和 海洋环境保护享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此海域享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从领海基线晨起不 超过200海里
大陆 架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享有勘探与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建造 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 它们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 空享有航行和飞越的权利以及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自由。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 的资源,其他国家的船舶(有时还包括飞机)在群岛水域享有 群岛海道通过权和无害通过权。
从海陆交界线至群 岛基线
毗连 区
沿海国享有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在毗连区内, 其他国家在尊重沿海国有关管制权下享有类似在他国专属经济 区或公海上的权利(取决于沿海国是否宣布了专属经济区)。
为沿海国陆地领土 全部延伸,从领海 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200海里, 但不得超过350海 里或2500-100
公海
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6项 自由。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提出主权要求,在公海上航行的船 舶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各国有为惩罚公海上的犯罪和保护海洋 环境进行合作的义务。
是指国家专属经济 区、领海、内水和 群岛国群岛水域以 外的所有海域
国际 海底 区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主 张主权权利。“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并专门用于和平的目的。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国际法八大海域是指国际法上规定的八个特殊海域,它们分别是领海、内水、连带区、排他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

下面将对这八个海域进行详细介绍。

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陆地边界起算向外延伸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通常为12海里。

领海内的国家享有主权,有权对外国船只和飞机实施管辖,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

内水是指沿海国家的领土范围内的水域,包括内河、湖泊和一些固有的水域。

内水完全属于沿海国家的主权范围,沿海国家可以对内水的利用和管理行使绝对权力。

连带区是指毗连两个或多个国家领海的海域,它是领海的外延。

连带区的划定需要通过国际协议来确定,毗连国家可以在此区域内共同行使主权和管辖权。

排他经济区(EEZ)是指沿海国家在领海以外,可依照国际法自主决定和管理的海域。

它延伸到邻近的大洋中,通常为200海里。

沿海国家在EEZ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包括开发和管理海洋资源等。

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出来的海底地质结构,包括陆坡、大陆架坡等。

根据国际法,大陆架是沿海国家的自然延伸,沿海国家对其拥有主权和主权权利。

高海洋是指大陆架以外、深海中属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范围的海域。

高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在高海洋进行科学研究、航行和渔业等活动。

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范围的海域,是国际社会共同拥有和管理的海域。

公海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航行、进行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等。

国际海底区是指大洋深处的海底区域,属于国际社会共同管理和利用的区域。

国际海底区的管理和探索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进行,以确保海底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总结来说,国际法八大海域是国际法上对海洋划分的重要概念,包括领海、内水、连带区、排他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

每个海域都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规定,对于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海洋利益保护和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和利用这些海域,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平稳定的海洋秩序。

国际公法海洋海域的划分

国际公法海洋海域的划分

国际公法海洋海域的划分
国际公法对海洋海域的划分主要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

UNCLOS规定了海洋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海域。

1. 海洋领土:指沿海国家从其陆地向外延伸12海里的部分,该部分归该国主权管辖。

2.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家从其海岸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的部分,该部分内的自然资源及其开发权归该国所有,但其他国家有权在该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和渔业活动等非经济性活动。

3. 大陆架:指沿海国家领土延伸至海底的延伸部分,包括该国领海以外水深不超过200米的海域和该国领海以外水深超过200米但距离海岸线不超过350海里的海域。

该部分内的自然资源及其开发权归该国所有。

4. 公海:指距离任何沿海国家12海里以上的海域。

公海为国际空间,除了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外,任何国家都没有领土主权和管辖权。

UNCLOS对海洋海域的划分是为了平衡沿海国家的主权要求和全球共同利益,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和和平稳定。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海洋指地球表面为海水覆盖的部分,其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

海洋蕴含着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和矿物;海洋又是联系各国的纽带。

迄今为止,各国主要的航行和运输还是在海洋上进行。

因此,海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关系密切。

人们在海洋上的一切活动,必须由一定的法律规则来调整。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署的《海洋法公约》,就是调整海洋上的国际关系的最权威的法律。

该公约已经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该公约把海洋划分成8个区域,即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本文仅就海洋的这8个区域及法律地位作一简单介绍。

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例如我国的领海宽度就规定为12海里。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近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我国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为移民、海关、卫生、缉私等而行使一定的管辖权。

为了执行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犯者行使紧追权。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领接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的雏形,最初是由智利在1946年提出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根据海洋法,国际海域被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开放海域和高海洋。

其中,领海是指一个国家领土所延伸的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毗连于
领土的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可以对其延伸至200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经济利益的海域;大陆架是指海洋上与大陆相连的地质构造和沉积盖层,以及位于该地质构造和沉积盖层下方的地壳;开放海域是指位于以上海域之外的海域;高海洋是指位于深海之中被认为属于所有国家的海域。

2. 根据水文学,海洋被划分为浅海、中深海和深海。

浅海是指海底深度小于200米的海域;中深海是指海底深度在200-
2000米之间的海域;深海是指海底深度大于2000米的海域。

3. 根据地理位置,海洋被划分为北极海域、南极海域、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和北冰洋等等。

4. 根据生物学,海洋被划分为沿海海域、礁区、潮间带、低潜流区、深海、极地海域等等。

5. 根据海洋资源,海洋被划分为渔业海域、石油海域、稀土海域、矿产资源海域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以下简称“海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确立了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基本制度,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保障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洋法设定了中国对海洋权益的主张和管理原则。

其中包括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海洋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海洋法将中国的海洋领土划分为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高海洋,规定了各个海域的界限和管理权。

同时,对于外国船舶的进入和通过中国海域以及外国在中国海洋领土的开展活动也做出了规定。

海洋法强调中国作为一个沿海国家,有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并要求海洋活动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海洋法》确立了中国的海洋管理原则和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为中国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相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很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当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截至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一、内海及相关制度(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能够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择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海洋法

海洋法
②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进入。
领土
①沿海国对领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
②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非领土;
沿海国根据本国法律划定。
非领土;
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特点:1)资源型;
2)排他性;
非领土;
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沿海国权利
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①扰乱港口安宁;
海洋法
内海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范围
基线以内的海域
基线以外≤12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范围:①从基线起,不够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②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排他的主权;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概念
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两种情形:(1)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2)仅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规则
(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2)无害通过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3)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5)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22.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
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
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处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国际法中认可的八大海域是指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确定的特定海域,其中包括领海、内水、公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间地带、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海洋。

这些海域在国际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规定。

接下来将逐一介绍这八大海域。

首先,领海是位于一个国家海岸线以外,但从海岸线以内的基线延长12海里的海域。

领海享有国家主权,该国有权在其领海内行使统治权、相关权利和管辖权。

任何其他国家必须获得该国的事前许可才能进入其领海。

内水是指远离海岸线以外、紧邻一个国家陆地边界并受该国主权管辖的海域。

类似于领海,内水也是该国的领土和统治权的一部分,其他国家需事先获得该国的许可才能进入。

公海是位于国际领海以外的海域,它是所有国家都能自由使用、航行和科学研究的区域。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范畴。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的200海里的海域。

在该区域内,该国有权开展、管理和保护经济资源,包括渔业、矿床和能源等。

其他国家可以在该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经济活动中享有特定权利。

大陆架是从一个国家的大陆边缘沿大陆坡边界延伸至200海里的海底区域。

国家拥有大陆架上和大陆坡下的资源开发权。

各国可以根据地理和地质规律划定大陆架的边界。

中间地带是指由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之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

该区域被视为国际共同利益区,其中的资源开发必须与相邻国家进行协商和合作。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底及其下部。

这片海底区域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管理和保护。

国际海底法公约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和管理。

南极海洋是指南极洲周围的海域,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

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和环境保护协议,南极海洋享有特殊保护,并禁止进行矿产开发。

总结起来,国际法中的八大海域包括领海、内水、公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间地带、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海洋。

这些海域在国际海洋法公约中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

各种海域法律制度小结

各种海域法律制度小结

各种海域法律制度小结法学0903 王礼尧09261066 老师上课将此章内容分为十节课,通过学习,我认为可将这些制度按照其相互关系重新将这章分为5大类。

国家管辖海域的划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海底区域、群岛水域等部分。

就水域而言,国家管辖海域指内海、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在群岛国,还有其群岛水域。

一、内海及其法律制度内海是内水中的海洋部分,即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海域。

它包括:(1)一国的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2)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3)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内海与一国陆地国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海航行,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将构成对沿海国领上主权的侵犯。

但是,对于遇难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一般应允许其驶人内海而无需事先请示许可。

此类外国船舶亦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章,不得从事贸易、捕鱼及其他可能侵害沿海国利益的活动。

有关内海的法律规章由沿海国自行颁布执行。

二、领海、毗连区及其法律制度(1)领海及其法律制度。

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是及于群岛水域的外领接的一带海域。

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海享有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下层土。

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海洋法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规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这是领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具体来说,领海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国家在领海内行使主权。

除有关航行制度的限制外,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如国家对本国领陆一样。

主要是:从事开发和利用领海内一切资源,包括水域、海床和底土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排他权;沿岸航运或称沿岸贸易权;国防保卫权等。

专题四 海洋法

专题四 海洋法


过境通行制与“无害通过”的区别
1、主体不同:过境通行制(一切船舶、飞 机),无害通过制(民用船舶) 2、航道不同:过境通行制(群岛国指定航 道),无害通过制(国际航运航道)
小思考:
日本是否拥有群岛水域?
第七节 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 的地位
(1)不偏离海岸的一般走向(general direction) (2)基线内的海域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 (3)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我国的领海基线
采取直线基线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第二节 基 线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三)国际法的解决原则 (1)公平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遵循的基 本原则。任何其他划界原则和方法,只有符合公 平原则才能适用。 (2)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基础, 对东海岸划界将起着主导作用,为东海大陆架扩 展到冲绳海槽提供法律依据。 (3)等距离中间线不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则。 等距离方法不适用于东海大陆架划界。 (4)成比例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个重 要因素。中国应当拥有同自己的海岸线成适当比 例的大陆架区域。 (5)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与日本岛架的天然 分界线。
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 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 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直线基线划法的限制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划定的原 则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二、群岛基线
第三节 内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港口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海洋指地球表面为海水覆盖的部分,其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

海洋蕴含着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和矿物;海洋又是联系各国的纽带。

迄今为止,各国主要的航行和运输还是在海洋上进行。

因此,海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关系密切。

人们在海洋上的一切活动,必须由一定的法律规则来调整。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署的《海洋法公约》,就是调整海洋上的国际关系的最权威的法律。

该公约已经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该公约把海洋划分成8个区域,即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本文仅就海洋的这8个区域及法律地位作一简单介绍。

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例如我国的领海宽度就规定为12海里。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近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我国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为移民、海关、卫生、缉私等而行使一定的管辖权。

为了执行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犯者行使紧追权。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领接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的雏形,最初是由智利在1946年提出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国际法海洋水域划分

国际法海洋水域划分

国际法中关于海洋水域划分的主要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所确立的。

以下是UNCLOS中关于海洋水域划分的几个重要原则:领海(Territorial Sea):每个沿海国家都有权在其领土边界以外设立12海里宽的领海。

在领海范围内,沿海国家可以行使主权,并对该区域内的航行、飞越、渔业等活动施加管辖。

排他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每个沿海国家可以根据自身陆地领土确定200海里宽的排他经济区。

在EEZ内,沿海国家享有资源开发和管理的专属权利,包括渔业、油气开采、能源开发等。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每个沿海国家根据大陆边缘确定其大陆架的边界。

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到陆坡或者大陆边缘外延的海底地质构造,其上的天然资源归沿海国家所有。

国际公海(High Seas):UNCLOS将未被任何国家主张主权的海域划为国际公海。

国际公海属于全人类共同享有,任何国家都有权自由航行、飞越、科研和渔业等活动。

大洋资源开发区(Area):UNCLOS设立了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简称ISA),负责管理大洋资源开发区,包括深海底矿产资源的探索、开采和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UNCLOS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划界原则,例如邻接国之间的划界、河口、群岛等。

此外,一些地区可能存在争议或未解决的海洋边界问题,需要通过谈判、仲裁或国际法庭来解决。

海洋水域划分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具体的划界问题和原则会因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海洋法公约》下九大海域的资源和通行制度分析

《海洋法公约》下九大海域的资源和通行制度分析
张 弦
( 1 1 0 0 3 6 辽宁 大学 辽宁 沈阳)
摘 要 :科 技 的 发 展使 得 国家 之 间 的 距 离在 不 断 缩 小 ,带 来 贸 易和 交流 便 利 的同 时 ,也 出现 了新 的问题 ,其 中就 包 括 关 于海 域 的 纠纷 。 《 海 洋 公 约 》是 国际 上解 决 海 域 资 源分 配和 通 行 制 度 的基本 规 范 ,更是 维 护 海 洋领 域 稳 定 秩序 的必 要 保证 。 本 文 主要对 《 海洋 法公 约 》 下 九大 海域 资源 和通 行制度 进 行分 析 。 关 键词 :海洋 法公 约 ;海域 资源 ;海域 通行 制 度 根据 1 9 8 2年 《 海 洋法 公 约 》的 规定 ,海 洋 上 区域 在法 律 上 分 为 九种 , 分别 是 内海 ( 含港 口 ) 、领海 、毗连 区 、 专 属经 济 区 、 公海 、 大 陆架 、 国际海 底 区域 、 群 岛水 域及 用于 国际航 行 的海 峡 。 在 了解 这些 区域 的资源 和通行 制度 之前 , 需 要先 了解 一个 概念 , 领海 基 线 ,它 是 划 分 和 确 定 内海 、领海 、毗 连 区 、大 陆 架 、专 属经 济 区的起算 线 ,包 括正 常基 线和 直线 基线 两种 。 内 海 基线 以 内的海 域被 称为 是 内海 ,在实践 中主要 包括 内陆 海 、 内海 湾 、 内海 峡等 处在 领海 基线 以内的海 域 。 根据 《 海洋 法公 约 》 的规 定 ,内海 是 一 个 国 家领 土 的 组 成部 分 ,因此 国家 对 内海 有 完全 的主 权 , 自然 ,内海 的资 源 也 完全 属 于 主权 国家 ,内海 的 通行 权也 与 主权 国领 土的通 行权 相 同 。 二 、领海 领海 基 线 以外 ,距 离 领海 基 线不 超 过 1 2 海里 的部 分 ,属 于 领海 。同样 的 ,领海 也是 一个 国家 领土 的重 要组 成本 分 ,因此 , 不 管 其水 体 、水域 上 空 、还是 水 域 下底 土部 分 ,都 完 全 由主 权 国控制 , 但是领海部分 ,则专指其水体部分 。在海域资源方面 , 领海 的海 域 资源 所有 与 内海 的海域 资源 所有 相 同 , 《 海 洋法 公约 》 规定 ,领海在主权 国的主权支配之下 ,其海域资源完全属于主 权 国家享有 。在通行制度方面,领海的通行制度与内海的通行 制 度 则 存 在着 差 别 ,内海 是 完 全 的 主权 国 家控 制 ,而 领 海 的 主 权 国通行管理则要受到无害通过制度 的限制 ,即外国船舶如果 不 损 害 沿 海 国 的稳 定秩 序 、国 土安 全 ,则 可 以不 经过 沿 海 国的 同意 而直 接经 过其 领海 。 三 、 毗 连 区 为 了最 大 限 度 的维 护 沿 海 国 家 的安 全 ,减 少 沿 海 国受 到 侵 害后的损失, 特别是在海关、 财政 、 移民、 卫生方面的保护 ,《 海 洋法 公 约 》中规 定 了 毗连 区 ,领海 基 线起 至 1 2 海 里处 属 于领 海 范 围 ,领 海 范 围之 外 不超 过 1 2海 里 的 区域 ,则 属于海 域 中的毗 连 区 。毗 邻 区不 同于 内海 和领 海 ,它并 不 在 一个 国家 的 主权 范 围 内 ,所 以 沿海 国家 不 能对 毗连 区 行使 主权 ,关 于 毗 连海 域 内 的 资源所 有 , 并 不能 完全 确定 , 主要 取决 于毗 连 区所依 附 的海域 , 毗 连 区海 域 是 否在 一 个 国家 的专 属 经 济 区 内决 定 了 毗连 区 海域 的 资 源是 否 属 于一 个 国家 所 有 。 由于 沿海 国不 能 在 毗连 区 内行 驶 主权 , 所 以毗 连区海 域 内任何 国家 的船舶 是可 以 自由通 行 的 , 唯 一 的差别 就是 在毗 连 区 内, 沿海 国可 以针对海 关 、 财政、 移民、 卫 生方 面 的管制 权行 驶 紧追权 。 四、专属 经济区 根据 《 海 洋法 公 约 》的 规定 ,沿 海 基 线 起不 超 过 2 0 0海 里 的海 域 ,除 了领 海 之外 的 区域 ,沿 海 国可 以 自主 决 定 是否 宣 布 其 为专属经济区,由此可见 ,如果有专属经济区,那么毗连 区 会 在专 属 经 济 区范 围之 内, 同时 ,各 国的 专 属经 济 区 很有 能 重 叠 。在 海 域 资 源利 用 方 面 ,专 属 经 济 区 内 ,沿海 国对 资 源 的利 用具有排他性 ,即 自然资源的开发 ,沿海 国可以独占,沿海国 可 以在专 属 经济 区 内进行 资源 和能 源 的开发 , 同 时也可 以建 造 、 使 用 人 工 岛 屿 ;在海 域 通 行 方 面 ,专 属经 济 区海 域 内 ,其 他 国 家享有完全 的航行和通行 自由,当然 ,通行不能干涉到沿海国 海 域资 源 的利 用 。

第五章海洋法

第五章海洋法
2.沿海国的主权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外国船舶 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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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在领海中的管辖权
外国军舰、政府船舶 享有完全的管辖豁免
外国船舶
外国商船
刑事管辖权 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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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军舰和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第34条:本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
结论:外国军舰和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并不意 味着可以无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造成损害的, 要承担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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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管辖权(第27条)
解决的问题:在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期间,如船上发生刑 事案件,沿海国可否逮捕与该案件有关的人员或进行调查?
1.在船舶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情形下, 可在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并采取步骤; 2.在船舶仅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而通 过领海的情形下,沿海国不得逮捕或进 行有关的调查,除非: 3.如果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 领海而不驶入内水,如果有关犯罪行为 发生在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沿海国不得 在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所 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 关的调查。
海洋法概述
海洋法
各海域的划分及法律制度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划界争端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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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海洋法律地位的变化
共有物
垄断海洋 海洋自由论 沿海国管辖范
围内水域与管辖范围外水域
3.一艘荷兰货轮从荷兰某港口运送一批货物至日本 横滨港, 途径中国领海时,不慎与一艘日本货轮相撞。问:中国有关 港口当局可否根据日本货轮的请求对荷兰货轮进行扣押?

海洋公约法

海洋公约法

海洋公约法海洋公约法(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海洋事务的法律文件,于1982年12月10日在蒙特雷正式签署,1984年11月16日起生效。

UNCLOS共包含320条和九个附件,对海洋事务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规范,其中包括海洋界限、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UNCLOS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确立了国家领土的海洋界限,明确了国家对于自己领土和管辖范围内的海洋资源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根据UNCLOS规定,每个国家都有一个排他性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该区域从该国陆地或者内水的基线延伸到海洋上的200海里。

在其EEZ内,国家享有经济权益,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如渔业、能源资源等。

此外,UNCLOS还规定了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了地区和平与稳定。

其次,UNCLOS强调了航行自由的原则。

根据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均有权在高海洋自由航行,包括船只、飞机和海底电缆的自由通行权。

这意味着国家不能无故停止他国船只自由航行的权利,也不能无故制定歧视性的航行限制规则。

这个原则对于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稳定,促进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UNCLOS还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鉴于海洋环境日益恶化和海洋生物资源持续减少的现状,UNCLOS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保护和恢复海洋环境。

公约强调了预防污染、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科学研究合作等多个方面的原则,为国际社会形成对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共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UNCLOS为世界海洋事务提供了可行的框架和准则,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公约的规定必须得到各国自觉遵守,才能真正发挥效力。

然而,有些国家在实践中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单边行为违反公约规定,例如无理取闹占领其他国家的岛屿。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海域划分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海域划分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海域划分近几年,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使海洋受到了严重污染,海洋资源的消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巨大,因此,对海域划分的管理和保护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1982年,联合国大会隆重召开,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海域划分的范围,以及各国在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有效管理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的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促进全球海洋的平衡发展。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规定,国际海域分为内陆海域、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离岸海域等几类。

各国在内陆海域内,认可其具有完全的主权,可以发布法律规范管理,可以控制和利用海洋资源;而其他陆地国家享有有限权利,只能征求有关国家同意后设立海洋行政机构,只能在海洋边缘活动,并依据相互协议参与海洋的经济开发。

同时,联合国海洋公约法规定,毗连区出海边界是以当事国的控制力为标准,往往应由当事国在该国的控制力范围内进行定义,但不得超出其国内沿海的领海宽度。

离岸海域的划定通常是以正规的国际法程序进行的,特别是对于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离岸海域,一般都采用以谅解备忘录形式进行,书面内容要清楚,明确限定两国承认的离岸海域的界限。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在划分国际海域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各国在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最多,而离岸海域的权利最少,但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各国应该具有相同的海洋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维护海洋权利自由,尊重和保护各国在海域中的权利,保护国家的海洋资源,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海洋环境的保护。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在全球海洋的管理和保护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涵盖的海域划分范围、权利和义务内容等,将极大的有效促进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际海洋安全。

因此,各国应遵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严格控制海域划分,有效地管理海洋资源,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全球海洋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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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海峡主要适用过境通行制度,有的则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但不得彫响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和沿海国的有关权利。
从领海基线算起不 超过24海里
专属 经济 区
沿海国对此海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的 主权权利,并对此海域内的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和 海洋环境保护享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此海域享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超过200海里
大陆 架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享有勘探与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建造 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 它们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 空享有航行和飞越的权利以及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自由。
是指国家专属经济 区、领海、内水和 群岛国群岛水域以 外的所有海域
国际 海底 区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主 张主权权利。“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并专门用于和平的目的。
“区域”资源开发实行平行开发制度。
是指各国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外 部界限以外的深海 洋底及英底土
用于 国际 航行 的海 峡
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法律地位及范用一一两股方向相反的力量拔河比赛的结果:
领土(领海)主权一中间地带一 海自由(共同利益+公共利益)
名称
法律地位
范围
内水
构成沿海国领上的组成部分,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外国船 舶和飞机非经允许不得进入。但有例外情形。
海岸线至领海基线
领海
为沿海国领上的组成部分,沿海国享有主权,而且及于领海的 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从领海基线算起不
超过12海里
群岛 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上及其中 的资源,貝他国家的船舶(有时还包括飞机)在群岛水域享有 群岛海道通过权和无害通过权。
从海陆交界线至Βιβλιοθήκη 岛基线毗连 区沿海国享有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上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在毗连区内, 英他国家在尊重沿海国有关管制权下享有类似在他国专属经济 区或公海上的权利(取决于沿海国是否宣布了专属经济区)。
为沿海国陆地领上 全部延伸,从领海 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200海里, 但不得超过350海
里或2500-100
公海
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6项 自由。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提出主权要求,在公海上航行的船 舶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各国有为惩罚公海上的犯罪和保护海洋 环境进行合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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