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020年版)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4号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已于2020年10月11日起正式施行。
为做好制度衔接,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能源局2020年10月13日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0号5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8〕68号——结束——。
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020年版)
3
序 原实施 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审批标准
工作流程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工作进度安排
1.在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中确定全国煤炭建设规模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 总量,及时掌握省级政府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实行煤
6
1.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
国家规划矿区 内新增年生产 煤炭司 能力低于120万 吨(不含)的 煤矿项目核准
。
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 有关工作的通知》,适时对电力项目优选办法(包括优
督。
选流程、评选标准、评分细则等)的制定、项目优选情
1.纳入国家规划(背压机组除 外)。
2.公示项目优选结 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
况和优选结果以及研究采纳有关公示意见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4
电力司
热电站项目核 准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通过国土预审。 4.出具热电联产规划。 5.取得环保、节能、社会稳定 、文物、军事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
按照《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 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的实 施方案》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 业总体布局方案》的要求开展 工作。
2
序 原实施 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审批标准Biblioteka 工作流程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工作进度安排
1.纳入国家规划。
1.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明确各地火电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各地根据国家下达 建设规模和布局原则。
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
管。
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
4.监管机构公开受理有关投
由。
诉。
5
序 原实施 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审批标准
工作流程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引言节能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减少能源消耗不仅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还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能源成本。
为了促进节能,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节能审查制度。
然而,在实施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事中监管存在的问题1.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在某些地区,由于缺乏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节能审查事中监管工作,导致该工作无人负责或责任不明确。
这使得企业可以轻易规避审查,从而影响到整个节能工作的推进。
2. 审查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于节能审查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混乱和不公平现象。
有些企业可能会利用这种差异来逃避审查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3. 监管手段单一目前,大多数地区的节能审查事中监管主要依赖于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核,这种监管手段的单一性导致了很多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来规避审查,而监管部门则很难发现。
三、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1. 监管周期过长在一些地区,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或人力资源不足,导致事后监管的周期过长。
这使得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从而影响到节能工作的效果。
2. 处罚力度不够在一些地区,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较轻,甚至没有有效制约措施。
这使得一些企业敢于违规行为,并且不担心受到惩罚,从而进一步影响了节能工作的推进。
3. 监管信息共享不畅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无法及时获取到相关企业的信息。
这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的节能情况,并且难以发现潜在的问题。
四、对策1.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政府应当成立专门负责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的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这样可以确保监管工作有人负责,责任明确,提高整个节能工作的效果。
2. 统一审查标准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审查标准,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对于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一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22•【文号】煤安监技装〔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有关煤矿企业,有关科研院所:为从源头上加强煤矿瓦斯防治,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2020年6月22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 </>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含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简称突出)鉴定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条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本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设置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服务专栏,公示突出鉴定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出鉴定机构(单位)基本信息,煤矿企业(煤矿)委托突出鉴定机构(单位)开展突出鉴定的信息和鉴定结果,突出鉴定违规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
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部署和要求,创新能源监督管理方式,规范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8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监管服务,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公正高效。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对象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
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的事项、程序、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
立足现状,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机制(一)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及要求随机抽查必须有法律、全国人大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开展。
依据有变化的,随依据进行调整。
目前,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的随机抽查事项以《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见附表)为准,清单范围的事项必须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
没有列入随机抽查清单的检查事项,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避免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能列入清单的要逐步列入清单。
一批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或下放
星遥感等技术 ,对各地 的建设用地变化情 况进行执法检查 ,同时采取集体约谈 和督
办等形式督办重大典型案件 。 作为从事能源投资 、 建设 、 生产及 经营
的经 济 组 织 ,能 源 企 业 从 事 的项 目具 有 投
加强事 中事后监 管 , 切实 防止“ 一 放 就乱 ” , 完善制度机 制 , 真正做 到该管 的管住管好 ,不该管的不
为违法 占地而被 国土资 源部公 开点名 、 挂 牌督办 。所在地 国土资 源局作 出行政处罚
决定 , 要 求项 目公 司 退 还 违 法 占用 的土 地 ,
●
钟
自行 拆 除 在 不 符 合 土地 利用 总 体 规划 的 土
殿 地 上 新 建 的建 筑 物 和其 他设 施 ,恢 复 土 地
管不干预,不断提高能源管理科 学化水平。
( 信 息 来 源: 国 家能 源局 )
资额 大 、 建设周期 长 、 社会影 响广等 特点 , 企业所 面临的监管 力度 不断加大 ,在项 目
0 1 3 . 6 ( 总第 1 5 8期 ) 囤 2
准; 企业投资年产 2 0亿立方米 以
上 新 气 田开 发项 目核 准 ; 电力 用
户 向发 电企业 直接购 电试 点 ; 电 力市场 份额核定 ; 石油、 天然气 、 煤层气对外合作合 同审批。 下放涉及 能源领域 的行政审 批事项 7项 :企业 投资在非 主要
现 有法律 风 险管控模 式存 不足
5 0 0千伏 电压 等级 的交流 电网工
程项 目核准 ;企业投资 国家规划 矿 区内新增年生产 能力低于 1 2 0 万吨的煤矿开发项 目核准 ;企业 投资非跨境 、 跨 省( 区、 市) 的油气 输送管道项 目核准。 下一步 ,国家能源局将严格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条。
节能审查
审查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 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 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 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和第六条: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 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一、节能审查 二、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监管依据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 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民用建 筑以外的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六条: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 准煤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 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 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节能审查,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8•【文号】发改政研[2013]2091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政研〔2013〕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印发实施。
9月25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近期我委还将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现将《囯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已经并将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核准或认定,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主动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不得提出与国务院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要求,防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变相审批等问题。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国能发法改〔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能源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2日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项确定具体改革举措,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能源领域涉企事项网上办理,推动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发改能源[2015]2236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下同)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一)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
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确定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
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电网发展明确跨区输电通道和配套外送电力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
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
电源方面重点明确本地区规划期内燃气电站、燃煤背压电站(含自备电站)的建设规模,以及燃煤、燃气、非化石能源电站的重点布局。
电网方面重点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任务,并对本地区750/500千伏电网建设任务进行补充完善。
省级电力发展规划要统筹地市级(县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热电联产规划、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
国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
责任单位 安全司
1.会同有关司局和派出机构,与地方企业两上两下对接,编制《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加油气企业发展建设规划、专项 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2.编制《煤炭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和指导,确保省级规划和煤炭企业发展规划服从国家级煤炭规划。 3.编制《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产量目标。 4.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继续审批企业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
案推进项目实施。
油气司、煤炭司
3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 项目核准
1.编制《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产量目标,并按照该目标对企业油气开发规划提出总体要求,与国家规划衔接。
2.监督企业按拟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时报备产能建设方案。
11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1.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发电厂安全生产。 2.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管,通过安全专项监管、标准化建设等督促电力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司
1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1.推动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主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2.不断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推进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规划落地实施。 4.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督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构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 6.充分发挥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监管司 监管司 监管司
11
序号
事项名称
9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山西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厅),华北、南方能监局,山西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四川省、甘肃省能监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市场主体: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适应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连续试结算工作的需要,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一)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是电力市场化的关键改革,是有序发电和稳定用电的组合改革,是优化布局和优化结构的重大改革。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对电力系统的经济机制产生了质的影响。
起步阶段,适当加强宏观引导,加强电力市场风险防控工作,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打造健康可持续的行业体系。
二、结合实际制定电力现货市场稳定运行的保障措施(二)做好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衔接工作。
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与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分时结算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分时电价或详细分时结算曲线(组)等。
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在日前市场开市前需提交结算曲线,未提交结算曲线的,由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试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处理。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4.15•【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已经国家能源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
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是落实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能源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把各项监管任务落实落细。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综合监管由监管司牵头负责,专项监管由局机关相关司、直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重点监管由相关派出机构牵头负责;牵头单位负责监管任务的统筹设计、整体推进、问题督促整改、监管报告编制等事项。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别由牵头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汇报,重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由监管司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二、编制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要根据《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制定具体监管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监管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成果形式,确保监管任务有序开展。
工作安排上可分为“启动部署、业务培训、监管对象自查、现场监管、督导整改、总结通报”等阶段;考虑疫情影响,在确保实现监管目标的前提下,时间安排可有一定弹性。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牵头单位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派出机构意见,派出机构制定的重点监管工作方案应抄报相关司或直属事业单位。
三、务求监管实效。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影响能源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集中监管力量,精准发力。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
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
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
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 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附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
序号 权力 项目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 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 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 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自受 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十六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能源企业: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我局《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我们研究制定了《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要求如下:一、切实加强工作统筹。
请各派出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监管内容和措施,扎实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加强与局机关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工作协同配合。
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相关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并协助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开展自查和现场监管,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客观分析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成效和存在困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针对清洁能源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事项开展监管,推动清洁能源消纳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清洁能源得到高效利用。
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相关司、第三方机构专家赴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核查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0.01.23
•【文号】国能发法改〔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
(2020年版)》的通知
国能发法改〔2020〕11号各派出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要求,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工作做好衔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国能法改〔2015〕425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刘至申,联系电话:66598826
附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
国家能源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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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准文件同时抄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
版),明确石化产业(含炼油)重大项目发展规划。
2.完善标准建设。会同国家标准委先后出台《普通柴
1.加强规划统筹。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出台了生物燃 料乙醇产业政策及规划等文件,明确了燃料乙醇产业发 展的目标和布局安排原则。
2.强化政策指导。为指导地方政府科学开展燃料乙醇 项目核准工作,印发《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总体布局 方案》(发改能源〔2018〕1271号),对地方政府的燃 料乙醇项目核准行为作出了规范,对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提出了细化要求。
按照《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 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的实 施方案》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 业总体布局方案》的要求开展 工作。
2
序 原实施 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审批标准
工作流程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工作进度安排
1.纳入国家规划。
1.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明确各地火电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各地根据国家下达 建设规模和布局原则。
。
对电力项目建成投产的情况实施监管,主要包括电
不涉及跨境、 跨省(区、 市)输电的±
1.纳入国家规划。
1.项目单位按要求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 托经国家发改委认定的 独立评估机构审查。
2.项目单位取得用地 预审、项目意见书等有 关支持性文件,向省级
力项目依法依规取得发电业务许可,以及安全、公开、 公平接入系统等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重大电力项 目实施验收和开展后评价,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通过日常监管和驻点监 管,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专项 监督检查,对重大违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发布监管 报告,公布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违规事项和处理 情况。同时,对发现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过程 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2021年完成“十四五”电力 发展规划编制。
2.严格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 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需符合 行业准入、社会稳定风险、选址 、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有关 规定要求,以及取得其他涉及到 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如文物、军 事、水土保持、河流(海)域、 岸线等。
3.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相 关管理规定执行。
1.项目单位按有关规 定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 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所 需附件。
。
1
序 原实施 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审批标准
工作流程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工作进度安排
2
企业投资变性 科技司 燃料乙醇项目
核准
1.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相关法律 法规及产业政策等,并列入本地 区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 且该规划已经过国务院能源主管 部门衔接平衡。
2.严格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 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需符合 行业准入、社会稳定风险、选址 、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有关 规定要求,以及取得其他涉及到 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如文物、军 事、水土保持、河流(海)域、 岸线等。
油》、《车用乙醇汽油(E10)》、《生物柴油调和燃料
(B5)》、《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柴油机燃
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和《船用燃料油》等6项 国家标准,进一步健全了产品标准体系,筑牢了监管基 础。
3.推动协同监管。2016年2月,会同公安部、原工商总 局、原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成
附件1
序 原实施 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修订)
(共15项)
审批标准
工作流程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工作进度安排
1.加强规划指导。2018年8月,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1
列入国务院批
准的国家能源
发展规划、石
科技司
化产业规划布 局方案的新建
炼油及扩建一
次炼油项目核
方案。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 质量升级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的要求开展工作。
品油质量升级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强炼
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落实相关管理责任。近年来,
多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监督检查及国五
、国六油品质量专项抽查,对违规事项及时曝光和处理
3
电力司
火电站项目核 准
3.通过国土预审。
规模总量和布局原则,
根据地方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的项目方案,从符合总
4.取得环保、节能、社会稳定 按照项目优选办法,开 量控制、产业政策、重点布局要求等方面加强监管。
、文物、军事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展优选工作,并接受国
2.出台《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下放后规划建设
5
电力司
500千伏以上直 流项目和500千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 3.取得用地预审、社会稳定、 核准申请报告。
3.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相 关管理规定执行。
1.根据本地区经衔接 平衡后的产业规划布局 要求,项目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向省级项目核准 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及所需附件。
2.省级项目核准机关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 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 估审查等相关工作,决 定是否予以核准,并出 具核准文件。核准文件 须同时抄报国务院能源 主管部门。
送项目方案。 3.依据规定,对纳入
国家规划的项目进行核 准,必要时进行评估和 听证。
4.公告项目核准结果
对电力项目核准的情况实施监管,重点包括燃煤火 电、非背压燃煤热电、电网项目核准与国家规划及有关 要求符合情况,电网项目根据《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 (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开 展前期论证情况,电力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建设情况,以 及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协调建设情况等。
。
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 有关工作的通知》,适时对电力项目优选办法(包括优
督。
选流程、评选标准、评分细则等)的制定、项目优选情
1.纳入国家规划(背压机组除 外)。
2.公示项目优选结 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
况和优选结果以及研究采纳有关公示意见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4
电力司
热电站项目核 准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通过国土预审。 4.出具热电联产规划。 5.取得环保、节能、社会稳定 、文物、军事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