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05任务_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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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 民法学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考点
担保
法学专业
难点
研究生
侵权
遗产
笔记民 法学
考生
法学
合同
法律
中国政法 大学
总论
租赁
责任

物权
物权法
内容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考笔记》主要是针对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考生,套书包括5个分册,分别 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每本书都是对相应考研教材的提炼和综合整理,解析重点 和难点,紧扣考点,能够有效地提高考生的学习效五节特殊 侵权责任
第一节合同法总论 第二节买卖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租赁合同
第五节融资租 1
赁合同
第六节借款合 2

3 第七节保管合

4 第八节承揽合

5 第九节运输合

第十节委托合同 第十一节行纪合同
第十二节居间合同 第十三节悬赏广告
第一节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产的法定移 转
第三节遗产的意定移 转
目录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义 务与责任
第三节民事主体概述 第四节自然人
0 1
第五节法人
0 2
第六节非法 人组织与个 人合伙
0 3
第七节法律 事实
0 4
第八节法律 行为
0 6
第十节诉讼 时效与除斥 期间
0 5
第九节代理
第二节物权法基本 原则

《民法学概论》课件

《民法学概论》课件

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
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0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02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0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06
物权概述
Chapter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01
02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03
04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 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 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02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和任意性 等特征。
03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 有本质区别。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 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及违约方的过错。
侵权责任
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 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 律平等。
02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01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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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06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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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1、总论
1.1民法总论简介
民法总论是中国民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民法的基本学科。

民法总论的内容包括:民法的研究对象、民法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形式、民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1.2民法典型案例简介
民法典型案例是分析法律案件,以及阐发民法宗旨、原则、规定的典型文献。

民法典型案例反映了我国民法立法进程和发展,记录了历史与当今。

二、合同法
2.1合同法简介
合同法即民法中的契约法。

契约属民法中的一种形式性法律秩序,是外交关系的实现和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谅解或协议。

合同法实现的是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证。

2.2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该法中规定的一般原则及其他规定和普通法律准则进行的,以便正确地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释是解决法律案件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解决契约的各方纷争,从而达到诚信交易的目的。

三、物权法
3.1物权法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门法学分支专门研究物的权利和他人的义务的规则的理论。

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分成以下几部分:拥有权、保护权、所有权、第三者知情权以及附属物权等,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物权和相关人对物权的合法利益。

3.2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物权法、判例和公约等法律来解释和处理物权纠纷,以便维护物权利益。

司法解释是物权争议纠纷的有效手段,可以减少争议的复杂性,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法硕民法学考试范围

法硕民法学考试范围

法硕民法学考试范围
法硕(法学硕士)民法学考试范围通常涵盖民法基础理论、具体的民法内容和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法硕民法学考试的主要范围:
1.民法基础理论:
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民法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2.民法总论:
民事主体和法人。

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3.物权法:
不动产权、动产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保护。

4.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效力和无效。

合同的保护。

5.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同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

6.婚姻家庭法:
婚姻的成立、存续和离婚。

家庭财产制度。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7.继承法: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继承财产的分割。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8.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

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以上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学校和考试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参照相关法硕招生单位提供的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目。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必读书目

民法学必读书目

民法学必读书目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对于学习民法学的学者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一些必读的民法学经典著作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推荐一些民法学的必读书目,并简要介绍其内容和价值。

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学的基础法律文书,是我国民法的总纲。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钱穆先生所著,内容详实,体系完备,是民法学的入门教材。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通则》,可以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对于理解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是法国著名法学家帕慕兰(Pothier)先生的代表作,是民法学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对于研究民法学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深入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一步掌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著作,由我国法律学家、法律家魏晋之所著。

该书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典》,可以全面了解我国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深入研究我国民法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魏晋之所著,系统论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读者通过学习《合同法》,可以了解我国合同法的核心概念和核心规范,对于从事合同法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魏晋之所著,详细论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读者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可以全面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从事侵权责任法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六、《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概论

民法学概论

专题二 民事主体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主要 内容
(一)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 终止于死亡
出生时间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亊权利 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 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 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B.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 )
练习题:
甲、乙是邻居。一日,甲因病住院急需用钱,
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说:“先用着,以后再说。”
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 不还。但乙称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还。乙当 初的意思表示应作何解释更符合公平原则?
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能退货,
不予退货。 问题: 1.李甲获得奖品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2.李甲购买电脑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
甲年满9周岁,是一个童星。一次演出后获 片酬7万元。其父乙有一弟丙。家居山区,生活 困难。乙在征得甲口头同意后作出下列行为:一
是将片酬中的3000元以甲的名义赠与丙;二是用
被申请人
成年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应付的费用,如果代管人拒不支付, 债权人可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 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失踪宣告。
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

民法学1

民法学1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它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人身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等 级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利益所享 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有时可转化 为财产利益。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 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
胜利……,但不会被
任何东西摧毁的,会
永远存在的,是我的
民法典。”
2、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 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 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 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所称道。 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 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 的扩充和具体化。 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民 法 学
学习民法,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
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
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并能精要的汇融
了解规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社会 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深刻地认识以人为本的司 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 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王泽鉴
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其中第三表至第八表属于民法规范。 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大全,它由四个 部分组成,即《优帝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 法和物法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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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8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32
THANKS
研究对象
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在内的 民事法律制度。
4
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私 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
则。
2024/1/28
中世纪民法
受教会法和封建法影响 ,民法发展受到一定限
制。
近现代民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民法逐渐实现了体系化
和法典化。
5
当代民法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按照亲等远近和血 缘关系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丧失与放弃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也可自愿放弃继承 权。
31
遗嘱继承制度
24
06 婚姻家庭法律制 度
2024/1/28
25
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年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要件 。
2024/1/28
结婚登记
讲解结婚登记的程序、效 力及意义。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阐述婚姻无效的情形、申 请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以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和 程序。
26
家庭关系制度
夫妻关系

民法学简答题 (1)

民法学简答题 (1)

1.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具体效力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定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2.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表现为:(1)客观性。

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

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2)法定性。

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

3.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两种:(1)事实方式,即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2)法律方式,即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4.民事责任有何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简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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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什么是民法学

什么是民法学

什么是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制度。

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方面。

一、民法学的定义及意义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科学,旨在研究和总结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为民事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民法学的研究意义在于:1. 澄清法律规定:民法学通过系统研究,可以帮助解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或矛盾之处,从而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预测性。

2. 维护社会秩序:民法学通过规范和保护私人权益,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3. 促进社会稳定:民法学的研究为社会提供稳定的法律基础,加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但现代民法学的形成主要是在19世纪。

以下是民法学发展的主要历程:1. 革命时期的法典编纂:法国大革命后,为了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制定了《拿破仑法典》。

这部法典成为现代民法学的基础,明确了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保护。

2. 民法典的出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的《民法典》、瑞士的《民法典》等。

这些典范性法典为民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素材和案例。

3. 法理学的崛起:法理学强调通过逻辑推理和系统分析,研究民法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原则。

这为民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4. 比较法的兴起:20世纪后期,随着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比较法研究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不同国家的民法制度进行比较和交流,推动了民法学的国际化发展。

三、民法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民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以下列举几个重要的研究方向:1. 民事权利:研究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明确权利的内容、范围和保护方式。

2. 合同法:研究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问题,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侵权责任法:研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原则。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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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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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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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得分:22
1. 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

乙经常
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因此自身家境贫困,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

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

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40万元,另10万元由丙、丁均分。

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
A. 依照甲的遗嘱执行
B. 乙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C. 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D. 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满分:2 分
2.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其放弃继承的遗产按( )
A. 无人继承办理
B. 代位继承办理
C. 转继承办理
D. 法定继承办理
满分:2 分
3.
依照法律规定,在不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不属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是()
A. 不可抗力
B. 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C.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
D. 第三人的过错
满分:2 分
4. 胡某有一子甲,30岁未婚,胡某希望甲能与战友之女乙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
一份遗嘱处理其个人财产,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甲母亲保留,如果甲乙结婚,则该笔现金由甲继承。

”下列关于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错误的是(C )
A. 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甲的婚姻自由
D. 该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满分:2 分
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养子女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B. 丧偶儿媳或者女婿一旦再进行结婚,即失去对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
C. 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D. 非婚生子女不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满分:2 分
6.
下列原则中,不包括在我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是( )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等价有偿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
满分:2 分
7. 下列财产或财产权利中,不在遗产范围的是( )
A.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B.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C. 公民的图书资料
D. 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
满分:2 分
8. 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

丙拒不赡养老
人,并常常虐待甲乙。

后因丙病死亡。

甲乙无固定生活来源,丁担负起主要赡养责任。

甲死后遗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
A. 乙
B. 丁
C. 戊
D. 已
满分:2 分
9.
李某与女友王某去看花展,未注意到展厅内挂着“严禁采摘”的牌子。

王某看到一盆牧丹花非常鲜艳,便对李某说“去给我摘一朵”,李某便去摘花,导致该盆牧丹花死亡,该盆花价值400元。

对此损失,责任应()
A. 由李某承担
B. 由王某承担
C. 由李某、王某分别承担200元
D. 由李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满分:2 分
10. 公民甲因意外事故死亡,没有立遗嘱,其近亲属有妻子、父母和祖父,则其祖父的
继承权属于( )
A. 法定继承
B. 遗嘱继承
C. 代位继承
D. 转继承
满分:2 分
11. 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套与存款若干,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房屋归其子乙,
存款赠与其侄丙。

直至遗产分割时,乙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下列对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
A. 乙、丙未明示接受,即应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 乙、丙未明示接受,即应认为其接受遗产
C. 乙未明示放弃即为接受继承,丙未明示接受即为放弃遗赠
D. 乙未明示放弃即为放弃继承,丙未明示接受即为接受遗赠
满分:2 分
12. 下列属于遗产的是( )
A. 被继承人生前承典的房屋
B. 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一半
C. 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土地
D. 因被继承人死亡可得的抚恤金
满分:2 分
13.
刘昊(6岁)在一高压线箱(为某市供电公司所有)旁玩耍时,被高压电击伤。

对于刘昊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
A. 由刘昊的监护人承担
B. 由某供电公司承担
C. 主要由刘昊的监护人承担,某供电公司适当分担
D. 主要由某供电公司承担,刘昊的监护人适当分担
满分:2 分
1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的冰箱500台,甲公司支付保管费5000元。

不久,因乙公司管理人员不慎,引发火灾,使500台冰箱被烧毁,这批冰箱成本价是1800元,出厂价是每台2000元,并且就这500台冰箱甲公司已与其它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火灾发生后,甲公司按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下列不属于乙公司赔偿责任范围的是()
A. 500台冰箱的成本价
B. 甲公司未依约定交货而应负担的违约金
C. 500台冰箱的出厂价与成本价间的差价
D. 甲公司因信誉受到影响而造成的损失
满分:2 分
15.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 ( )
A. 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 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 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D. 可以按代位继承分得遗产
二、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5 分。

)得分:12
1.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 )
A.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
B. 遗弃被继承人的
C. 谋害被继承人的
D. 争夺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
满分:3 分
2.
某甲17周岁,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

某日因某甲在街上寻衅滋事,将某乙打伤,某乙要求赔偿医药费,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某甲的父母必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
B. 某甲的父母没有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
C. 某甲的父母可以选择是否替某甲承担赔偿医药费
D. 某甲的父母如赔偿了医药费,则对某甲有追偿权
满分:3 分
3.
下列遗嘱形式需要证人在场方为有效的有( )
A. 公证遗嘱
B. 口头遗嘱
C. 录音遗嘱
D. 自书遗嘱
满分:3 分
4.
甲有妻子及3个儿女以及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对其遗产的处理正确的是 ( )
A. 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 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 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 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满分:3 分
5.
下列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属于补救性方式的是()
A. 修理、重作、更换
B. 消除危险
C. 赔偿损失
D. 恢复原状
满分: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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