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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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沪奉府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8月23日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2022年度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筹建百村集团”工作,结合我区国资国企情况,拟组建“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村集团)。

现就百村集团组建工作,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目标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聚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乡融合发展”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聚力抓好“四新四大”,奋力走好“奉贤美、奉贤强”高质量发展新征程,推动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式创新融合,努力成为上海乃至全国农村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联动改革的先行者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排头兵,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

二、组建背景和形势(一)做大做强百村品牌需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体制机制2013年至今,我区先后组建了百村实业公司、百村富民公司、百村科技公司、百村谊民公司四个“百村”系列村级集体经济联合发展的平台。

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21亿元,形成27万平方米物业,物业均由所在地的国企托管,管理上尚存在薄弱环节,入驻企业质量、产业能级需进一步提升,为此,亟需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体制机制,走市场化发展道路,以不断做大做强百村品牌。

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环境

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环境

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可公开文本 1、说明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对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现根据国家及本市法规及规定,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公众公开环评内容。

本文本内容为现阶段环评成果。

下一阶段,将在听取公众、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2、建设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2)项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3)项目所属行业: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4)项目内容: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北起凌高路,南至高新河路,道路全长约153米,规划红线2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项目总投资466.66万。

项目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雨污水排管工程、绿化、照明、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附属设施及公用管线排设等。

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相关环境质量功能区划,项目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如下:①环境空气:根据《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上海市政府,2004年),项目沿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区划为二类区;②地表水:根据《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上海市政府,2004年),项目沿线区域范围为Ⅳ类水质区;③噪声: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沪环保控[2008]143号,2008-6-1实施),项目所在区域范围为2类噪声标准适用区,项目建成后,全部路段为双向2车道,因此项目沿线区域声环境质量为2类。

(2)现状环境质量评价①声环境监测结果显示:项目沿线各敏感点现状声环境质量昼间、夜间均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适用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因此项w w w.e n v i r.g o v.c n目沿线现状声环境质量较好。

汤宗如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汤宗如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汤宗如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主题分类】其他
【处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1831243400000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18312434250000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
正)18312434250200
【处罚日期】2021.06.22
【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浦东新区
【处罚对象】汤宗如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2 19:07:06
案件名称汤宗如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处罚决定书编号2210901075自然人姓名汤宗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占用道路设摊经营
处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日期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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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 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 计划纲要为促进浦东新区老龄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健全老年保障体系,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编制《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九五”期间,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健全了领导机构网络,老龄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老年人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加强了社会性尊老助老工作,改善了城乡老龄社会福利设施,推进了敬老居(村)委建设,增强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进行了一系列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科学探讨;开展了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等,为保证老年人共享改革成果,安度晚年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浦东开发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浦东新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9.54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7.9%,略低于全市18.2%的平均水平,但绝对数列全市第一。

据预测,到2015年,浦东新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52.58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6%,到2030年,将达到74万人,约占总人口的32%。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化,老龄事业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全区各级政府和老龄工作部门要有充分的认识,要着眼长远,研究对策,制定规划,稳步推进,实现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沪浦南府〔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浦南府〔2022〕4号新城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特制定《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并经镇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2022年3月7日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改善市民生活、方便老年人出行的重要民生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浦综联办〔2020〕4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和推动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组织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民生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强化宣传引导,政策支持,持续推进本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组织保障为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组长:苗挺南汇新城镇党委书记朱旭明南汇新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副组长:韩莉南汇新城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瞿丽红申港社区党委书记王琳芦潮港社区党委书记潘仁钧综合社区党支部书记成员:成健康党政办公室主任XXX铭城镇建设办主任徐丽霞城镇规划办主任赵佳伟社区建设办主任王晓妆计划财务办主任李彬房管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加装电梯办公室,XXX铭任主任,李彬任副主任,负责加装电梯工作的日常指导、推进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镇和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设计方案调整的审核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镇和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设计方案调整的审核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镇和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设计方案调整的审核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镇和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设计方案调整的审核意见浦东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滨江森林公园二期工程设计调整方案的请示》(浦绿容〔2023〕102号)收悉。

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滨江森林公园二期工程概算调整的批复》(沪发改环资〔2021〕135号),为进一步强化滨江森林公园二期标志度、特色化和融合度,提升服务能级,增强市民游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经研究,现结合游园需求对设计方案调整内容核定如下:一、本次设计方案调整范围包括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镇生态防护绿地和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三部分,总用地面积约184.27公顷。

其中,滨江森林公园二期用地面积约114.03公顷,高东镇生态防护绿地用地面积28.95公顷,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用地面积约41.29公顷。

(以上数据以实测为准)。

二、原则同意用地调整比例和各地块经济技术指标控制比例。

调整后绿化种植总面积约140.13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76.05%;建筑物总占地总积约0.77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0.42%;构筑物总占地面积约0.22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0.12%;园路及铺装总面积约15.87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8.61%;水体总面积约27.29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4.80%。

附表一:调整前后经济技术指标对比表单位:平方米、%附表二:各地块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单位:平方米、%三、工程实施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单体占地面积原则上应小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最终认定为准),檐口高度应控制不超过8米,建筑功能设置为养护管理、市民服务和景观游憩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C2009) 4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排原则)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应当符合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关于表彰浦东新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关于表彰浦东新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关于表彰浦东新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关于表彰浦东新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区委各部、委、办,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镇法宣办:2001年至2005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新区各单位、各部门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并结合实际,着力推进依法治理,全面完成了“四五”普法各项任务,为促进浦东开发开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城区法治化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浦东新区被评为“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区”。

“四五”普法期间,新区涌现出一批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水平,为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中央、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新区“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司法局、区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对浦东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等68个先进集体和严铮等96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勤奋工作,在“五五”普法中,做出新的更大的成绩。

新区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局,认真实施中央、上海市和本区“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获得全国“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略)2.获得上海市“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略)3.浦东新区“四五”普法先进个人名单4.浦东新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名单附件3:浦东新区“四五”普法先进个人名单严铮浦东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主任科员臧萧浦东新区区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科员孙伟敏浦东新区区委宣传部宣传处助理调研员沈义斌浦东新区文化广播管理局稽查员董卫平浦东新区区委政法委办公室预防工作处副主任科员张文奎浦东新区区委党校办公室副主任唐全明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监督检查大队副队长包忠浦东新区物价检查所检查科科长李建刚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农业发展处副处长唐龙兴浦东新区农业发展管理署执法管理科科长刘明华浦东新区畜牧兽医站副站长施泉平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助理调研员蔡林元浦东新区婚姻管理所副所长金锦根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保基金管理科科长周徐红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陈菊英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孙永青浦东新区教育发展研究院课程教研部教研员王山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党委书记罗维杰浦东教育学院附属学校校长陈野弟上海市新陆中学校长朱纪平浦东新区凌兆小学校长潘向敏浦东新区房产管理署副署长沈立军浦东新区房产管理署物业管理科科长朱华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管处副主任科员宗芳频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张永昌浦东新区财政局法制办副主任龚美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副局长王重华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处长朱易易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食品监察科科长方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科科长肖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洪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庭长姚海君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法制宣传科科长张国良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马淮海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副局长姜艳琼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法制办民警陈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支队民警黄国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江镇派出所治安组警长陈祖康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处主任科员邵运庆浦东新区公证处副主任严锡忠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明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援浦东新区国家安全局四处科长李玉蝉浦东新区国家安全局指挥处科长陈斐轶浦东新区青少年事务署副署长龚洪祥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普及部副部长保旭鸣浦东知识产权中心负责人周慧芬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法宣干部陈烨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胡环中上海市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秘书姚福强浦东房地产集团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福勇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前期一部经理助理吴立平上海伊顿发动机零部件公司工会主席王延进潍坊新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沈勤梅园新村街道司法所所长李嘉塘桥街道宣教科副科长王春族上钢新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陈素珍南码头路街道司法所所长查大海南码头路街道胶南居民区党总支书记蔡建琴周家渡街道司法所副主任科员吴泽皋周家渡街道法律志愿者陈苏苏沪东新村街道团委书记陶宝根沪东新村街道社区讲师团成员吴美珍金杨新村街道枣庄路第一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李品琪金杨新村街道庆宁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周金娣洋泾街道司法所所长姚国民洋泾街道海院居委会治保调解主任顾崇义浦兴路街道司法所主任科员黄惠珍浦兴路街道凌荷路第八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李锦耀东明路街道群文科主任科员姜桂珍东明路街道金桂苑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卫爱军花木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负责人陆星琴花木镇万邦居民区党总支书记钟坤根三林镇司法所主任科员瞿金国原川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福根原机场镇陈胡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周志祥合庆镇益民村党支部委员张卫国合庆镇综合治理科干部杨伟成曹路镇司法所所长曹蓓莉曹路镇妇联主席蔡祥福曹路镇阳光苑居委会主任施志浩高东镇司法所所长凌芳高桥镇凌桥居民区党总支书记袁冬波江苏省启东市驻高桥炼油厂建筑三分公司党委书记刘君荣高行镇东沟一居居委会主任侯健高行镇华高三居居委会调解主任徐国礼高行镇解放村东顾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校长孙德文金桥镇司法所副主任科员张国华金桥镇金浦居民区党总支副书记沈翠弟张江镇司法所所长童喜满张江镇综合治理科科员张丽萍唐镇妇联主席沈文元唐镇前进村调解主任黄仲根唐镇民丰村调解主任潘杰北蔡镇司法所干部顾文其北蔡镇陈桥村党支部书记附件4:浦东新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名单浦东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浦东新区档案局政策法规教育科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浦东新区区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浦东人民广播电台浦东新区周报《浦东开发》杂志浦东新区有线电视中心浦东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浦东新区区委政法委办公室综合治理处浦东新区区委党校教学处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调查处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察处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浦东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浦东新区卫生监督署浦东新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浦东新区杨园中心小学上海市洋恒中学上海市德州中学上海市沪东中学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土地管理处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浦东新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署浦东新区征收管理中心浦东新区审计局政策法规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法制处浦东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办公室浦东新区金桥开发区工会联合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法制办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指导处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浦东新区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浦东新区总工会法律维权部浦东新区青少年事务署浦东新区妇女联合会事业发展部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普及部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潍坊新村街道妇女联合会塘桥街道办事处上钢新村街道司法所南码头路街道办事处周家渡街道昌里花园居民委员会沪东新村街道办事处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洋泾街道崮山路第一居民委员会浦兴路街道司法所东明路街道办事处三林镇安全监察分队原川沙镇人民政府原机场镇人民政府合庆镇司法所曹路镇司法所高东镇高东新村居民委员会高桥镇人民政府高行镇人民政府高行镇东沟市民学校金桥镇司法所张江镇司法所唐镇司法所唐镇唐四村村民委员会北蔡镇海东居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文新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文新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文新春等同志职务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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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29
•【字号】浦府发〔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文新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浦府发〔202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决定:
文新春同志任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鲍纯谦同志任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闫晓慧、王鸿、滕军同志任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军同志任上海浦东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免去其上海浦东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因企业名称变更,文新春、闫晓慧、王鸿、滕军同志原职务自然免除,鲍纯谦同志原上海浦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
职手续。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29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沪农委[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沪农委[2010]98号)自2007年本市启动村庄改造工作以来,先后有60余个乡镇、230多个行政村实施了改造,受益农户7.2万余户。

通过改造,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整治农村生态环境,切实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在村庄改造工作中,各区县党委政府加强领导,职能部门组织有力,规划设计、建筑施工队伍保证质量,市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使村庄改造取得明显成效。

为表彰先进,努力营造“学先进、争示范”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评选上海市村庄改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精神,经区县民主推荐、网上公示、市级部门评审,市农委、市建交委决定,授予闵行区农业委员会等50个单位“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汤明等50位同志“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在新农村建设中再创佳绩。

全市各村庄改造有关单位以及个人,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为本市村庄改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的通知-浦府[2004]19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的通知-浦府[2004]19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的通知(浦府[2004]19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深化“区镇联动”总体方案和《中共浦东新区区委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陆家嘴等四个功能区域党工委、管委会的通知》(浦委发[2004]118号)精神,按照“突出功能开发,突出统筹协调,突出资源整合,突出联动发展”的原则和职能平移的要求,在整合开发区管理机构、原农工委(农发局)和城工委等方面审批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确定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

一、计划与投资管理委托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社会资金和管委会自有财力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

委托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在各自功能区域的集镇及工业小区(工业点)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社会资金和管委会自有财力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

原委托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管委会、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行使的计划管理职能不变。

二、规划管理委托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在区域内根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行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的审批职能。

委托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在各自功能区域的集镇及工业小区(工业点)范围内,行使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职能。

委托陆家嘴、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发展规划。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浦农业农村委〔2024〕126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区属涉农国企、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区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及《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分批评审、统筹安排,现将《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5月9日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区属涉农国企、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促进本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及《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行集中申报、分批评审、统筹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加快推进本区“绿色田园”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目标,围绕浦东新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品牌瓜果和生鲜蔬菜两个绿色田园先行片区规划、现代农业设施片区规划等,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通过扶持和建设一批符合产业导向、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高农业发展质量、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

二、申报范围(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包括粮食、蔬菜、经济作物(果树、西甜瓜、鲜食玉米、草莓、花卉、食用菌等)、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谢蓓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地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蓓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地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蓓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地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姚倩芸沈亦平【审理法官】李金刚姚倩芸沈亦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蓓珍;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谢蓓珍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谢蓓珍【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蓓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浦东规划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规划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职权。

上诉人户在签约期内未能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房屋补偿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向该户送达具体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浦东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次召开协调会,上诉人户均未出席,致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补偿方案答复期满后,上诉人户未予答复,浦东房屋征收中心遂对该户实施征地房屋补偿,但该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遂向被上诉人报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浦东规划自然资源局经审查,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被征地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可建未建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货币补偿安置款、装修补偿款、附属物设施补偿款以及应安置人口、安置房屋价值,均有相应事实证据证明。

受贿型滥用职权的罪数认定

受贿型滥用职权的罪数认定

受贿型滥用职权的罪数认定[摘要]受贿型滥用职权的罪数认定在法学界一直纷争不休,文章拟通过对该罪数的简析,以期对该领域的相关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受贿型;滥用职权;罪数;认定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各种观点学说纷争不休。

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和理论上的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受贿型滥用职权犯罪准确地定罪量刑,也给司法机关查办受贿型渎职犯罪案件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一、现行法律对受贿型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情况从我国的刑法立法变革来看,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仅在徇私舞弊与受贿两个罪名同时触犯的情况下,规定了数罪并罚。

但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仅在司法工作人员贪赃与枉法两个罪类上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其实行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罚原则。

除此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同时被触犯时,如何处罚尚属未知。

那是否可以猜想,所有的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同时被触犯时,均采用此处断原则?答案并不尽然。

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此处数罪并罚的处断原则,有力的反驳了上述的推断。

所以,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该条款确立的处罚原则并不能推广适用到其他的渎职犯罪条款中去。

二是现有规则对于渎职受贿型犯罪的处断并没有固定的答案,而是在数罪并罚与择一重处之间不断摇摆。

如此看来,受贿型滥用职权的罪数认定也难以达成同一认识。

二、对于受贿型滥用职权罪数认定的不同观点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黄某在浦东新区高桥镇村镇建设管理科工作期间,利用具体负责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高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镇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批准已享受过农村建房指标及享受过动迁安置政策的人员违规建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0万余元。

浦东新区高桥镇季景北路以东旧改地块门牌清单

浦东新区高桥镇季景北路以东旧改地块门牌清单

浦东新区高桥镇季景北路以东旧改地块门牌清单
摘要:
一、引言
二、浦东新区简介
三、高桥镇概述
四、季景北路以东旧改地块背景
五、门牌清单概述
六、结论
正文:
一、引言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高桥镇,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旧改地块的改造工程也在逐步推进。

今天我们将要介绍的是位于季景北路以东的一处旧改地块,本文将详细列出该地块的门牌清单。

二、浦东新区简介
浦东新区是上海市的一个市辖区,地处上海市东部,因位于黄浦江东岸而得名。

这里是上海市的重要经济支柱,拥有多个国家级开发区,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金桥出口加工区等。

三、高桥镇概述
高桥镇位于浦东新区的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镇。

近年来,高桥镇积极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季景北路以东的旧改地块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项目。

四、季景北路以东旧改地块背景
季景北路以东旧改地块位于高桥镇的东北部,原先是一处老旧住宅区。

为了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改善城市面貌,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地块进行旧改工程。

五、门牌清单概述
根据相关资料,季景北路以东旧改地块共涉及门牌号码如下:
1.季景北路1号至100号
2.季景北路101号至200号
3.季景北路201号至300号
六、结论
通过对浦东新区高桥镇季景北路以东旧改地块的门牌清单进行整理,我们可以了解到该旧改项目的具体范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修订)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区管、镇管和市托管河道(包括园沟宅河、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河道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浦东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新区水务局”)是新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浦东新区河道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河道署”)和浦东新区水政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区水政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分工和职责,做好新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区河道署受新区水务局委托,履行以下河道管理职责:(一)负责区管河道和市托管河道的整治、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三)负责新区河道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新区安委会委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执行好《通知》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更加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高度负责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理念;体现了党和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企业强化安全管理促进安全发展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新区各地区、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07]29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07]29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07〕29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2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安发〔2003〕18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职能部门)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实行两级接收安置工作机制。

区民政局(以下称“区安置部门”)是本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协调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街道、镇具体做好本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教育、税务、工商、卫生、征兵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置原则)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四条(安置方式和范围)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安置部门安排就业:(一)转业士官;(二)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高桥古镇介绍_在哪个省

高桥古镇介绍_在哪个省

高桥古镇介绍_在哪个省高桥镇,位于万里长江、黄浦江和东海的交汇处,是一个有着800多年历史的古镇。

比起朱家角、七宝等,这条老街似乎一直“养在深闺人不识”。

世博之前,经过修缮,老街又露出了迷人风姿。

今天店铺在这里为大家介绍高桥古镇,欢迎大家阅读。

高桥古镇地理位置高桥,又名翁家桥,跨黄潼港(始建年不详,同治年间重建),桥不高而名颇著,镇以桥得名。

镇东北一公里处有清浦镇,清初清浦港淤积,集市南移,遂兴高桥镇。

镇处黄浦江下游,位于县境的西北隅,距县城西北20.5公里,为县直属镇之一。

镇呈“凸”字形。

东西长1.1公里,南北纵深1.4公里。

南与高南乡的镇南村毗连,东、北、西三面均和高桥乡接壤;镇西所属中兴镇距镇3公里,全镇面积1.198平方公里。

中共高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设在小浜路。

辖东街、南街、西街、北街、石油新村、中兴镇、高桥一村、高桥二村、上炼一村、上炼二村、白洋滩等11个居民委员会,159个居民小组,5403户,18408人。

高桥古镇历史沿革高桥地区,原属昆山县临江乡,南宋嘉定十年(1217年)改属嘉定县。

元、明隶属不变。

清初高桥镇属依仁乡,仍隶嘉定县,雍正三年改隶宝山县,乾隆二十四年曾设宝山分县县署,宣统二年属高桥乡。

民国17年属高桥区隶上海特别市。

建国初,仍属高桥区隶上海市。

1956年属东郊区,1958年属浦东县,1961年并入川沙县。

镇区水运以界浜为主,西接高桥港通黄浦江,东接浦东运河,横贯镇区。

陆上客运以大同路东站为枢纽;81路公共汽车通宵行驶于沪高之间,高川线通往川沙县城,高高线抵达高行,高中线西连中兴镇,高三线北通凌桥及三岔港等地。

高桥镇的西南地区为石化工业基地。

市、县属工厂和镇办工业都分布在镇区。

1985年底镇办工业企业5个,职工617人,年产值973万元。

网花、绒绣是该镇传统手工工艺品,高桥松饼为传统的名特产。

国营商业49个、集体商业56个、个体户338个。

市场繁荣,文教卫生设施有:高桥、育民2所完全中学,小学2所,幼儿园4所及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体育场、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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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通知)
浦高府〔2007〕30号
关于印发《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工作意见》、《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将《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工作意见》、《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村建房工作意见通知
高桥镇政府办公室2007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
工作意见
一、高桥镇政府城镇建设管理科(以下简称城建科)在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的建房受理与初审。

二、我镇农村个人建房原则上不再下达使用耕地计划指标,农村个人建房应在核定宅基地范围内建造。

三、因国家建设、集镇规划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自然村改造和中心村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的,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四、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常住户口或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成员、原有全部房屋、拆除、保留、申请建房的间数、层数、面积,详细标出建房的图样尺寸、外包占地面积,并标出宅基地四周的尺寸和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与邻居合用的通道、场地,以及四邻签署的同意意见。

2、申请人姓名以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准,户口分户的以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主。

3、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申请后,应实地调查,认真审核,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城建科审核批准。

4、申请批准后,办理施工执照、用地许可证等手续,并收取建房保证金;建房户开工时,应申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民房专管员前往审核灰线及用地等情况;建房竣工后,由建房户报村委会,会同城建科、土地所联合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决定。

五、建房用地标准
农村个人申请建房,按常住户口计算用地面积。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1、3—5人户,建筑占地不超过90㎡;6人户或以上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

2、2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60㎡。

3、1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

4、多子女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者分摊给其他子女。

5、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员:
(1)家庭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2)在城市、城镇工作,未分配住房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3)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六、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建房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3、在城市、城镇工作的人员,未分配住房的证明材料。

七、审批的其他事项
1、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未婚子女按两人计算。

2、婚嫁入本镇,户籍暂未迁入的外省市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照顾一个人的建房面积。

3、已动迁安置的人口或婚嫁至他处人员,户口又返回原籍提出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

4、经批准买入房屋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和新申请建房面积合并一户计算。

5、因全部或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加层;对有产无户的房屋可申请原拆原建,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

6、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7、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续竣工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八、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留置
1、根据市府(1997)53号令,建房的以建筑面积收取保证金50元/平方米,建围墙的每户另增收500元。

2、建房户建房竣工应拆除老房,已拆除的,将建房保证金单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收到一定户数后约请镇政府城建科一同到现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村民委员会签收意见并盖章后,于每星期四上午到高桥镇人民政府城建科签署意见后,到镇财务科凭保
证金单领取保证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予以留置:
(1)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
(2)违反建造围墙规定的,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规定层数的;
(3)超房屋层高(标准每层3.3米)的。

九、农村个人建房户违反相关批准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建造围墙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碍公共交通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退建房保证金。

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防止户口被重复使用,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关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浦高府〔2007〕30号的精神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建房人口认定标准:
一、农村个人申请建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应建房人口:
(一)、产权人及世居的家庭成员;
(二)、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居住在产权人的房屋内,户口已迁入,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应建房人口:
1、新生儿随父(母)报出生的;
2、未成年子女,且其父母属于应认定建房人口,迁出地未享受过有关建房政策和拆迁政策的;
3、因结婚实际居住在产权人的房屋内,且其配偶属于应认定建房人口,迁出地未享受过有关建房政策和拆迁政策的;
4、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5、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外市迁回家中的;
6、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家中的;
7、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8、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9、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10、其他规定的情形。

(三)、不具有本镇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应认定建房人口:
1、户口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2、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产权人的房屋内,且其配偶属于应认定建房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5、其他规定的情形。

(四)集体户口的直系亲属,未享受过其它建房政策、动迁待遇和福利分房的。

二、农村个人申请建房,不予认定为应建房人口的几种情形:
(一)因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亲属处(产权人),而父母在本市有住房的;
(二)投靠亲友迁入的户口,本市有其他住房;
(三)已享受动迁待遇、福利分房和其它建房政策的;
(四)多子女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者分摊给其他子女;
(五)婚嫁至他处人员,户口又返回原籍的;
(六)离婚判决(调解)放弃产权,造成无居住房屋的。

(七)因全部或部分出卖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加层;
(八)其他规定的情形。

三、应建房人口认定的监督
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镇范围内农村个人建房应建房人口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投诉、举报。

本标准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高桥镇城建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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