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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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通知)
浦高府〔2007〕30号
关于印发《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工作意见》、《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将《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工作意见》、《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村建房工作意见通知
高桥镇政府办公室2007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
工作意见
一、高桥镇政府城镇建设管理科(以下简称城建科)在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的建房受理与初审。
二、我镇农村个人建房原则上不再下达使用耕地计划指标,农村个人建房应在核定宅基地范围内建造。
三、因国家建设、集镇规划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自然村改造和中心村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的,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四、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常住户口或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成员、原有全部房屋、拆除、保留、申请建房的间数、层数、面积,详细标出建房的图样尺寸、外包占地面积,并标出宅基地四周的尺寸和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与邻居合用的通道、场地,以及四邻签署的同意意见。
2、申请人姓名以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准,户口分户的以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主。
3、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申请后,应实地调查,认真审核,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城建科审核批准。
4、申请批准后,办理施工执照、用地许可证等手续,并收取建房保证金;建房户开工时,应申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民房专管员前往审核灰线及用地等情况;建房竣工后,由建房户报村委会,会同城建科、土地所联合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决定。
五、建房用地标准
农村个人申请建房,按常住户口计算用地面积。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1、3—5人户,建筑占地不超过90㎡;6人户或以上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
2、2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60㎡。
3、1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
4、多子女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者分摊给其他子女。
5、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员:
(1)家庭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2)在城市、城镇工作,未分配住房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3)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六、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建房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3、在城市、城镇工作的人员,未分配住房的证明材料。
七、审批的其他事项
1、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未婚子女按两人计算。
2、婚嫁入本镇,户籍暂未迁入的外省市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照顾一个人的建房面积。
3、已动迁安置的人口或婚嫁至他处人员,户口又返回原籍提出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
4、经批准买入房屋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和新申请建房面积合并一户计算。
5、因全部或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加层;对有产无户的房屋可申请原拆原建,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
6、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7、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续竣工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八、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留置
1、根据市府(1997)53号令,建房的以建筑面积收取保证金50元/平方米,建围墙的每户另增收500元。
2、建房户建房竣工应拆除老房,已拆除的,将建房保证金单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收到一定户数后约请镇政府城建科一同到现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村民委员会签收意见并盖章后,于每星期四上午到高桥镇人民政府城建科签署意见后,到镇财务科凭保
证金单领取保证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予以留置:
(1)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
(2)违反建造围墙规定的,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规定层数的;
(3)超房屋层高(标准每层3.3米)的。
九、农村个人建房户违反相关批准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建造围墙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碍公共交通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退建房保证金。
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防止户口被重复使用,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关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浦高府〔2007〕30号的精神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建房人口认定标准:
一、农村个人申请建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应建房人口:
(一)、产权人及世居的家庭成员;
(二)、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居住在产权人的房屋内,户口已迁入,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应建房人口:
1、新生儿随父(母)报出生的;
2、未成年子女,且其父母属于应认定建房人口,迁出地未享受过有关建房政策和拆迁政策的;
3、因结婚实际居住在产权人的房屋内,且其配偶属于应认定建房人口,迁出地未享受过有关建房政策和拆迁政策的;
4、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5、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外市迁回家中的;
6、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