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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服务和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布部门】80903I076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8.12.22
【实施日期】2008.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社区)、镇:
新区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
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浦东新区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以下简称集中居住点)服务和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07]11号),结合浦东实际,制定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新时期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特点,从构建和谐社会、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出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来沪人员参与”的要求,推动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引导来沪人员主动融入浦东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为浦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居住地管理为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要求,街道(镇)要牵头相关部门和居(村)委加强对辖区内集中居住点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功能区域要加强统筹协调,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房屋出租管理方要做好集中居住点的日常工作,会同用工单位加强对集中居住点的服务和管理。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针对城市化地区、工业园区、农村地区各类集中居住点的不同风格和特点,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工作模式,结合实际推进集中居住点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把集中居住点服务和管理纳入城市社会管理体系与公共服务体系之中,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体,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人性化服务。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街镇具体实施”的要求,以规范管理为基础,以改善服务为重点,基本形成“设施配套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功能健全、运行机制科学、保障措施到位”的集中居住点服务和管理工作格局,改善来沪务工人员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落实集中居住点的管理措施
(一)严格规范出租房屋标准。
出租房屋的硬件设施标准及人均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必须符合《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