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管理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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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管理知识问答
505.矿泉水企业的最低开采规模被批准后,如超过此标准开采(量不大)是否可行?
答:任何矿山企业均应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开采,禁止超规模开采行为。
506.现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超量”开采的管理有什么明确规定?
答:《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第四十三条第(6)项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507.请问矿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属地管理如何落实?
答: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矿区,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矿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或者由当地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508.多家企业开采温泉水,可否由一家企业或事业单位统一领取一个采矿许可证并对上述多家企业进行管理?
答:多家企业开采温泉水,如果属于同一地热田,应按资源整合的要求整合成一家企业进行统一规划开采,以整合后的企业申请采矿登记。多家企业可以联合成立新的企业联合体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按规定不能申请成为采矿权人。
509.大型国有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时,已划定的矿区范围中,有部分还未征地,可领取这个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吗?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矿山开采项目不涉及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以不办理征收(用)土地手续。
510.申请石矿、粘土矿采矿权的,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石矿、粘土矿采矿权需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对于石矿还需符合广东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和生产规模限制要求。
511.对采矿权申请人哪些资质要求?
答: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其资质要求包括资金、技术和设备,即具有与开发木矿区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地质、采矿、选矿等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开采设备等。
512.为什么设置禁止采矿区?什么情况下会设为禁采区?
答:设置禁止采矿区是基于保护环境,保障国家重点设施安全以及维护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而设置的,各类国防工程、主要交通设施、安全和环保设施、生态保护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设置采矿权的地区等,均应划为禁止开采区域。《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等都对禁止采矿区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51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许可证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许可证有效期为原证规定有效期的剩余时问。
514.矿泉水企业的采矿证注销后,水井未封闭,水哗哗地流,很可惜。应如何处理?
答:矿山企业采矿权灭失后,需要重新采矿的,应向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暂时不批准开采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矿井进行封闭,防止矿泉水资源流失。
515.斗门区下洲村位于御温泉旁边,温泉眼在我村范围内,我村集体是否可以要求该温泉缴交抽水的有关费用?
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村集体无权要求御温泉缴交抽水的有关费用。
5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中“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如何理解?是否应该报批?
答:《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1)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体;(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开采上述矿产资源必须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但对于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主要指砂、石、土等,虽然可以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但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开采地点进行,严格控制开采数量,且不得经营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517.请问什么情况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有: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采矿权抵押实现的。
518.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应如何处理?
答:《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因此,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可视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理,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519.今后小型矿山是否不再办理采矿登记?
答:矿山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要按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新建矿山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并符合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所要求的资源储量。
52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对开采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以及其他按规定不设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价的,还需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521.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吗?
答:对于符合《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条件的,可以转让。
522.对于建设工程的挖土采石等行为,是否要办理手续?办什么样的手续?
答:对建设工程项目在征地范围内少量自用的挖土采石行为可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但对于较大量的挖土采石行为应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523.在办理采矿证过程中需要安监部门提供意见,但安监部门认为安全许可是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才进行,因此不便给出意见,请问如果安监部门坚持不先加意见,如何处理?
答:申请采矿登记要求安监部门提供的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关于安全方面的审查意见。省安监局已下发《关于配合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8]5号),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明确。
52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应该落实在哪个部门?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7]52号)的有关规定,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