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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师法律责任
•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 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 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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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师法律责任
•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 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 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 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 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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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师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医疗损害赔偿)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 师行医的,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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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师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 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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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55条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应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 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 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师执业规则
5、拒绝受贿及不正当利益 • 第27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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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 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执业医师法培训PPT课件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 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 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 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 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 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
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
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
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2021/3/25
授课:XXX
12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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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的规定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 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 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 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 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2021/3/25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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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对象及程序: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统招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 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
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
《执业医师法》PPT课件ppt课件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出师后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申请参加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出师后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指导老师必须具有
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
(2)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
4、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 康体检表
5、身份证明
6、拟聘用证明或在编人事证明
7、其他
.
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 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二年的
2009年的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践 技能考试时间为2009年7月1日~7月15日。医学综 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 2009年9月12日、13日两天,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为 2009年9月12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 00~16:30.
.
5
三、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医师工作。
.
6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助
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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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条件
执业 医师
本科起 点
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专业 技术人员。
《执业医师法》课件
培训要求
医师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培训, 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03
《执业医师法》的实践应用
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资质认证
确保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诊疗 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患者安 全。
医疗质量监控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对医疗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和管 理。
医疗纠纷处理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 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维护医 患双方权益。
口腔类别
主要涉及口腔疾病的诊断和治 疗。
公卫类别
主要涉及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 。
中医类别
主要涉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和 民族医的诊断和治疗。
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医师享有专业自主权,包括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的权利。
义务
医师有义务遵守医疗道德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质 量。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定期考核
医师需接受定期考核,以确保其专业 能力和水平符合要求。
04
《执业医师法》的完善和发展
《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和完善
修订背景
《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该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 适应当前的需要,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法》将更加注重医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规范,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 监管,提高医师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该法还将完善医师的权益保障机制,提高 医师的待遇和地位。
未来,《执业医师法》将进一 步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提高医师的执业水平和服务 质量,同时更加注重保障医师 的权益和待遇。
此外,《执业医师法》还将不 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医疗卫 生事业的发展需要,为保障人 民健康权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 力的法律保障。
医师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培训, 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03
《执业医师法》的实践应用
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资质认证
确保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诊疗 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患者安 全。
医疗质量监控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对医疗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和管 理。
医疗纠纷处理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 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维护医 患双方权益。
口腔类别
主要涉及口腔疾病的诊断和治 疗。
公卫类别
主要涉及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 。
中医类别
主要涉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和 民族医的诊断和治疗。
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医师享有专业自主权,包括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的权利。
义务
医师有义务遵守医疗道德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质 量。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定期考核
医师需接受定期考核,以确保其专业 能力和水平符合要求。
04
《执业医师法》的完善和发展
《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和完善
修订背景
《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该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 适应当前的需要,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法》将更加注重医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规范,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 监管,提高医师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该法还将完善医师的权益保障机制,提高 医师的待遇和地位。
未来,《执业医师法》将进一 步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提高医师的执业水平和服务 质量,同时更加注重保障医师 的权益和待遇。
此外,《执业医师法》还将不 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医疗卫 生事业的发展需要,为保障人 民健康权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 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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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
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
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 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35
四、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 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
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
8
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 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 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 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 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 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 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 第13条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
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 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 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 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5
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 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每年 举行一次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6
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第61条处理。(非法行医)
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
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 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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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 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
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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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 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 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 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 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 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 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 第13条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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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 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 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 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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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 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每年 举行一次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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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第61条处理。(非法行医)
《执业医师法培训》PPT课件ppt课件
职称和技术职责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 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考试: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分为执 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由卫生部制定办法,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资格: 执业医师考试的资格: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c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 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的; d.卫生部规定的不宜从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注销注册的情形:
a.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b.受刑事处罚的; c.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d.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 考核仍不合格的; e.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f.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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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 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 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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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医疗执业监督科 201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目的: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 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 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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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执业规则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b.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c.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e.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 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 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工作满二年的;具有 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工作满五年 的。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资格:
1.具有专科学历或者中专学历,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试用期满一年的。 2.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 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 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医疗执业监督科 201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目的: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 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 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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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执业规则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b.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c.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e.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 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 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工作满二年的;具有 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工作满五年 的。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资格:
1.具有专科学历或者中专学历,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试用期满一年的。 2.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 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 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中国执业医师法PPT课件
欢迎新同学到我院开始 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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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业医师法
盈江县人民医院 杨卫华 2018年7月17日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6.26 九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通过
1999.5.1 执行
《执业医师法》共分6章48条:
总则(7条)、考试和注册(13条)、
执业规则(10条)、考核和培训(5条)、
法律责任(7条)、附则(6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 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患者的病情需要 或者患者要求
征得患者 同意
医务管理 部门
被邀医疗机 构派出医生
向会诊医疗机构发 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
33
2、执业类别:
①临床 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 结合) ③口腔 ④公共卫生
.
34
.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 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 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 出会诊。
.
32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 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 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应 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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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一节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三、执业医师的社会责任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
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 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
15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
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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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盈江县人民医院 杨卫华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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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6.26 九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通过
1999.5.1 执行
《执业医师法》共分6章48条:
总则(7条)、考试和注册(13条)、
执业规则(10条)、考核和培训(5条)、
法律责任(7条)、附则(6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 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患者的病情需要 或者患者要求
征得患者 同意
医务管理 部门
被邀医疗机 构派出医生
向会诊医疗机构发 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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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类别:
①临床 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 结合) ③口腔 ④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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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 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 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 出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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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 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 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应 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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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三、执业医师的社会责任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
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 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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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
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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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和技术职责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 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考试: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分为执 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由卫生部制定办法,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资格: 执业医师考试的资格:
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按 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 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 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 培训和继续教育。 暂停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中止医师活动二年以上,申请重新执业的,依照 考核办法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 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 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 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第三章.执业规则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b.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c.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e.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
适用范围: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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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医师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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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3、医疗知情同意制度 • 患者知情同意权:人格权之一,包括知情
权、同意权。 条件: • 患者具有知情同意能力 • 患者意志自由,能够自由表达自己意志 • 医师充分、合理的说明和告知,使患者获
取、理解相关决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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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医师合理告知义务: • 告知患者有关疾病的病 情、可选择的治疗
方案、利弊后果。 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
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 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 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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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Biblioteka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 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 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 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 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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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2、关于急危患者的救治 • 急危患者、危重患者:患有急症或者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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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 •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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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4、紧急情况服从调遣
• 第28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 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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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 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
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
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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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 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知情同意权代理与最佳利益原则
• 患者知情同意权例外:社会公共利益(传 染病、严重精神障碍者、吸毒人员强制戒 毒)、保护性医疗、患者弃权时
《侵权责任法》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
• 法律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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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医师报告制度 • 第29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
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 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 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法律后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 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1、出具医学文书和书写病历 •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
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 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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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1、出具医学文书和书写病历 • 法律后果
执业医师法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 医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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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概述 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执业规则 医师考核与培训 医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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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 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 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 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 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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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 医师的权利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 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 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
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
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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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 •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
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 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 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 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 属。
•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 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 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 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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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55条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应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 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 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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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1、出具医学文书和书写病历 • 医学文书: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制作的
与医疗事项有关的文书。主要包括:病历、 处方、医学证明文件。 • 病历的书写: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 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 疗活动过程的记录。包括门诊(急)病历 和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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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十分危重,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患者。 •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
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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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执业规则
遗弃患者的法律责任: • 拒绝救治或不负责任延误抢救和诊治,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