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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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 生产加工食品。
巡查结果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存在生产加工严重质量问题产品行 为的,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 立即实施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配合专职 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常规监督检查。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管理 计划,对企业开展的一种日常性检查方式。
2.抽样检验
概念。抽样检验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 检验结果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项活 动。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明确规 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 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8、企业产品销售台账。
主要检查是否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 是否完整。
9、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 合规定要求。
主要检查生产车间中是否有非食品级设备、 容器;包装材料是否达到食品级要求。
10、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是 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是否存在委托加 工情况。
生产许可证副页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范围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及油脂和制品、调味品、肉制 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 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 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 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 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 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 他食品。共28大类。
截止目前,全市87家企业93个产品获得食品 生产许可证 (含4家食品包装物生产企业)。
玉阳:17家;玉泉:7家;坝陵:16家;王 店:12家;两河:2家;河溶:9家;庙前: 6家;草埠湖:1家;淯溪:8家;半月:9家。
其中,大米生产企业最多,为34家。
我市食品小作坊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小作坊293家。 玉阳:69家;玉泉:20家;坝陵:22家;王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 主要方式有:监督检查、抽样检验。
1.监督检查
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 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 规定对食品企业可实施常规检查和特别检查。
—— 特别监督检查。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涉 嫌存在质量问题时对企业实施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概述
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暴风
有关食品安全的几个概念 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基本情况 如何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进行监管 思考与改进
有关食品安全的几个概念
(一)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 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监管小作坊要求
小作坊应当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 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并与生活区相隔离的场所,要与 有毒、有害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有相应的舆洗、 消毒、防蝇(虫)、防鼠、防尘及废弃物处 理的设施、设备。
生产许可制度是行政许可的一部分。行政许 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生产许可制度是指为保证重要工业产品的质 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 品生产企业,进行必备条件核查和产品质量 检验,确认其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并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形式,允 许其进行生产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各产品细则、产品标准
主要检查是否有标准备案证书;化验室计量 器具是否在有效期内。
小作坊定义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 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 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 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GB/T 23734-2009 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质量 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巡查
巡查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 工企业保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 全等级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以及确定相应的 巡查频次。
巡查工作由各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 织实施。
巡查基本要求
巡查包括现场查验、过程记录、问题处理和 回访验证等过程。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直至 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或向上级、有关部门书 面报告后,本次巡查方能结束。
(二)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 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三)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 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 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GB7718-2011\GB28050-2011)
(四)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 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 合成或者天然物质。(GB2760-2011)
(五)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 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 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 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出厂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对小作坊进行巡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原辅料进货台账、生产过程台账、销售台账; 生产车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是否有非食用物质添加; 生产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 是否进行委托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 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销售其生产加工的 食品。
声称:“高钙”等。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 1+4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 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 值(NRV)的百分比。
(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 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 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11、标准是否备案、计量器具检定是否在有 效期内。
主要检查添加剂是否备案;使用的添加剂是 否与备案一致;是否有添加剂使用记录;是 否索证索票。
4、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 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 品的行为。
主要检查原辅料进货台账、原料车间。
5、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 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车间是否符合卫 生条件。
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GB28050规定
(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 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 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 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1+4: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 碳水化合物、钠)
(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 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 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 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3)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
(4)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小作坊生产者应当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并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组织生产, 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 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 产假冒伪劣食品等。
(六)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 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 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七)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
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 料和容器的物质。
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检查产品标签是否符合标准GB77182011,营养标签是否符合标准GB28050-2011; 委托加工是否备案。
GB7718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地;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
店:24家;两河:11家;河溶:8家;庙前: 77家;草埠湖:17家;淯溪:21家;半月: 24家。 主要涵盖散装白酒、大米来料加工、米面加 工、榨油等。
如何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进行监管
(一)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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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从事生产许可管理目 录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 安全的基本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生产许可 证,方可从事该产品的生产,没有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企业和 个人也不得销售无证产品。
生产许可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的基础和核心。
“QS”标志
生产许可证正本
巡查基本内容
对企业进行巡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有关证照。 主要检查生产许可证是否失效、有无变更、
查验真伪。
2、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 运行。
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是否填 写完全;是否索证索票;原辅料存放是否符 合规范。
3、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 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 使用记录。
建立制度
为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保证 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制度。
(1)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辅材料时应当查 验供货者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 存所购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 保质期及供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采购、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 品相关产品,所用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 品的,小作坊经营者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主要检查是否有生产过程记录、质量安全控 制记录;车间是否卫生,门窗是否完好是否 有纱窗、挡鼠板等。
6、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
主要检查化验室。是否进行出厂检验;是否 有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化验员是 否取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制备的检验试 剂是否存放超期。
7、企业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 主要检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台账。
小作坊基本特征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2、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 3、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
主要以手工操作为主,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 加工设备; 4、销售区域相对固定,销售对象一般是本 地居民,销售产品以散装为主; 5、生产人数一般在7人以下,产品为中、低 风险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在首次销售前委托有法定 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经检 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每年至 少二次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 验。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在 产品出厂前对食品标识、感官指标等项目进行检查, 并保存检查纪录。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不得出厂销售。对售出的应召回的问题产品应按国 家相关规定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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