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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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苏州市科技创新服务联盟(英文名称:Suzhou Technology Innovation Services Alliance,英文缩写:STIS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是由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苏州分理处、中国(苏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发起成立,联合苏州其他科技服务相关单位和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盟主要以打造众创发展高地为目标,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加强与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的上下联动和资源共享,加快科技服务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融合,探索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全新服务机制,通过集成科技服务资源推动企业技术创新,通过搭建网络化服务体系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新空间,大力推进苏州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苏州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联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联盟接受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联盟主要围绕苏州市“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提升本市各类科技服务主体能力水平,响应科技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强化科技服务创新载体建设,推动苏州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1、整合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和专业机构,探索建立苏州科技服务业发展新模式。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全市科技服务网络体系,推动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苏州科技服务的影响力。
2、开展学术研讨、专题培训等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联盟运行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创新服务流程,开展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和管理,提高会员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
3、围绕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需求,组织联盟成员开展专业论坛、政策咨询、企业沙龙等活动。线下提供技术转移、研究开发、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人才、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等服务,线上助推自主创新广场服务超市建设。
4、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联盟成员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联盟不收取入盟费用。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履行成员义务;
2、自愿申请加入联盟。
第九条成员入盟程序:
1、提交入盟申请书;
2、联盟秘书处审核;
3、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共享联盟资源,对共享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使用;
2、享有联盟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联盟工作享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5、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一条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定,维护联盟声誉和权益;
2、依法开展科技服务,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
3、开放科技服务资源,积极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苏州自主创新广场建设提供科技服务;
4、围绕自身业务范围做好科技服务,支持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服务;
5、积极参与、支持联盟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退盟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十三条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联盟管理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组成。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审议联盟人事安排、重大事项、工作方针等。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盟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由联盟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资源集成、发展策略等重大决策事宜。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研究决定。秘书处需配备专人从事联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草拟各类文件、拟定联盟计划、服务推送、考核管理、后勤服务、公关宣传等。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修改后的联盟章程,须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联盟首届理事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