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 第二章第三节重大危险源(一)(2012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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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3讲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节 重大危险源
本章结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二节 企业安全文化


第三节 重大危险源


第四节 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节 组织保障

第六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节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八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九节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第十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三节 承包商管理










大纲要求:
重大危险源管理。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备案,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和管理,编制重大危险源安全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讲要点:
1、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内容讲解:第三节 重大危险源
一、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我围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一)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概况
英国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1982年6月欧盟(时称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
1996年欧盟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
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Ⅱ》的要求是一致的。1985年lO月,国际劳工组织(IL0)组织召开了重大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讨论会。1988年,ILO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1年,ILO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
美国于1990年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和《清洁空气行动修正案(cAA)》, 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随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作了规定。
(二)国内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现状
1996年2月,由原劳动部主持完成的“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通过了国家科委组织的专家鉴定和验收,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一-2000),作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随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并拟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我国颁布了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该标准代替了2000年颁布的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
(三)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人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

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二、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框架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要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制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框架如图2--1所示,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申报或普查
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第一步是以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为依据,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合适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该标准应能代表本国优先控制的危险物质和设施,并根据新的知识和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的同时,要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即查找和确认是否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重大危险源已产生隐

患,则必须立即整改或治理,并按法规标准进行评审和验收。对受技术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安全评价基础上,强化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措施等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登记、申报或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使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分类及其安全状况,使事故预防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突出。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价
安全评价或称风险评价,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行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预防重点。应尽可能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影响范围进行分级。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设施,则应在其初步设计审查之前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和评审。
(三)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企业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企业在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基础上,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严格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检测、监控,人员培训、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严密监视可能使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向隐患和事故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应急救援系统
应急救援系统是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负责建立现场应急救援系统,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系统、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应急救援系统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安全评价报告和预案等有关材料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应确保职工和相关居民充分了解发生重特大事故时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发放应急救援预案及宣传材料。
(五)土地使用与厂矿选址安全规划
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安全规划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及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不能因为缺乏安全规划,走入

“盲目建设→搬迁→再盲目建设→再搬迁”的恶性循环。企业应在厂矿选址、项目规划和设计、工厂布局设计等规划源头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监察根据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和普查、评价结果,按危险严重程度级别,建立基于GIs、GPS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突出重点,分级分类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监察。
基于GIS和GPS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有助于企业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状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监控、监管方案和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和爆炸特性基础上,确定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就可以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源。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标准的定义应能反映出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一个国家的工业模式,可能需有一个特指的或是一般类别或是两者兼有的危险物质一览表,并列出每种物质的限额或允许的数量,设施现场的危险物质超过这个数量,就可以定为重大危险源。任何标准一览表都必须是明确的,以便使雇主能迅速地鉴别出其控制下的哪些设施是在这个标准定义的范围内。要把所有可能会造成伤亡的工业过程都定为重大危险源是不现实的,因为由此得出的一览表会太广泛,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要求。标准的定义需要根据经验和对危险物质了解的不断加深进行修改。
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及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生产企业和研究院起草提出了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此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实施。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附录一中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

按下式计算,若满足该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式中q、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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