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原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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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原因和对策麦档网
精河县茫丁乡北地村住村工作组
(2014年11月13日)
当前,随着农村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也逐渐呈现出数量扩大化、诱因多元化、形式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等趋势。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化解处理,就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甚至演绎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成为新农村建设必须承担的重点工作之一。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必须要把握好源头。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预防和减少犯罪,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体而言,就是要紧扣基层预防、及时化解、果断处置三个环节,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体现
㈠村民之间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利益分配等过程中的矛盾,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继承等方面的经济纠纷,及村干部在村务管理过程中缺乏透明、分配不公等引发的矛盾。例如:精河县作为全州开垦荒地最多的一个县,很多荒地,谁先占就是谁的,但是这些地的归属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国家的地,违规开垦荒地也就导致了地界、种植补贴、地下水资源匮乏等诸多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㈡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如夫妻打架、离婚、老人赡养问题、意外事故引发家庭纠纷矛盾等等。当前农村因为离婚及赡养老人、兄弟分家财产分配产生的矛盾十分普遍,当事人往往不顾夫妻、兄弟姐妹感情,情绪严重对立,甚至纠集多人以武力解决问题,如处理不及时,很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㈢邻里之间生活矛盾。主要包括宅基地界址、道路通行、山林地界、家畜饲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引发的邻里纠纷层出不穷,任其发展双方轻则辱骂争吵,重则相互撕打甚至纠集家族人员进行殴斗。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㈠纠纷主体趋变。以往农村社会相对比较封闭,发展比较滞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经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
领域。当前的社会矛盾主体增多了,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政府、村民与政府职能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成了当今矛盾纠纷的另一主体。
㈡纠纷类型趋广。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诉讼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村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
㈢调处难度趋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甚至有些群众与调解民警有抵触情绪。
㈣民间调解作用趋小。在面对农村新型矛盾纠纷时,政府干部、村委会干部、村里老人前辈调解方式用得越来越少,作用也越来越小。许多村级干部因为待遇较低,对待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不高,认为这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基层治安人员也面临同样尴尬的局面,付出和收获的不等同,导致了治保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加之治保人员没有经过专业性培训,对各类治安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三、农村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尽管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千头万绪,但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㈠基层组织弱化。基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是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生产方式的改变,群众对基层组织的依赖性减弱。二是一些村队还面临人多、地少、基础差等问题,一方面给当地维稳工作制造了很大压力,另一方面由于村“两委”班子和服务群众比例悬殊,造成村队管理服务水平难以提升。三是一部分村队干部对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基层无法深入有效开展起来,对一些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对各类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农村防范力量得不到发挥,农村治安隐患日益增多。
㈡干部与群众关系不和。不可否认,当前农村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是农民发家致富奔小康路上的领路人。但由于村队财务收支状况、各类补贴标准、农村低保等,公开、执行不够到位的问题,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的现象。
㈢群众素质有待提升。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全面深入,居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和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是在农村,大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学习的大环境,不懂合法维权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一旦产生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管对错、固执己见,很难进行沟通,对如何解决纠纷,没有正确的认识,尤其是如何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没有专门的知识。对于纠纷的解决大部分人主要是用传统的方式,对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不懂,造成化解工作僵持不下。
㈣调解机制不够完善。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是基础,是关键。首先是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不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没有持续开展,工作不彻底、不全面;其次是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不健全,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沟通协调,矛盾化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工作效果不显。
㈤思想认识不足。在做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有的村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有模糊认识和片面认识。首先是对当前基层党组织开展社会矛盾化解认识不足,对做社会矛盾化解缺乏统筹性、重要性和敏感性认识,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实践中消极怠工问题时有发生;其次是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有片面认识,片面地认为矛盾化解工作涉及的只是基层信访部门,与综合业务和其他部门无关。一些部门认为社会矛盾化解不是工作的主业,对所承担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矛盾化解工作开展。
㈥工作措施不力。尽管大多数矛盾纠纷得以迅速、有效化解,但仍存在个别矛盾纠纷预警不及时、排查不到位、处置不妥当等问题。首先是对各种不稳定因素未能及时预警,仍然保持先排查后调处的传统工作方式,没有将不稳定因素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其次是对各类矛盾纠纷未进行全面排查,当前,特别是对于失窃、伤害、经济诈骗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及时。
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㈠加强排查工作,推进预警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作用,及时掌握情况,切实做到矛盾纠纷苗头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实行定期排查。在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以及“两会”等重要活动前夕上访人员等重点人员及重点部位等实行重点排查。始终把排查矛盾纠纷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干部走访群众工作制度,开展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特别是加强对矛盾纠纷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走访,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归类、分析,及时掌握和发现不稳定苗头和不安定因素,重点做好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群众怨气的工作,最大程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不可否认,现在的村组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准或者是不懂,导致调解纠纷时无法可依,无说服力,开展不了调解工作。也有些调解员,虽懂法律法规,但是没有调解方法和技巧,从而不能达到调解目的。所以可以定期对村治保主任、调解主任统一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强化责任,增强其调解策略的能力,使基层调解员随时能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提升自身调解能力和技巧,提高调处纠纷的法律素质。同时,针对也行行政村队人口多,村干部少的特点,采取配齐配强村两委班子或采取拆分行政村队的做法,提高基层维稳能力和村干部服务水平,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㈢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只要矛盾双方都能依法办事是可以避免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素质,是从源头上预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