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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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1.分类标准:零售药店可按经营规模、区域、经营范围、专业水平等不同方面进行分类,同时应考虑政策导向、行业标准、市场需求等因素。

综合考虑后,可制定如下分类标准:(1)经营规模: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零售药店。

(2)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分为城区、郊区、农村零售药店等。

(3)经营范围:根据经营的药品种类不同,分为西药、中药、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零售药店。

(4)专业水平:根据专业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等因素,分为专业性较强和缺乏专业性的零售药店。

2.分级标准:根据分类结果和相关法规要求,可将零售药店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零售药店。

(1)一级零售药店:指规模较大、经营规范、技术力量雄厚、设施设备齐全、服务水平高、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零售药店,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提供处方药品的销售服务,并能够向消费者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2)二级零售药店:指规模一般、经营规范、设施设备合理、技术力量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提供OTC药品的销售服务,并能够向消费者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3)三级零售药店:指规模较小、经营规范、技术力量较弱、设施设备简单、服务水平较低,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提供OTC药品的销售服务,但不能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3.管理要求:(1)一级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药师人数多于或等于业务人员总数的一半。

新增药店必须在设施规范、药品经营、服务品质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才能获得一级零售药店的资格。

(2)二级零售药店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业务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

新建的二级药店和原有药店提升为二级零售药店时,必须满足设施、药品经营、服务品质等要求。

(3)三级零售药店应当遵守有关经营规范的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对处方药销售要严格控制,不能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XX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优化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保证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第三条分类分级监管,指将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总部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及范围、监督检查结果、行政许可结果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分级,并实施监管的方式。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确定省内企业的监管类别和级别,并根据划分结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五条按照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及所经营品种风险管理要求由高至低分为三个监管类别。

(一)一类监管为监管风险最高级别的监管,包括经营范围中含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二)二类监管为监管风险中等级别的监管,包括经营范围中含有冷藏冷冻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承担储存配送业务(含疫苗委托储存配送)的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三)三类监管为监管风险一般级别的监管,经营范围中含有除一类和二类监管指定经营范围以外药品的经营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三类监管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年度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本年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企业纳入下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对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五)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监管类别的,按最高类别对其监管。

第六条在每一监管类别中,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监管级别。

A级监管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B级监管企业,为主要监管对象C级监管企业,为一般监管对象各企业初始监管等级为C级。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换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级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指导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等药品除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

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四)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新版细则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新版细则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新版细则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新版细则》,旨在进一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新版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分类管理,明确了各级药店的职责和要求,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首先,新版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分类,分别为综合药店、综合连锁药店、药房连锁企业和非连锁药店。

根据经营规模、能力和实力等因素进行分级,旨在实现药品零售企业的合理布局和分类经营。

综合药店是指经营范围涵盖西药、中成药、保健食品等药品的单一药店,综合连锁药店是指经营连锁经营模式、服务范围广泛的药店,药房连锁企业是指拥有连锁品牌和连锁管理体系的药店,而非连锁药店则是指不属于以上三类的个体药店。

对于各级药店,新版细则明确了相应的职责和要求。

综合药店要求在经营各类药品时,要具备医药保健知识,能够向顾客提供准确、科学的用药指导。

综合连锁药店要强化管理,确保各连锁门店之间的一致性,提高服务质量。

药房连锁企业则需要在连锁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品牌形象和标准化的管理体系,保证连锁门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非连锁药店虽然规模较小,但也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提供安全、准确的用药服务。

除了分类和职责要求外,新版细则还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依法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过期药品和假药,不得推销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健康产品。

对于处方药的销售,要求药店要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处方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且要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

对于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要求药店要按照医保规定,做好结算工作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

新版细则的出台,对于推动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类管理,可以实现药品零售企业的合理布局,避免同质化竞争;通过明确职责和要求,可以提高药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通过规范经营行为,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9月3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2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指导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全省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具体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地级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医药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

医药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

医药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的级别划分: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

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按处方药管理的药品类兴奋剂品种、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国家规定严格管理的处方药、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

▪审批标准:一级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应配备药士、中药士或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用于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级药品零售企业:在市区新开办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监部门培训合格上岗。

上述企业同时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设在近郊乡(镇)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中心城区用于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非中心城区用于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近郊乡(镇)不少于25平方米;企业应配置能接受药监部门远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三级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同时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期间能保证提供药学咨询服务。

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中心城区用于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非中心城区用于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近郊乡(镇)不少于50平方米;企业应配置能接受药监部门远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二)B级:质量管理状况基本符合要求;一年内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三)C级:质量管理状况较差;一年内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四)D级:质量管理状况差;一年内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开办条件验收、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对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企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同一投资主体再次申请开办的,将按《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第三章第三章机构人员机构人员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二类店和三类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

(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企业内部集中、远程处方审核服务的连锁门店除外)第十条企业应设置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药品质量管理职责。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换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级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指导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等药品除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

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四)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药品零售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通知,明确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药品零售企业分类根据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运营能力等方面的考量,将药品零售企业分为以下三个级别:1:一级零售企业:主要经营处方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等,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具备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资质的企业。

2:二级零售企业:主要经营非处方药品、保健品等,经营规模适中,服务能力一般,具备非处方药品销售资质的企业。

3:三级零售企业:主要经营非处方药品、化妆品等,经营规模较小,服务能力相对较弱,未具备非处方药品销售资质的企业。

二、分级管理要求1:一级零售企业:(1)必须具备执业药师团队,且执业药师数量不少于2人。

(2)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获得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销售。

(3)应设立药学部门,负责药品品质管理、临床药学服务等工作。

(4)应建立健全记录管理制度,完善药物销售和使用的监控与反馈机制。

2:二级零售企业:(1)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药师,具体数量根据经营规模而定。

(2)经营的非处方药品必须获得非处方药品销售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销售。

(3)应建立和完善药品储存、配送、质量控制等制度和管理制度。

3:三级零售企业:(1)鼓励零售企业成立或接入药师服务点,提供药师咨询服务。

(2)应遵守非处方药品销售相关规定,确保非处方药品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三、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申请表(见附件1)。

2: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评估细则(见附件2)。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指国家的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

2:特殊管理药品:指具有一定毒性、依赖性或其他特殊性质的药物。

3:非处方药品:指不需要医生处方,可以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

五、本文结束。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个体药店、连锁药店等各类经营形式的药店。

第三条分级分类管理是根据药店的规模、经营方式、设施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将药店分为不同等级,并根据等级的不同,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四条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便利、高效。

第二章分级分类标准第五条依据药店的经营面积、销售药品种类、设施条件等情况,将药店分为三个等级:A级、B级和C级。

第六条A级药店应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2.具备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3.有适宜的设施条件,包括药品存放与管理、环境清洁与卫生等;4.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药师和药剂师;5.按照规定设置药品陈列区域,对药品进行规范陈列,并标明药品名、注册证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B级药店应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2.具备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3.有基本的设施条件,包括药品存放与管理、环境清洁与卫生等;4.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药师和药剂师;5.药品陈列应规范和合理。

第八条C级药店应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2.具备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3.有基本的设施条件,包括合理的药品存放与管理、环境清洁与卫生等;4.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药师和药剂师;5.药品陈列应规范和合理。

第三章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第九条A级药店享受以下管理措施:1.可以参与各种相关职称评审;2.可以参与药品采购招标;3.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报送相关经营数据;4.可以使用医疗保险结算终端设备;5.其他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优惠措施。

第十条B级药店享受以下管理措施:1.可以参与各种相关职称评审;2.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报送相关经营数据;3.可以使用医疗保险结算终端设备;4.其他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优惠措施。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设置标准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设置标准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设置标准(试行)1、为了做好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的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申请开办的药品零售网点经营主体必须是企业(包括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在乡镇村设置的农村药店除外)。

3、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

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等。

4、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5、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合理缺项不视为缺陷项)。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注:1.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2.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3.药学相关专业是指医学、生物、化学专业。

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范本一、分级分类管理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药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药品需求日益增长,药店作为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药店经营行为,提高药品服务质量,确保药品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一)依法经营原则: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

(二)质量第一原则:药店应始终把药品质量放在首位,严把药品采购、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药店规模、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因素,对药店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四)持续改进原则:药店应不断改进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药品需求。

三、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一)药店分级根据药店规模、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因素,将药店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药店:规模较大,经营范围广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高的人员素质。

B级药店:规模一般,经营范围较窄,服务质量较好,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素质。

C级药店:规模较小,经营范围有限,服务质量一般,需加强质量管理和服务培训。

(二)分类管理措施1. A级药店(1)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2)提供优质服务,满足顾客需求;(3)开展药品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4)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5)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体系。

2. B级药店(1)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2)提供满意的服务,不断改进服务质量;(3)开展药品知识宣传;(4)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5)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体系。

3. C级药店(1)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2)提供基本服务,积极改进服务质量;(3)开展药品知识宣传;(4)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5)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体系。

四、监督与考核(一)各级药店应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落实;(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药店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店进行整改;(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药店,依法予以查处,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药店分级

药店分级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药市〔2019〕60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部门:《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7日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换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级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指导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随着药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多样化需求的增加,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和监管也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管理的必要性、分类的依据、各级别的要求以及细则实施的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管理的必要性药品是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其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福祉。

而药品零售企业是药品从生产线上到公众手中的关键环节,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

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可以实现对不同级别企业的有针对性监管,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提高药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二、分类的依据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类应根据其规模、资质、设施、人员和服务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归类。

可能的依据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面积、药师和药师助理的数量等。

此外,还应考虑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条件,例如是否具备低温储存设施、配送能力等。

通过综合评估,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几个不同级别,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三、各级别的要求1.一级零售企业:一级零售企业是规模较大、设施齐全、服务能力强的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质量控制体系,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师和药师助理。

此外,一级零售企业应还能提供多样化的药学服务和咨询,组织开展药品宣传和健康教育等活动。

2.二级零售企业:二级零售企业相对于一级企业规模较小,设施和服务能力较弱,但仍需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级零售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师和药师助理,并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和销售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三级零售企业:三级零售企业是规模相对较小、服务范围较局限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销售非处方药和保健品等。

虽然规模较小,但三级零售企业也要求提供良好的药师服务,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细则实施的措施为了有效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统一的分级分类标准和评估方法,明确各级别企业所需的条件和要求;2.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加大惩治药品假冒伪劣行为的力度,维护药品市场秩序;4.加强对药师和药师助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药学知识和服务水平;5.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参与药品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和流通。

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药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一条药店分级管理药店分为三级:一级药店、二级药店、三级药店。

一级药店:指配有执业药师的,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零售药店。

二级药店:指配有执业药师的,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连锁药店。

三级药店:指设有执业药师的,便民服务药店。

第二条药品分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药品根据其毒性、危险程度及其他特性,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毒性药品。

处方药:指由医师按照临床需要,在临床用药中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指除处方药以外的可以在零售药店出售、无需医师处方的药品。

毒性药品:指有毒性、危险性,需特别管理的药品。

第三条药品分类管理一级药店:可以销售所有药品。

二级药店:可以销售非处方药和部分处方药。

三级药店:只能销售非处方药。

第三章店内管理第四条药品摆放一级药店: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标明价目,保持清洁卫生。

二级药店: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标明价目,清晰易读。

三级药店:非处方药应放在明显位置,易于取用。

第五条药品库房管理药品库房要求通风、干燥,库存药品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做好库存管理。

第六条药品过期处理药品过期应按规定及时处理,不得销售或继续使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七条药师资质一级药店和二级药店必须有执业药师,持有有效执业药师证书。

三级药店需有合格的销售人员,接受相关培训。

第八条培训和考核药店应定期组织药师和销售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进行再培训。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九条药品贮存和配送药品应当储存在符合要求的环境中,药物配送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运输工具。

第十条应急预案药店应编制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处置。

第六章客户服务第十一条药品宣传药店不得搞虚假宣传,不得夸大疗效。

第十二条药品咨询药店应当为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咨询服务,解答患者的疑问。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面积要求
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
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
非珠三角地区
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
黑名单条件
1.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
2.擅自降低经营条件
3.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
4.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挂证”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级别
一类店
二类店
三类店
经营范围
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
非处方药、处方药,经批准: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仅限连锁门店)
禁止经营品种
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
人员配置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可不配执业药师
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ຫໍສະໝຸດ ,如经营中药饮片的,至少有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
至少配备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至少配备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至少配备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00㎡,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1)企业可通过参加行业会议、论坛等活动,了解行业动态,拓展人脉资源。
(2)企业可与其他企业、研究机构、高校等合作,开展科研项目,提升药品研发能力。
2.药品零售企业应关注国际市场动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竞争力。
十六、法律责任与合规经营
1.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2.药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自我评估,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持续提升企业整体水平。
十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1.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采购、销售、库存、追溯等环节的信息化。
(2)企业应通过信息系统,对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2)企业应保证每位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
2.药品零售企业应鼓励员工参加国家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提高企业药师比例,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九、药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
1.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药品合法、质量可靠。
(1)企业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3.经批准升级或降级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五、信息公示与公众参与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定期公示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类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公众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3.药品零售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分类等级、经营许可证、药师资格证书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十七、总结与展望
1.药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企业发展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行业快速发展,药品零售企业的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增长。

为了提高药品零售市场的管理水平,规范行业秩序,保障民众用药安全,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管理目标1. 优化药品零售网点布局,提高服务效能;2. 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3. 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4. 提升药品零售业的形象和信誉。

三、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同等的管理标准和要求;2. 分级分类原则: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分级分类管理;3. 风险导向原则: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分类标准1. A类:大型连锁药店、医院附属药店等,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提供多种药品和专业服务。

2. B类:规模较小的连锁药店、个体药店等,需满足一定的管理和质量要求。

3. C类:非连锁的个体药店、乡镇诊所等,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需得到加强。

4. D类:非法经营个体、摊贩等,严禁销售药品,需要进行整治和清理。

五、管理要求1. A类:a) 必须拥有药学专业人员,合理配置专业设备和药品储存条件;b) 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c) 提供丰富的药品种类,并严格执行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定。

2. B类:a) 拥有一定数量的药师,并提供专业药品咨询服务;b) 需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存储和销售管理制度;c) 店内应设有药品信息公示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 C类:a) 应有合格药师从业,并遵守药物管理法规;b) 加强对药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管,避免滥用和不合理销售;c) 推行健康教育和合理用药知识宣传,提高药品使用安全性。

4. D类:a)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禁销售非法药品;b) 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取缔无证药店和摊贩;c) 提供市民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举报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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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指导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全省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具体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地级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

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四)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及核定的经营范围等条件确定药品零售企业风险级别,并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开办条件验收、认(换)证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对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企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同一投资主体再次申请开办的,将按《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处理。

第三章机构人员第七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资格。

第九条企业应设置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性质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药品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等工作。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并对经其审核的处方负责。

(一)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下同)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配备若干执业药师集中审核处方,其所属每间连锁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五)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八)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药学服务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在职在岗,其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执业药师在岗信息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少包括姓名、执业注册证号及照片等),着装符合要求,佩戴执业药师标志牌。

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应在处方药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停止销售处方药并记录原因,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本管理办法分类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第十三条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并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人员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五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珠三角等地区可结合已有企业现状、人口密度及合理布局需要适当调整,但应不小于60平方米)。

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第十六条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有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十八条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企业营业场所应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并安装空调以满足营业场所环境舒适,药品储存、销售、陈列区(库、柜)应配备有效调节及监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确保药品储存、销售、陈列温度符合药品包装、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要求。

第十九条企业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以下营业设备:(一)配置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包装标示贮藏要求的存放和陈列药品的设施设备(货架、柜台、阴凉柜、阴凉区、冷藏柜、冷藏箱等);(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存放、处方调配及计量、卫生要求的的药斗、衡器、中药饮片包装等设备(中药饮片应置于原包装内销售,未销售完的原包装不得弃置);(三)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四)药品拆零销售的,应配备符合拆零及卫生要求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五)配备有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六)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

第二十条企业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陈列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识,分类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三)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集中设置专区(柜)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分开摆放;(六)经营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分开,并有醒目标志(具有功能主治声称包装的中药饮片等药品不得置于非药品区域);(七)设置坐堂医师开展诊疗活动或开展远程诊疗的,其诊疗场所应与药品经营场所有物理隔离,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一条从事药品拆零销售业务的,企业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应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和专用记录本;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包装袋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仅限符合国家规定的、并经许可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

第二十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商号,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票据格式(简称“七统一”)。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能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其经营信息应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计算机系统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陈列、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第二十五条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定期备份。

销售凭证打印设备应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连接,销售凭证格式至少包括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规格、数量、价格、销售企业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连锁门店应与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连接。

第二十六条经营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有明显标识,并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相对固定的验收场所,退货药品和不合格药品应设置专库或专柜,并实行色标管理。

设置药品仓库的,其使用面积与功能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关规定,设置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营业场所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岗位职责与质量责任;(2)药品采购管理;(3)药品验收管理;(4)药品陈列管理;(5)药品销售管理;(6)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7)处方药销售管理;(8)药品拆零管理;(9)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10)记录和凭证管理;(11)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1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14)药品有效期的管理;(15)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16)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17)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18)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20)计算机系统管理;(21)药品追溯的规定;(22)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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