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
[2018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个体户所得税
[2018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个体户所得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个体户所得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个体户所得税12015年1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个体工商户可获得减负。
“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
这次修订计税办法,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
首先,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其次,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新《计税办法》还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将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另据了解,新的《计税办法》对原税收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税?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
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以上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1950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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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若素素材 要则》中, 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 当时定名为“ 若素素材 薪给报酬所得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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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 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 一直没有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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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 》,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 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 建立。
38% 减 至 24% 。 尤 其 对 于
二线城市以下的纳税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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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或将全部免除个税缴
纳。这对推进居民“消若素素材 费 若素素材
升级”,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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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3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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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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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若素素材 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 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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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1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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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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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个税即将迎来史
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算方法1.审计利润法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计算可以根据审计利润法进行计算。
按照这种方法,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销售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税金所得减除项目的总和。
其中,销售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出租财产等所得;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费用包括运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所得减除项目包括捐赠项目、投资收益、特定的业务所得减免等。
2.查账征收法查账征收法是个体工商户纳税的一种方式。
根据这种方法,个体工商户需要每个纳税期限将其收入和支出通过记账凭证等方式明确记录下来,以备查询。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审核这些记录,对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3.税务合并法对于属于一个经济实体的多个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实行税务合并法。
根据这种方法,多个个体工商户将其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形成一个总体的经营所得。
然后,在将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来后,可以根据合并税务制度进行纳税,即将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一并纳税。
4.单税率法单税率法是指个体工商户纳税时,不考虑不同税率的差别而采用固定的税率计算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单明了,计算容易。
在单税率法中,个体工商户纳税的税率为20%,即应纳税所得额乘以0.2即可得到纳税金额。
5.税务递延法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税务递延法进行税务计算。
根据这种方法,个体工商户可以将一部分所得暂时不征税,而是推迟到以后再计算纳税。
这样个体工商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前的纳税负担,并将税款推迟到经营更为稳定时再支付。
6.税前扣除法税前扣除法是指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前,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成本和捐赠等项目,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前扣除法,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各项费用和损耗等项目,将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算方法包括审计利润法、查账征收法、税务合并法、单税率法、税务递延法和税前扣除法等。
2018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整版)
•
变化二: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
• 在改革之前,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 若不计其他扣除项目,假设一个员工应得 工资为5000元,原来的应征税工资就是 1500元。 而现在改革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 5000元,同样一个员工在同等情况下就
•
没有应征税工资了。此次提高起征点, 将较低收入人群也纳入了免征范围,降低 了较低消费人群的个税负担。
A 子女教育支出
B 继续教育支出 住房租金
C
D 住房贷款利息
E 大病医疗支出 赡养老人
F
一、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3岁之前不可以扣除)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也包括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 (二)标准扣除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父母协商确定,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 连续扣除
(四)资料备查: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或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教育资料
二、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是怎样
遇到法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是怎样赢了网提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是怎样?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的规定。
下面就由赢了网的编辑为您介绍。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是怎样的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的规定择要介绍如下:(1)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收入总额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3)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该办法的规定确定。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4)不得扣除的生产经营支出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②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④各种赞助支出;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⑦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9号发布日期: 2018.08.31实施日期: 2019.01.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个税2018新税率表2018年个人所得税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个税2018新税率表2018年个人所得税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
如何计税
10月个税调整最新税率表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2018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南方财富网小编带您一起了解详情。
问:20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答: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如下: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方财富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个人所得税新政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过渡期10-12月:【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公式=每月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专项扣除(俗称五险一金)-依法确定的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险、递延养老保险等税法规定的)-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新政策正式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公式=每月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专项扣除(俗称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依法确定的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险、递延养老保险等税法规定的)-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01讲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一)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课程内容修订的意义适用范围ﻫ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ﻫ应纳税额的计算ﻫ征税管理的相关规定ﻫ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修订的意义ﻫ (一)进一步与企业所得税规定接轨(二)全面清理税收审批事项ﻫ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事项。
1、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三)减少税收争议,完善了税法规定ﻫ用扣除比例。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ﻫ3、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适用范围ﻫ(一)该《计税办法》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ﻫ注意: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适用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ﻫ(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户包括:ﻫ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ﻫ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ﻫ (三)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ﻫ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确认原则ﻫ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ﻫ(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1、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方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工农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三十七条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个体户的以下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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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应重点掌握新《计税办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大多相对较小、财务核算水平相对较低,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仍然大多采取核
定征税的管理方式,查账征税比例相对较低。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新《计税办法》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适用新《计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既包括依照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依照2011 年国务院重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还包括尚未或暂未纳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管理但应经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以及应领未领相关证照直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应重点掌握收入总额包括的内容
科学界定收入总额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的起点和基础,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总体采取分项征税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身又应综合计税的法定要求,同时借鉴企业所得税表述方式,新《计税办法》第八条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总额界定为其从事生产经营以
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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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