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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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一、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职能部门、分级处理。

(一)对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学工处备案。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拟稿,报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报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以外的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级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拟稿,报学工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三)对学生违纪按下列程序办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系拟稿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2)如果违纪事实涉及其他系或职能部门,主管部门需提请相关处、系会签方可行文;(3)若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于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则由学工处或教务处进行协调处理。

2、记过以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查证或结合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压滤机滤布厂家书面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系或部门也应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复审后拿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定后,再拟稿行文;(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并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3、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学生处分撤销程序

学生处分撤销程序

学生处分撤销程序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学校、学部、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干部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我校学生成长的实际,受到学校处分的同学符合撤销条件者可予以撤销处分,特制订定本程序。

一、处分撤销时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试读等处分可在处分结果公布6个月以后,申请撤销处分。

若有两次以上处分时,以最后一次处分登记时间为准。

二、撤销处分条件1. 为了教育受处分的学生早日改正错误,不再重犯,鼓励他们逐渐进步,巩固转化成果,使之成为一位遵纪守规的学生,处分决定下达后,受处分同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确有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2. 学生受处分后,须主动自主制定转变计划,写好表现汇报,记过及以上处分每个月1份(寒假、暑假各一份),共计6份;记过以下处分只需写1份综合表现汇报。

表现汇报须由班主任、各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年级组审核盖章后装入学生学业档案袋。

3. 受处分其间本人无违纪行为;对他人的违纪行为不参与、不围观,知情能报。

4. 学生受处分后,本人表现突出,敢于揭发、制止不良行为,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主动为学校、班级、老师、同学做好事者(以具体事迹记载为准),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撤销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缩短留校察看的期限。

(1)在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取得荣誉,为学校争光者。

(2)做好人好事或德育方面有突出成绩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

(3)提供线索或坚持原则在重大违纪事件处理中立功者。

三、撤销处分程序1.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处分撤销审批表》,内容包括: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后的进步表现、今后的态度和努力的方向。

然后由三位以上学生代表、全体任课教师签字,班主任评定通过并签字,报送年级组进行复核,年级组复核通过则上报学生处审批。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二条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需申请解除,不能自动解除。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6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12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到期未申请或未达到解除条件的,处分期限续延。

第三条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二)考核期内每季度向辅导员提交思想汇报,并由各学院存档备查;(三)班级民主评议有全班应到学生总数2/3以上同意解除其所受处分。

第四条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3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6个月后,除满足解除处分基本条件外,受处分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一)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二)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三)见义勇为受到学校或市厅级以上表彰;(四)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五)受处分后,一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达到班级前10%或提高20%以上;(六)本科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专科生在**省普通“专升本”考试中被录取;(七)考取国家公务员,或被选拔为“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志愿者,或自愿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或参军入伍、援疆援藏,或被选拔为选调生等;(八)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专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其他专业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九)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有显著进步;(十)为学校、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学院赢得较高荣誉经学校、学院核实认可。

师范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办法

师范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办法

XX师范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学校的教育功能,引导和帮助学生在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受处分期满后,可以向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按照审批权限经过学院或学校批准,可以给予学生解除相关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XX师范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期间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四条学生处分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五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是否解除和发文,解除处分文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院给出是否解除学生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一)思想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改正错误,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育实践成绩达到95分以上的;(二)行动上确有悔改表现,受处分期间能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做好班级、宿舍值日工作,积极参加班级、学院或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志愿公益服务等活动,积极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四自”实践,无新的违纪现象发生;(三)学习上刻苦,努力上进,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期有进步,受处分期间无不及格考试科目和补考;(四)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人,诚实守信,讲究卫生,注意形象。

在受处分期间,学生有特殊表现的,包括见义勇为,或在突发、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七条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不予解除处分。

2019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

2019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

2019 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二条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需申请解除,不能自动解除。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 6 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12 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到期未申请或未达到解除条件的,处分期限续延。

第三条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二)考核期内每季度向辅导员提交思想汇报,并由各学院存档备查;(三)班级民主评议有全班应到学生总数 2/3 以上同意解除其所受处分。

第四条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 3 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 6 个月后,除满足解除处分基本条件外,受处分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一)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二)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三)见义勇为受到学校或市厅级以上表彰;(四)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五)受处分后,一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达到班级前10%或提高 20%以上;(六)本科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专科生在**省普通“专升本”考试中被录取;(七)考取国家公务员,或被选拔为“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志愿者,或自愿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或参军入伍、援疆援藏,或被选拔为选调生等;(八)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专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其他专业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九)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有显著进步;(十)为学校、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学院赢得较高荣誉经学校、学院核实认可。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一、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职能部门、分级处理。

(一)对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学工处备案。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拟稿,报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报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以外的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级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拟稿,报学工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三)对学生违纪按下列程序办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系拟稿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2)如果违纪事实涉及其他系或职能部门,主管部门需提请相关处、系会签方可行文;(3)若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于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则由学工处或教务处进行协调处理。

2、记过以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查证或结合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压滤机滤布厂家书面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系或部门也应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复审后拿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定后,再拟稿行文;(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并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3、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皇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三条因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一)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二)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三)在省级、国家级考试中违纪。

(四)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期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的考察;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察看期后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但不得少于半年。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受处分后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除符合第四条款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2.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3.参加5次及以上校内、外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二)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2.在地市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文章;3.达到校级优秀学生的标准;4.获得3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5.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竞赛获得奖励或名次;6.本科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专科生在湖北省“专升本”考试中被录取者。

第六条处分解除程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其具体程序为:(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皇家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案(思想汇报、学生获奖证明复印件等),由辅导员组织该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连同审批表、考察档案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五)学校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由学校行文解除处分;如发现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023年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3年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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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江苏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同学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2022年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同学以教育为主,处分同学应做到程序正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精确、处分恰当。

违纪惩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次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章第四条同学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赐予批判教育或纪律处分。

同学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赐予处分;假如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赐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赐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章。

第十条有违纪行为的同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七)违纪大事由过失造成的。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违纪处分行为及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和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育人为本的教育原则,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受处分后经考核知错就改,且各方面表现好、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可予以解除纪律处分。

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提交及办理时间。

1.受处分期满,学生即可向系提出书面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2.学院每年4月中旬、10月中旬集中受理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的申请。

第二条申请解除处分条件。

1.对所犯过错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

2.在考察期内,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3.民主评议时,所在班级有2/3以上学生同意解除其纪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学生受处分的时间至毕业前未满者。

2.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处分)者。

3.因触犯法律,虽未予起诉,但受到校纪处分者。

4.已申请解除处分,但在报批过程中又出现违纪现象者。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自处分期结束起,可以向其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申请表》《**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说明解除处分的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

表格交辅导员(班主任)。

2.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系部。

3.系部组织进行复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复查、复议。

5.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由学生处依据实情、本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是否解除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解除其处分。

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后,即可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附则1.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学生纪律处分及解除流程图.pdf

学生纪律处分及解除流程图.pdf
学生纪律处分及解除流程图
学生违纪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 所在 学院 查处 的违 纪事 件
教务 处查 处的 违纪 事件
保卫 处查 处的 违纪 事件
公寓 管理 中心 查处 的违 纪事 件
学院 及相 关部 门查 处的 违纪 事件
学生 处查 处的 违纪 事件
属于 教学 管理 范畴 的
属于 学工 管理 范畴 的 Nhomakorabea拒绝签字
处分解除,由学
生本人提出申
请,辅导员依据
学生现实表现提
无任 何理 由申
有异议
请学院作出解除 或延长处分的决 定

处分决定书下达 10 个工作日之内
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申诉
签字确认
改变原处 分决定
申诉结果报校长办 公会议讨论决定
记录在案,在校内 公示七天后视同
送达
申诉处理
申诉有效
校内公告及送达
维持原处 分决定
申诉无效
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 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违纪事实由相关学院和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前要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形成处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并送达学生本人,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学生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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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综合表现经学生所在班级评议三分之 二及其以上学生同意解除违纪处分;
(四)所在二级学院经考察同意解除违纪处分。 第七条 学生申请提前解除违纪处分,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处分期内,学生在创新创业、专业技能、科技竞赛、文体比赛、主 题征文等各类活动中获校级二等奖 2 次及其以上、一等奖 1 次及以上、地(厅) 级比赛三等奖或者省级优胜奖及其以上或者由学校选拔参加国家级比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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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比较好,得到市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表彰或者被主流媒体报道,由相应 部门出具佐证材料;
(六)在处分期内,学习成绩突出,综合测评成绩在学生所在班级排名前十 五名者;
(七)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者六级考试者,或者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者; (八)毕业班学生学位课程学分绩点达到或者超过 1.5 者; (九)取得其他重大成果或者荣誉者。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提前解除违纪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因考试作弊、学业诚信、学术不端等行为受到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受到 2 次及其以上处分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违纪处分: (一)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解除违纪处分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受处分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玉 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思想汇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二级学院审核。学院辅导员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 规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由班级组织评议,评议结果及申请材料提交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审核受处分学生申请材料,给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明确意 见,同意解除的,将申请材料移送处分决定作出部门,不同意解除的,将申请材 料退回申请人本人,并告知不同意解除违纪处分的原因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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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益,学校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六条 学生申请到期解除违纪处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处分期内无任何违纪行为,主动接受老师的教育和指导,对自己的错
误有深刻认识,真诚悔改,处分期满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不少于 1000 字的思想 汇报;
(二)处分期间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明显进步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 突出表现;
玉溪师范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学生中心、全面发展”的育人理 念,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激励受违纪处分学生正确认 识错误并积极改正,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教育管理体系,营造良好学风、校风,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 处分管理办法》《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 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院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处分决定 部门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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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处分期内,学生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至少发表 1 篇论文(论文 发表以录用通知或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论文集为准,论文需以玉溪师范学院 为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三)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士官、村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者; (四)在处分期内,响应国家号召,适应新时代国防需要积极应征入伍、参 加农村基层的“三支一扶”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 (五)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者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事迹,
姓名
性别
学号
专业 班级
申请类别
处分
处分
类别
时间
提前解除( ) 期满解除( )
处分 原因
【简要说明自己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 理由
学生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班级鉴定意见及评议结果】
班级 意见
二级学院 审核意见
班主任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真实性及是否同意解除】
辅导员签字: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在籍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区分为两种:到期解除和提前解除。到期解除 是指处分期满的学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提前解除是指学 生经过努力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提前解除违纪处分条件,可以在处分期达到或者超 过二分之一后申请提前解除违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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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出决定。处分决定部门对二级学院移送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议, 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解除违纪处分的决定。对同意解除违纪处分的,由 处分决定部门出具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不同意解除违 纪处分的,处分决定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二级学院并告知不予解除处分的原因及 依据。
第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部门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玉溪师范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 处分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试行之前 受违纪处分的在校学生,处分期满超过 6 个月的可不受申请时限限制提出解除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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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第四条 处分期: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为 6 个月; 记过处分期为 9 个月; 留校察看处分期为 12 个月。 第五条 自违纪处分决定作出之起按第四条规定的处分期满,受违纪处分 的在校在籍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到期解除申请,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提前 解除条件的,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提前解除申请。毕业(或者结业)时处分期 未满的,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 20 天内提出提前解除申请。处分期满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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