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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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航空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执行一架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

根据航班计划,该航班预计于当地时间14:00起飞,16:00抵达上海。

然而,由于机械故障,航班于当天16:30起飞,最终于19:00抵达上海,延误了3小时。

部分乘客因此对航空公司提出了延误赔偿的要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航班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不可抗力因素?2. 航班延误责任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还是由机场承担?3. 乘客是否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航班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取消或者无法按时到达的,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航班延误不属于航空公司可控制的范畴。

(二)航班延误责任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还是由机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航班延误、取消或者无法按时到达,航空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乘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机械故障是由航空公司负责的维修工作造成的,因此,航班延误的责任应由航空公司承担。

(三)乘客是否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因航班延误、取消或者无法按时到达,航空公司应当向乘客支付延误赔偿金。

赔偿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延误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支付乘客票价5%的赔偿金;(二)延误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支付乘客票价10%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航班延误时间为3小时,因此,航空公司应向乘客支付票价10%的赔偿金。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东航案例分析

东航案例分析

东航案例分析(共3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东航“返航门”案例分析2008年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西双版纳等六地的18个航班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航班又全都返回昆明。

集体返航导致昆明机场更多的航班延误,千余名旅客滞留机场。

乘客们将东航柜台围住,纷纷要求退票或改签。

事发后东航对外宣称飞机"集体返航"是因为天气原因。

这一解释引发了乘客的质疑,因同一时间段相同航线上,除了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都安全降落。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其前身为成立于1992年7月的中国云南航空公司。

2002年,按照国家航空企业改革重组战略的要求,原云南航空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联合重组,成为其下属的航空运输企业。

2005年6月,实施主辅业剥离,主业资产全部注入东航股份公司,同时更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目前,东航云南分公司共执管飞机41架,公司省内、国内、国际(地区)通航点已超过70个,中转联程航线达600多条,现拥有飞行人员430多名,其员工是由汉、彝、白、纳西、傣、回等多个民族组成的。

多年来,东航始终致力于“追求卓越、求精致强”的公司目标,坚持“以安全为前提、改革为动力、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经营原则,坚定不移地实施以品牌为核心的发展战略。

但东航人的官本位思想严重,高层管理团队与基层群众之间的距离较远,东航领导人采取准军事化的领导风格,其关键词除了命令和服从,还有森严的层级。

东航组织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和导向是对上级负责,害怕犯错误;决策层内部互相制约钳制,在组织结构上呈现出一定的或相当大的僵化性、教条主义弊病,缺乏灵活性和创新精神。

目前,航空业内现有的主要竞争者是“三加一”,即南航、国航、东航加海航。

南航无论在机队规模还是资产总额上都是国内第一大航空公司,是东航最大的竞争对手。

与东航相比,南航以华南新疆东北为三大板块,国内航线布局更为合理;国航在国际航线布局上更有优势;海航以其超强的融资能力、多元化能力、降低成本能力而著称。

东星航空破产之谜

东星航空破产之谜

东星之死,究竟死于何因?几乎成了中国航空界的“罗生门”,相关各方至今说法不一。

(腾讯财经配图)你如何看待“国进民退”?—这是国航的入职考场上,所有参加笔试的前东星航空员工面对的第一道题。

彼时,东星航空已成历史。

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据武汉市政府一纸公函勒令东星航空停飞,3月15日,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兰世立被抓;与东星航空停飞相隔不超过24小时。

当年6月,国航湖北分公司在武汉成立。

8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武汉中院受理东星航空破产应重审;同样约24小时后,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东星航空破产。

该裁定为终局裁定。

东星之死,究竟死于何因?几乎成了中国航空界的“罗生门”,相关各方至今说法不一。

不过,尽管木已成舟,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仍执着地想知道答案,就如同国航考官想知道未来的员工如何回答本文开头的那道题。

—为此,2011年2月,东星集团并东星旅行社将民航中南局告上法庭,庭审于5月9日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

争议焦点在于:两年前民航中南局依政府指令停飞一家航空公司,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民航中南局派出干部随律师一起出庭应诉,原被告在法庭交锋激烈。

庭审后,本刊记者问原告代理律师严义明:即使胜诉又如何?毕竟东星航空已不在。

严回答:“即使垂死挣扎,也要呐喊一下。

”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则表示,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让大家关注“民营企业家的命运”。

在庭审中,法官曾问道,停飞一家航空公司,我国可有先例?民航中南局干部回答,需要查一查,只知道中南局有过停飞某条航线和机队的例子。

又问,在世界范围内可有先例?对方思考良久,答,欧盟曾经禁飞亚洲某国航班进入欧盟领空。

事实上,此前曾有奥凯航空和华夏航空被停飞,皆为民营航空公司。

东星航空停飞并非孤案,但停飞后东星航空创始人被抓,公司破产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家破产的航空公司,则是史无前例。

东星航空究竟罪至几等,要遭此极刑?停飞之谜本刊获知,兰世立本人并不知道案件进程与细节,虽持新加坡护照,但其自今年春节后就被禁止与家人见面。

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_图文(精)

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_图文(精)

第23卷第2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1.23No.220lO年3月JoumalofBeijingUnive璐ityofAemnauticsandAstmnautics(SocialsciencesEdition)March,2010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于丹(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融资租赁是中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最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

结合东星航空采用飞机融资租赁致使公司由盛到衰的实例,分析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由融资租赁的金融性质和本身具有的三重功能所决定.各航空公司尤其是中小航空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是受制于融资租赁合同严格的履约要求和不可中途解约的特点。

航空公司也同时承担着被追究违约责任导致经营失败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飞机融资租赁;东星航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风险中图分类号:DF93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l008—2204(2010)02J0036-05ALegalAnalysisonFinanceLeasingAircraft:ACaseStudyofEastStarAirline】,UD口乃・(Sch∞lofLaw.JilinUnive糟时,Changchun130012,Chi眦)Abst饱ct:Financeleasingi8∞e甜them08tcommonmethodsf曲Chineseaidinestoacqui陀airc融.IntlIi8article,thecontmctualrightsandobligation8offina眦elea8ea他analyzedf如mmec柏eofE船tStarAir.Airline8,∞peciallythe8mallandmediumsizedairline8a他inclinedtou8ethemethodoffinancelea8etoacquimai加强ftbecau8eofthe咖iquefunctions肌dnatu他ofthefinancele船e.However,thiskindoftmn8actiona180put8airline8inthesituationofmultiplerisks.Forthecontmctc蚰tbecancelledduringthelongconm址tperiod,80tIleb陀肿hofcontI乜ctsome.time8i8fataltoajrlines.Keywords:aircraftfinancialle鹅ing;E酗tSt盯Aidine;financelea8ingcontmct;ri8k现代民用飞机价格昂贵,所以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飞机就成为所有航空公司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东星航空”事件论文:由“东星航空”事件论新“36”条

“东星航空”事件论文:由“东星航空”事件论新“36”条

“东星航空”事件论文:由“东星航空”事件论新“36”条摘要:民营资本困境一直以来是一个难以解决问题,本文从“新36条”入手,对“新36条”的民营资本进入行业困境进行分析,从而找出一条解决民营资本困境的方法,并对“新36条”如何实施提出自己的建议,以希望“新36条”不要再成为一纸空文。

关键词:资本困境门槛过高观望态度制度建设公平公正一.“东星航空”事件始末2005年,随着“非公36条”的颁布,国内4家民营航空公司奥凯、鹰联、春秋、东星相继诞生,这一年被称为“中国民营航空元年”。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由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的。

200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筹建,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

也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

东星航空主要经营是航空干线客货运输业务。

2006年5月19日东星航空班机首航武汉—上海航线。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筹建之初受到广泛关注,国际飞机制造商、飞机租赁公司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包括飞机发动机制造商也投入到竞争之中。

东星航空一度是国内发展最快的民营航空公公司。

然而,好景不长。

2009年3月14日是创立不到4年的东星航空的末日。

这一天,应武汉市人民政府请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决定自3月15日0时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

东星航空公司原来所有的航线航班由其他航空公司代班。

有媒体报道,东星航空被“快速叫停”是拒绝中航“招安”(与中国航空集团重组)有关。

“东星航空“事件已成为过去,但它留给我们教训值得学习,总结。

在2010年出台的“新36”条希望能给民间资本带来新的机遇,不要再像“旧36条”一样成为一只空文。

本文就从新36条入手,对“新36条”进行具体的分析,最后提出自己对“新36条”如何得到有效实施提出自己的建议。

民航危机管理与东航返航门案例分析

民航危机管理与东航返航门案例分析

民航危机管理与东航返航门案例分析民航危机管理与东航返航门案例分析中国的经济正在进入一个长期高速的发展阶段,航空运输企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伴随着社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急速发展的经济全球化,民航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程度加剧,民航企业无法避免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危机。

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也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了挑战,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接带来媒体舆论监督力量的加强,传统媒体的权力加上网络传播的速度,引导公众舆论的快速变化,传播渠道的变化导致航空服务隐藏的危机迅速放大。

特别是近年来,航空运输企业发生危机的频率明显增多,处理不好不仅会造成声誉受损,还会带来航线被取消等后果,使企业领导者为之焦头烂额。

如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东航班机返航事件提醒航空运输企业,危机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不在危机中成长,就在危机中衰亡。

一、危机管理的重要性危机猛如虎,实力再强大的企业也难以经受危机的不断折磨与冲击。

然而,在一些民航企业领导者心目中,并没有对危机管理给予重视,更遑论能够未雨绸缪地提前建立危机管理体系以应对危机的可能发生,所以每当危机事件发生时,企业往往应对无措,最终损失惨重。

危机管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它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巧渡危机的一件重要法宝。

对于民航企业领导者而言,危机管理实际上就是企业在处理危机时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策略,以恢复公众信任,重塑企业形象。

实际上,管理危机与如何运营企业同样重要,良好的危机管理可以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成功的道路前进,可以为企业营造出一个和谐的、有利的发展环境。

近些年来,世界民航业内发生过许多重大危机事件,其中包括空难、9?11恐怖活动、SAS爆发、飞机劫机事件等。

其中以“非典”危机和9?11恐怖活动使世界民航业遭受了最惨痛的打击,不可否认,民航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无法避免危机的出现,重要的是,对危机个案进行解剖、客观分析以积累宝贵经验,从实际案例中吸取其中的教训,减少危机发生的机率。

从东星航空资金链断裂谈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

从东星航空资金链断裂谈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

从东星航空资金链断裂谈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民航行业陷入困境,多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并购声一片,东星航空公司(以下称东星航空)更是宣告破产。

文章以东星航空为例,从行业困境与资金链断裂两方面分析了其昙花一现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了有效控制企业风险的办法,对有效避免企业财务困境初步得到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东星航空;现金流;资金管控体系;模式;效果东星航空是200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筹建的中国第4家,华中及中南地区第1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其注册资本8000万。

东星航空于2006年5月19日实现首航,首航时就获得了飞往广州、上海等地的黄金航线飞行权,接着开通天津、香港、澳门等航线,2007年获批执行地区及国际航线,与中华航空公司共享代码合作经营经香港转飞台湾的航线。

(一)东星航空先是与武汉黄陂区政府签署了“公共航空运输项目投资落户协议书”,达成了投资5.5亿元、用地1500亩的意向。

在两年内完成停机坪、器材库、维修房及员工公寓等的建设。

2005年11月27日,东星航空宣布从法国空客、美国通用等国际巨头手里购买和租赁20架豪华空客a320型飞机,总资金达120亿元且无担保,成为美国通用航空在全球范围内对新成立航空公司最大的订单。

2006年5月13日,与全球知名的德国汉莎航空技术公司签订了60亿元的航材、维修的外包协议。

2007年10月底,东星航空又从世界最大的飞机租赁公司国际金融租赁公司租来2架空客a320型飞机;2007年11月22日,东星航空和苏格兰皇家银行签订了融资4亿多美元的协议,用于未来几年内购买6架空客a320型飞机。

以28架飞机计算,东星航空已创下民营航空公司的记录,一度以“东星速度”成为国内发展最快的民营航空公司。

(二)东星航空没有经历生命周期理论所描述的一个企业一般会经历的初创、成长、成熟、衰退等4个阶段,而是在企业快速发展中于2009年3月收到了民航总局的“停飞令”,并一度陷入破产重整僵局,最终于2009年8月宣告破产。

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要谈论兰世立到底是个商人还是企业家首先要看商人与企业家的区别点。

首先,企业一词就决定了其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而做为企业带头人的企业家,其目的当然也是为了盈利了,从这一点来看,企业家必然也是一个商人,而商人则不一定是企业家,因为企业家是在带领着一支团队在赚钱,而且也不一定是在为自己赚钱,是对股东负责,而企业家可能是股东的全部,也可能只是股东之一,而商人则只是代表自己在赚钱,赚的钱是自己的。

因为这种区别,导致企业家和一般意义上的商人行事风格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家往往是一群现实的理想主义者,他们做事情是有原则的,他们不会为了利润去牺牲这些原则;而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人而言,只要为了利润,是无所谓原则的,所谓的原则也不过是为了更多的利润。

说白了,企业家和商人的区别就在于:企业家是一群“做事并赚点钱的人“,商人是一群“通过做事来赚钱的人”。

再说整合资源。

商人应该都是整合资源的高手,他们是一群很会把握机会的人,他们往往长袖善舞,甚至是到处“忽悠”,将各种资源汇聚到自己身边,为自己谋取利益。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人不同的是,企业家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是“专业主义者”,他们用这种资源去整合其他的资源,从而把事情做成了。

案例中提到兰世立“他的想象力常常超越了制度现实和自己的资金能力;他赌性很强,但愿赌却不服输,甚至不惜破坏诚信的商业规则。

他是把法律用尽了,把可以玩的游戏和漏洞都用尽了。

”通过以上对企业家和商人的区别结合案例中的描述可以看出,兰世立是个不折不扣的商人。

但是兰世立从草根到湖北首富,他曾经创造出惊人的财富传奇,不得不承认他的“思维敏捷,商业嗅觉敏锐,执行力强,勤奋,肯吃苦“这其实必定有他的过人之处,但是到东星航空的破产却也是兰世立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要从多方面来评价他,具体分析他有以下几个特点:1、勤奋,工作狂。

平素里,兰世立是一个勤奋的人。

是个工作狂,他喜欢加班加点。

在东星。

他经常和中高层管理者一起工作到夜里12点,开会讨论问题、汇报思想工作。

“东星航空”高财案例(清算会计)

“东星航空”高财案例(清算会计)
金缺口的越来越大,2008年12月,鹰 联和奥凯又分别出现了“欠费造罚”和“停航 事件”。为此,东星总裁兰世立积极北上斡旋, 均以失败告终。东星航空背后的“投资者”东 星国际旅游公司和东盛地产公司早已无力“修 补”航空投入的巨大黑洞,融资、贷款失败的 现实,使得东星也深陷资金链断裂的泥潭难以
“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兰世立
1991年6月,他创办武汉东星电子有限公司。他还 在企业中独创了企业员工军训,并从1992年第1届至 今已历24届,一直坚持到今天,先后有三千余名职员 从东星军营走出来,锻造了一批训练有素的队伍。 在东星航空公司的筹建过程中,兰世立利用民营 资本可以进入航空业这一项国家政策,在最短的时间 内获得了民航总局的批准。平台建立之后,他不仅利 用这个平台吸引了飞行员、空乘、飞机、航材,而且 以不足30亿元的总资产,租购来120亿的空客飞机。 他还别出心裁地创办东星商学院,用来培训新职 员及管理人员,并投入巨资建立了自己的商学院及军 事训练基地。他所提倡的“东星是我家”、“东星是 一个舞台”的理念成为企业界所推崇的新概念。 2005年《福布斯》把兰世立列为中国富豪榜第 70名,成为湖北有史以来第一名进入该榜前100名的 富豪。《福布斯》还以“财富新势力”的封面故事大 篇幅推介这位企业家。
经审计已确认0.3亿违约金,审 让人震惊的是 查中违约金0.93亿。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由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湖北 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 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 的。 200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 府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筹建,是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 。也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
•资金链“黑洞 :2008年5月,东星航空两飞行员辞职案在黄陂区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这是国内首起民营航空公司飞行员辞职案,东星航空再一次被推向舆 论的风口浪尖。

十大热点税务危机案件独家解读

十大热点税务危机案件独家解读

十大热点税务危机案件独家xx解读一、森马服饰税务举报门事件【案例】森马服饰被举报偷税2011年1月24日,浙江温州的纺织企业森马服饰上会,但这家拟上市公司却在此时被全国至少12家省市税务机关在所在地区进行调查。

举报信息显示,在2003年至2009年间,在批发环节公司大量采取不开发票现金支付等方式向供应商采购成衣,对应批发收入也不入账;在零售终端环节采取销售收入和成本不入账。

记者的电子邮箱收到了森马服饰供应商资料、全国网店的资料,各门店的面积、开业时间、近三年的销售及成本金额、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具体金额等。

通过这个案例,企业可以得到三方面的启发:第一,很多准备上市的公司认为不能在税收上出现任何问题,如果有罚款、滞纳金,那么就无法上市。

然而,森马服饰被12个税务局稽查补税,最终还是上市了。

由此可见,企业有少量滞纳金不是严重问题。

第二,税务局的信息化程度很高,企业的核心资料可能泄露。

第三,公司如果想上市,就要提前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措施。

二、xx税务举报门事件【案例】xx涉逃税6省市调查对波司登涉逃税6省市的举报称,波司登采取与经销商订立两套合同的方法,逃避税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当税务检查时,波司登出示代销合同,而真正执行的却是经销合同。

几乎86家销售公司均有虚列费用、大量开具劳务发票进账的行为,以达到抬高成本,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

配合每年的各个节日,贿赂当地税务官员,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

关于波司登涉逃税六省市的问题是其一个大区经理举报的。

该大区经理因为贪污、侵占公司财产,导致波司登总部报警抓人。

该大区经理感觉自己为公司做了大量贡献,对公司的做法不服。

由于他掌握着公司的大量秘密资料,谈判破裂后进行曝料。

这些资料首先在香港曝光,消息从香港转到了内陆,给波司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企业碰到内部举报,要理性对待,要尽量和对方谈判达成和谐,否则会两败俱伤。

三、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税务举报门事件【案例】娃哈哈老板xx补税3亿元据媒体报道,娃哈哈被达能兼并时,达能将8000万美元的佣金打到了宗庆后的个人账户,但宗庆后本人没有报税。

东星航空与汇源融资成败探讨(我做的作业)

东星航空与汇源融资成败探讨(我做的作业)

东星航空与汇源融资成败探讨一、东星航空融资发展历程120亿融资租赁与卖方信贷(2005-11-26)东星租购的这批空客飞机交付时间为2006年至2010年,全为适合低成本运营的A320系列机型,其中10架从世界最大的飞机租赁商美国通用金融租赁公司租用,按融资租赁方式每年支付租金、利率,到期后所有权转移到东星;另外10架直接从空客公司购买,由空客公司提供信贷支持。

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2007年5月20日,东星航空开航一周年,兰世立邀请了高盛、大摩、美林、花旗等12家国际顶级投行及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到武汉实地考察,希望能够引入战略投资。

但这些国际投行也没有带给兰世立真金白银。

苏格兰银行为东星航空买飞机融资(2007-11-23)东星航空正式宣布东星航空将购买空中客车A320六架飞机,购机金额高达4亿多美元,人民币30多亿元,苏格兰皇家银行将提供全部融资。

双方签署了购机融资合同。

上月底,东星航空还与世界最大的飞机租赁公司国际金融租赁公司签约租赁2架A320飞机。

资金链紧张2008年下半年,由于经营不善以及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东星航空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经营困境。

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东星集团2008年无营业收入,经营利润为-220169元。

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今年3月,东星航空公司拖欠飞机租赁费、机场起降费、航油费、保险费数额巨大,仅欠武汉天河机场停机费就达6000万元,亏损已达5亿元左右,并有100多名飞行员、乘务员从去年12月起未发小时费,三个基地1000多名地面员工从今年1月起未发工资。

融资无门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放贷的限制非常严格,东星根本无法从正常的途径贷款。

去年年中的时候,国际投行高盛计划以1亿美元入股东星航空,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计划泡汤,使得东星引资计划失败。

重组失败破产清算2009年6月12日,东星航空主要债权人之一的中航油递交的重组申请被武汉中院驳回。

6月22日,一个名为上海宇界的“神秘”战略投资者“突然”杀出,拟5亿重组东星航空,随后招致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的“激烈”反对。

浅谈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内部控制——基于“东星航空”破产案例的分析

浅谈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内部控制——基于“东星航空”破产案例的分析

国 内部 审计协会及 德勤会计师事 务所就有 关金融 危机对企业 内部审计的影响 、 内部控制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审计 的一 些热 点 问题开展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 有8 4 % 的受访者认为 , 金融危机 使得企业主要领导提高了对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 ,
有6 0 %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因金融 危机使得企业 主要领导提高了 对 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 , 其次 , 随着 2 0 0 8 至2 0 1 0 年间财政部等
者认为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已经常规化 、 机制化 。这 些充 分体 现了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仍蕴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东星航空短暂而高速发展 、 继而失 败的历程给予很 多思考 的空间 , 除 却金融危机 、 自然灾害 、 行业 状况等外部环境 因素的 影响外 , 还需 重点进行 内部 分析 , 即 从东星航 空 自身的角度进 行探讨 , 这 对于每个公司 的治理和 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尤其是
1 、 内部环境 薄弱 , 缺乏 良好 的内部控制 基础 。内部环 境在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 目标还是远远不 够的 , 许 多企业在 产事件 为例 , 从企业风 险管 理的角度 出发 , 对我国企 业内部控 制体系的构 建与执行进行分析。

组织的 内部控制中起奠定基调的作用 , 它通 过各种观念 、 文化 、 意识影 响整个组织 的 目标设定 、 风险管理 、 信 息与沟 通系统 等
或重组 的僵局 , 在 中航油等债权 人重组意 愿落空 后 ,最终 于 2 0 0 9年 8月宣告破产 , 成为 国内首家破产的航空公司 。
2 、 “ 东星航 空” 事件相 关背景 。2 0 0 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 , 给金融领域乃至 实体 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 响 ,根 据 2 0 0 9年中

兰世立梦断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兰世立梦断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11级工管班任永浩112201201118风生水起后稍做停顿1991年,兰世立辞掉稳定的“公务员”工作,白手起家,开始创业。

从一个普通的电脑销售代理商开始,就表现出了不同常人的能力。

1992年,他由广东喝早茶的风俗构想出了豪华|“东宫”,并创立了地产工司,而后,审时度势,“西宫”相继建成,1993年,涉足旅游业,自此,兰世立的事业开始起步。

大胆激进的性格造就了打不垮的兰世立,以东星旅游公司为基点,一个个人的东星王国形成了。

创业初期的艰辛是常人无法想象到的,但兰世立依然直挺挺地站着,1995的官场整顿,欠了两百万的他依然镇静,休养生息,东山再起;2003年的“非典”,他没有后退,而是选择大举投资旅游业,收购了数家旅行社,买断世界文化遗产湖北钟祥明显陵景区40年经营权和武汉龟山电视塔20年的经营权。

兰世立是一个非常自信的人,在做决策时难免会有独断的时候,比如他要求60个旅行社网点在完全没有客源的情况下二十四小时营业,劳民伤财。

但兰世立的能力是不容置疑的,进军20个行业,以小搏大,每次都是大手笔的收入,在竞争对手看来,他从未失败过。

进军航空业之前,兰世立已经成为了武汉本地资本腾挪的绝顶高手和商界的传奇人物。

一件偶然的事情,兰世立萌生了经营航空业的念头,二十多年的成功已经使他不再对自己所决定的事情质疑。

兰世立高瞻远瞩的眼光断定中国民航刚刚起步,发展前景广阔,而且航空业务能和旅游、酒店业务形成产业链,获得更高的利润。

2005年,东星航空公司成立。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筹建之初受到广泛关注,国际飞机制造商、飞机租赁公司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包括飞机发动机制造商也投入到竞争之中。

之后,东星航空签署了同美国通用金融租赁公司(GECAS)和欧洲空中客车工业公司签署租购飞机协议,每月要有30万美金的租金支出,并且5年之内要还掉120亿的订购飞机的费用,高额的资金流出并没有给他带来压力,相反,东星航空日益壮大,兰世立的航空梦开始起飞。

航空案例进行法律分析(3篇)

航空案例进行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在起飞前遭遇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

航班原定于上午10:00起飞,实际起飞时间推迟至下午14:00。

在航班延误期间,乘客们对于延误原因、补偿措施等问题与航空公司产生纠纷。

乘客们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延误原因,也未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随后,部分乘客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乘客在航班中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然而,在此次航班延误事件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延误原因,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安排旅客的食宿和交通。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乘客延误原因,也未妥善安排乘客食宿,违反了《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航班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违反《航班延误管理规定》《航班延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提供航班延误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安排旅客的食宿和交通。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向旅客提供航班延误信息,也未妥善安排旅客食宿,违反了《航班延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航空公司责任航空公司作为航班运营主体,在此次航班延误事件中,存在以下责任:(1)未能及时告知延误原因,导致乘客对航班延误情况不了解,影响乘客出行安排。

陨落的星辰

陨落的星辰

陨落的星辰作者:栗匀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09年第18期东星航空历经数月挣扎,最终以破产清算收场,东星航空的破产暴露了民营航空的“软肋”。

事实上,从今年3月到8月底,东星航空一直在积极自救,不断对外寻找能让它重上蓝天的战略合作伙伴。

对于东星航空来说,这是一场重整而生还是清算而死的拉锯战,可谓旷日持久。

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让沸沸扬扬的东星航空破产重整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从当年意气风发的民航之星,到如今陷入破产清盘窘境,东星航空作为我国首家破产的民营航空企业,为国内其他航空企业的发展上了沉痛而惨烈的一课。

掌门人投机自毁前程今年3月15日,东星航空被全面停飞开始,半年来围绕其资产到底是破产还是重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其他投资方轮番角力。

民航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东星是出于经营原因导致停航,因此民航局方面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

兰世立对航空业的理解是简单的,他认为最美的空姐就是最好的空姐。

同时,东星航空人力资源管理也十分混乱,甚至和一些员工没有鉴定劳动合同。

据破产管理人介绍,东星航空原有员工1400余人,6月国航湖北分公司已接收641人,但剩下的员工尚无具体解决方案。

不懂航空业务、一门心思投机是兰世立失败的最大原因。

在投机心理驱使下,为了进军航空业,兰世立一度借下高利贷。

“月利率甚至超过了10个点,这就像是赌博,非常疯狂。

”东星内部一高管因不愿在高利贷的借款合同上签字辞职后说。

东星航空公司本来只租赁了9架飞机,兰世立却对外说自己有20架飞机。

由于资金紧缺,租赁的9架飞机中,实际运行的飞机只有8架。

为了保证飞机正常运营,他采用了最原始的方法,9个瓶子8个盖。

第9架飞机不飞,被用来做航材仓库,一旦其他飞机的航材需要更换,就从那架飞机上面拆卸。

东星航空成立半年后,兰世立对外宣称盈利630万元。

2007年5月,他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盈利1100万。

“把旅游的收入全部进到航空的账上,而航空这块的开支全部由旅游的财务支付。

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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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整失败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濒于 破产的企业可以有三条道路:和解、重 整、破产清算。债权人从自身角度出发, 亦倾向于企业重整再生,因为一旦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长比例将大 受影响,远不及选择重整再生更能保护 自己的债权。于是,从2009年4月至8月, 不希望东星航空破产的各方为寻求一线 生机,开始进行各种努力
• 张杰还特别指出,国家民航局2005年8月15 日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中规定:“机场、航油企业、计算机定座 系统服务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 按照相关政策解读,此规定是因为“航油、 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 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 成市场不公平竞争”。这就是说,作为东 星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 重整的法律资格。
• 随着资金缺口的越来越大,2008年12月, 鹰联和奥凯又分别出现了“欠费造罚”和 “停航事件”。为此,东星总裁兰世立积 极北上斡旋,均以失败告终。东星航空背 后的“投资者”东星国际旅游公司和东盛 地产公司早已无力“修补”航空投入的巨 大黑洞,融资、贷款失败的现实,使得东 星也深陷资金链断裂的泥潭难以自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19条规定,破产 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 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为管理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清 算组成员。由于东星航空破产案件牵涉面较 广,又是我国第一例航空公司破产案件,因 此,政府成立清算组,法院才会在破产案件 受理之时决定以清算组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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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 值,对东星航空实施重整需要耗费巨额成 本,投资风险巨大。 第二,飞机租赁合同已全部解除,飞机出租人已 经依法行使了全部飞机的取回权。 第三,在飞飞行人员多数已分流,东星航空在飞 飞行员只有64人,已经离开的就有36人, 机务人员也大多另谋职业,东星航空已无 飞行的基本条件。 第四,东星航空在暂停经营之后,飞行安全条件 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目前飞行员管 理机构和飞行安全机构都不存在。 第五,东星航空严重缺乏流动资金,且丧失商业 信誉。

东航返航事件案例分析之欧阳总创编

东航返航事件案例分析之欧阳总创编

东航返航事件案例分析一.东航返航事件经过2008年3月31号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版纳、芒市、思茅和临沧六地共14个航班返航,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都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的航班延误,上千余名旅客滞留机场,大家聚集的柜台前要求退票或改签。

东航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因天气原因”,而同一天飞往上述地区的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则正常降落。

详情:据东航的一名工作人员透露,航班集体返航事件,诱因可能是两天前在飞行员的宿舍流传的一封公开信,信中列出4条飞行员“应该警醒”的理由,提到该公司待遇低、机师跳槽还遭遇天价索赔等。

1)相对同行而言,待遇太低;他们与祥鹏航空公司相比,待遇相差很大。

同为机长,同样飞云南省内的机场,一个月同样飞行90小时,东航云南分公司的税后收入,只是祥鹏的一半,祥鹏约为5.3万元到5.5万元,而东航最多3万元。

2) 一些针对飞行员的检查使“飞行员的自尊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3)工资和补贴标准没有与税收标准接轨;今年3月份之前,我们的小时费是按照8%的标准上缴税收的,但之后,公司要按照20%-30%的标准收税。

而且,公司要求飞行员按照新的交税标准,将去年全年‘欠交’的税收补上,并规定最后期限是4月7日。

这样,一名机长补缴去年的税收就达六七万元。

”4月4日晚,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陈道(化名)透露说,更有甚者拖欠飞行员工资。

4) 飞行员辞职转会索赔金额高提到了“郑志宏”事件,质疑他曾遭到的天价索赔“这难道是公平之举吗”?2007年5月原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曾因跳槽遭公司索赔1257万元,在国内创下飞行员跳槽遭索赔金额新高。

巨额的索赔成为航空公司的“杀手锏”。

这封信的结尾处,提到“本着有益于自己身心健康,有益于飞行安全,有益于公司健康和谐发展的原则,望大家畅所欲言,同心协力”。

事发当日,东航已按规定对部分旅客当场做了补偿。

对于受航班返航影响的其他旅客,东航将一并给予补偿。

东星航空破产案企业破产法角度解析财管四班优秀作业

东星航空破产案企业破产法角度解析财管四班优秀作业

额外补充
• 1、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法理上并无不妥。 • 某一专家对于此案做过如下评论:破 产法归根到底是民商事法律,解决的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尊重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 后,如果多数债权人都希望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并且愿意为此而努力使企业运转起 来,使各债权人利益最大可能得到保障, 从法理上来讲,并无不妥。
额外补充
• 2、债权人可以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 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破产法起草小组 核心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 授在“第二届破产法论坛”上指出,破产 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 权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 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这就说明债 权人是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申请的。
(1)含义 •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 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 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 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 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 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3、破产重整
(2)申请条件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 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 资本十分之一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重整。
二、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 1、破产 •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 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 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 债的企业行为。 • 2、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 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3、破产重整
总结
• 东星航空破产案是《企业破产法》之下 的案件,其自身的资金短缺等问题最终让 其陷入破产,无法重整。但同时,东星航 空破产案也体现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 还存在着一丝瑕疵。可以说,东星航空有 限公司破产案,对于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 和航空业市场营运具有重要意义。

东星航空创始人兰世立

东星航空创始人兰世立

东星航空创始人兰世立关于“兰世立逃避追缴欠税罪”案的法律咨询意见2022年4月1日,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接受兰世立委托,就“兰世立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我们邀请了中国刑法学界知名前辈华东政法大学苏惠渔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经济刑法专家顾肖荣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就本案进行了专门研讨。

各位法学专家根据委托方的案情介绍及提供的材料(材料目录附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现提出如下咨询意见。

一、本案中,兰世立在主观上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的故意其一,本案被告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航空”)及其实际控制人兰世立一直就东星航空所欠税款与税务机关、政府部门、法院等有关方面积极协调缓缴,无论是东星航空还是兰世立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的故意,只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而希望延期缴纳。

这一点在原审法院认可的证人证言以及2022年1月9日《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笔录》中均可得以证明。

其二,对于东星航空的缓缴请求,税务机关、政府、法院通过各种形式予以了认可。

这主要包括:(1)中共黄陂区党委、黄陂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颁发的2022年度《全区纳税先进单位》证书。

该证书充分证明了黄陂区党委、区政府对东星航空2022年度纳税行为的认可,因该证书合法有效,且未被依法撤销,故应承认其法律效力;(2)黄陂区人民法院法官2022年1月9日做出的《执行笔录》。

该笔录显示,执行庭法官在东星航空希望能够延缓两周再解决缴税问题时,以默示方式予以同意,且未采取任何扣押、查封、拍卖等实质性的追缴行动,这足以表明法院认可了东星航空的缓缴请求。

其三,从整个案件综合分析看,东星航空之所以新设账户、启用东星物流公司账户、东星机票销售公司账户,目的并非是为了逃避追缴欠税,而是因为在2022年上半年该公司因其他诉讼导致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为防止公司后续取得的营业收入被划入先前已被法院查封冻结的账户,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才不得不新设账户或启用其子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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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19条规定,破产 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 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为管理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清 算组成员。由于东星航空破产案件牵涉面较 广,又是我国第一例航空公司破产案件,因 此,政府成立清算组,法院才会在破产案件 受理之时决定以清算组为管理人。
• 张杰还特别指出,国家民航局2005年8月15 日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中规定:“机场、航油企业、计算机定座 系统服务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 按照相关政策解读,此规定是因为“航油、 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 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 成市场不公平竞争”。这就是说,作为东 星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 重整的法律资格。
• 以上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基本分析,而东星航 空事件无疑使企业财务状况更加紧张。
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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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东星航空破产的原因
一、经营困难 据原东星员工介绍,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 球民航业遭受重创,家底较薄的东星航空资金 链开始捉襟见肘。兰世立曾向武汉市政府求助 希望获得援助,但未获支持。有关人士这样解 释这一现象,一是兰世立作风太过激烈,曾发 动百余员工去武汉市交通委员会示威,与政府 主管部门“结了梁子”;另一则解释认为,兰 世立有意将东星航空基地迁至郑州,让政府感 到东星航空早晚是“嫁出去的姑娘”。
பைடு நூலகம் • 主因是经营不善
• 遥想当年东星航空开航时总裁兰世立是何 等的意气风发,现在为何落入只能破产的 窘境?对此,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 授邹建军认为还是其自身经营不善导致的。 • 东星方面自身的问题:钱不到位,股东分 歧较大,对风险预测不够,导致最终资本 金缺乏,在运营中拖欠大量资金,例如航 空租赁费,航油,航材等,最后无法运营, 武汉市政府申请停航。由于东星航空停飞 前负债接近5个亿,3月15日其总裁兰世立 从珠海机场出境时被警方控制,目前已被 带回武汉小范围监视居住。
• 对于为什么同为航空公司,东航、南航得 到政府注资,东星只能破产清算的问题, 邹建军表示主要是这些公司在业内的影响 力不同。他说,首先明确,东航和南航是 国有航空公司,国资委是以股东身份去注 资。 • 在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产业都会受到国 家注资。作为企业来说,只有当一个企业 在产业链上占有很大比例的时候,才有这 个资格。这在西方国家也是如此。东星在 行业里不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公司,“有影 响的话,即便股东不注资,国家也不会轻 易让其破产。”
案例概述
• 资金链“黑洞 :2008年5月,东星航空两飞行员 辞职案在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国内首 起民营航空公司飞行员辞职案,东星航空再一次 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欠薪门”未了,“欠费门”又起。根据中国民 用航空局08年5月份发布的公告:东星航空因违 规拖欠占有和挪用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应上缴 国库财政性资金7595万元,暂停其武汉-上海-武 汉的航线经营权。两月后,武汉—广州—武汉、 武汉—深圳—武汉的航线经营权也被停飞。云南 机场、深圳机场(4.72,-0.03,-0.63%)、萧山机场 先后对东星发送了“追债令”。而此时,鹰联、 奥凯等民营航空与东星一样,随时面临被停飞的 危险。
• 随着资金缺口的越来越大,2008年12月, 鹰联和奥凯又分别出现了“欠费造罚”和 “停航事件”。为此,东星总裁兰世立积 极北上斡旋,均以失败告终。东星航空背 后的“投资者”东星国际旅游公司和东盛 地产公司早已无力“修补”航空投入的巨 大黑洞,融资、贷款失败的现实,使得东 星也深陷资金链断裂的泥潭难以自拔 。
成员:
东星航空公司
一 、 公 司 概 况 二 、 破 产 现 状 三 、 案 例 概 述 四 、 财 务 状 况 介 绍
五 、 综 合 分 析
六 、 归 纳 总 结
公司概况
•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由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 属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 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 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的。 • 200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 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批准筹建,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 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也是华中及中南地 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
• •
三、重整失败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濒于 破产的企业可以有三条道路:和解、重 整、破产清算。债权人从自身角度出发, 亦倾向于企业重整再生,因为一旦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长比例将大 受影响,远不及选择重整再生更能保护 自己的债权。于是,从2009年4月至8月, 不希望东星航空破产的各方为寻求一线 生机,开始进行各种努力
破产现状
• 就实际情况看,东星航空只能走破产清算之路。 针对近日有关人士以“东星航空”名义再次向外 公布资产负债表,并重提重整的说法,东星破产 管理人明确重申,东星航空没有重整的客观基础, 只能破产清算。 • 东星航空已资不抵债 • 7月17日,东星集团有关人士以东星航空全权代 表的名义向媒体公布了一份该公司截至2009年3 月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明细表显示,东星航空 资产合计10.09亿元人民币,负债7.52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仍达2.57亿元,说明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 问题。
• 2005年底,东星航空决定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下属 的六家公司(包括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天穹航空贸易第一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二有限 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三有限公司、艾特尔飞机租赁 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五十有限公司)合作,选 择六家公司租赁的10架全新的空中客车飞机(其中七 架为A320,三架为空客A319),成为飞机租赁商美 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新 成立航空公司最大的订单,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已 租赁9架。东星航空一度是国内发展最快的民营航空 公公司。东星航空董事局主席兰世立放言:“东星航 空要随着中部崛起而崛起,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而腾 飞。” 2006年5月19日东星航空班机首航武汉—上海 航线。
• 二、获利能力分析 • 1.普通股股利=普通股现金股利/发行在外的普 • 通股股数 • =0.5(元) • 东星公司每股股利为0.5元,经营业绩一般。 •
• 三、发展能力分析
• 1.净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上年利润)/上年利润 • =1% • 东星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偏低,这说明企业进步 很慢,没有良好发展。
• 在此,兰立世为了筹到资金,也曾多次与 深航、海航等多家公司谈判,但是金融危 机的到来,导致民航市场的下滑,也许兰 世立是金融危机中受害最深的一个人。接 下来的雪灾、地震、油价上涨等多重打击, 导致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民营航 空公司集体遭遇资金困难。 • 国内某民航高层曾说:“银行只要一听是 民营的,又是航空公司,而且是新成立的, 都不愿意贷款给我们。”这是民航陷入了 融资难的困境。
• 国有资本对民间资本挤压?
• 在部分经济学者看来,这反映了当前在民 航领域,国有资本对民间资本挤压的现实。 作为民营航空公司,东星的破产并不是个 案,之前还有民营的鹰联航空为国有的四 川航空控股,民营奥凯航空先后两度停航。 • 目前国内民营航空公司面临全军覆没的局 面,所有12家中,去年仅春秋、吉祥和东 海三家盈利,其余均亏损。
• 重整已失去客观基础 • 东星破产管理人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 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值。飞机、飞行人 员、航线等飞行的基本条件已经丧失,且 丧失商业信誉。此外,作为东星航空债权 人的有关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 法律资格。“综合各方面情况看,东星航 空重整已失去了客观基础,重整已不可 能。”东星破产管理人重申。
• 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曾就东星航空的资产 负债情况进行了一次初步审计,这次审计的截 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东星航空在当时的 资产总额是 6.2961亿元,而负债则是10.3279 亿元,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而截至今 年6月30日,针对东星航空的“债权申报有264 笔,已审查完毕的债权有197笔,已确认债权总 金额为8.30亿元,违约金0.30亿元。尚在审查 中的债权申报总金额为46.17亿元,违约金0.9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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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难 2005年东星航空成立时注册资本为8000万, 自东星航空相继租赁到9架飞机后,投入约2 亿。但有关人士称,东星航空公司成立后,财 务一直很困难,甚至举债高利贷,部分借款利 息达到10个点。但为了营造出航空公司盈利 的局面,东兴集团把旗下的东星国旅的全部收 入汇到东星航空帐下,而航空公司这一块的人 员工资等所有开支,全部从东星国旅支付,由 此可见,这种做法的动机是为了争取国外资金 的支持,从而得到国际资金的目的,进而上市 发行股票,这样就能很快填空财务窟窿。
• 在国内航空业普遍面临危机的情况下,国家的主 要任务是保住三大航空公司,对于民营航空暂无 力资助,对于发展仅三、四年,羽翼尚未丰满的 民营航空而言,这无疑为一个巨大打击。按照市 价,一家注册资本为8000万人民币的民营航空公 司,若要运营5架150座级的中型客机,每年在飞 机租赁、航油、人力成本三方面的支出就高达3.3 亿元。目前,民营航空的运营模式通常为依靠外 部融资运作,自有资金比例较低,一旦市场出现 下滑或者萎缩,资金链的问题就迅速暴露在阳光 之下。
• 一方面,东星航空的股东东星之旅依法向法院表 达了对受理破产清算的异议,另一方面,债权人 们积极推进东星航空的重组。但是,两者均未回 音。由于武汉市中院不予受理东星国旅的异议, 东星国旅不服裁定,上诉至湖北高院,湖北高院 认定: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 企商破字第4-18号,对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的 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据此,8月25日,东 星国旅再次向武汉市中院提出重整申请,这已是 东星航空最后的救命稻草,但在收到东兴集团重 整申请的当天(8月25日),武汉市中院便下达 裁定驳回,该裁定到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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