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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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汇编医疗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国家医疗法律法规概述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医疗法律法规的决议1.1.1 《中华医学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医疗法律法规的建议》1.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卫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2 国务院关于医疗法律法规的批复1.2.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工作规定》1.2.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和权限规定》第二章医疗机构法律法规2.1 医疗机构设置管理法律法规2.1.1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规定》2.1.2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2 医疗机构规范运营法律法规2.2.1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2.2.2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定》第三章医疗人员法律法规3.1 医师法律法规3.1.1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3.1.2 《医师执业行为规范》3.2 护士法律法规3.2.1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3.2.2 《护士执业行为规范》第四章医疗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4.1 医疗质量管理法律法规4.1.1 《医疗质量管理规定》4.1.2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4.2 医疗安全管理法律法规4.2.1 《医疗机构安全管理规定》4.2.2 《药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医疗保障法律法规5.1 医疗保险法律法规5.1.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5.1.2 《农村合作医疗办法》5.2 医疗救助法律法规5.2.1 《医疗救助管理办法》5.2.2 《全民医疗救助办法》第六章医疗广告法律法规6.1 医疗广告发布法律法规6.1.1 《医疗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6.1.2 《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规定》6.2 医疗广告宣传法律法规6.2.1 《医疗广告宣传管理办法》 6.2.2 《药品广告发布管理规定》附件:附件一: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申请表附件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附件三: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定模板附件四:医疗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五:医疗救助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师执业注册:指医师在相应的职业注册机构注册并获取执业证书后,方可合法从事医疗行业的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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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doc范本一: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1.卫生与健康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简介:本法旨在规定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基本制度,保障全民健康权益,预防控制疾病,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主要内容:1.1.1 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原则与目标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预防为主、全民健康、权益保障等。
1.1.2 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包括卫生与健康行政部门、卫生与健康职责等。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介:本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主要内容:1.2.1 传染病的分类和监测解释:本条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和监测工作,包括疫情监测、报告和通报制度等。
1.2.2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解释:本条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包括病原体的防治、传染源的控制等。
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介:本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主要内容:2.1.1 药品的分类和注册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药品的分类和注册管理制度,包括药品注册申报、审批等流程。
2.1.2 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3.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机构管理法》简介:本法规定了卫生机构的设置、管理和职责,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主要内容:3.1.1 卫生机构的分类和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机构的分类和管理制度,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的管理规定。
3.1.2 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等。
4.医患权益保障法律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救济办法》简介:本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救济程序和政策,保障患者的权益。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基础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第三节《食品安全法》第四节《环境保护法》第五节《职业病防治法》第六节《职业卫生管理条例》第七节《药品管理法》第八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节《卫生监督条例》第二章健康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健康促进条例》第三节《草地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节《非法行医行为若干规定》第五节《白求恩式卫生纸免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卫生机构医疗工作常规》第二节《传染病预防和救治法实施条例》第三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四节《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办法》第五节《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第四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第一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节《医药行业营销人员行为规范》第三节《医疗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节《药品广告审查发布办法》第五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第五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第一节《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条例》第三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第四节《食品安全标识管理条例》第五节《罚没财产处理办法》第六章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环境保护工作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二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例》第三节《卫生监测奖励办法》第四节《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规定》附件: 此处列出相关法律法规的附件,包括相关规范、指导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卫生法律法规:指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
2. 健康教育:指对公众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的教育活动。
3.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指与医疗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法规。
4.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指与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医药行业营销规范等方面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详细目录:第一篇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深圳慈海医院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厦门华兴医院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衽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医疗老生常谈援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chanke/caichao/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界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二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供应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考核办法/chanke/sc/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作价办法的试行意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药品卫生检验方法药品包装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药品政府定介办法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卫生检验方法关于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申请发明奖励的条件(试行)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chanke/pfc/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若干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内容有关规定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化工作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申办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实施说明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卫生标准关于《药品卫生标准》的几点补充说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shengyu/关于钱发《医疗器械产品临床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出口管理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加强仿制药品申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shengyu/wtyc/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簿)》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gwy/第三篇诊疗护理常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容)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设备应用规范(一)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教育工作的意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关于对医疗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继续作好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通知卫生中关于印发非淋菌性尿道炎等疾病诊疗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改革中加强护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医疗救护及上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坚决防止医疗责任事故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卫生部医政司、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司、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纪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的复函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一)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二)/jieshi/第四篇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开展整顿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撤销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统一核发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卫生部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补充通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出口血液制品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 国的联合通知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第五篇疾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启用新的AFP监测表格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全国学生龋病与牙周疾病综合防治方案(试行)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第六篇卫生保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般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卫生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医疗休养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waike/第七篇医学、药品实验管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神经妥乐平等1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第八篇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批复第九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neike/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医院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医院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条例》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法》
二、医疗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医疗损害赔偿法》
三、医疗科研管理法律法规
1.《医疗科研管理条例》
2.《医疗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四、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
1.《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五、医疗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1.《医疗质量管理条例》
2.《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六、医疗诊疗行为规范法律法规
1.《医师执业行为规范》
2.《护士执业行为规范》
七、医患关系处理法律法规
1.《医患纠纷处理办法》
2.《医疗纠纷调解暂行办法》
八、医疗数据保护法律法规
1.《医疗数据管理办法》
2.《医疗数据隐私保护规定》
以上是医院法律法规汇编目录,详细内容请根据具体法规查阅。
医疗机构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㈠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 ㈡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 牌开展诊疗活动的; ㈢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㈣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 广告,以及利用人物传记、新闻、健康讲座、健康热 线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㈤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 服务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十三)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 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 (十四)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以及 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 (十五)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十六)因医疗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1起集体来省赴京 上访事件的。 (十七)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十八)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 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㈥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妊娠的; ㈦未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 专项技术的; ㈧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 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 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或主要责 任; ㈩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 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四)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五)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 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 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六)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 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章节一:基本法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目的和原则:确保人民的健康权益,提供全民医疗保障- 职责与权力: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实施管理和监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 基本要求和目标:促进公民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提高全民医疗水平- 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营,并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人员管理:设立健康监测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与流通管理:规范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确保药品的质量- 药品监管监督:建立药品监管制度,加强药品的审查和监督章节二:卫生保健2.1 医疗机构管理2.1.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设立要求:明确医疗机构的设立要求和管理流程- 医疗机构分类:按功能划分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人员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行为2.1.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 执业许可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要求和程序 - 执业许可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2.1.3 《医疗机构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运营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的监控和评估2.2 医务人员管理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资格要求:明确医师的资格和执业要求- 医师行为规范: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和道德要求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 执业药师资格要求:明确执业药师的资格和执业要求 - 执业药师行为规范: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和道德要求2.3 卫生监督管理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法》- 卫生监督职责:明确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卫生监督措施:规定卫生监督的检查和处罚措施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的防治管理:规范传染病的防治措施和监督管理章节三:药品管理3.1 药品生产管理3.1.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管理要求:规范药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 - 药品生产许可:设立药品生产许可制度3.1.2 《药品生产许可规定》- 药品生产许可要求:明确药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和程序 - 药品生产许可管理:设立药品生产许可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3.2 药品流通管理3.2.1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要求: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环节和管理流程-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设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制度3.2.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管理要求:规范药品的经营过程和质量控制 - 药品经营许可:设立药品经营许可制度章节四: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附件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附件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附件六:《医疗机构管理规范》附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附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附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法》附件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附件十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件十二:《药品生产许可规定》附件十三:《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附件十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包括医师、执业药师等。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汇编1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第一部分医疗机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医院工作制度(1982年)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199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1999年)关于对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解释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归属问题的复函(1999年)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1999年)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1999年)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问题的复函(2001年)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4年)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第三十八条的通知(1997年)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994年)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年)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1989年)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1991年)《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1993年)关于下发《肿瘤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的通知(1992年)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关于川卫医发(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1996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关于贯彻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1年)关于境外慈善组织来华开展慈善性医疗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200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2001年)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对吊销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1997年)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2003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2002年)第二部分医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1999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关于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不能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有效学历证明的批复(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过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能否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有效学历证明的复函(2002年)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000年)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年)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关于对台港澳居民和外籍人员取得的中国内地医师资格证书进行编码的通知(2004年)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的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1998年)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2002年)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2004年)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2002年)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卫生部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三部分传染病与消毒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关于颁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1997年)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试行)(2003年)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2003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2003年)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的通知(2003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群体性发热疫情控制工作的通知(2003年)关于为中国公民提供健康证明的通知(2003年)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24号医院消毒卫生标准(1995年)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1988年)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2004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2001年)第四部分血液药物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的补充规定(1995年)卫生部关于修订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2000年)关于开展原料血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2000年)关于实行原料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供血浆者须知的通知(2000年)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节选自1994年下发的《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移交血液制品出口审批权限的函(2001年)卫生部关于对人体球蛋白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3年)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卫生部关于对血站设置问题的批复(2002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2002年)血站基本标准(2000年)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2001年国标)卫生部关于下发《血站(或中心血库)艾滋病感染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1996年)卫生部关于血站HIV实验室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关于云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应急用血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9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2002年)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2年)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2001年国标)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卫生部关于下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规划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验收程序的通知(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001.12.29)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关于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的通知(2002年)第五部分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2000年)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2000年)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批复(1999年)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2002年)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印发《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第六部分母婴保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关于印发《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通知(2003)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1989年)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1989年)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200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2002年)妇幼卫生工作条例(1986年)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1986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1990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1996年)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1988年)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1988年)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1985年)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1987年)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1989年)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年)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家庭接生常规(试行)(1989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从事家庭接生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2003年)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01年)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1995年)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2002年)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1995年)第七部分综合管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2003年)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2003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4年)关于发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2003年)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年)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护理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迟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1999年)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关于加强社会气功管理的通知(1996年)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1996年)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的通知(1996年)关于加强医疗仪器设备中计算机软件使用管理的通知(1999年)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年)第八部分专项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关事宜的通知(2002年)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医疗美容项目(试行)(2002年)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2002年)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2001年)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第九部分附录(节选)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处方权补充规定的通知(2002年)关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卫生部发布废止及失效规章(2002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2004年)。
医疗机构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机构法律法规汇编医疗机构法律法规汇编1. 引言医疗机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医疗机构所制定、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规范医疗机构的运作和行为。
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组织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
本文将对医疗机构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和概述,包括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管理、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医疗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
2. 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管理2.1. 医疗机构分类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和规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综合医疗机构: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康复等。
专科医疗机构:专门提供某一领域的医疗服务,如眼科医院、儿童医院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
2.2. 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的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备案: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立,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必须获得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
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
3. 医疗服务行为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的利益和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诊疗规范: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诊疗规范进行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诊疗过程科学、规范。
药物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购进和使用药物,遵守药物管理的规范,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护理规范: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患者护理,提供安全和质量高的护理服务。
消毒处理规范: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医疗设备的消毒处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
医疗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法律法规汇编医疗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法规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第四节法律法规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第一节医疗机构分类和审批管理第二节医疗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第三节医疗机构的质量监督与评估第四节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管理第五节医疗机构的人事管理第六节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第七节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第八节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器械管理第九节医疗机构的医疗记录管理第十节医疗机构的信用管理第三章医务人员管理法律法规第一节医务人员的注册与执业许可第二节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第三节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第四节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和职务评聘第五节医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六节医务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待遇保障第七节医务人员的违规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第一节诊疗活动管理第二节护理服务管理第三节手术和麻醉管理第四节药品管理第五节医疗器械管理第六节境外医疗服务管理第七节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五章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法规第一节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第二节慢性病的预防与管理第三节成人健康管理第四节妇幼保健管理第五节老年人健康管理第六节学生健康管理第七节免疫规划与接种管理第六章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第一节医疗责任纠纷处理第二节医疗合同争议处理第三节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第四节医疗保险纠纷处理第五节医疗投诉和申诉处理附件:1:医疗机构分类标准2:医务人员注册和执业许可申请表格3: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手册4:医疗纠纷处理案例库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或单位。
2: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护理、药学、医技等工作的人员。
3:审批管理:指对医疗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行为进行审批和管理。
4:质量监督与评估:指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5:医疗行为管理:指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手术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
法规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和通报制度、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传染病的隔离和治疗等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对于公民和社会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传染病的防治过程中,公民需要积极参与,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卫生习惯。
而社会单位需要负起责任,落实传染病防治的措施,确保职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该法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推进卫生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法规规定了国家对卫生事业的保障和管理职责、公民的卫生权利和义务、卫生行政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和卫生宣传等内容。
卫生法对于公民和社会单位都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公民在享受卫生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积极参与卫生宣传和防病工作。
社会单位则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卫生保障,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法规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而制定的。
法规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配置和管理、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的规范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合理设置和调整科室,合理配置医疗人员,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与公民和社会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条例》该法规是为了加强对卫生领域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
法规规定了卫生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卫生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卫生监督的措施和制裁等内容。
卫生监督条例对于公众和社会单位都具有约束和保障作用。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和投诉等方式,参与对卫生领域的监督工作,保障自身的健康权益。
而社会单位也需要按照法规的要求,加强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卫生风险,确保公众的健康安全。
医药行业法规汇编
医药行业法规汇编医药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严格的法规限制和管理。
以下是医药行业的相关法规汇编。
1.《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中国医药行业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药品的临床试验、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药品分类、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药品的注册与批准、临床试验管理、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药品追溯等。
2.《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条例》是对《药品管理法》的细化和明确,对医药企业和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管理和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药品注册管理、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查询和抽样检查等。
3. 《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针对进口药品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进口药品的注册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进口药品注册程序、进口药品注册技术资料的备案、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发放等。
4.《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是对《药品管理法》的补充和细化,主要从药品生产的质量、药品上市监管、药品销售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和管理要求。
5.《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规范医药广告的内容和范围,保证医药广告真实有效,防止虚假或误导性广告误导消费者。
主要内容包括:药品广告审查的流程、广告内容的要求及药品广告的监测等。
6.《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是对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管理及其注册、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等所有环节进行的规范性文件,保证了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
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监管等。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针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做出详细的要求,确保医疗服务安全、规范和质量。
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置、许可和日常管理等。
以上是医药行业相关的法规汇编,其中规定了医药企业生产、销售流程、医疗机构管理和临床试验等各种要求,保证了药物和医疗器械在生产、销售及医疗服务中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性。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1. 前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的运作,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一些重要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帮助读者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2.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我国最基本的一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质量进行了规范。
此外,该法还对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进行了资质和执业行为的规定,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提出了具体要求。
2.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进行规范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设立、管理、质量控制、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法规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和职责。
此外,该法规还对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配置、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2.3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是对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法规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法规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和分级管理标准,明确了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要求和技术标准。
此外,该法规还对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2.4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法规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注册、流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法规规定了药品的分类和分级管理标准,明确了药品的生产质量标准、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求和药品使用的管理措施。
此外,该法规还对药品广告、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药品价格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医疗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法律责任第四条保密义务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一节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许可证第二节医疗机构设置和标准第三节医务人员的职称和资格第四节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三章医疗服务第一节诊疗行为的规范第二节医患关系的协调处理第三节医学伦理和道德规范第四章疾病预防和控制第一节感染病例报告和处理第二节疾病疫苗接种第三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第四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五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第一节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审批第二节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第三节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第六章护理服务第一节护理机构的管理第二节护理服务的规范第七章精神卫生服务第一节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第二节精神卫生机构的管理第八章医学科研和教育第一节科研活动和人体试验管理第二节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管理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囊括了医疗法律法规的精华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疾病预防和控制、药品和医学器械的管理、护理服务、精神卫生服务以及医学科研和教育等方面。
每个章节均对相关的法律责任、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标准要求等做出详细的说明。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许可证: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合法证件。
2. 医疗机构设置和标准:指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的各项法规规范,包括建筑要求、设备配置、管理制度等。
3. 医务人员的职称和资格:指医务人员获得执业资格、晋升职称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
4.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指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的各类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5. 诊疗行为的规范: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包括医学道德、检查治疗等方面。
6. 医患关系的协调处理:指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合理沟通和处理方式。
7. 医学伦理和道德规范:指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的人文、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规范。
8. 感染病例报告和处理:指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和处理感染病例情况。
医疗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造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机构法律法规汇编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那可真是不少,这就像是给医疗机构画了一个大大的框框,告诉它们能做啥,不能做啥。
咱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些法律法规。
就拿我前段时间的一次经历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不小心摔了一跤,骨折了,去了一家医院。
结果,住院期间发现费用高得离谱,而且有些项目感觉根本没必要做。
这时候,我们就希望能有法律法规来保障我们的权益,不能让医院随便乱收费、乱治疗啊。
从医疗机构的设立开始,就有一堆规定。
比如说场地要多大,设备要达到啥标准,医生护士得有多少,这些都不是随便定的。
这就像是给医疗机构盖房子,得先把根基打好。
要是随便找个小破屋就开医院,那咱能放心去看病吗?肯定不能啊!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也有严格规定。
医生得有医师资格证,护士得有护士资格证,这是最基本的。
而且还得定期参加培训、考核,不能说拿了证就一劳永逸了。
我就听说过一个事儿,有个小诊所,里面的医生居然是个冒牌货,根本没有行医资格,就敢给人看病开药,结果把人给治坏了。
这多可怕呀!所以这些法律法规就是要把这些不靠谱的人挡在门外,保障咱们患者的安全。
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法规更是重中之重。
医院得保证环境干净卫生,医疗器械得定期消毒、检查,不能有啥感染的风险。
有一次我去医院看病,就发现病房的垃圾桶都满了也没人清理,这多不卫生啊。
要是有相关法规严格要求,这种情况肯定能避免。
还有医疗事故的处理,这也是大家很关心的。
万一在医院出了事儿,得有个公平公正的处理办法。
不能说医院自己说了算,也不能让患者吃哑巴亏。
得按照法律法规来,该赔偿的赔偿,该整改的整改。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也不能马虎。
药得是真药,不能是假药劣药;医疗器械得是合格的,不能是三无产品。
我记得有个新闻,说一家医院用了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结果手术出了问题,这多吓人啊!总之,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汇编就像是一本指南,告诉医疗机构怎么规范运行,也保障了咱们老百姓的健康权益。
咱们可得多了解了解,万一遇到啥问题,也知道怎么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医疗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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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
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
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2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
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根据本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 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 年校验1 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