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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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这个概念的含义很简单:某个人作出一项行动,他本人不一定要承担全部费用或收取全部利益。
他承担的部分叫作私人成本,他不承担的部分叫做外在成本,这两者的总和组成社会成本。
在这个显然明白易懂的表述后面却存在着一系列困难:如何下定义,如何估价和如何求出总和,这些问题将在第1节中讨论;第2节只是很简单地讨论这个观点的某些来龙去脉,尽管那些观点有含糊之处,倒也常被引用。
关于定义问题
“私人成本”通常从机会成本的角度被界定为得到最高评价(或最受喜爱)但又必须舍弃的一项选择。
事实上,这通常意味着为对某一事物所付出的钱就是这一事物的私人成本。
这个定义是可行的,因为我们设想个人(或公司)都在进行最佳选择。
每次选择都得付出代价。
因此,始终存在着“必须舍弃”的选择。
一项行为的发起者迫使别人承担的外在成本同样要由力求行为最佳化的经济行为者承担,因此,这个定义对他们也可适用。
但这定义对社会成本来说却不适用,因为没有理由可以去设想社会是在力求行动最佳化。
社会可以用不着放弃休闲或任何事情,而照样能得到更多的大砲和牛油。
从技术上看,任何时候只要社会是在社会生产的限界之内运行,而不是在这限界之上运行,就都可以做到这一点,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常规,也可能是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要舍弃的选择,因此也就没有成本。
如果社会恰巧处于生产限界之“上”,那就至少存在某项成本。
但其意义可能要看由谁来承担这项成本。
富人A舍弃的牛油和穷人B舍弃的牛油是否同样重要?能否将这两者简单地加在一起去求得社会成本呢?
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的总和构成社会成本,这个定义避开了社会也许不是在进行最佳行为的问题,但它仍未避开把各种人承担的成本加到一起的困难,此外,某些别的困难也无法避免。
我们将分别在不同的标题下加以探讨,先从困难最少处着手。
(1)社会范围假使我建起一所房子,这房子挡住了我邻居的视线,但并不妨碍到其他人家,那么,很明显,要决定我的行为给社会造成多大的成本,就是把我加给邻居的外在成本,全部算到我头上,就可求得。
这位邻居的舒适环境遭到直接损失,这个损失可能容易也可能不容易估价,同时,他的财产的转卖价值会减少,如果市场按它应该做的那样发挥作用的话,那就可对合法继承人将要遭受的损失作出合理的估计。
在别的情况下问题就不这么简单了。
大气层或一条共用河道的污染会影响好几个国家,我们是只注意对本国社会造成的成本,还是注意世界社会的成本?对那种将影响尚未出生的一代人的行为该如何看待?对它们造成的成本将如何估计?如果一个人要处理像核能的社会成本这样一类的事情,上面提出的问题就与他关系十分密切。
在谈论社会成本之前,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我们所关注的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范围。
这点弄清楚了,我们就可着手探究其他困难。
(2)成本和效益某些行为的发起者施加于别人的外在成本不一定都是正值。
有些可能是负成本,或是有效益(如果我把我的房子漆成鲜艳的黄色,这可能让琼斯看了害怕,而史密斯看了却感到高兴)。
我们或分开计算这些负成本(即所称的效益);或立即把负成本与正成本进行比较,最后得到一个净成本数,如何做主要是一个习惯问题。
在成本-效益分析中,通常做法是将两者分开处理,然后将两者进行对比。
但在这个问题的其他分支项目中,常见做法是把成本看作效益净值。
一个例证就是在许多标准书籍中都提出过的前提:社会成本不包括租金。
其含义是,面对着对这些服务需求的增加,经纪人便把价格提高,将增收的部分放入腰包。
这只是财富的转移,而不是社会成本。
如果一项工程引起了对劳动力和别的生产要素的需求,结果造成工资和物价上涨,这自
然意味着发起这项工程的企业家要付出较高的私人成本。
但各生产要素(或所有者)的效益会以负值外在成本法抵消私人成本的增加,这两者互相冲抵,所以,当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总加起来的时候,就没有对社会成本产生一个净增加值。
增加的租金既计入私人成本,也计入外在成本(具有相反符号),并且,正如前面所说,未进入社会成本。
如果个人负担的成本不是社会成本,这时就该称之为损失,其对应概念则为获利。
假使我的店铺靠近你的店铺,我用减价的办法抢走你的生意,你就遭受损失,你的损失就等于顾客的得益和我因多销售而获得的利润(假设有的话)。
由于价格变化而带来的获利和损失都不是社会成本。
价格变化不会产生社会成本这个观点,包含着一个假定:我们所探讨的是一个封闭式经济。
在开放经济中,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动或者可能使本国人承担机会成本,或者可能从外国人那里赚得利润。
这个观点同样也包含了一个假定:衡量和加总的问题已经解决。
(3)短期成本和长期成本衡量成本时必须把考虑中的时间期限说清楚。
大多数情况下,长期成本往往比短期成本低些,特别在外在成本方面这个趋势更为明显。
受损害的当事者起初会感到吃惊,但随即会采用调整他们的经营方法来适应新的环境,力求减少须由他们承担的成本。
假使社会法律上有规定,受害人就有权去控诉外在成本的始作俑者,他们可能会胜诉,使始作俑者改变作法,从而减少外在成本。
当然,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的总和(即社会成本)不可能减少到同样程度,这要另作别论了。
把过去的一个事例(庇古(Pigou),1932年,第134页)拿来稍改一下就可说明这个问题。
假使火车头发出来的火花使一个农民种的庄稼增加了火灾损失的可能性(铁路线横贯这个农民的土地),而列车运行次数的加倍则使农民遭受额外的外在成本。
过些时候,他可能为了避开这个危险而在铁路沿线种上常青树,或者让这片地荒芜。
如果法律许可,他还会因已遭受损失而去控告铁路公司,或者要求补偿他由于土地劣势而产生的利润损失。
这么一来,最终就有可能说服公司给火车头安上火花消除器,或者减少行车班次。
这些措施合在一起就会使外在成本随着时间而减少。
在这个例子里,只牵涉到当事人双方,因此可以指望在两个现实选择中,用谈判取代法律诉讼。
利益的分割自然要取决于谈判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其中部分地取决于他们的权利,但结果几乎完全一样: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的总和会有所减少,直到如果进一步减少就会造成收益的大幅度下降为止。
由于谈判总会旷日持久,而长期成本又低于短期成本,因此人们就有可能又得到一个社会成本低一些的结果。
(4)加总我们把外在成本与私人成本相加以求得社会成本时,我们是把各种人承担的成本加在一起的。
总之,这等于说:在所有条件一样的情况下,A承担10美元与B承担9美元相比,表示A承担了较大的社会成本,而不管A、B各是什么人。
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只有两种可能的根据:
第一个根据是按照功利主义的思路,认为人与人完全可比,并且假定每个人货币的边际效用都是一样的。
较低的社会成本就表示以较少的损失取得总体上的满意。
第二个根据是用补偿测试的概念(格拉夫,Graaff, 1957年,第5章)。
简单地说,这些测试把补偿的可能性作为社会满意的标准,即:从某项变化中得到利益的人们能够对在这项变化中遭受损失的人们作出补偿,但他们自己又不至于变成损失者。
很明显,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的总和越低,向承担这些成本的人补偿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以上两个说法都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
功利主义虽然至今仍有拥护者,但是他们之中几乎没有人会相信货币的边际效用对穷人富有人都是一样的了。
除非确实予以补偿,否则谈论补偿的可能性就无多大意义(例如说,尽管有些人将挨饿,但他们可能会得到足够的食物以防止饥饿,所以社会成本还是低的,请问这样说有什么用呢?)。
另一方面,如果付给补偿,价格变化就会导致需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提供补贴,西托夫斯基(Scitovsky, 1941年)
曾分析过这个问题。
补偿前,A的社会成本比B的低,而补偿后A就较B高了。
选择较低成本的行动需要事先在财富的两种分配中作出一个预先选择,否则,我们就会团团转,不能解决问题。
应用
社会成本这个概念主要应用于“成本效益分析”领域。
如何估价的问题很多,例如:如果有人要为新公路的安全和设计作出牺牲的话,如何对人的生命的代价作出估计?又如何估价没有市场销路的其他商品(实际上,人们是套用有关市场上的价格来估价的,但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他们要作出估计的那种商品在市场上并无价格。
)?成本效益分析人员处理起这些问题来得心应手,如果他们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些问题,那他们的处理完全可以信赖。
但成本效益分析理论会碰到刚才提到的加总问题。
功利主义的方法往往使用分布权数去表述分析者对各种人的货币边际效用差异的粗略估算。
这样,某个穷人负担的1美元与某个富人负担的2美元比起来,穷人对社会成本的贡献就要比富人来得大。
平心而论,这么一来社会成本可就成了分析者口中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东西了。
那些使用补偿测试方法的人往往希望:在假定的补偿作出之后所引起的价格变化,不至于大到会产生一个令人为难的逆转。
但事情不会像他们所希望的那样轻而易举地解决。
对比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以便作出社会选择,这不过是在接受社会选择理论中所有不可能性定理的约束条件进行的一种试验。
可以预料,导致各项选择不可转移的逆转现象是会出现的,除非我们的设想十分周到,足以防止逆转。
功利主义很了解这个情况,因而大胆地配置分布权数。
没有这个胆识的人就把分析建立在补偿可能性这一基础上,从而使他们计算的成本的可靠性遭到人们很大怀疑。
社会成本理论也用在分析市场失败上。
正如过去的理论(庇古,1932年)那样,它并不过分注意定义的细节,而是认为国民收入的最大值要求边际社会成本和效益相等。
市场上的最佳行为就是要使得边际私人成本和效益相等。
除非这两组成本和效益相符合,否则,市场行为就不能使国民收入达到最大值。
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收益)之间的差异是市场失败的原因。
可用各种措施来纠正这些差异。
(有些问题将在本书Taxes and Subsidies辞条中进行探讨。
)
一个更为时髦的说法是:如果结算时,成交的买卖全不对双方有利,这就是市场失灵。
这很可能发生在交易双方未把直接与谈判有关的人士包括进去的情况下。
这些外在成本与效益的存在引起了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效益之间的差异。
(可直接从定义中看出)。
上述这个更为时髦的意见提出了一个中心问题:为什么在谈判中不包括有关方面的人士呢?即使在他们没有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假使把产权明确地规定下来,他们可能也会有份儿),他们也绝不会使谈判更糟糕。
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与交易成本有关。
谈生意是费钱、费时间的一种行为,特别是包括大量人员的时候。
此外,要从成交的买卖中得到十足的收益,就可能有必要采取很费钱的步骤去排除“揩油者”(我给邻居一些好处,请他不要把车停在我房子前面,但如果我不能阻止别人在我房前空地上停车,单给邻居这些好处就没多大用处了)。
任何对市场失灵所作的分析,如果没有把交易成本所起作用的重要性恰如其分地说清楚,那这个分析就有严重缺陷。
如果交易不用花钱,又无法律上的障碍,市场参加者的最佳行为自然就意味着大家达成所有对双方都有利的协议。
由于交易成本为零,市场失败就不可能发生了。
人们已称这个结果——通常应归功于科斯(Coase, 1960年)——为萨伊(Say)的福利经济学定律(卡拉布雷西(Calabresi),1968年)。
但是,假如说交易没作成,这只能是因为力求最佳效果的经纪人聪明地看出将交易成本超过了效益,那么,对上述说法的赞美似乎还是保留为好。
因为如果世界真的是这样,事情就好办了
关于社会成本的讨论(适当涉及交易成本)至今尚未充分展开,由于这个情况以及尚未解决
的加总问题,我们在使用这个概念时必须十分谨慎。
J.德.V.格拉夫(J.De V. Graaff)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