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园区入驻准入制度
园区入驻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企业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1、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有相应的作业证书复印件。
2、申请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申报以下材料: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艺流程,原辅料清单,设备清单,人员清单。
3、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高新技术项目。
(3)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4、入园程序:
(1)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2)项目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园区下发《入园通知书》。
(3)手续办理:
(4)园区向所在的街道报备。
5、入园企业就本制度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园区存档备案。
6、设备安装,厂房装修费用由企业承担,园区负责协助办理。
7、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安装、生产,不得擅自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财政方案】重庆市渝北区财政投入资金支持农民与业主持股发展产业试点实施方案
【财政方案】重庆市渝北区财政投入资金支持农民与业主持股发展产业试点实施方案财政投入资金支持农民与业主持股发展产业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探索财政资金扶持农业发展新机制,创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发展新模式,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新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渝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名称财政投入资金支持农民与业主持股发展产业试点。
二、试点工作原则——自主自愿。
农民、业主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重大事项由股东会或成员大会决定。
——因地制宜。
尊重客观实际,鼓励各试点单位科学选择适合本组织实际的产业模式、组织形式和发展途径。
——以农为主。
财政投入资金必须用于农业发展,以生产发展为基础,以农民增收为目标。
对入股或流转的土地,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农用性质、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得破坏生态功能。
——市场取向。
此次改革试点,充分考虑农民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特殊性,持股收益分配实行固定分红。
试点单位获得的财政资金,在项目范围内,允许业主根据市场规律灵活使用。
——规范运行。
财政投入资金必须农民与业主按比例持股,积极稳妥,规范操作,便于监管。
严格遵循有关YYY和章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充分保障农民对持股设置、收益分配、章程制订等各项事务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试点工作内容(一)试点模式一是财政投入资金改造提升家庭农场。
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作物采取入股或代管的方式,财政投入资金由农民与家庭农场主共同持股组建农村新型家庭农场,发展都市特色效益农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的通知(20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渝办发[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的通知(渝办发〔2012〕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一、总则(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
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环保、规划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本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
(五)本市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
其中,“一小时经济圈”和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七)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严格限制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
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5公里的沿岸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渝发改投[2005]1211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渝发改投[2005]121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5年11月29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附件)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中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渝北府办发〔2015〕7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7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安全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在项目发包前由区财政局授权区国资办对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用进行评价和审查的行为(以下简称预算评审)。
它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条纳入本办法评审的项目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保工程、农业综合服务工程、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工程货物);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三类服务(以下简称工程服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九龙坡府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8〕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7〕45号)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1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面提升全市投资便利化水平,结合近年来国家和市出台的产业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我委牵头汇总编制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应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要按照《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要求,在办理投资服务时,进一步完善规程,创新举措,缩短周期,为企业投资提供便捷服务。
要建立高效务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助,增强工作合力,优化全市企业投资政务服务环境。
要结合产业投资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的修订等情况,及时提出分区域、分行业的产业投资准入政策调整意见,进一步提高产业准入政策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22日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一、总说明(一)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分区域范围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8年8月2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9月17日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
重庆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涵盖两江片区、西永片区、果园港片区,具体范围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永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区域。
第三条重庆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按照“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打造投资、贸易、金融结算便利化三位一体的综合试验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改革系统集成的先行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区,建设以多式联运为核心的内陆国际物流枢纽,以货物贸易为基础的内陆国际贸易中心、以金融结算便利化为抓手的现代金融中心、以互联互通为目标的现代服务业运营中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
第四条两江片区重点打造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区,西永片区重点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果园港片区重点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领域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重庆市渝北区工程建设限额以下项目发包
重庆市渝北区工程建设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限额以下项目发包效率,为项目业主提供快速优质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经核准可以不公开招标或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限额以下(施工100万元以下、设计50万元以下)项目。
施工50万元以下、设计1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在预选承包商库中摇号1家直接确定中选企业,下限金额根据我区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设计10-50万元(不含50万元)项目采取在预选承包商库中摇号不少于3家参与竞争性比选确定中选企业。
第三条进入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预选承包商库的企业按照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监理、设计专业等类别,分别编号入摇号机管理。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四条项目业主按照《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项目业主在区交易中心工程部填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同时填报《渝北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备案登记表》,由区交易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公开摇号。
由监察局派人操作,区公管办、项目业主、特邀监督员参与直接摇号产生承包商。
摇号结果经摇号人员、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书面备案材料。
同时,摇号现场应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抽取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合同签订。
由项目业主与中选企业就其提交的实施方案等具体内容进行商谈,按照既定的工程量清单、工期、质量和发包价格等事项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区交易中心备案。
如1次未签约项目,按上述程序继续摇号。
2次仍未签约项目,项目业主可直接确定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条区交易中心负责发放进场交易确认书。
第四章罚则第九条项目业主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监察局、区公管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不承认备选企业或拒不与中选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3•【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立项申请送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比,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规模增加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渝府令〔2020〕33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39 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区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本市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渝北府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5日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对产业项目投资的实施、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
对于需要投资的产业项目,原则上采取组建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必要时也可以对重大战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业项目,是指由国有企业等单位引进落户到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区内外项目。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区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布局和投资导向;(二)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投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四)汇总统计、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五)对国有企业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负面清单”激发的“正面效应”
“负面清单”激发的“正面效应”作者:陆睿来源:《当代党员》2014年第05期2013年12月的一天,寒风呼啸。
这天上午,渝北区发改委主任杨继光接到通知:到区委参加一个会议。
三个小时后,杨继光迈出区委大楼。
寒风依旧,他却感觉“热血沸腾”。
回到办公室,杨继光叫来委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董蛟。
“立即成立起草小组,我任组长,你任副组长。
”“起草什么?”“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弊端不久前,董蛟才第一次听说“负面清单”这个词语。
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
那天,董蛟敲击鼠标,点开“直播全会”页面。
一行字映入双目——“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负面清单’是什么?”董蛟挠了挠脑门。
“所谓负面清单,就是明确市场主体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重庆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勇说。
长期以来,我市产业投资管理都是依据“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展开的。
“所谓正面清单,就是以行政指导的方式代替市场作出判断,列出市场主体可以投资或政府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
”李勇说。
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存在两大弊端。
一是致使引进产业和项目与主体功能定位不相匹配。
“因为正面清单没有明确哪些产业和领域不能投资,所以不少‘两翼’区县引进了很多‘傻大黑粗’的项目,造成严重的同质竞争和环境污染。
”李勇说。
二是致使行政审批不公和办事效率低下。
“正面清单鼓励企业做什么,但鼓励到什么程度?没鼓励的能不能做?这个由各个监管部门负责,可以解释成可以,也可以解释成不可以。
”李勇说。
正基于此,欧美发达国家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政府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李勇说。
这样一来,不但审批自由裁量过大、审批依据不清等问题迎刃而解,而且规范和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主体可以在清单之外自主选择。
对接2013年12月30日,渝北区发改委会议室,渝北区负面管理清单制度起草组会议召开。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两江新区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管委会各部门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公司所实施的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年初组织编制当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2—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5000万元以下由各直属企业办公会议审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本)》(渝府发〔2017〕3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 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 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 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 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 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 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 单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 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 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 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4―
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 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 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重庆市渝北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渝北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促进集约发展、集聚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区(不含北部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龙兴工业园和悦来街道)所有新增建设用地的产业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准入管理。
第二条准入原则产业投资项目的引进和用地审查,应当坚持“产业集群、用地集约、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原则,符合区域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它准入标准和供地条件,实行优质项目优先提供土地。
第三条基本准入条件(一)注册登记要求凡引进项目必须在我区(不含北部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龙兴工业园和悦来街道)进行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工业项目注册资金不1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产业布局要求1.重庆中央公园及同茂大道周边地区原则上只引进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商贸项目,并集中布局在中央公园东侧、西侧、北侧和同茂大道东段、西段5个区域,其中中央公园以东区域重点布局商务商贸项目,中央公园以西区域重点布局商务办公项目,中央公园以北区域重点布局城市综合体项目,同茂大道东段和西段沿线区域重点布局商贸和城市综合体项目。
2.重庆石盘河商务区原则上只引进商务办公、商贸服务和房地产项目。
3.重庆空港工业园区原则上只引进现代交通运输、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机器人产业、珠宝首饰产业、眼镜产业、钟表产业。
4.重庆(渝北)台商工业园回兴组团原则上只引进城市综合体和临空时尚创意产业,唐家沱组团C标准分区定位为临空商务及高档住宅区、航空物流园及配套产业区、临空先进制造业基地,唐家沱组团N标准分区定位为休闲娱乐产业及高档住宅区、临空先进制造业基地、临空商务区。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DOC)
附件2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简要说明:(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结合重庆实际,制定禁投清单。
(二)禁投清单包括禁止和限制两类目录。
禁止类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或需要淘汰的,以及结合重庆实际需要在全市禁止新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限制类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以及按照《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中明确不得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三)本清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内外资企业投资。
凡是列入本清单禁止类项目,全市境内一律不得准入,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国土、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水、电、气等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保障。
凡是列入本清单限制类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准入。
凡违反规定批准其进行投融资建设或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本清单为2014年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五大功能区发展情况,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一)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
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新建以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1.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下同),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指铬、镉、汞、砷、铅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渝北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促进集约发展、集聚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区(不含北部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龙兴工业园和悦来街道)所有新增建设用地的产业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准入管理。
第二条准入原则产业投资项目的引进和用地审查,应当坚持“产业集群、用地集约、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原则,符合区域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它准入标准和供地条件,实行优质项目优先提供土地。
第三条基本准入条件(一)注册登记要求凡引进项目必须在我区(不含北部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龙兴工业园和悦来街道)进行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工业项目注册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产业布局要求1.重庆中央公园及同茂大道周边地区原则上只引进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商贸项目,并集中布局在中央公园东侧、西侧、北侧和同茂大道东段、西段5个区域,其中中央公园以东区域重点布局商务商贸项目,中央公园以西区域重点布局商务办公项目,中央公园以北区域重点布局城市综合体项目,同茂大道东段和西段沿线区域重点布局商贸和城市综合体项目。
2.重庆石盘河商务区原则上只引进商务办公、商贸服务和房地产项目。
3.重庆空港工业园区原则上只引进现代交通运输、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机器人产业、珠宝首饰产业、眼镜产业、钟表产业。
4.重庆(渝北)台商工业园回兴组团原则上只引进城市综合体和临空时尚创意产业,唐家沱组团C标准分区定位为临空商务及高档住宅区、航空物流园及配套产业区、临空先进制造业基地,唐家沱组团N标准分区定位为休闲娱乐产业及高档住宅区、临空先进制造业基地、临空商务区。
5.重庆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兴隆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原则上只引进现代都市农业、高新技术和高效农业、乡村旅游业、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统筹综合型项目。
6.龙溪、龙山、龙塔、两路、回兴、双龙湖、宝圣湖、双凤桥等7个街道除重庆空港工业园区、重庆(渝北)台商工业园规划范围外的区域原则上只引进城市综合体、商务商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7.其他区域产业布局要符合区委、区政府对全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总体要求。
(三)投资规模要求1.工业项目。
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1公顷以上,投资规模不得低于8000万元;进入建制镇(不含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兴隆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下同)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不得低于1500万元。
2.农业项目。
蔬菜连片种植面积不得小于200亩,水果连片种植面积不得小于300亩,养殖业面积不得小于50亩,混合类面积不得小于300亩以上。
(四)投资强度要求工业项目投资包括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评估投资强度;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不含土地成本,按建筑面积评估投资强度;农业项目含土地流转成本,按流转面积评估投资强度。
1.重庆中央公园及同茂大道周边地区:城市综合体项目投资不低于7000元/平方米;商贸项目投资不低于10000元/平方米;商务办公项目投资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
2.重庆石盘河商务区: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纯居住的房地产项目,下同)投资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
房地产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
3.重庆空港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亩,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不得低于6000元/平方米,房地产项目投资不得低于4000元/平方米。
4.重庆(渝北)台商工业园:工业项目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亩,仓储物流项目投资不得低于250万元/亩,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不得低于6000元/平方米。
5.重庆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兴隆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农用地流转用于农业项目投资不得低于5万元/亩,林地、荒地流转用于农林项目投资不得低于3万元/亩。
6.建制镇:非农业项目投资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农业种植类项目投资不得低于2万元/亩、农业养殖类项目投资不得低于6万元/亩,农业混和类项目投资强度要求按种养植业分类合并计算。
7.城市街道:龙溪、龙山、龙塔等3个街道所引进项目的投资强度参照重庆中央公园及同茂大道周边地区标准执行。
两路、回兴、双凤桥、双龙湖、宝圣湖等5个街道所引进项目的投资强度按照重庆中央公园及同茂大道周边地区标准下浮2000元/平方米执行。
(五)产出强度要求1.重庆中央公园及同茂大道周边地区:城市综合体项目产出不低于12000元/平方米·年(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商贸项目产出不低于15000元/平方米·年;商务办公项目产出不低于12000元/平方米·年。
2.重庆石盘河商务区: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产出不低于11000元/平方米·年。
3.重庆空港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产出不得低于1000万元/亩·年(按用地面积计算,下同),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产出不得低于11000元/平方米·年。
4.重庆(渝北)台商工业园:工业项目产出不得低于1000万元/亩·年,仓储物流项目产出不得低于350万元/亩·年,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产出不得低于11000元/平方米·年。
5.重庆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兴隆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农用地流转用于农业种植的单个产业项目达产后单位用地年度产出指标按照投入产出比1∶0.4执行。
6.建制镇:工业项目产出不得低于600万元/亩·年,种植业项目达产后单位用地年度投入产出比不得低于1∶0.4;养殖业项目达产后单位用地年度投入产出比不得低于1∶0.8。
7.城市街道:龙溪、龙山、龙塔等3个街道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商贸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产出强度参照重庆中央公园及同茂大道周边地区标准执行。
两路、回兴、双凤桥、双龙湖、宝圣湖等5个街道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商贸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产出强度按照重庆中央公园及同茂大道周边地区标准下浮2000元/平方米·年执行。
(六)税收贡献要求1.工业项目:年预期税收不得低于20万元/亩(含按税法规定减免部分)。
2.现代服务业项目:年预期税收不得低于15万元/亩(含按税法规定减免部分)。
(七)规划控制性指标要求项目用地容积率应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
1.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5,进入建制镇的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
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密度不得低于50%,绿地率不得超过20%,工业企业内部生活设施及行政办公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中央公园西侧区域商业服务设施单宗用地平均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4.0,同茂大道西段沿线区域商业服务设施单宗用地平均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中央公园东侧、北侧区域和同茂大道东段沿线商业服务设施单宗用地平均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5。
(八)环境节能要求1.引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有资质机构编制项目环境影响的详细文件并通过技术审查。
2.引进项目必须严格坚持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三同时”原则,否则不准予建设和投入生产。
3.引进项目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
4.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高于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引进项目必须规范达标排放并做到环境容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其中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废气排放达到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处置。
6.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进区,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把好节能准入关,产业项目采用的技术、装备须符合有关节能标准,项目产值能耗、水耗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单位GDP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不得超过0.5吨标煤/万元,严格限制日用水500吨以上的项目,引进项目万元产值水耗应小于10吨。
(九)安全生产要求1.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引进项目在备案、核准或审批时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实行《安全设计专篇》和安全监管登记管理。
3.根据《安全设计专篇》,分阶段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组织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
第四条优先准入条件(一)招引投资主体系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中国房地产企业50强企业或国际国内行业前10强企业、大型央企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总部及区域性总部办公楼宇项目。
(二)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总投资3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项目。
(三)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国际社区、外国驻华领事馆等重大涉外项目。
(四)投入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强度高于基本准入条件50%的项目。
(五)拟上市企业的鼓励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六)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七)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
(八)对提升区域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五条不予准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投资项目不予准入:(一)属于本区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范围的。
(二)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及近两年内有违法用地情况的。
(四)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内存在抽逃、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能落实、项目生产性废水排放未能接入污水管网或卫生、安全防护距离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六条项目用地供应原则(一)项目用地应符合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项目用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第七条项目用地供应方式(一)工业及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的规定,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
农业项目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进行。
(二)房地产和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起拍价按单宗用地楼面价计算,其中中央公园8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中央公园800米范围以外、同茂大道沿线原则上不低于3800元/平方米。
(三)对符合优先准入条件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另行确定用地起拍价格。
第八条项目用地实施要求用地量10公顷(含10公顷)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
用地量超过10公顷、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