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天津计量供热计算方法
天津计量供热计算方法详解天津,作为中国的直辖市之一,其冬季供热系统对于居民的生活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市民能够温暖过冬,同时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天津采取了一种先进的计量供热计算方法。
以下将详细解读这种方法,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使用。
一、基本概念计量供热,顾名思义,是指通过一定的计量手段对供热进行量化和计费。
这种方法旨在实现供热的按需分配和合理收费,既保证用户的供暖需求得到满足,又能有效避免能源的浪费。
在天津,计量供热主要以热量表为计量工具,通过测量热量表的读数来计算用户的实际用热量。
二、计量工具与安装热量表是计量供热的核心工具,用于测量用户用热量。
在天津,热量表的安装和使用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热量表一般安装在用户的供热入口处,能够实时监测并记录用户的热量消耗情况。
热量表的选择和安装需由专业的供热单位或服务机构进行,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计算方法初始读数记录:在每个供暖季开始前,供热单位会记录热量表的初始读数。
这是计算用户用热量的基础数据。
末次读数记录:在供暖季结束时,供热单位会再次记录热量表的读数。
这个读数与初始读数的差值即为用户在供暖季的总用热量。
费用计算:根据用户的总用热量和当地的供热价格标准,供热单位可以计算出用户应支付的供暖费用。
费用计算公式为:费用 = 总用热量×供热单价。
四、优势与意义公平性:计量供热实现了按需分配和按量计费,保证了供热的公平性。
用户只需支付自己实际使用的热量费用,避免了传统按面积计费方式中可能出现的费用不合理问题。
节能性:通过热量表的实时监测和反馈,用户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自己的用热情况,从而有意识地调整自己的用热行为,实现节能降耗。
环保性:计量供热有助于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和减少碳排放。
当用户意识到自己的用热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时,他们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环保、清洁的供暖方式。
提高供热效率:通过精确的计量和数据分析,供热单位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用户的用热需求和习惯,从而优化供热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和服务质量。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津政办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绿色低碳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和社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天津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气候〔2011〕3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制定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内容,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以较低成本实现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树立碳排放付费的发展理念,尽快形成开放、兼容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努力成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提升服务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促进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指导的原则;二是坚持科学设计、市场运作的原则;三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1月7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修改为:“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申请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热锅炉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组织实施临时供热,待条件具备时,改为集中供热。
”四、在第十三条第(二)项增加第3目:“为加快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四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发布《关于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
、
指导 思想
包括 l 处 大型 地热 田和 2至 3处 中型地 热 田 ,为 加 大 开 发利 用 提供 资 源保 障 。 ( 牵 头单 位 :市 国 土房 管局 ,配合 单位 :市财政 局 、市地 矿局 )
( 二 )编 制“ 十三 五” 天津 市地 热资 源规划
以科学 发 展 观 为指 导 ,围绕 落 实美 丽 天 津 建 设 纲要 ,坚 持“ 在 保 护 中开发 ,在 开 发 中保 护 ” 的 方针 ,创新 地热 管 理 ,加 大 地热 资 源 利用 ,全 面 提 升地 热 资 源开 发 利用 水 平 ,把 我 市 建成 集 地 热
出具体的 工作 目标和要 求 ,制 定 出专 项 实施 方案 的 负责单 位和具体 实施的保 障措 施 。在 此 特别转发如 下 :
为贯彻 《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
1 . 按 照 国家对 地 热 评 价 工作 总体 部署 和我 市
天津建设纲要 》 ( 津党发 [ 2 0 1 3 ] 1 9号 ),落实 《 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 ( 津政发 [ 2 0 1 3 ]
个 地 热矿 业 权 ( 其 中用 于供 热 的矿 业权 1 5个 以
用 地 热 最终 实 现 年替 代 标 准煤 约 3 9万 吨 ( 扣 除 电能 消 耗 ),减 少二 氧 化 碳排 放 量 约 9 3万吨 , 较 2 0 1 2年分 别 增加 l 3万 吨和 3项 目: 在滨海新 区龙 达温 泉 生态 城 、静 海 县 团泊 新城 、宝坻 区京
津 新 城 、东 丽 区 东 丽 湖 等 已有 的温 泉 旅 游 项 目 区 ,建设 体 验式 温 泉 主题 公 园 。继续 组 织 中 国温 泉之城 ( 乡 )申报 工 作 ,到 2 0 1 6年 ,争 取 再 申 报 1至 2个 中国温泉 城 ,打造 1 至 2个 天津温 泉 旅 游 知名 品牌 。 ( 牵 头单 位 :市 国土房 管局 ,配 合 单位 :市 旅游局 、市地矿 局 ) ( 六 )加大技 术攻 关研 究 1 . 在 浅 层地 热 能 开 发利 用 中 ,做好 浅 层 地 热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津政发〔2011〕6号)20110201
津政发〔2011〕6号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国债和中央专项补贴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融资,利用政府资源贷款、政策性贷款等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特定目的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
(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第三条建设成本包括:(一)工程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二)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招标代理等标准取费及征地拆迁、配套迁改、环评等费用;(三)预备费;(四)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四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现行管理职能,对项目建设成本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审计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拆迁等单位负责各自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各相关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津政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6日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推动本市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紧密对接、高效匹配供给侧与需求侧,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大规模消费品以旧换新、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促进消费升级,拉动有效投资,催生更多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新模式新业态。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提升供热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细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提升供热行业服务质
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津建公用[2013]28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提升供热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建公用〔2013〕285号)
市供热办、区县供热办、各供热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津党发〔2013〕6号)要求,市建设交通委组织编制了《关于提升供热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0日附件:
关于提升供热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落实提高供热行业服务质量,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引入市场竞争,提高审批效率,强化管理责任
(一)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供热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公开招投标,积极推进供热单位重组整合。
(二)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大力推广热电联产和清洁能源供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科学技术管理水平。
(三)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实行审批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9•【字号】津政办发〔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9日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供热设施建设,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供热工程建设费),是指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供热设施建设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供热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日常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承担改燃并网任务的供热单位,供热工程建设费可由市供热办委托此单位收取。
第五条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建设项目地下部分按建筑面积的50%征收。
建筑物首层外墙以外的地下车库部分不予征收。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供热工程建设费的使用范围:(一)热电联产供热工程。
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津建公用〔2014〕597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市建委与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建公用〔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天津市作为中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供热管理是保障城市居民冬季供暖需求的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供热服务的规范和高效运行,天津市政府制定了《天津供热管理规定》,旨在加强供热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温暖生活。
一、供热企业的责任根据《天津供热管理规定》,供热企业是确保居民供暖需求得到满足的主体,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供热安全:供热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热设备,确保供热系统稳定运行,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2. 提供稳定供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合理调节供热温度,保障用户供热需求,尽量避免供热中断或温度波动过大的情况发生。
3. 提供良好服务:供热企业要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提供全天候服务,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问题,并建立健全的用户反馈机制,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
4. 节能减排:供热企业要积极采取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措施,使用高效节能设备,优化供热工艺,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用户的权益《天津供热管理规定》还对用户的权益进行了规定,以保障用户的供热利益和正常生活需求。
1. 合理收费: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价格机制,合理制定供热收费标准,并向用户公开,确保公平合理的收费方式。
2. 供热质量:供热企业要确保供热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温暖舒适的供热服务,及时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确保供热效果。
3. 信息公开: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开供热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供热设备情况、运行状态、维护计划等,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用户监督和了解供热情况。
4. 预付费管理:供热企业可以采用预付费方式,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预付费的流程和规定,确保用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监督和处罚为了保障《天津供热管理规定》的执行和供热市场的秩序,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1. 监督机构:天津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对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热企业的责任落实和服务质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天津市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天津市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天津市供热计量技术规程,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天津市供热行业的计量工作,提高供热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一、计量仪表选型与安装供热计量仪表的选型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性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
在选用计量仪表时,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供热系统的特点选择适当的计量仪表。
同时,在安装计量仪表时,要注意其位置和安装环境,确保计量仪表的正常工作和数据准确性。
二、计量装置的维护和检定供热计量装置的使用寿命一般为十五年,为确保计量装置工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定。
维护工作包括清理计量装置、检查计量系统的密封性、检查计量仪表的电源和通信线路等。
检定工作则需要使用符合国家Metrological Law的标准设备进行检定。
三、计量数据的采集与处理供热计量数据的采集与处理是保证供热计量工作准确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计量数据的采集可以采用人工抄表和自动采集两种方式,根据供热系统的特点和用户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
采集到的数据需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反馈给用户。
四、计量数据的管理供热计量数据的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计量数据管理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知识,能够有效地管理计量数据。
计量数据要进行备份,并定期进行清理和归档,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查询性。
同时,计量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权限管理功能,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私密性。
五、计量检查与核查为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定期进行计量检查和核查。
计量检查应根据供热系统的运行情况和计量装置的使用寿命进行,对计量装置进行外观检查和功能检测。
计量核查则需要使用符合国家Metrological Law的标准设备进行核查,对计量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和校准。
六、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篡改计量数据、擅自改变计量装置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5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已经来临。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群众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财政、企业和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调价措施与补贴措施同步出台,尽可能地减轻居民因调价而形成的实际负担。
二、采暖期的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5元,上调5元。
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
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
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结束——。
《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5月正式实施
《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5月正式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机电信息》
【年(卷),期】2011(000)016
【摘要】为降低供热能耗,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方式收费。
【总页数】1页(P14-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833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津市贯彻《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J],
2.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天津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性地方标准将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J],
4.《天津市节能监察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J],
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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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05月19日 17时07分 123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供热计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设节约型社会,降低供热能耗,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在供热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供热计量工作。
质监、价格、财政、国土房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供热计量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供热计量工作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按周期检定供热计量装置,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
第六条本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方式收费。
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
第七条本市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应当同步安装数据远传通讯设备。
第八条本市新建热源和热力站必须安装热量表,既有热源和热力站应逐步安装热量表。
热量表必须同步实现数据远传通讯。
第九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计划,制定具体改造方案。
第十条用于供热计量的热量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安装前必须通过首次强制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行间接分摊方式供热计量的,计量分摊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须经过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及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建设成本,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均有权对热量表的计量准确度提出检定要求。
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定、维修或更换热量表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四条供热计量装置的折旧、周期检定和维修费用应当计入供热成本和热价。
供热计量装置超过正常使用年限需更换时,其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拆卸、迁移、损坏供热计量装置或干扰供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
第十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热户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30日废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