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案例之四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刑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张三与李四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导致李四重伤二级。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张三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3月10日,张三与李四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2.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使其受伤。
3. 李四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4.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如何量刑?四、法律分析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导致李四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关于量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事实,张三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考虑到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李四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对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法律知识: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等。
2. 量刑时,应当考虑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
卷四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题分析案例1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
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 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正确答案:(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 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 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 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第1篇一、总则篇1. 案例一:某公司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案的审理程序和结果。
2.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3. 案例三:某村村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职责。
二、物权篇4. 案例一: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王某入住后不久,房屋发生坍塌,导致王某及其家人受伤。
王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5. 案例二:张某将一块土地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在租赁期间,张某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和李某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篇6.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7.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开发商以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条件为由拒绝办理。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住某市A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8日被某市A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月15日由某市A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拮据,预谋盗窃他人财物。
当日下午,张某窜至某市B区某小区,以钥匙未带为由,趁被害人赵某不备,将赵某家中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及人民币5000元现金盗走。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所得的财物变卖。
被害人赵某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查和群众举报,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并于2月8日将其抓获归案。
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某市A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财物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起获,并返还给被害人赵某。
因此,对张某的刑事责任,应按照其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进行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分类索引目录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2.未遂3.中止(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二、刑罚(一)死刑(二)其他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一)自首(二)立功(三)累犯(四)数罪并罚(五)缓刑(六)减刑、假释和时效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2.刑事责任年龄【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3.未成年人【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4.精神状态【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2.未遂【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3.中止【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三)共同犯罪【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第168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230号】苗振经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第348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蒽杀人、抢劫栗——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第395号】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
法律刑法整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25岁,某市人。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犯罪事实2019年5月,李某因工作原因与王某产生矛盾。
一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偶遇王某,双方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失控,持刀将王某刺伤。
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二:盗窃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6月,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犯罪事实2019年6月,张某为筹集赌资,萌生盗窃公司仓库的念头。
当晚,张某翻墙进入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得手后,张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张某抓获。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总则案例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刑法总则案例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刑法总则案例-刘海洋硫酸泼熊案1.如何确定刘海阳硫酸泼熊案的性质?1、案情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
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三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刘海阳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争议。
主要内容如下: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些学者认为,受伤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非法”的规定1捕捉、捕杀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阳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
“因为对于动物园和国家来说,受伤的熊是宝贵的财产和特殊物品。
它们由游客饲养和观看。
它们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2有学者认为,刘海阳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因为对动物园而言,刘海阳对公园内动物的有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经营活动。
刑法总则案例
刑法总则案例分析1、2001年至2003年,汝州市蟒川乡34岁的何某在该乡某矿打工期间,与现年53岁的矿主任某关系暖昧。
2003年年底,蟒川乡王岭村宋某、宋某某主动和任某联系,问任某是否有仇人,称可以找人替任某收拾仇人,条件是让任某出点钱,任某称等等再说。
2004年3月份,宋某找到任某再提此事,任某授意让宋某找人收拾何某丈夫兰某。
2004年4月份,任某将通过何某了解到其夫兰某在某厂上班、住宿的情况,电话告知宋某,宋某、宋某某到某厂察看兰某的住宿情况,因人多二人感到无法下手,宋某某便提出用汽油倒在兰某住室门上烧兰某。
2004年4月30日凌晨,宋某、宋某某购买汽油后到兰某所在厂,将汽油泼到兰某住室的门上,点燃后逃离。
兰某见房门着火后呼救,同院住宿的董某某等人将火扑灭,兰某被烧伤(轻微伤)。
任某得知兰某未受到足够的伤害,即电话告诉宋五朝,宋答应再找人收拾兰某。
2004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宋某又先后纠集宋某某、陈某某、喻某某(均另案处理)数次到汝州市蟒川乡,预谋伤害兰某,到兰某回家的路上拦截,但因未找到兰某而未能得逞,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白俊龙承包了5亩责任田,为了多收入而种上了西瓜,但由于獾子糟蹋西瓜秧苗,为保护西瓜秧苗不受损害,先后采用投放农药、设置栅栏等手段进行预防。
2004年5月下旬,被告人白俊龙为防獾子,将拌有“3911”(钾拌磷)农药的三枚鸡蛋投放在自家的西瓜地里。
2004年5月26日13时许,安家楼村10组村民刘桂华带着其子韩某(4周岁)到与白俊龙相邻的地里拔苗时,韩某到白俊龙的西瓜地里玩耍,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后死亡。
白俊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毒死损害西瓜苗的小动物,而绝不是为了药死人;对可能会造成有人误食的后果,其虽然已经预见,但其认为,将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是不会有人捡食的,造成韩某误食死亡的后果,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用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常用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非法拘禁案分析及解读事实经过:甲方李某在2020年1月1日晚上收到一通陌生人电话,对方威胁要将其杀害。
李某非常恐惧,随后报警。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电话号码属于乙方张某。
经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确实发出了威胁电话,于是警方将其逮捕。
后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非法拘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读: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在该案中,根据事实经过,张某以威胁电话的方式限制了李某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张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建议: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被威胁者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同时,如果有需要,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协助警方进行相关调查。
对于从事非法拘禁行为的人,应明确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刑罚。
案例二:盗窃案分析及解读事实经过:甲方李某于2020年1月5日晚上在一家超市购物,当他不注意时,乙方王某趁机盗窃了李某的手机。
事发后,李某发现手机丢失,并报警。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超市监控录像显示了王某进行盗窃的全过程,于是将其逮捕。
经法院审理,王某被判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解读: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该案中,王某窃取了李某的手机,数额较小,属于盗窃罪。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建议: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避免遭到盗窃。
一旦发现有财物丢失,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并配合警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警方追查犯罪嫌疑人。
同时,零售商也应加强监控设备的安装,提高店内的安全性,保护顾客的利益。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分析及解读事实经过:甲方张某在2020年2月1日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在某市A路段时,与乙方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
刑法总则案例分析期末总结
刑法总则案例分析期末总结一、Introduction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适用以及犯罪的法定认定等重要内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来总结刑法总则的适用原则和具体案例应用,以期对刑法总则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Actus Reus and Mens Rea行为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刑法总则中非常关键的内容。
案例一是关于实施抢劫罪的行为和主观方面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根据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抢劫罪应当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在他人身上使用暴力或者以威胁使用暴力的方式,这是行为的构成要件。
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则是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使用暴力或以威胁使用暴力的故意。
案例中,被告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构成了抢劫罪。
三、Causation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案例二是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根据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过失犯罪中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人排除犯罪发生的违法性结果可能性的故意。
而这个违法性结果在案例中就是致人重伤。
案例中,被告驾驶时违规超速,并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重伤。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认定被告对于超速行驶的违法性结果即致人重伤具有故意,因此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
四、Justification and Excuse反正义和辩护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案例三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问题。
根据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正当防卫需同时具备被侵害人的防卫行为是为了排除正在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危险,防卫行为的情节符合防卫需要,防卫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而在案例中,被告以防止被害人继续攻击为目的,进行了一系列防卫行为,但其行为已经超出对抗攻击的必要限度,因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不能得到正当防卫的免责。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
五、Strict Liability严格责任原则是刑法总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于2021年10月某日,趁夜间无人之际,潜入某公司仓库,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电子产品。
案发后,张某被公司保安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动机:张某因家庭困难,生活陷入困境。
在多次向亲朋好友借款无果后,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2. 犯罪手段:张某在夜间潜入该公司仓库,利用公司内部员工身份,轻松避开监控设备。
在仓库内,张某挑选了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共计10万元。
3. 犯罪过程:张某将盗窃的电子产品装进事先准备好的行李箱中,逃离现场。
在回家的路上,张某被公司保安发现并拦截,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监控录像分析、证人询问等手段,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使人们认识到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2.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大对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3. 关注弱势群体:对生活困难的人群给予关爱和帮助,减少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4.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类似盗窃事件的发生。
法律中的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在邻里纠纷中发生争执,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经过:2019年5月,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房屋相邻问题发生纠纷。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
2019年7月某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某在争执中情绪失控,持械殴打李某某。
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潜逃至外地。
2019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其抓获。
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审理:此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的纠纷起因于房屋相邻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
2. 张某某在争执中情绪失控,持械殴打李某某,致其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3. 张某某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依法应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纠纷起因明确:张某某与李某某的纠纷起因于房屋相邻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
2. 犯罪手段恶劣:张某某在争执中情绪失控,持械殴打李某某,致其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3. 犯罪后果严重: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给其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4. 犯罪分子潜逃:张某某在犯罪后潜逃至外地,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合理处理邻里纠纷,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初中教材刑法案例分析
法律初中教材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一、简介本文将对法律初中教材中的刑法案例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实际案例的探讨和解析,帮助初中生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运用。
二、案例一:盗窃罪小明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盗窃了一名同学的手机。
后来,小明被发现并被学校交给了警方。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行为属于刑法的盗窃罪。
小明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
盗窃罪是一种侵财犯罪,违反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案例二:故意伤害罪小红和小明之间发生了争吵,情绪失控的小红用拳头殴打小明,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小红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的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健康受到损害的犯罪行为。
小红故意使用暴力对小明进行殴打,且造成了小明的身体受伤,因此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四、案例三:抢劫罪小李持刀抢劫了一位老人身上的现金,并且威胁要伤害老人的生命安全。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小李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的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小李使用了武器,并威胁老人的生命安全,成功地抢劫了老人身上的现金。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案例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某公司员工小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小王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他人个人信息为目的,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犯罪行为。
小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了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他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案例五:犯罪的后果小明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小明的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人员在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刑法总则案例汇编
刑法总则案例汇编第一章刑法概述(暂无)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案例1、唐纳,23岁,外国人,系某医科大学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唐纳遭到另一留学生约翰殴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唐纳得知约翰在宿舍会客,便手持木棒敲门。
约翰将门打开后,唐纳用木捧击打约翰。
约翰挣脱后,会同本国留学生芬利等7人,手持木棒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楼。
唐纳也和该国留学生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聚集在留学生宿舍楼,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唐纳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芬利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经抢救死亡。
[问题]唐纳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分析:唐纳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唐纳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唐纳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唐纳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李东,男,26岁,工人。
王浩,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闹事,不听从船长及其他人员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财物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浩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东隐身之处。
其后,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分析:我国刑法对李东、王浩应当适用。
李东、王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
案例刑法学(4)课件
对本案定性的分析
• 本案中某甲在行为时负有预见义务是容易 认定的,但究竟某甲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换言之,某甲是否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会造成某乙死亡这一具体严重的并为刑法 分则所规定的危害结果,却是应当认真分 析的关键问题。在本案中,某乙由于醉酒 行动虽然有些笨拙,但自己能够独立行走, 在此情况下,即便其在民警的猛力推拉下 身体失控而摔倒在15公分深的水洼中.
4-05争议问题
• 在本案的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一种意见 认为,民警某甲抓住某乙肩膀猛拉一把让 他快走,致使其摔倒在水中窒息死亡,民 警某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此 种结果。当时由于不谨慎,一时疏忽,发 生了危害结果,因此,某甲构成了过失致 人死亡罪。
•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抓住某乙肩膀猛拉 一把让他快走,当时并没有想到某乙会摔 倒趴在十几公分深的水洼中而窒息死亡, 对于这种情况根本无法预见,因而属意外 事件,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04案续
• “电猫”安装后,除了雨天,均由被告人丁某按告示 时间通知关电源。 1995年2月27日凌晨,新华村 村民叶甲上山盗伐杉树。 5时30分许,叶甲背着 所盗的杉木回村时触碰到电线。被告人丁某在家 中听到“电猫”的电铃声后,即叫被告人叶某一同 上山寻找触电的“野猪”。当寻到“金塘坪”山中部时, 发现被害人叶甲倒在电线旁(已死),身边有杉 木一根和刀一把,二被告人见状,即下山到安地 镇人民政府投案自首。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赔 偿人民币8000元。在审理期间又向法院交赔偿款 7000余元,合计人民币1.6万元。
• 而且还存在着通知的内容不被知晓的情况(如于 夜晚进入的外地人) .
• 因此,这一措施很难说就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对 于第二种措施,如果二被告人要采用的话,那么 他们电野猪的目的就很难达到。但是,这确实是 二被告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唯一的切实可行的 措施。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于2020年6月某日晚,在自家门口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李某医疗费用人民币10万元。
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20年6月某日晚,张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在张某家门口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指向李某,李某躲避不及,被张某刺伤。
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2. 张某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在家人劝说下,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赔偿事宜: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李某医疗费用人民币10万元,李某表示对张某的赔偿满意。
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侦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赔偿了李某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情节: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赔偿情节: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了李某的损失,李某表示对张某的赔偿满意,这也是法院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4. 缓刑适用:法院考虑到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李某的损失,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启示:1. 遵纪守法,尊重他人: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纪守法,尊重他人,避免因邻里纠纷等小事引发严重后果。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下面由店铺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想法律知识。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案例一,法院将二娃明知是痴呆女翠花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翠花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翠花因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
因此,行为人二娃明知妇女翠花是程度严重的痴呆人,而非法与翠花发生性关系的,法院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而造成翠花怀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这种解释就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案例二. 某检察院检察官将重度醉酒后的二娃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二娃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以外的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程度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所有方法。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定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因而必须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没有达到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二娃重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危害程度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相当的程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种解释也是属于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案例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
为弥补处罚漏洞,法院法官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认定犯罪。
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
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
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
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
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
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
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
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
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轧左右腿)(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
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
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2.组织犯(犯罪集团)3.教唆犯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总则(4)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共同犯罪的一般分类 以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受限制划分—— ——任意的和必要的 1,以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受限制划分——任意的和必要的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划分—— ——事前通谋的与事中通谋的 2,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划分——事前通谋的与事中通谋的 以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划分——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3,以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划分——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以共同犯罪人中的主体特征划分—— ——个人与单位 4,以共同犯罪人中的主体特征划分——个人与单位 (二)共同犯罪的层级形式 1,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固 2,一般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固 定的犯罪组织 特殊犯罪组织——恐怖组织和黑社会组织 3,特殊犯罪组织 恐怖组织和黑社会组织 (1)恐怖组织 为了长期, 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的犯罪组织 (2)黑社会性质组织 人数要求高于一般犯罪集团——危害性大于一般犯罪集团 人数要求高于一般犯罪集团 危害性大于一般犯罪集团
第 三 编 犯 罪 说 (下)
——共同犯罪,罪数形态与定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第八章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主体要件—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1,主体要件 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行为人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 (1)行为人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 行为人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行为人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迫使,诱使,利用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的人, (3)迫使,诱使,利用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的人, 国外刑法理论中称之为间接正犯. 国外刑法理论中称之为间接正犯. 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 (4)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在一定的情 况下可以与之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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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女子坠楼案应如何认定?
一.案情
死者:阿秀,20多岁,已婚,育有一女,朋友评价她“生意做得不错,性格开朗,比较喜欢喝酒,酒量大”。
疑凶:小林,现年30岁,福建石狮人,死者同居男友,自称“想与阿秀结婚”。
在广州市某广场,醉酒女子阿秀深夜从15楼阳台坠地身亡。
楼下邻居小李:2004年10月18日晚上我在家里睡觉,凌晨1时许,被楼上的嘈杂声吵醒,并听到楼板好像有人在移动东西的“砰、砰”响,同时听到女青年的哭喊声和男青年的劝解声。
当时我不在意,因为他们上边经常都是这样吵的,一般都是女青年在大声发脾气叫喊,男的在劝。
大约到凌晨2时许,我突然听到楼上传出一声“啊……”的声音,声音很大、很长,是那女青年的声音。
小林的朋友阿青:当晚11时多,我和小林等人吃夜宵时,小林喝了约一瓶啤酒。
凌晨零时30分左右,我和小林回某某广场,在德星路下车分手;2时11分,接到小林的电话,林的声音有些颤抖,哭着说:“阿秀跳楼了,她跟朋友喝了很多酒回来后跳楼了,在五楼……”我马上赶到某某广场荔×阁五楼的平台,看到阿秀躺在草地上,林坐在旁边地上,身体有些颤抖,在不停地哭。
”
案发现场为15楼的一个两房一厅单元,阳台与西边主卧房相连。
西边主卧房的床上被子凌乱,床单皱折。
床尾地上有一双黑色女式高跟皮鞋,一只侧翻。
床头柜面靠北边有一条为皮带上的装饰物的金属链条,链条上有一圆形铁片残缺不全。
卧房与阳台之间是一推拉式的玻璃门,成打开状。
阳台是半圆形,半径1.1米,阳台外正对P层花园平台原本死者躺卧处。
阳台地面有多处旋转状擦蹭痕迹。
距围栏44厘米处有一脚尖朝向围栏的左脚赤足印,长23.5厘米。
该足迹前方的围栏墙壁的瓷片上,距地面14厘米处有一模糊赤足前脚掌印。
围栏总高1.1米,上部是圆周16厘米的铁管栏杆,铁管下端与墙顶距离18厘米。
墙顶面上有多条擦划痕迹,由里向外逐渐变浅。
“铁管上有两处明显的手印痕,相距25厘米,呈人的双手由阳台外面向阳台抓握的状态遗留,另外在以上手印痕的外侧分别有两处隐约可见的模糊掌印”。
眼见“自杀”说难以成立,小林终于供出“真相”:当晚,我吃完夜宵后,回到家中洗澡。
此事,阿秀上楼,按了两下门铃后自行开锁入门。
走进卫生间一言不发扑过来朝我右肩靠脖子的位置咬了一口,二人发生推搡,我把她推倒在床上,她站起来后又扑过来在我左肩咬了一下,我很痛就打了她两耳光,并走向床的另一边,可她还是冲过来并且咬到我右手上臂,这时我也恼了,把她的头按在
床上,脱下拖鞋朝她的左脸打了过去,这时她好像生气了。
我松开手走出客厅,她又跟了上来,两人在客厅里拉扯了两下,我就走进客房,将房门锁住了,阿秀就用手脚敲打房门,我开了门,阿秀扑上来又咬到我右胸上,我很痛,就朝她的脸上又打了两记耳光,并把她推开,她倒在地上,用手指着自己说:“你行,推我都这么大力。
”接着她走到阳台,我跟在后面摇她的肩,她就扭头又用力咬了我一口,我情急之下双手用力把她往阳台外一摔,将其摔到阳台外,但她双手还抓住阳台的铁栏杆,由于不够力抓住阳台的铁栏杆,紧接着就掉了下去。
我惊呆了,回过神来马上打电话报警。
二.分歧
1.(直接)故意杀人
小林受到多次咬伤,出于报复心理,将阿秀推出阳台外致其下坠死亡。
2.(间接)故意杀人
小林在受咬情急之下推开阿秀,致其摔到阳台外。
对此,小林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搭救,致阿秀下坠死亡,属于放任。
3.(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
小林明知在阳台上推人存在危险,以为把人推开不致于导致坠楼,但结果却致阿秀坠楼死亡。
4.(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
小林应当预见到在阳台上推人存在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三.结果
法院认为小林“作为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与被害人在15楼的阳台上相互争执及打斗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因其在被被害人又打又咬,处于激愤情形之下而没有预见可能会产生的危害后果,以致发生被害人被其甩出阳台后坠落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应予以纠正”。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七年,同时判令小林向死者家属赔付359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