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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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女子坠楼案应如何认定?
一.案情
死者:阿秀,20多岁,已婚,育有一女,朋友评价她“生意做得不错,性格开朗,比较喜欢喝酒,酒量大”。
疑凶:小林,现年30岁,福建石狮人,死者同居男友,自称“想与阿秀结婚”。
在广州市某广场,醉酒女子阿秀深夜从15楼阳台坠地身亡。
楼下邻居小李:2004年10月18日晚上我在家里睡觉,凌晨1时许,被楼上的嘈杂声吵醒,并听到楼板好像有人在移动东西的“砰、砰”响,同时听到女青年的哭喊声和男青年的劝解声。当时我不在意,因为他们上边经常都是这样吵的,一般都是女青年在大声发脾气叫喊,男的在劝。大约到凌晨2时许,我突然听到楼上传出一声“啊……”的声音,声音很大、很长,是那女青年的声音。
小林的朋友阿青:当晚11时多,我和小林等人吃夜宵时,小林喝了约一瓶啤酒。凌晨零时30分左右,我和小林回某某广场,在德星路下车分手;2时11分,接到小林的电话,林的声音有些颤抖,哭着说:“阿秀跳楼了,她跟朋友喝了很多酒回来后跳楼了,在五楼……”我马上赶到某某广场荔×阁五楼的平台,看到阿秀躺在草地上,林坐在旁边地上,身体有些颤抖,在不停地哭。”
案发现场为15楼的一个两房一厅单元,阳台与西边主卧房相连。西边主卧房的床上被子凌乱,床单皱折。床尾地上有一双黑色女式高跟皮鞋,一只侧翻。床头柜面靠北边有一条为皮带上的装饰物的金属链条,链条上有一圆形铁片残缺不全。卧房与阳台之间是一推拉式的玻璃门,成打开状。阳台是半圆形,半径1.1米,阳台外正对P层花园平台原本死者躺卧处。阳台地面有多处旋转状擦蹭痕迹。距围栏44厘米处有一脚尖朝向围栏的左脚赤足印,长23.5厘米。该足迹前方的围栏墙壁的瓷片上,距地面14厘米处有一模糊赤足前脚掌印。围栏总高1.1米,上部是圆周16厘米的铁管栏杆,铁管下端与墙顶距离18厘米。墙顶面上有多条擦划痕迹,由里向外逐渐变浅。“铁管上有两处明显的手印痕,相距25厘米,呈人的双手由阳台外面向阳台抓握的状态遗留,另外在以上手印痕的外侧分别有两处隐约可见的模糊掌印”。
眼见“自杀”说难以成立,小林终于供出“真相”:当晚,我吃完夜宵后,回到家中洗澡。此事,阿秀上楼,按了两下门铃后自行开锁入门。走进卫生间一言不发扑过来朝我右肩靠脖子的位置咬了一口,二人发生推搡,我把她推倒在床上,她站起来后又扑过来在我左肩咬了一下,我很痛就打了她两耳光,并走向床的另一边,可她还是冲过来并且咬到我右手上臂,这时我也恼了,把她的头按在
床上,脱下拖鞋朝她的左脸打了过去,这时她好像生气了。我松开手走出客厅,她又跟了上来,两人在客厅里拉扯了两下,我就走进客房,将房门锁住了,阿秀就用手脚敲打房门,我开了门,阿秀扑上来又咬到我右胸上,我很痛,就朝她的脸上又打了两记耳光,并把她推开,她倒在地上,用手指着自己说:“你行,推我都这么大力。”接着她走到阳台,我跟在后面摇她的肩,她就扭头又用力咬了我一口,我情急之下双手用力把她往阳台外一摔,将其摔到阳台外,但她双手还抓住阳台的铁栏杆,由于不够力抓住阳台的铁栏杆,紧接着就掉了下去。我惊呆了,回过神来马上打电话报警。
二.分歧
1.(直接)故意杀人
小林受到多次咬伤,出于报复心理,将阿秀推出阳台外致其下坠死亡。
2.(间接)故意杀人
小林在受咬情急之下推开阿秀,致其摔到阳台外。对此,小林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搭救,致阿秀下坠死亡,属于放任。
3.(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
小林明知在阳台上推人存在危险,以为把人推开不致于导致坠楼,但结果却致阿秀坠楼死亡。
4.(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
小林应当预见到在阳台上推人存在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三.结果
法院认为小林“作为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与被害人在15楼的阳台上相互争执及打斗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因其在被被害人又打又咬,处于激愤情形之下而没有预见可能会产生的危害后果,以致发生被害人被其甩出阳台后坠落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应予以纠正”。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七年,同时判令小林向死者家属赔付359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