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相关案例+故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是作者经过创作、表现、构思等活动而形成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猖獗。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几个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侵权案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涉及到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领域的专利权。
三星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苹果公司10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2. 摩托罗拉公司与微软公司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摩托罗拉公司和微软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摩托罗拉公司起诉微软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领域的专利权。
微软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摩托罗拉公司5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3. 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问题。
该小说的作者南派三叔起诉某出版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南派三叔声称该出版公司未经其授权就出版了该小说的实体书,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该出版公司赔偿南派三叔200万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4. 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问题。
该歌曲的作者起诉某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作者声称该公司未经其授权就使用了该歌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作者50万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总之,这些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它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防止他人侵犯其权益。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著作权法律知识。
第一则案例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案。
《哈利·波特》系列小说是英国作家J.K.罗琳的代表作,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00年,一家印度出版社未经授权即在印度出版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印地语版,引发了一场跨国著作权侵权案。
最终,印度出版社被判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在跨国范围内的保护力度,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则案例是国内一家电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案。
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商家未经授权销售了某知名插画师的作品衍生品,侵犯了插画师的著作权。
插画师发现后立即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电商平台支持了插画师的维权行动,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插画师的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电商平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所有创作者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第三则案例是一起音乐著作权侵权案。
某歌手在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名音乐人通过律师向歌手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并最终赢得了官司。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所有从事音乐创作和演唱的人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通过上述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保护力度。
创作者们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侵权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和支持的。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一起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静好》,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发表。
不久,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在销售过程中获利。
甲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岁月静好》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从中获利,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岁月静好》的电子版。
2. 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 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甲创作的《岁月静好》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从中获利,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法律中的著作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著作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知名作家小说改编权纠纷案为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关键问题,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代表作有《XX》、《XX》等。
被告:乙,某影视公司。
案由:著作权侵权。
事实与理由:甲创作的小说《XX》深受读者喜爱,乙公司看中了该作品的市场潜力,欲将其改编成电视剧。
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擅自将《XX》改编成电视剧,并在全国范围内播出。
甲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XX》属于文字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
(2)侵权作品:乙公司改编的电视剧。
(3)侵权后果: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使甲的经济利益受损。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授权,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乙公司的侵权所得,判决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著作权侵权预防(1)加强著作权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
侵犯著作权案例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翻译、改编、摘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内容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使用了一幅知名插画师的作品作为产品宣传海报的背景图案。
该插画师在社交媒体上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使用,立即向该公司提出了警告,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经过协商,该公司最终支付了版权费用,并在海报上注明了插画师的署名。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文章。
某网站为了增加网站流量,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了一篇知名作家的文章。
作家发现后向该网站提出了投诉,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并公开道歉。
网站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删除了侵权文章,并在网站首页发布了公开道歉的声明,同时对作家进行了赔偿。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某媒体在一档节目中使用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未经音乐人的许可。
音乐人得知后向媒体提出了警告,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媒体在得知侵权行为后立即与音乐人进行了沟通,并支付了版权费用,同时在节目中对音乐人进行了致歉。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这些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警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务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免陷入侵权的风险之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尊重知识产权,从我做起。
只有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我们才能够期待别人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让创作者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知识产权十大案例2024
知识产权十大案例2024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2024年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例,这里面可都是充满了各种意想不到的故事呢。
案例一:“超级网红奶茶”的商标之战。
有一家超火的网红奶茶店,名字特别酷。
结果呢,突然冒出来另一家小店,名字和装修风格都有点山寨的感觉。
网红奶茶店可不干了,这可是他们辛辛苦苦打造的品牌形象啊。
于是就打起了商标侵权的官司。
这打官司的过程就像一场精彩的武林对决。
网红奶茶店拿出各种证据,什么品牌创立的时间线、独特的配方保密措施,还有那些排长队购买奶茶的照片和视频,来证明自己品牌的知名度和独特性。
而山寨店呢,开始还想狡辩,说什么只是巧合。
最后啊,法官当然是明察秋毫,判定山寨店侵权,还让他们赔了一大笔钱呢。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想蹭热度走捷径可不行,人家的商标可不是能随便乱用的。
案例二:科技公司的“算法机密”被盗。
有个超厉害的科技公司,他们研发出了一种超级牛的算法,可以让很多软件运行速度超快。
结果公司里有个心怀不轨的员工,偷偷把这个算法卖给了竞争对手。
这就像是在武侠小说里,门派里出了个叛徒,把本门的绝世秘籍给偷走了。
科技公司发现后,立马提起诉讼。
他们请了一堆技术专家来解释这个算法的独特性和保密性,还拿出了员工签的保密协议。
竞争对手开始还嘴硬,说他们是自己研发的。
可是在铁证面前,只能认栽。
这个案例让所有科技公司都更加重视内部保密措施了,毕竟自家的技术机密就像宝贝一样,可不能被人偷走。
案例三:作家的“文字保卫战”有位知名作家写了一本超级畅销的小说。
结果有个小网站未经授权就把小说放到网上供人免费阅读。
这作家就像一个守护自己孩子的家长,怒不可遏啊。
他向法院起诉这个网站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这个作家可是很聪明的,他把自己创作过程中的手稿、和编辑的往来邮件,这些能证明自己是原创作者的证据都拿了出来。
小网站呢,一开始还想装傻,说不知道这是侵权。
但法律可不会放过他们,最后小网站不仅要赔偿作家的损失,还被责令关闭侵权板块。
著作权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开发者(以下简称“开发者”)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于2010年投入市场。
该软件具有日程管理、文档处理、邮件收发等功能,深受用户喜爱。
2012年,科技公司将该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4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其功能与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基本相同,界面设计、操作流程等方面也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经调查,该软件的开发者为某开发者。
科技公司认为,开发者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者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侵权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其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法院进一步认为,开发者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在功能、界面设计、操作流程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开发者开发的软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开发者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2.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开发者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被侵权作品与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2)被侵权作品与侵权作品在创作手法、表现手法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3)侵权作品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版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知名网络小说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版权纠纷案件。
二、案情简介某知名网络小说作者甲创作了一部名为《梦幻江湖》的小说,该小说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甲通过某网络文学平台将该小说发布,并授权该平台进行独家连载。
不久,甲发现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乙未经其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梦幻江湖》的盗版内容。
甲遂向乙平台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平台接到律师函后,未予理睬。
甲遂将乙平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平台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 如果乙平台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平台是否侵犯甲的著作权法院认为,甲作为《梦幻江湖》的作者,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乙平台未经甲的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梦幻江湖》的盗版内容,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关于乙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乙平台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平台上的作品进行审核,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然而,乙平台在接到甲的律师函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布盗版内容,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乙平台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1. 关于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甲作为《梦幻江湖》的作者,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乙平台未经甲的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梦幻江湖》的盗版内容,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是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电影《无间道》侵权案(一)案情简介2001年,香港电影《无间道》在我国大陆上映,取得了巨大的票房和口碑。
然而,电影《无间道》的编剧之一李某发现,电影中大量使用了其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
李某遂将电影《无间道》的制作方、发行方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李某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剧本《暗算》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被告未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赔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原创作品具有重要意义。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一)案情简介某歌手张某创作了一首歌曲《爱情的味道》,并在2010年取得著作权登记。
2015年,张某发现某歌手李某在其演唱会上演唱了《爱情的味道》,且未获得张某的授权。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演唱会上演唱了张某的《爱情的味道》,未获得张某的授权,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传统文学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传统文学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传统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传统文学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传统文学的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一:古典名著《红楼梦》著作权纠纷1.案情简介《红楼梦》是我国古典文学名著,被誉为“中国文学的巅峰之作”。
然而,在著作权方面,却存在诸多争议。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当属“红楼梦著作权纠纷案”。
2.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谁是《红楼梦》的著作权人?著作权应如何界定?3.案件分析(1)关于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改编人、翻译人、整理人等。
在《红楼梦》一案中,由于原著作者曹雪芹已故,故著作权人应为曹雪芹的继承人。
(2)关于著作权界定《红楼梦》著作权纠纷案中,争议的主要是《红楼梦》的著作权是否应当归属于曹雪芹的继承人。
对此,法院认为,《红楼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曹雪芹的继承人,因为曹雪芹是《红楼梦》的原创作者。
4.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红楼梦》的著作权归曹雪芹的继承人所有。
三、案例二:民间故事改编成电影著作权纠纷1.案情简介某民间故事被改编成电影,由甲公司投资拍摄。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该民间故事改编成电视剧并播出。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2.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民间故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3.案件分析(1)关于民间故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故事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因此,民间故事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关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本案中,乙公司将甲公司投资的民间故事改编成电视剧并播出,虽然民间故事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改编并播出,侵犯了甲公司的改编权。
4.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责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发展。
著作权的案例也是非常丰富多样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第一,美国《超人》案件。
1938年,《超人》第一次出现在《动作漫画》上,作者是杰瑞·西格尔和乔·舒斯特。
但是,他们很快就发现,他们的作品被侵权了。
他们发现,他们的作品被一家报纸连载了,而且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
于是,他们起诉了侵权者。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了西格尔和舒斯特,并且停止了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成为了美国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第二,中国《三国演义》案件。
《三国演义》是中国古代的一部文学巨著,作者是罗贯中。
在《三国演义》的创作过程中,罗贯中受到了很多启发,但是他也受到了很多抄袭。
有一次,他发现,一位作家抄袭了他的作品,并且出版了一本书。
罗贯中起诉了这位作家,最终,法院判决了这位作家侵权,并赔偿了罗贯中。
这个案例成为了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第三,日本《名侦探柯南》案件。
《名侦探柯南》是日本的一部漫画作品,作者是青山刚昌。
在创作过程中,青山刚昌也遭遇了侵权问题。
有一次,他发现,一家出版社未经授权就出版了他的作品,并且获利颇丰。
青山刚昌起诉了这家出版社,最终,法院判决了这家出版社侵权,并赔偿了青山刚昌。
这个案例成为了日本漫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以上就是一些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同时,著作权的保护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只有法律的支持,著作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希望这些经典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也希望大家能够更加重视著作权的保护,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职业作家。
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件事实2010年,原告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如歌》,并于2011年3月10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1年5月,原告将《岁月如歌》的出版权授予被告某出版社,约定被告在2012年5月前出版该书。
2012年4月,被告某出版社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授权某电视剧制作公司拍摄电视剧。
电视剧于2012年8月首播,取得了良好的收视率。
原告认为,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三对《岁月如歌》享有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某出版社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某出版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出版的相关书籍和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问题。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2.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法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适用和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旨在探讨著作权法的适用及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司法实践。
二、案例基本情况原告:某知名作家,笔名张三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四第三人:某作家,笔名李五案件事实:原告张三系某知名作家,其创作了长篇小说《岁月无声》。
该书于2015年出版,由被告某出版社出版。
2016年,第三人李五未经原告张三同意,在其所著的小说《时光荏苒》中抄袭了原告张三的作品《岁月无声》的部分内容。
原告张三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出版社和第三人李五承担侵权责任。
三、争议焦点1.被告某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2.第三人李五是否构成侵权?3.原告张三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四、法院判决一、关于被告某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告某出版社在出版《岁月无声》一书时,未对作者张三的著作权进行充分审查,导致第三人李五在其所著的小说《时光荏苒》中抄袭原告张三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版者应当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查,不得出版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
”因此,被告某出版社在此次侵权行为中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二、关于第三人李五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第三人李五在其所著的小说《时光荏苒》中抄袭原告张三的作品《岁月无声》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第三人李五的行为构成侵权。
三、关于原告张三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张三的损害赔偿请求合理,应得到支持。
著作权的案例
著作权的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放映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关乎到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作成果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
案例一,某作家的小说被他人抄袭。
某作家A在文学创作方面颇有建树,他的一部小说《追风少年》风靡一时,广受好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不久之后,一部名为《逐风青年》的小说在市场上流传,内容几乎与A的《追风少年》一模一样。
A对此感到非常愤慨,因为他的劳动成果被人抄袭,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最终判定抄袭者侵犯了A的著作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摄影师的照片被他人盗用。
某摄影师B拍摄了一组精美的风景照片,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展示。
然而,不久之后,B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一家旅行社盗用,用于宣传其旅游线路。
B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的照片是经过精心拍摄和后期制作的,他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经过律师介入,旅行社最终赔偿了B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三,某音乐人的作品被他人非法传播。
某音乐人C创作了一首备受欢迎的流行歌曲,并在多个音乐平台上进行了正版发行。
然而,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将C的歌曲非法下载并传播到各大音乐网站,导致C的作品遭受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C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的音乐作品是经过付出心血创作的,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经过多方努力,侵权者最终被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并赔偿了C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只有保护好作者的创作成果,才能更好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著作权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让每一个创作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总之,著作权的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
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作家,代表作有《梦回唐朝》、《大宋传奇》等。
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某。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创作完成一部小说《大唐风云》,该小说于2011年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2年,原告发现某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出版了《大唐风云》的盗版书。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版《大唐风云》的盗版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应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大唐风云》的盗版书。
(2)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版《大唐风云》的盗版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在计算赔偿经济损失时,法院通常会参考以下因素:(1)侵权作品的出版数量、发行范围、销售价格等。
(2)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3)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
本案中,法院根据上述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著作权保护对于创作者至关重要。
创作者应加强自身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版权侵权责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网络文学作家(以下简称“作家甲”)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乙”)被告:某网络文学作者(以下简称“作者乙”)2019年,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文学作品,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甲”)上连载。
该作品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作家甲也从中获得了丰厚的稿酬。
然而,2019年底,作家甲发现,另一网络文学平台(平台乙)上出现了一部与《奇幻世界》内容高度相似的作品,该作品由作者乙在平台乙上连载。
经过对比,作家甲确认该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作家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乙和作者乙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侵权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作者乙在平台乙上连载的《奇幻世界》与作家甲的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同时,作家甲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作品在平台甲上连载的时间早于作者乙在平台乙上连载的时间,且作者乙在创作过程中并未对《奇幻世界》进行实质性修改。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作者乙未经作家甲许可,在其平台上连载与作家甲作品高度相似的作品,侵犯了作家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平台乙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平台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作家甲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作品等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根据作家甲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作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作者乙赔偿作家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判决平台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领域的版权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具有速度快、范围广、易于复制等特点,使得版权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某小说作家,拥有小说《梦幻之城》的著作权。
被告乙,男,某网络文学平台编辑,未经原告甲同意,在其平台发布原告甲的小说《梦幻之城》全文,并允许用户免费阅读。
原告甲发现后,认为被告乙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于2010年开始创作小说《梦幻之城》,于2012年完成并出版发行。
该小说已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 被告乙于2015年成为某网络文学平台的编辑,负责审核和发布网络文学作品。
3. 2016年,被告乙在未经原告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平台发布原告甲的小说《梦幻之城》全文,并允许用户免费阅读。
4. 原告甲发现被告乙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乙协商,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乙拒绝。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乙是否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四、法院判决1. 被告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
2. 被告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作品《梦幻之城》。
3. 被告乙应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4. 被告乙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电影、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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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微软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Microsoft Windows(微软视窗)、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Microsoft Server(微软服务器)等三个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三案共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微软公司起诉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经保全,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确实使用盗版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软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处理手段】
针对微软提起标的额达1500万元的系列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微软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过程
中化阻力为动力,积极推进双方和解,最终在开庭之前成功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就子公司、母公司、参股公司使用微软公司软件达成一揽子合作协议,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
【起诉】
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
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
【审理】
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
双方律师陆续就座。
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
《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
律师代表出庭。
元。
一审于正败诉】
该案的一审判决是一次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实践应用,对人物、情节以及作品整体进行了对比,将足够细致具体的人物身份、人物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划分到表达的范畴;又将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的具体情节划入表达;认定9处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经整体比对认为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存在部分顺序差异,从而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构成对剧本、小说《梅花烙》的侵权改编。
【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18日,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著作权纷争的小故事】
抗战前,徐悲鸿任中央大学艺术系主任。
当时他的作品已盛名远播,价格不菲。
不过徐悲鸿为人淡泊名利,一般不轻易卖画,结果徐悲鸿画作的价格节节攀升,于是引得一些不法之徒动了心思。
其时,南京道署街一裱画店里,挂出不少署名“悲鸿”的“奔马”、“八骏图”及水墨花鸟画,吸引了不少收藏爱好者前往,售价、行情甚旺。
徐悲鸿、蒋碧薇夫妇得知,去看这些以假乱真的伪作。
后经蒋碧薇
多方打听,终于弄清楚这些假画的伪造者,是一个名叫任仲年的小青年。
任仲年虽年仅19岁,却练就一手模仿当代名画的绝技,不论山水、人物、花鸟,均达到乱真的水平,并以此牟取暴利。
曾有一南京文化人家中客厅所悬张大千、溥心畬、黄君璧、张书旂四大画家之作,均为任仲年一人造假所为,由此可见其功夫非同小可。
一些好心人曾劝他不要行此剽窃之道,他却一意孤行,竟发展到在徐悲鸿的眼皮底下以售其奸。
徐悲鸿遂由蒋碧薇出面,一纸诉状将任仲年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
但令徐悲鸿夫妇啼笑皆非的是,官司一直打到省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法庭竟然宣告任仲年无罪。
一是
民国法学界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任仲年的父亲多方活动,打通了法院的“关节”。
因此,徐悲鸿败诉也就在预料之中了。
而且,当时人们完全没有什么知识产权的理念,以致有不少人同情任仲年,认为其如此年轻,画技如此了得,堪称青年才俊;其目的仅为谋生,不宜和那些唯利是图、假冒商标的不法商家同等论罪。
有人还建议徐悲鸿干脆收任仲年为徒弟,以成人之美。
造假者任仲年在法庭上,也振振有词地狡辩道:“画上署名悲鸿,难道就不许我叫任悲鸿吗?”一下子“你也悲鸿,我也悲鸿”成为当时的流行语。
打油诗人黄甘草因此还在《南京晚报》撰诗云:“你悲鸿我也悲鸿,任氏徐家各不同。
子曰后生诚可畏,居然真个有神通!”诗前还有短文说:“任仲年从此大可正式命名任悲鸿矣!前程无限,好自努力,寡人有厚望焉。
”
任仲年虽然逃过了官司,但毕竟心中有鬼,从此不敢在南京再造假画,而悄悄跑到武汉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