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浅谈军婚特别保护问题
浅谈军婚特别保护问题——由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引发的思考(法学0801 1103080111 石晶晶)摘要首先通过新中国成立前对现役军人离婚进行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历史原因进行剖析,再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时代意义进行分析,从而在最后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反对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进行太绝对化的限制,并从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现役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配偶有同居、结婚等行为的当事人等主体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保护军婚的措施。
关键词:军婚、军婚特别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一、军婚及现役军人的内涵与外延(一)军婚的内涵军婚是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的简称。
(二)现役军人的内涵与外延1、内涵在我国,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
2、外延包括现役军官、现役士兵、文职干部、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此外,虽然1982年组建的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属于中华人民解放军,但是其性质上等同于现役军人。
二、新中国成立前对军婚特别保护的历史发展状况(一)发展过程1、军婚保护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国共十年对峙时期(1927年-1937年),特定的历史背景促使一系列保护军婚的规定相继兴起。
如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次规定军人同意为离婚要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
”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综合吸收了上述内容:“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2、抗战中颁布了专门的关于军婚的法规,如1939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1943年公布《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将有关内容写进婚姻法,提高了军婚保护的法律位阶。
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
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关系是家庭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军方肩负着保卫国家和保卫边疆的责任。
婚姻和家庭与普通家庭不同,具有特殊的特征。
军事婚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不仅影响军队的战斗力,而且影响着国家的国防建设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的军事婚姻制度是中国革命战争特殊时代的产物。
关键词:军婚;保护;制度1前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产生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下。
在战争年代,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军人作为捍卫国家安全的主力,其婚姻的稳定关系着军心的稳定,军心的稳定关乎着军队战斗力的稳固,保护其婚姻关系便显得更加必要与重要。
但当下处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自由与人权成为了主流思想,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复从前,且我国现行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为保护军婚便限制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做法的合理性、有效性也多番被质疑;而刑事特殊保护制度中,关于破坏军婚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与做法也是有所不足,引起颇多争议;由此引发了社会对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存废改问题的争论。
2军婚的概念2.1军婚的定义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即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的制度,其特殊性体现在对军人婚姻实行不同于一般婚姻的保护。
军婚,即军人的婚姻。
军婚,首位概念是婚姻,第二概念是军人,两者合起来才能称之为军婚,所以要想结成军婚,首先得满足法律关于结婚的相关规定,其次才是军队内部关于军人结婚的规定。
从种类上分,军婚的类型有两种,一是一段婚姻中,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现役军人的身份,他们的婚姻属于军婚。
二是一段婚姻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为现役军人,这种情形也属于军婚。
2.2成就军婚的条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称之为军婚,要构成军婚是有限制的。
首先是身份的限制,须有一方为现役军人。
关于现役军人范围的界定,我国有三个立法解释可供参考。
一是195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二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450条的规定;三是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第5条的规定。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案情介绍〗1998年原告董矫(女)为旅行社导游,在一次带团去黄山时一位游客摔倒,恰遇被告韩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志愿兵,现役军人)相助。
董矫对韩虎感激不尽,两人自此相识并恋爱,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
婚后一周韩虎就回到了部队。
韩虎怕董矫一人生活不便,便将自己的母亲从农村接来与媳妇同住。
不久,董矫因与婆婆不和而向丈夫发泄,找各种借口与其吵打。
周末丈夫一回来就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韩虎的情绪和正常生活。
但是,韩虎考虑到与董矫相识的过程,总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自己又不能在妻子身边为由一直予以容忍,并多次规劝董矫,希望能够挽回双方的感情。
董矫对此并不理解,不但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认为韩虎的行为是软弱无能,最后发展到要求与韩虎离婚的地步。
韩虎一直对双方的婚姻抱有希望,不同意董矫的要求。
2004年春节韩虎刚回家,屁股还没坐定,董矫就开始挑衅,满嘴带脏字,婆婆也被气得直哆嗦,韩虎一怒之下打了董矫一巴掌。
董矫哭着跑了出去。
2004年4月20日,韩虎接到了人民法院送来的离婚起诉书。
〖审理结果〗原告董矫主张:双方偶然相识,缺乏了解,与军人结婚完全是出于对军人的崇拜。
婚后发现二人差距太大了,生活习惯也不相同。
我和他结婚,到头来却每天和婆婆一起。
结婚前设想的浪漫婚姻标准与婚后的实际生活相去甚远,故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韩虎答辩说:二人结婚基础好,不能在一起是工作性质所决定。
自己将母亲接来是出于好意,怕妻子孤单,现在出现问题我也有责任,但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较好,造成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与婆婆之间的矛盾,被告婚后对原告关心不够,但双方之间没有原则性分歧,相互之间还有感情。
且被告系现役军人,其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
原告也未能举证说明被告有重大过错,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予支持。
遂依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论《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
论《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作者:郭琦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0期我国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立法渊源和法理分析等方面结合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论证实现保证军人婚姻家庭稳固应从多角度入手,而不能仅仅通过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实现。
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立法起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起源于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地方工农政权。
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中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在战争年代,国家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军人作为国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他们的家庭不至于因为动荡而遭到破坏,体现了对军人的关怀,能够使他们安心战事,无后顾之忧。
极大的鼓舞了军队士气,对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谓是我国传统立法上的一个亮点。
如今,战争年代保护军婚的立法思想的起源已经与时代主题不符。
军人们虽然仍坚守在保家卫国的最前沿,但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军人也不再完全无暇顾及后方家庭。
讨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否应该存在就需要对它重新衡量。
二、对《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分析(一)法条分析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相比1986年《婚姻法》增加了但书规定。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司法《解释(一)》第23条作出了具体化规定,即:如果军人一方具有《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之一的,或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则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即指:一、军人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二、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除此之外,还有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道德情形”,也应属婚姻法第33条中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中国,军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人民解放军是中国的公民军队。
为了保障军队的正常工作和维护军人的尊严权益,制定了一系列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在保障军婚家庭稳定的同时,也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案例一:2016年3月4日,解放军总医院方舱医院护士长李娜因连续为新冠肺炎患者奋斗而感染病毒,不幸去世。
她的丈夫是一名海军战士,李娜的去世给他和他们的孩子带来了深刻的创伤。
海军方面为他们提供了养老金、重大疾病补贴、医疗补贴等一系列福利,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这是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中安排的一项特殊权益,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案例二:军队还为军婚家庭提供了一系列特殊配套措施。
比如,夫妻职业配对优先安排,以确保他们不会分离夫妻;家庭优先安排住房等待,让军人的家庭住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这些措施为军婚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让他们能够轻松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案例三:军队还为军婚家庭提供了特殊保护,以避免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夫妻分居或离异。
比如,在双方都在军队当中的情况下,当一个人的工作需要调动到远离家乡的地方时,另一个军人的工作和生活也应该得到同样的重视和保障。
军队在工作安排和配偶探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特殊安排,让军婚家庭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护。
总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保障了军婚家庭的稳定和军队的正常运作。
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军婚家庭的问题,尊重和保护军人及其家庭的权益,为军队的强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军人和普通人的家庭情况是不同的,他们经常面对一些特殊的困难和挑战。
比如,军人的工作性质使他们经常与家人分离,面对的安全风险也比一般人更大。
此外,军人的工作强度相对较大,他们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一些高强度的训练任务,而这些任务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因此,军队需要制定一些特殊的保障方案,以照顾这些家庭。
作为公民军队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解放军已经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制度,为军婚家庭提供了特殊保障。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军队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卫祖国和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权益,各国普遍实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为军人和其配偶提供额外的权益和保障。
本文将就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意义、实施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背景可追溯至古代战争时期。
军人战斗在一线,常常面临枪林弹雨,冒着生命危险为国家和民族作出贡献。
然而,战争不仅给士兵本人带来伤害,也给其配偶和家庭带来许多困扰。
因此,各国开始意识到为军人和其家属提供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军人及其家庭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享有一系列特殊的待遇和福利。
例如,在工作岗位上,军人的配偶可以享受到工作环境的合理调整,以便更好地照顾家庭。
此外,军人的子女也能够获得优秀的教育资源,包括特殊的奖学金和教育补贴。
这些措施为军人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生活保障,增强了他们在履行军人职责时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其次,全球范围内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值得关注。
各国根据国情和军事需求,制定了适合自己的保障政策。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婚特殊保护法》于2017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军婚特殊保护的范围、待遇和程序,并明确了违反该法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中国军队还通过设立军婚房和军婚时尚居委会等形式来提供更全面的家属支持服务。
与中国相似,其他国家也不断完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旨在为军人及其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然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制度的标准化和公正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军事单位对于军婚特殊保护的标准和执行力度存在差异,部分军人及其家庭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其次,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缺乏完善和修订。
由于各国家情不同、军事需求不同,不同国家的制度存在差异,有待通过进一步研究和调整来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我见的开题报告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我见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国家保障军人权益的体制日益完善,我国也逐渐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军人就业优先、军人购房优惠等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使官兵们更加安心服役。
然而,对于军婚家庭而言,由于军事特殊职业的性质,经常需要在军人与家庭成员之间作出选择,使得婚姻不稳定因素增多。
同时,在军人服役期间,婚姻和家庭生
活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和扰动,给官兵家庭带来极大的困扰。
因此,适当的保护措施必
不可少。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以维护军属婚姻稳定为目标,弥补军事特殊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保障军人权益,改善官兵生活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旨在研究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相关问题,实现对制度的全面了解,并提出个人的见解和建议。
二、研究内容和步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第一部分:介绍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概念与意义,简要梳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有形式。
第二部分:分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影响因素。
通过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式,探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部分:探讨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从优化政策、完善职业规划、提高官兵责任感等角度,提出个人的建议和意见。
三、研究目标和意义
本文旨在:
1、加深公众对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认知,提高军婚家庭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2、通过对军婚家庭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调研和分析,了解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和发展趋势,提出创新建议,促进制度完善和发展。
3、为军婚家庭的权益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为完善我国现行军人权益保障体系
提供实质性推动。
军婚保护制度分析
军婚保护制度分析广西柳州市万时涛内容提要军婚是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的简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对于他们的婚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的保护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做法。
早在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权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对军人婚姻予以特别保护。
我国《国防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有专门保护军婚条款,相关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对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原则作了很好的补充,对于维护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军婚保护离婚破坏军婚通奸一、军婚保护制度的建立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做法。
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权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如1934年4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于切实做好军婚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军人配偶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一系列专门规定。
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这样,就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上,确立了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基本原则。
同年颁布的《刑法》第259条,继续保留了原《刑法》[1]破坏军婚罪的内容,对破坏军婚的行为增加了强奸罪的规定。
浅谈《婚姻法》中的军婚保护制度
婚。 须得军人 同意 , 但军人一 方有 重大 过错 的除外 。“ 军人 一方有
重大过 错” , 可 以依据本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 军人有 其 他重 大过错导致夫妻 感情 破裂的情形予 以判 断。第 三十二条第 三款前三项包括 , 重婚或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
1 1 月公布 的《 中国工农 红军优 待条 例》 第一次 规定 军人 同意 为离
婚要件 : “ 凡 红 军在 服 务 期 间 , 其妻 离婚 , 必 先 得 本 人 同意 , 如 未 得
同意 , 政府得禁止 之。 ” 1 9 3 4年 4月 8日公 布 的《 中华苏 维埃 共和
国婚姻法 》 综合 吸收 了上 述 内容 : “ 红 军 战士之妻 要求 离 婚 , 须得
位。
形参照普通婚姻 的条文。军婚 和其他婚姻关系相 比究竟有什 么特
殊性 呢?难道仅仅是 因为其主体是军人吗?那么世界上 的职业 千
差万别 , 每一行都 有其 特殊 性 , 难 道要 将他们 全 部进 行特 别规 定 吗 ?由此 , 军婚 的特殊保 护是没有 立法依 据 的。在 来看法 律条 文
待、 遗 弃 家庭 成 员 的 , 有 赌博 、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多世纪 , 今天 的时代背景无论如何都不能和战争时期相 比, 无论是
社会文 明还是婚恋观念早 就与时俱 进了 , 纵观世 界各 国 , 对军婚 进
行 如 此 立 法 保 护 的也 只有 我 国 一枝 独 秀 了。 难 道 别 的 国 家 的军 人
由此可知 , 现行《 婚 姻 法》 延 续 了对 军婚 进 行 保 护 的立 法 习
都可以承受婚姻失败 , 只有 中国的军人不 能承受 吗?这也 太低 估 军人的素质 了吧 。
[军婚,缺陷,制度]军婚特殊保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军婚特殊保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军婚的概念界定及其特殊保护(一)军婚的概念界定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而我们在婚姻法中所研究的是指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这体现在结婚与离婚的程序和手续要比一般的婚姻关系更为复杂。
现役军人在结婚时是有严格的程序限制的。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所以军人不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还应当服从军队的条令。
依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除此之外,很多单位也对军人结婚的年龄做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审核年龄在25周岁的军人方可提出结婚申请,而战士在驻地找对象,年龄需要在28周岁以上或者三期以上士官。
提出结婚申请后,男女双方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
多数单位要求双方婚检,并出具婚检报告。
完成这一系列程序后,取得部队签发的介绍信才能去婚姻登记部队领取结婚证。
这些繁杂的程序无异于是为了保护军婚。
因为军人身份的特殊性,他们掌握部队的军事秘密,因此需要对程序进行严格的限制来保证部队乃至国家的安全。
当然,与现役军人离婚时,也具有非常严格的限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的规定体现在33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以上是法律对于军人离婚所作出的限制。
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军人的配偶由于某种原因提出离婚,其程序不亚于当时结婚时的繁琐。
(二)军婚的主体军婚的主体是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军婚保护制度
军婚保护制度军婚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提供特殊的保障和优待措施的一种制度。
军婚保护制度的出发点是解决军人因为工作特殊性而可能面临的婚姻矛盾和家庭困扰,同时也旨在为军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增强他们投身国防建设的积极性。
军婚保护制度一方面关注军人婚姻的稳定,从法律层面提供保护。
在军人离婚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军人方的利益,比如对军人妻子的财产分割给予更多的倾斜,严格限制离婚人数,要求必须得到上级军事机关的批准。
这样一来,就有效减少了一些因军人工作特殊性而容易产生的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
另一方面,军婚保护制度也注重为军人婚姻提供特殊照顾和福利待遇。
对军婚生活不稳定困扰的问题,军队一直积极探索解决办法。
比如,在军人配偶就业问题上,军队会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争取给予军人妻子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
此外,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军人家庭也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军婚保护制度的出台使得军人婚姻更加稳定,家庭更加和谐,进一步增强了军人的工作积极性。
首先,这种制度保障了军人婚姻的稳定性,减少了军人离婚的可能性。
其次,对军人妻子的就业政策和优惠待遇,让军人的家庭生活更加稳定和富足。
在部队工作中,军人也能更加专注于工作,不会因为家庭问题分心,提高了军队的整体效能。
但是,军婚保护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如何保护军人配偶的权益,同时又不让制度被滥用,需要更加完善和严密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军婚保护制度也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军人家庭需求。
总之,军婚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有助于保护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提高军人的工作积极性。
通过合理制定的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军婚保护制度为军人的婚姻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切实保障了军人和家庭的权益。
然而,这一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军队的战斗力和综合素质。
军人婚姻保护制度
军人婚姻保护制度
军人婚姻保护制度,是为了保障军人婚姻稳定、维护军人婚姻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制度。
军人婚姻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婚姻登记便利化:为方便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军队在各级单位设立婚姻登记点,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
2. 家庭住房保障:军人婚后,享有优先申请住房,并在户籍迁移、配偶随军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保障军人家庭的住房需求。
3. 配偶就业优惠:为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例如在军队所在地的公务员招录中优先考虑,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军属等。
4. 军队休假、探亲政策:为军人婚姻提供必要的休假、探亲机会,军人配偶可享受军队探亲假、陪伴探亲的交通费用补贴等福利待遇。
5. 婚姻关系认定:明确军人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规定军人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受到一定法律保护。
6. 婚姻权益保护:对于影响军人婚姻稳定的问题,如家庭暴力、婚姻纠纷等,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保护机制。
7. 退役军人离婚后的经济保障:对于退役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分
割、抚养子女等问题,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政策。
通过建立和完善军人婚姻保护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军人婚姻权益,提高军人的生活质量和士气,促进军队的稳定发展。
同时,这也是对军人家庭的一种关注和支持,有助于增强军人的战斗力和忠诚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述 (1)(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 (2)(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 (3)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军婚的现行立法 (4)1、民事立法 (4)2、刑事立法 (4)(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 (5)1、存在立法缺陷 (5)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 (6)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 (7)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 (8)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 (10)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10)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 (10)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 (11)(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 (13)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13)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5)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
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关键词】:婚姻法军婚军婚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必要保护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念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
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
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军婚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历史原因
军婚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历史原因
军婚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假制度:军人在婚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有权享受短期内不得扣发工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2. 抚恤补助:对牺牲军人及退役军人的配偶和子女给予相应的抚恤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3. 安家费和住房保障:军人结婚后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并享受优先分配住房的政策。
4. 子女教育补贴和保险:军人的子女享受教育资源优先保障,同时还可以享受相关的教育补贴和保险待遇。
这些制度的历史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军人的特殊性质:军人承担着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责任和使命,其工作环境和任务相对较为特殊,存在一定的生活风险。
为了激励军人投身军队工作,保障其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军婚保护制度得到了逐步建立和完善。
2. 军队建设和战备需求:军队对于人才的吸引力和留存力是军队战备建设的重要因素。
而婚姻家庭稳定是吸引和留住军人的关键条件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的军婚保护制度有利于调动军人的积极性和士气,促进军队建设和战备能力的提高。
3. 社会责任和公平性考量:军人的工作性质注定其在短时间内难以享受基本的人身自由和社会权益。
婚姻保护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供一种补偿机制,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共识。
总之,军婚保护制度的内容和历史原因主要是为了保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投身国防事业,促进军队建设和战备能力的提高。
论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由于军人的职业特殊,军人的婚姻相对于普通婚姻来说也具有了特殊性,军婚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军队的稳定,关系着国家的国防利益,因而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军婚的特殊保护。
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在国民革命时期根据地婚姻法对军人家属离婚特别规定的基础上,经历1950年、1980年《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改革创新,并结合当时国情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而2001年《婚姻法》在保护军婚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非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对于法制观念意识的加强,现行《婚姻法》以限制军人配偶离婚权的方式来保护军婚,是否具有合理性、有效性或可操作性,都值得商榷。
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入手,研究军婚特殊保护的历史沿革,然后介绍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及其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军婚特殊保护的建议。
因此,本文仅在《民法》、《婚姻法》的范畴内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刑法》中侵害军婚的相关内容不做涉及。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
正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军婚的概念、军婚的主体以及军婚特殊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探寻军婚特殊保护的历史沿革,同时分析军婚特殊保护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历程。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这种规定存在的弊端。
第四部分,在以上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军婚特殊保护的建议。
结论
部分,简单回顾全文,提出支撑笔者观点的法理依据,进而总结出笔者的观点。
浅论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
浅论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浅论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引言: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的简称[1]。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外国并无相关规定。
我国20xx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规定构成了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配偶为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
双方都是军人和军人向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并不适用此规定。
[摘要]军人被誉为“新中国最可爱的人”,他们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
从革命战争年代开始,我国就对军婚进行了特殊保护,此种立法思想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与法治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现行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仅从狭隘的角度出发,以牺牲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为代价来维系军婚,是不可取。
我们需要改变军婚保护理念,建立完善的军婚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军婚。
[关键词]军婚;军人配偶;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一、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家对于军婚的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30 年代的土地革命时期。
为了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革命战争年代,国家都对军婚实行了特殊保护。
这种立法思想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 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以及1980 年颁布的婚姻法和20xx 修订的婚姻法都有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
(一)建国前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红军战士常年南征北战,红军战士与其妻子实际上过着长时间两地分居的生活,由此而导致许多战士出现婚姻问题。
为了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1931 年11 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
论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
论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由于军人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军婚也具有了与军队稳定、国防安全等息息相关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的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主要是指现行《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其实质上是在当今现实状况下对战争时代相关立法思想的延续。
为了稳定军心、维护国防利益,以在一定限度上限制军婚中非军人一方配偶的离婚自由权为手段来实现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军婚特殊保护规定的修改,为传统意义上的军婚保护增添了具有时代特点的新内容,使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完善。
然而在社会环境越发复杂和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法律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一冲突,但是并没有彻底改变在军婚特殊保护中非军人一方配偶的个人权益遭到某种程度侵害的现实。
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军婚特殊保护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介绍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所作出规定的不足之处,着重关注军婚特殊保护中非军人一方配偶的权益保障,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
通过典型案例介绍笔者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内容,以及案例所引出的问题。
论证选择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问题作为论文题目进行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概述。
解释军婚概念及军婚与一般婚姻不同的特殊限制,从现实法律规定方面阐述军婚特殊保护在我国现行各部门法中的体现及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功能。
解释军婚概念及军婚与一般婚姻不同的特殊限制。
第三部分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现实问题及原因。
从时代特点、该制度产生的负面效应和具体司法实践中的举证困难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军婚民事特殊保护进行分析,通过限制非军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做法。
第四部分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立法建议。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我见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我见
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将其与普通婚姻在法律的规定上区别对待,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以及深厚历史传统的一项法律制度。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关于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问题就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现行《婚姻法》第33条加入了但书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行立法形式对军人婚姻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既缺乏合理的法理基础,又缺少现实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本文不仅进行废除现行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制度的立法构建,而且要进一步从福利和激励的思路保障军人的利益。
正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对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概述。
概述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制度的解析。
分析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和立法目的等;第二部分是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制度的渊源考察。
第二章是从历史考察和现实争论两个方面总结分析我国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制度。
考察历史可以得出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历史传统的法律制度。
对比现实争论看,赞成废除这一制度的观点持有者逐渐占到了多数。
第三章从法律价值、现实有效性和具体法律制度规定三个方面对军婚特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通过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违反了法律平等的基本价值,缺失合理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军人婚姻以及军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持肯定态度,但是建议转变思路和方式,以福利和激励的方式,提高军人薪酬待遇水平,完善军人保障制度,实现对军人利益的保护,从而稳定军人婚姻。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在我们国家,由于军⼈需要保家卫国,常年都不在家庭⾥⾯,所以军婚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那么我们国家对于军婚的报保护是怎样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军⼈⽆重⼤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婚姻。
这是对军婚的保护,但是若要享有这项保护的权利,还需要满⾜⼀些条件:1、现役军⼈的范围。
现役军⼈是指在中国⼈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部与战⼠。
包括中国⼈民武装警察。
在军队⼯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和其他⼈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员均不属于该现役军⼈的范围。
2、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军⼈的配偶不是军⼈,该配偶向现役军⼈提出离婚的情况⽽⾔。
如果双⽅均为现役军⼈,或现役军⼈向不是军⼈配偶的⼀⽅提出离婚,不适⽤军婚保护的特殊规定。
3、现役军⼈配偶提出离婚后,如果现役军⼈本⼈不同意的,⼈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的配偶进⾏⼀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有重⼤过错的不适⽤这⼀规定。
也就是说并⾮只要军⼈不同意,配偶⼀⽅就不能离婚,当军⼈有重⼤过错时,⾮军⼈的配偶⼀⽅仍可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我国《婚姻法》规定:“⼈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这⼀规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也就是说男⼥⼀⽅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并不取决于另⼀⽅是否同意离婚,⽽是由法院来决定,⽽法院的标准就是夫妻双⽅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是否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两种情况:⼀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也⽆效,那么法院应准予离婚;⼆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是没有完全破裂,就算法院没有调解成功也不准离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军⼈的配偶提出离婚,就需要军⼈的同意才可以,否则是不能够离婚的,但是如果军⼈在婚姻中属于严重的过错⽅,那么也可以进⾏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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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发表时间:2013-08-27T15:27:48.357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9期供稿作者:洪欣
[导读]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的简称。
洪欣/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军人被誉为“新中国最可爱的人”,他们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
从革命战争年代开始,我国就对军婚进行了特殊保护,此种立法思想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与法治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现行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仅从狭隘的角度出发,以牺牲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为代价来维系军婚,是不可取。
我们需要改变军婚保护理念,建立完善的军婚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军婚。
【关键词】军婚;军人配偶;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一、引言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的简称。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外国并无相关规定。
我国 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 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规定构成了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配偶为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
双方都是军人和军人向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并不适用此规定。
二、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家对于军婚的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 30 年代的土地革命时期。
为了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革命战争年代,国家都对军婚实行了特殊保护。
这种立法思想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 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以及 1980 年颁布的婚姻法和 2001 修订的婚姻法都有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
(一)建国前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红军战士常年南征北战,红军战士与其妻子实际上过着长时间两地分居的生活,由此而导致许多战士出现婚姻问题。
为了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1931 年 11 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
”而在 1934 年 4 月 8 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在随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继承和发展,如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就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 4 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使战士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战争中来,对于稳定军心,取得战争的胜利具有积极意义。
(二)新中国成立后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继承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传承了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的思想。
1950 年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婚姻法就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 其配偶提出离婚, 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而其后 1980 年的婚姻法对这一规定虽有修改,但仍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军人同意。
”2001 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一字不差的沿袭了 1980 年婚姻法关于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只是新增了十三字的“但书”,即“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军婚民事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法院处理军婚案件的主要依据。
三、完善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由于军人职业的需要,他们中的许多人仍要远离妻子儿女,在祖国的边界线上站岗放哨,仍然要在祖国有需要时冲到第一线,他们比普通公民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军人的牺牲和奉献是我们难以想象也是无法比拟的,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与爱护,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同时,军婚确实相对而言比较脆弱,需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这有利于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搞好部队建设。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冲击,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也势在必行。
我们应适时改变军婚保护理念,要更加注重婚姻缔结和存续期间感情的经营。
(一)大力提高军人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军人肩负着巩固国防,保家卫国的重任。
他们舍小家,为大家,常年驻守在祖国的边防线,随时准备着为祖国抛头颅,撒热血。
军人比普通公民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理应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拥有更高的政治经济地位。
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来看,各国都是以给予军人更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的方式使军人得到应有的补偿。
我国也应适度提高军人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尤其是条件艰苦的边远地区,更应给予优厚待遇。
这样可以提高军人家庭的生活水平,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加军婚的稳定性。
(二)对与稳定军婚相关的权利进行保障,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军婚
首先,部队和地方要通力合作解决军人配偶在部队驻地就业问题,设立专门军属就业服务机构和咨询中心,为军属就业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推荐,使更多军属可以在部队驻地就业。
同时可以适度降低随军的条件。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这是维系军婚存续期间的夫妻感情的重要方法,也能更好地促进军婚生活的和谐。
其次,对于那些未能随军的配偶,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探亲休假制度,使其与军人间有更多的相处机会,从而促进感情的交流,达到稳定军婚的效果。
再次,在培养军人军事素质的同时,要注重军人的全面发展,这样军人一旦转业离开部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同时,军地双方要努力解决好转业军人安置工作的问题,为其提供更多更好的岗位,解决军人家庭的后顾之忧。
提高军婚的稳定性。
(三)对军人配偶利益进行有力的保护
众所周知,在军人为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配偶也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与奉献。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征,多数军属都要一人挑起家庭的重担,照顾老人和孩子。
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其全身心投入部队建设立下汗马功劳。
因此军属理应得到国家的关心与照顾,享有更多的权利。
首先,要落实好拥军优属的各项政策,解决军属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作为军属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其次,可以设立专门的军婚补助金。
对军人家庭给予适当的补助,是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与照顾,更是对军属默默奉献的肯定。
这样可以适当
提高军人家庭的生活条件,使军人更好地为国尽忠。
也可以吸引更多人成为军属,达到保护军婚,稳定军心的目的。
四、结语
我国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建立一个军婚特殊保护的完整体系,不仅要注重在政策上给予军婚更多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形成一种拥军优属的社会氛围,以成为军人家属为荣。
同时,军婚的保护要更加注重夫妻双方感情的维系。
只有建立完善的保护军婚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依靠军婚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从根本上保护军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