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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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军人合法权益是军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与利益。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优良传统,是维护国防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军的必然要求。军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除了包括军人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益之外,还享有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益。但是,无论是一般权益还是特殊权益,军人所享有的每一项权益,几乎都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才设定的。比如,国家之所以要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其目的不是保护军婚本身,而是为了稳定军心,进而维护国防利益。而军人享有一般权益中的某些权利也不能按通常方式行使,比如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和劳动权等;有的权利还要暂停行使,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权,结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与外国人结婚的权利;有的权利要受到约束,比如军容风纪要按照《内务条令》的要求,着装、仪容和举止要符合规定。

军人权益的设置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根据军人的特殊需要设立社会权利,如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等;可以增加军人的社会权利,如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等。可以减少或者免去军人原来承担的部分公民的义务,例如减免现役军人邮件费用,因公致残的军人乘飞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等。可以对军人的一般公民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如我国《婚姻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军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行特别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军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想讨个公道。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依照哪些法律程序和哪些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好放弃维权。还有的因为不懂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是考虑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是简单地用不法的手段来处理违法的事情,使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下面,我就从我们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对军人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并结合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谈谈关于军人合

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军人的基本权益。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条文规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原则性的条款。因此,在宪法中只提及军人享有及其家属享有优待权,但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军人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由各个具体的法律来加以规定,而各项具体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中的这项规定来具体制定的。

(二)普通法律中关于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1.宪法以外的其他宪法性法律对于军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主要是政治权利。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对于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专门性规定。

2.宪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对于军人权益及其保护的规定主要是军人比较重要的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强奸罪。

来看一则关于破坏军婚的案例。

案例:

堂姐夫乘虚而入破坏军婚被判刑

乘堂妹夫在外地服役之际,李荣生竟然和比他小16岁的堂妹暗自私通,并生下一子。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李荣生有期徒刑两年。

2000年7月,结婚才一年的阿芳(化名)与丈夫闹了别扭,便独自一人从北京回到上海家中,越想越郁闷的她打电话找来堂姐夫李荣生谈心,李的理解与安慰让心情烦闷中的阿芳感动不已,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2001年4月,阿芳生下一子。

阿芳的丈夫阿强(化名)常年在北京服役,一年只回家一、两次,寂寞难耐的阿芳便开始背着丈夫与李荣生秘密同居。凡是阿强不在家的日子里,李荣生就经常开车接送阿芳回家,并在阿芳处吃饭、过夜。2004年5月30日,听到闲言碎语的阿强带着孩子前去作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令阿强大吃一惊,他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气愤的阿强警告李荣生不要再与阿芳来往,但李仍然我行我素。同年8月,忍无可忍的阿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李荣生始终否认与阿芳有不正当关系。9月14日,法医鉴定结论为孩子与李荣生、阿芳有亲子关系,李荣生这才低头承认了他与阿芳有不正当关系,但坚持声称他并没有与阿芳有同居生活。2005年5月,检察机关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荣生明知阿强是现役军人,而与阿芳秘密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李荣生提出未与阿芳长期同居,但孩子的保姆、小区邻居、保安的证人证言,足以形成相应的证据锁链,证实在2000年夏天至2004年间,被告人李荣生与阿芳存在秘密同居的关系。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其次,我国《刑法》中专门设有一章规定了有关军人的犯罪,即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章中所规定的罪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1条,其中涉及定罪的27条,共有31个罪名,也就是有31种罪。主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危害国防安全类:包括军人叛逃罪、投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3种犯罪。二是危害作战秩序类:

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产罪,私放俘虏和虐待俘虏罪共13种犯罪。三是危害军事秘密完全类:包括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共3种犯罪。四是危害部队战斗力物质基础类:有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共7种。五是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类:有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逃离部队罪和虐待部属罪共5种犯罪。

在以上31种犯罪中,有14种犯罪只能在战时发生,也就是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逃脱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虐待俘虏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产罪,私放俘虏罪。其他17种犯罪则是平时或战时都能够发生的。

除了我们刚才讲到的这些问题,在刑法中还有一些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首先,我们来谈一下赌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方便以及以赌博为业也就是说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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