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某受贿案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31•【文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纪发〔2021〕6号),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财产刑运用和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1日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关键词】行贿串通投标数罪并罚监检配合社会治理【要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要准确适用法律,对以行贿犯罪手段开路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对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专项整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基本案情】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某路XX号。
2014年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章国锡受贿案
<p align=''center''>章国锡受贿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288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国锡。
因本案于2010年7月23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2011年7月20日,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建高,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国锡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章国锡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8月26日、12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王焰明、童章遥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章国锡及其辩护人姜建高、斯伟江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对辩护人当庭提供新的证据需要核实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与同年10月13日恢复审理。
之后,辩护人以调取新证据和进行指纹鉴定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于同年12月7日恢复审理。
2011年12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春节前、2008年5月、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章国锡在担任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工程监管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蔡振武、宁波星荷园林公司总经理徐雄文、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信甫等人,分别为谋求、感谢章国锡在其公司承建或代管宁波效实中学东钱湖校区、东钱湖连心路工程等项目上给予的帮助而所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银行卡各1张,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海南华侨中学原校长王继源受贿213万一审被判10年
或信 封 , 6年 6次共计 3万元 。 2 0 0 5 年至 2 0 0 6年间 , 梁某某承建了海 口实验 中学初中部教学区 、 道路 、 消防水 电安装等工程项
目, 海 口实验 中学分 8 次 给其拨付 工程 进度款 , 每
一
次拿到款项后 ,他都会拿 出 1 万元送 给王 继源
3 . 收 受 下 级 贿 赂 受 贿 1万 元
5 . 学校 工程 承 包 受 贿 1 1 9万元
王校长 “ 生 财有道 ” , 帮助学 生入 学是其 中之
一
。
陈某某是海南华侨 中学一个学生的家长 , 他通
但 这些对王继源来说只是小打小 闹 ,他 的主 要“ 进 项” 还是来 源于学校 的各项工程 的承包 、 承 揽。 2 0 1 2 年至 2 0 1 4年间在海南华侨 中学初 中部足 球场, 高 中部学 生公 寓及 地理 园等改造工程项 目, 教学楼 、 宿舍楼 、 体育馆 、 围墙等装修 、 维修 : 亡 程项 目,海南华侨 中学艺术培训 中心工程项 目中给予 承建方关照 ,收受叶某某 3 3万元 ,陈某丙 3 0万
5万元 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2 0 1 3年 1 0月的一天 , 徐 某某为 了让 王继源同意 以海南华侨 中学名义 申报 做
教学设备项 目并让 其承建该项 目,送 给王继源 1万
元。 2 0 1 3 年 1 1 月, 送 给 王 继 源 2万元 。 2 0 1 4年 4月 的
一
天, 海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总经理张某某 为感谢
此外 ,王继源还在海 口实验 中学体育器 材采 购项 目中收受王某 2万元 ;在海 口实验 中学 初中 部配套设备设施工程项 目和办理学生入读海 南华 侨中学等事项中收受吴某某 、杜某某 2 2万元 ; 在
反贪污贿赂2009年典型案例
反贪污贿赂2009年典型案例一、苏州市政协原副主席赵文娟贪污、滥用职权案赵文娟,苏州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苏州市政协原副主席。
2009年1月17日,省检察院对赵文娟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期间,赵文娟利用担任苏州市财政局局长兼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150万元人民币;违反规定擅自将国有资产交私营公司处置,导致1005余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损失。
2009年12月2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赵文娟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赵文娟服判,未提起上诉。
二、赣榆县原县委书记孙荣章受贿案孙荣章,赣榆县原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年8月5日,省检察院对孙荣章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初,孙荣章在任赣榆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以及授意他人将有关财物给其特定关系人,折合人民币380余万元。
2009年4月20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孙荣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三、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受贿案周久耕,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原局长。
2009年3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对周久耕立案侦查。
2009年9月29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20万元。
四、启东政法委书记蔡振标受贿案蔡振标,启东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9年4月24日,南通市检察院对蔡振标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蔡振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贿赂220余万元。
2009年9月8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蔡振标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
(。
反腐败案例
反腐败案例新建村门户网站2011年3月8日来源:新建村【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点击:10056 次】一、上海社保基金案牵出众多贪官当事人:张荣坤特色事件:使大批高官为之效劳,动用百亿公款如探囊取物影响力所在:直接导致陈良宇等高官落马,成为十年来最大的腐败案件,为国内外广泛关注。
一位横空出世的“问题富豪”竟引发了上海市建国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也点燃了十六大以来最为猛烈的反腐风暴。
由此案,人们看到了中共对查出高级干部腐败问题态度之坚决、行动之迅速。
38岁的张荣坤是苏州市人,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硕士学位。
原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副会长。
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2004年以20亿资产荣登胡润百富榜第39名。
2005年,当选“中华百位慈善人物”。
他通过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违规拆借32亿元社保基金,用于福禧收购沪杭高速公路的权益等。
至2005年6月底,张投资参与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达200公里,在高速公路领域的投资超过100亿,成为“公路大王”。
张还涉及上海电气集团违规并购案。
因他而牵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上海社保局社保基金监管处处长陆祺伟,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上海电气副总裁、执行董事韩国璋,上海新黄浦董事长吴明烈,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孙路一等众高官。
10月,张荣坤涉嫌行贿欺诈被逮捕二、交通厅长搞腐败竟然“入不敷出”当事人:章俊元特色事件:行贿金额超过受贿金额影响力所在:社会公众普遍表示判决难以服众,高级干部职务犯罪的处理引人关注一位贪官曾在媒体刊登文章“深情说用权”:“100(政绩)-1(腐败)=0(功劳),一个人干得再好,廉政出了问题,所有功劳都没有了”。
如今,他“发明”的这个“数学公式”早已成了人们的谈资笑料。
然而在他自己的腐败案中,却真的存在着一个令人困惑的“数学问题”7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章俊元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章俊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公章受贿”的背后
商 , 2 0 0 7年 下 半 年 的 一 天 。 李 某 到 李 军 单位 , 拿 出 一 个 填 写 好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和 土地 建 设 用地 规 划 证 , 让 杨
2 0 0 6年 春 , 冯 某找 到 了 时任 该 县
刀小 试 , 3 0 0 0 元 钱 也 就 揣 进 了 自 己 的
这是一起 国内罕见 的公务 员“ 靠公章受贿案” 。 河南省平
1 0 0 0元 办 一 个 “ 证”
今年 5 4岁 的 杨 建 军 , 大 专 文 化 。
1 9 8 8年 1 2月 6 日 , 杨 建 军 担 任 驻 马
舆县政府办机要 员杨建军 , 利用管理公章 的职务之便 , 8年来 违规 给他 人办理 土地使用证 和规划证 9 8个 。4月 1 8日 , 犯 受贿罪和滥用职权 罪的杨 建军被 法院判刑 7年 。 杨建军仅是 个 普通 的工作 人 员 , 受贿 8 . 9万元 的他 与动辄 受贿贪 污几 百万甚至数 千万元 的贪 官相 比也 不值 得一提。但该 案的典型 和可怕 之处在 于 , 8年来公 章 的监 管缺 失和手握 一丁点 权 力 就要滥 用敛财 的畸形权 力观 。
个 想 法 。原 来 , 郑 某 想 为 自 己、 父 亲 和 弟 弟 3人 办 理 3 份 宅 基 地 建 设 用 地
规划证。而按照正常程序 , 要 填 写 申 请表 , 向 县 建 设 局 提 交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建军 一 行 , 古 槐 办 事 处 拿 出 2 万 元 用
于协 调 办 证 。 酒 足 饭 饱 之 后 , 古 槐 办
一
店 市平 舆 县政 府 办公 室 科 员 。 2 0 0 3年
初至 2 0 1 1年 5月 , 他 先 后 负 责 管 理 县 政 府 土 地 登 记 专 用 章 和 县 国 土 局 土地 登记专 用章 , 2 0 0 3年 初 至 2 01 0
郭某某走私罪、行贿、受贿罪,李某某走私罪、受贿罪,江某某走私罪、行贿罪,戴某某走私,方某某受贿,倪某
郭某某走私罪、行贿、受贿罪,李某某走私罪、受贿罪,江某某走私罪、行贿罪,戴某某走私,方某某受贿,倪某某徇私舞弊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罪,行贿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严重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走私大量录像机,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
正文郭某某走私罪、行贿、受贿罪,李某某走私罪、受贿罪,江某某走私罪、行贿罪,戴某某走私,方某某受贿,倪某某徇私舞弊案被告人:郭某某,男,33岁,原系江西省洪海电子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因本案,于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32岁,原系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公司技术引进部副科长。
因本案,于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53岁,原系江西省洪海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因本案,于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55岁,原系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公司经理。
因本案,于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31岁,原系广东省珠海市经济技术信息中心电脑科软件程序员。
因本案,于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51岁,原系江西省省长(1986年10月23日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
因本案,于1987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江某某、戴某某、方某某、倪某某走私、受贿、行贿、徇私舞弊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査明:1984年底,经方某某的介绍,郭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双方商谈了进口录像机的有关问题。
1985年1月22日,李某某代表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公司(简称富兴公司)与香港金龙企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龙公司)的副经理陈某某商定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的办法走私进口录像机。
为此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购买日本爱浪牌录像机上下盖板2000套;另一份为购买日本爱浪牌录像机其他零部件2000套,总金额为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8万元。
《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
《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罪行为,能否突破案件的关键,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工作量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为此,笔者就常见的贪污贿赂案查账取证方法,结合办案实践谈些浅显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虚支虚报的调查取证在侦查实践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大都发生在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
他们为了骗取公共财物,往往采用伪造凭证、使用作废的凭证进行报销,或者勾结他人开具假单据、虚增数量进行虚列、虚支的手法共同贪污。
对该类贪污行为,在侦查中应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查账:一是审查可疑凭证的来源,看所报销的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有无收款人的姓名或印章。
二是审查所报销的票据与费用支出的关系,看费用支出是经常性还是偶然性的,是否正常支出,有无反常现象。
如某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贪污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列招待费、虚支维修费合计5万元,据为已有,又在购买原材料及修建库房过程中受贿3万元。
该案就是通过审查报销的票据侦破的。
三是注意审查款项支出的流向和形式,是否人为从中作弊。
如某市场中心主任俞某某贪污案,俞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为其从某金属装潢厂虚开两张合计金额67000余元的安装、维修发票,并伪造了两份工程预(决)算书及资金使用审批表,由自己审批后报账,将上述款项打入其个人长城卡,据为己有。
四是将支付货款与所购货物进行核对,从货物数量上综合判断收支的真实性,然后从账目中审查出的疑点着手,与领款人或单位核对,获取有无虚报的依据。
如在侦破童某某受贿犯罪证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取到一份总金额为12万余的发票及采购microsoftwindow标准版10套、microsoftsqlserver标准版3套的购销合同,经分析认为,在同一时间段内,一般不需要这么多正版软件,在与软件鉴收单上的签名人逐一核对后,最终查明童某某与张某某密谋,采用少购货多付款的欺骗手段,将虚增货款48000余元贪污的犯罪事实。
人民的名义人物原型都有谁
人民的名义人物原型都有谁人民的名义人物原型都有谁呢?人民的名义里面人物原型有很多,但是都是谁呢?人民的名义中各人物都是有原型的,根据显示的贪官原型来演的。
下面全是由店铺整理的人民的名义人物原型都有谁,还不赶紧过来看看,喜欢的就来挑选一个吧。
人民的名义人物原型都有谁蔡成功原型:江西第一老赖章主恩剧中,因为蔡成功举报副市长丁义珍受贿,而一步步牵出错综复杂的官场内幕。
蔡成功的原型是一手将苏荣拉下马的“江西第一老赖”章主恩。
章主恩原本是江西省南昌市的一个房地产企业的老总,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被迫出卖名下的资产国恩大厦。
但在出卖产权后,却采取种种手段霸占大厦,阻挠新业主进驻。
章主恩的行为导致了另一名业主刘建军的资金链断裂,不得已借了大量高利贷,并骗取银行信贷。
刘建军另一个身份是江西新干县的副县长。
刘建军案发后,牵出了苏荣的儿子苏铁志,直接引爆了江西官场地震。
老检察长陈岩石原型:杨维骏老人剧中的正面角色,有分析指出,或许现实中有侯亮平这样的角色存在,但出于保护他们的需要,一般也不会进行公开的报道。
检察院系统的工作,更是因为很少见诸媒体,而不得为外人所知。
反而是“老石头”原副检察长陈岩石倒是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原型,那就是曾任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的杨维骏老人。
杨维骏也是一名从抗战中走过来的老兵,退休后一直坚持举报云南省省委书记白恩培等,并最终推动了云南省多名部级高官落马。
当然,正如一开始所说,周梅森在塑造人物时,往往综合了很多个人物的事例,一个角色身上经常能看到好几个人的影子。
并不能完全的认定某个角色就是按照谁为原型来塑造的。
人民的名义贪官原型都是谁《人民的名义》的故事,要从老戏骨侯勇饰演的“小官巨贪”赵德汉开始。
在剧中,身为国家部委项目处处长的赵德汉平日里过着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晚餐吃炸酱面,每月给母亲300元生活费。
然而,这个小小处长手中掌有全国矿产资源的审批权,副省级干部来见还要排队等候。
面对最高检察院查处时,侯勇一个抬头、一根手指,把一个贪官表现得淋漓尽致。
侦查证人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目前 , 我 国在落 实侦 查人 员制度 的过 程 中, 更倾 向于 需找替 力等 。
代物, 即侦查 人员一 般不 出庭接 受控 辩双 方 的询 问, 而 是就 被告
( 三) 实践 的制约性
人 及其辩 护人提 出的排 除非法 证据 申请做 书面说 明, 以证 实证据
我 国侦 查人员缺 乏 出庭作 证 的经 验 , 在语 言技 巧、 心理素 质 、
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大 陆地区 民警 的比例只 占到人 口总数 的万 分之十 左右 , 而 发达 国
但这 种裁 量权 带来 的并完 全是有 利 于控方 的 。2 0 1 1 年 ,宁 家 和地区都 是在万 分之三 十 以上 , 如我 国香港地 区是万 分之五 十 波鄞 州法 院在审 理章某 某涉 嫌受 贿罪 一案中 , 被 告人在 庭审过 程 中称其 有罪供 述 是在刑 讯逼 供的情 况下 做 出的 , 并提供 了线 索 ,
一
( 二) 观 念 的滞后 性 我 国传 统 的惧讼 、 厌讼 、 耻讼 的心 里一直 影响 司法实 践, 中国
、
侦 查证 人制度 的现 状
侦 查 人员 出庭作 证是指 , 侦查 人 员在 办 理案件 的过 程中 , 对 人不愿 意 卷入诉 讼 , 更 不愿意 做证 人。我 国 的文化 强调 “ 大 局” ,
{ I } I J 占 缸金
◆ 法 制 园地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l 1
王 俊 杰
摘 要 《 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 , 再次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推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基于 目 前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侦
查证人 制 度还 不够 完善 , 实施起 来存在 着诸 多阻碍 , 如 立法模 糊 、 观 念 落后 、 实践制 约等等 , 但 落 实该项制 度 对于 司法公 正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因此对侦 查证 人制 度进行 剖析 并提 出应 对策略 。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判决书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判决书(2011-10-18 )2011-10-22 10:27:18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判决书(2011-10-18 12:40:18)《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国锡,男,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项目经办人、副主任、主任、局长助理,住宁波市。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建高、王某,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国锡犯受贿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期间辩护人申请证人、侦查人员出庭、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同年5月11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同年5月18日,公诉机关要求对本案部分事实进行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同年6月15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要求恢复法庭审理。
本院于同年6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国锡及其辩护人姜建高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章国锡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前期办项目经办人期间,个体建筑商周某为了感谢章国锡介绍其承建钱湖人家安置房三期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在宁波市江东区一茶室内,送给章国锡贿赂人民币10000元,章国锡予以非法收受。
2、2007年春节、2008年春节,被告人章国锡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前期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宁波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蔡某某在其公司承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程项目中,为了取得被告人章国锡在工程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在章国锡办公送给章国锡银行卡各1张(共计价值4000元),章国锡均予以非法收受。
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
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经营罪•【审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5.23裁判规则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客户与地下钱庄完成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
正文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关键词】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对敲地下钱庄居间介绍【基本案情】章某虎,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章某娴,系章某虎女儿。
2017年,章某虎结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吴某朋等人(均另案处理),产生了居间介绍本地客户通过外省地下钱庄兑换外汇并抽成获利的想法。
章某虎负责招揽有购汇需求的客户以及确定合作的地下钱庄,章某娴在章某虎的安排下,负责与吴某朋、地下钱庄沟通联络客户需购汇的币种、金额、外汇收款账户等具体信息。
章某虎联系客户将需换汇的人民币先转入其控制的本人或其亲戚名下银行账户,再由章某娴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入地下钱庄指定账户。
地下钱庄收款后,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对应外币,并将已存入客户外汇账户的银行交易截图经吴某朋发送给章某娴,从而完成跨境“对敲”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章某虎、章某娴按照约每10万美元收取300元人民币的比例,采用从客户转账款中扣除或者单独收取的方式赚取差价获利。
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章某虎、章某娴通过上述手段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章某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章某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理过程】(一)提前介入2021年8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山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
章某虎到案后,全盘否认非法买卖外汇事实,后期虽承认有部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但辩解通过其控制银行账户转账的资金存在合法往来。
张某某、汪某某受贿、报复陷害案
张某某、汪某某受贿、报复陷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报复陷害罪,受贿罪•【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0.03.31裁判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报复举报其犯罪事实的举报人,编写虚假举报信,并指使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及其亲属非法进行刑事追究,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均是同一犯罪中的实行犯,其行为均构成报复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正文张某某、汪某某受贿、报复陷害案被告人张某某。
2008年7月17日,因涉嫌报复陷害犯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7月31日被逮捕,200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5月27日又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
2008年7月17日,因涉嫌报复陷害犯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7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涉嫌报复陷害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7月14日立案侦查,2008年10月31日侦查终结,2008年11月3日案件移送审查。
2008年12月1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
其间,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2009年3月2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张某某还有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遂对其受贿犯罪继续侦查。
2009年5月2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再次指定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张某某、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张某某、汪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09年6月25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犯罪事实如下:一、受贿罪199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颍上县谢桥镇镇长、党委书记,颍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51.7万元、美元1万元。
查办案件经验材料
查办案件经验材料查办案件的时候,要充分发挥执纪办案、掌握大量反面典型素材的特点和优势,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教育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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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经验材料篇1依法依纪办案要坚持五个“统一”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
依纪依法办案不仅是对办案工作的定位要求,对办案决策、执行和绩效的评估方式,更关系到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关系到维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尊严,关系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应该树立正确的法纪意识,正确把握政策、纪律、法律,做到执法以公、执纪为民,既严查腐败,又善待党员干部;既坚持原则,又掌握策略。
做到五个“统一”。
办案的合法性和积极性相统一。
克服轻程序、重实体的惯性思维,既要做到手段、证据、程序合法,经得起法律、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又要增强责任感,积极寻找案源,坚持有案必查、及时高效办案。
办案的严厉性和文明性相统一。
既要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长期斗争,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强化查办惩处的严厉性,有效震慑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又要人性化文明办案,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涉案人员的权利,办案中用法的公正,融入人的情愫,体现人文关怀,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办案的政治性和法纪性相统一。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案件检查工作,始终做到既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又注重发挥职能作用。
既要坚持党委的领导,把握办案的正确方向,确保案件检查健康稳妥的开展,达到最佳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又要坚持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性,切实发挥好参谋助手和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向党委建言献策,加强汇报沟通,争取重视和支持,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办案的独立性和合作性相统一。
既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反腐败的职能作用,调动好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扩大案件线索,增强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效果,减少重复办案,降低办案成本;又要尊重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的职能要求和个性特征,做到牵头不包办,组织不揽权,协调不越位。
受贿近500万,张林生被判死刑
15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张林生(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林生死刑。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下半年至2000年1月间,被告人张林生利用其担任广州市交通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通安全中心)法定代表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郭某某,为请托人唐某某、张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97772元。
“帮助”他人垄断经营模拟驾驶培训项目换取“干股”、分红1993年,广东省国外汽车先进技术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汽车交流中心)的冯某某、唐某某向被告人张林生提议与交警支队合作经营模拟驾驶培训项目,在得到张林生的应允后,于同年7月与司徒国绍(已判刑)代表的广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教考场签订合作兴办广州汽车模拟驾驶咨询培训服务公司的意向书。
1993年11月,被告人张林生代表交通安全中心与唐某某签订了《合作经营汽车模拟驾驶项目协议书》。
不久,汽车交流中心找到章某某的香港多伦精密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公司)为经营该项目的合作伙伴,双方于同年12月30日合资成立了广东派力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派力公司),由章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担任总经理。
1994年8月,章某某根据唐某某的意思将其所持有的广东派力公司30%的股份送给被告人张林生的妻子郭某某。
同年10月,被告人张林生在明知妻子郭某某在广东派力公司占有“干股”参与分红的情况下,仍与广东派力公司章某某签订了《场地使用协议书》,承诺要求学习汽车驾驶的人员在进入实际操作前必须通过电脑模拟培训,同时确定广东派力公司为广州市机动车教考场唯一认可的模拟驾驶培训及经营管理机构。
其后,郭某某于1994年底至1995年间收受了广东派力公司以分红形式送予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北路的房屋两套(总价值共人民币1428240元);郭某某又于1997年12月至1998年12月先后四次收受了唐某某送予的港币1634518元(折合人民币1704315元)。
云南李启章案判决书
云南李启章案判决书案件概述云南李启章案是一起涉及贪污、受贿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启章在担任云南省某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违反党纪国法,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案情回顾被告人李启章在担任市长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
他通过收受他人贿赂、滥用行政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手段,非法牟取巨额财富。
经过调查取证和审理程序,法庭得出以下事实:1.李启章通过违规批准土地使用权、项目审批等方式为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高管给予的巨额财物;2.李启章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秩序,为特定企业提供不正当竞争优势;3.李启章违反相关规定,在招标过程中收受中标企业的回扣;4.李启章将公款用于私人消费,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利益。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启章被指控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多项罪名。
审理过程本案经过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云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法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启章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他还积极退赃并主动揭发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出悔罪态度。
同时,法庭还听取了相关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判决结果经过全面审理和权衡各方因素,云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对被告人李启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2.对被告人李启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3.对被告人李启章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4.上述刑罚并发执行,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同时,法庭还依法对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将其上交国库。
对于被告人退赃和揭发的其他犯罪线索,法庭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结语云南李启章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王某某受贿、魏某某介绍贿赂案
王某某受贿、魏某某介绍贿赂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8.04.03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介绍他人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正文王某某受贿、魏某某介绍贿赂案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5月8日出生,原系安徽省来安县看守所所长。
2007年2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原系安徽省来安县看守所副所长。
2007年9月19日,因受贿犯罪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全椒县看守所留所服刑。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2月5日立案侦查,2007年8月9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侦査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犯罪。
在法定期限内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王某某、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2008年1月30日,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犯罪事实如下:1. 2002年11月,张兆飞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为了能办理监外执行,张兆飞的父亲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2. 2002年12月,梅万权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在来安县看守所服刑。
为了办理减刑,梅万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04年4月,张万和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来安县看守所服刑。
为了请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办理监外执行,张万和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06年6月张万和监外执行即将期满,为了请王某某再次帮忙办理监外执行,张万和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
涉业委会成员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涉业委会成员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作者:刘群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10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余某某原系松江区某商业广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章某某原系业委会副主任,张某某、崔某某原系业委会委员。
2014年至2016年期间,4人经事先商议,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商业广场共有部位出资改造后假借亲友名义从业委会低价承租并高价转租的方法,非法占有商业广场共有部位租金共计人民币973,45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6年1月,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假借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将本应由业委会收取的电梯、大堂使用费,以服务费的名义非法占为己有。
同时,上述3名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与乙酒店签订《劳务协议》,将商业广场晾衣平台的租金以劳务费的名义非法占为己有。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上述3名被告人先后收取甲公司、乙酒店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共计324,00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伙同业委会委员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商业广场B区4楼的公共平台租金共计42万元转入张某某私人账户,张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灵通快线”理财。
2017年7月,张某某将上述租金转账至案外人徐某某(业委会财务)账户,其中30万元超过3个月未予归还。
2017年9月,余某某等人将上述钱款存入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公账户后转入商业广场维修基金账户。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章某某、崔某某相继到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提起公诉。
针对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崔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推动法律变革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受贿案件——“刘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刘某某原为国家某部委副部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不仅暴露了我国一些高官的腐败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变革的广泛关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同时推动了一系列法律变革,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案件详情刘某某在担任国家某部委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
他通过各种手段,为不法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法院认定刘某某受贿金额巨大,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在打击受贿犯罪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如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受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模糊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了以下建议:1. 明确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关于受贿罪的定义,明确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和构成要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2. 明确受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关于行贿罪的定义,明确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和构成要件,并与受贿罪进行区分,以防止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混淆。
3. 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建议加大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监管力度,对申报不实或隐瞒财产的公职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4. 严格审查和监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建议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审查候选人的个人品德、廉洁自律等情况,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法律变革成果“刘某某受贿案”引起了我国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以下为我国在案件审理后推动的法律变革成果:1.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8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并加大了对受贿罪的惩处力度。
2. 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2018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产申报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章建春赌博案(德公(新市)行罚决字[2021]01792号)
章建春赌博案(德公(新市)行罚决字[2021]0179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德公(新市)行罚决字[2021]01792号
【处罚日期】2021.08.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德清县
【处罚对象】章建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1:04:5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期间,违法行为人章建春以营利为目的,在德清县新市镇某某街XX号某某棋牌室内,多次使用该处的赌博机,采用捕鱼的方式进行赌博,于同年0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违法行为人章建春的行为属于赌博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章建春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德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由德清县公安局送德清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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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受贿案————————————————————————————————作者:————————————————————————————————日期:章某某受贿案——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裁判要旨】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经初步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启动取证合法性调查程序,公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取证合法性予以证明。
经审查,法庭认为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仍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可以要求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一审时被排除的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2011年7月11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刑终字第288号(2012年7月18日)。
【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0年2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项目经办人、副主任、主任、局长助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前期办项目经办人(以下简称“前期办”)、副主任、主任期间,收受个体建筑承包商周亮现金10000元、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蔡振武银行卡各2张(共计价值4000元)、宁波住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信甫银行卡各2张(共计价值4000元)、宁波星荷园林公司总经理徐雄文银行卡1张(价值2000元)、宁波市政设施建设开发公司北仑分公司经理史建党现金20000元、宁波金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公司)4次贿赂现金共计36000元。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6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章某某辩称:(1)2007年春节前收受蔡振武2000元的银行卡1张、2009年春节前收受赵信甫2000元的银行卡1张、2008年5月收受徐雄文价值2000元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卡1张,但三人送银行卡或购物卡均无具体请托事项,跟其职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其未为他们谋取利益,不是受贿;(2)2005年至2008年间共收受金恒公司3.6万元,但该款是其出借自己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所得,且出借证书与其职务行为没有关联性,故该3.6万元也不是受贿;(3)除此之外,其没有收受其他的现金或银行卡;(4)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法,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获取其有罪口供,期间又违法延长侦查期限、对其异地羁押等,故其有罪供述均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综上,其不构成受贿罪,要求宣告无罪。
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侦查机关对章某某有罪口供的取得采取了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审讯录像来证明获取被告人章某某口供的合法性,故不能排除非法获取口供的合理怀疑,章某某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2)公诉机关提供的史建党、周亮、蔡振武、赵信甫、徐雄文等人证言,形式上违法,内容不客观真实,存在与章某某口供相互套取的现象,故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章某某收受金恒公司36000元,是其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获得的报酬;章某某在此期间没有实际、也没有承诺为金恒公司谋取利益,故该36000元不是受贿犯罪。
据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章某某构成受贿罪,应当宣告其无罪。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前、2008年5月、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工程监管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蔡振武、宁波星荷园林公司总经理徐雄文、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信甫等人,分别为谋求、感谢章某某在其公司承建或代管宁波效实中学东钱湖校区、东钱湖连心路工程等项目上给予的帮助而所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银行卡各1张,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2010年7月23日晚,章某某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章某某有罪供述,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公诉机关虽然出示、宣读了章某某的有罪供述笔录、播放了部分审讯录像片段、提交了没有违法审讯的情况说明等,但没有针对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章某某在侦查机关审讯时受伤这一线索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无法合理解释章某某伤势的形成过程,其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故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因此,起诉书指控章某某收受周亮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史建党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和蔡振武于2008年春节时所送银行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赵信甫于2008年春节时所送银行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等事实,因仅有行贿人证词,且证词前后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故均不能认定。
关于指控章某某以向宁波金恒公司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为名,收受对方3.6万元贿赂一节,因认定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宁波金恒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不充分,故该节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
侦查机关发现章某某收受史建党2万元贿赂的线索而对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但该节事实未经查实,章某某在之后陆续交代不为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贿赂6000元,应以自首论。
鉴于章某某受贿的数额刚达到犯罪的起点,且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责令被告人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章某某提起上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1)原判采信证据错误。
原审法院调取的体检调查登记表仅反映章某某体表伤势特征的情况,不能说明伤势形成的原因及过程,而同步审讯录像以及侦查人员的证言证实章某某体表伤并非刑讯逼供造成。
公诉机关向原审法庭提供的章某某多次供述笔录、自书交代、悔过书以及同步审讯录像和讯问人员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原审法庭以非法证据排除章某某审判前供述,显属不当。
(2)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起诉指控章某某分别收受周亮现金1万元、史建党现金2万元和收受蔡振武、赵信甫2008年春节前所送银行卡各2000元等事实,有行贿人证言、章某某审判前供述、工程合同等证据证实,史建党、周亮在接受原审法庭询问时也予证实,章某某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的书面材料《审讯过程及我的心路历程》对收受周亮等人贿赂也予承认,故原判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定,显属错误。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
章某某在出借证书并获取3.6万元所谓报酬时,对宁波金恒公司在其辖区内承接的多个监理工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章某某收受宁波金恒公司的3.6万元应以收受贿论处。
综上,抗诉机关认为,章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6万元,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量刑不当。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同时还认为:(1)同步审讯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说明材料等证据充分说明章某某体表伤并非刑讯逼供造成,原判认定章某某审判前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2)行贿人周亮、史建党对行贿地点等具体细节在事后陈述虽有差异,但符合人的记忆规律。
原审法院对周亮、史建党进行了调查核实,周亮、史建党二人在二审庭审时出庭作证,均对行贿的基本事实予以证明,且周亮的1万元系章某某主动交代。
因此,周亮、史建党的证言内容虽在细节上有变化或出入,但不影响行贿、受贿基本事实的认定。
(3)章某某对宁波金恒公司在东钱湖承接的多个监理工程具有监管职权,也曾在宁波金恒公司的工程拨款付单上签字,故其出借证书并收受宁波金恒公司3.6万元既有职务因素,又有非职务因素。
(4)章某某辩解收受蔡正武等人银行卡系人情往来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建议二审法院支持抗诉,驳回上诉。
章某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章某某体表伤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非法获取章某某有罪供述。
(2)证人史建党、周亮作假证,多份证言前后多处矛盾,二审庭审时史建党、周亮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疑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章某某自认的徐雄文购物卡2000元、赵信甫银行卡2000元、蔡振武银行卡2000元,纯属朋友间的人情往来,与工程业务无关,不能认定为受贿。
(4)章某某出借证书并收取报酬3.6万元,也不构成犯罪。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定罪不当,要求二审宣告章某某无罪。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前期办项目经办人、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建筑承包商周亮为感谢其介绍承建钱湖人家工程中的屋面防水工程而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前期办副主任、主任期间,于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蔡振武为感谢其在该公司承建的宁波效实中学东钱湖校区等工程中给予的帮助而送的银行卡各1张,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3)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前期办主任期间,于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信甫为感谢其在该公司承建的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多项建设工程中给予的帮助而送的银行卡各1张,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4)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前期办主任期间,于2008年5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宁波星荷园林公司总经理徐雄文为感谢其在浙江东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钱湖连心路工程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而送的银行卡1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
(5)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前期办主任期间,于2009年底2010年春节前,非法收受宁波市市政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经理史建党为谋求章某某在该公司承建的东钱湖旅游度假区71省道2标段工程的工程款拨付上给予照顾而送的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