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加强犬类管理通告范文一城乡广大群众: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犬类管理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1、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领取犬证和犬牌。
2、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
3、所有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
小型观赏犬必须拴系犬链和犬牌,方可由成年人率领出户。
4、经批准养犬的,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表演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园、车站、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商场、广场和城镇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由携带犬只者自行清除;损毁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6、犬只伤及人、畜,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7、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县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年*月*日...加强犬类管理通告范文二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凡全市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20xx年9月1日前,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20)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预防犬害发生,切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现就我市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一切犬只必须办理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携犬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二、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养犬15日内到狂犬病免疫接种诊疗单位接种疫病疫苗,持免疫注射凭证到派出所免费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
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对犬只续种疫苗,并在到达登记有效期前30日内,携犬只和有效续种疫苗证明到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注销登记。
三、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的城市部分以及辽阳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灯塔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为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可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政府决定,可按养犬重点管理区管理。
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一)禁养烈性犬的种类:所有种类的獒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拳师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烈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烈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利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尊敬的犬主:大家好!近年来,我市养犬人数不断增加,但养犬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给社会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些不便和困扰。
为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确保市民的生活和安全,提高市区居住环境的品质,市政府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一、加强养犬登记管理为了准确掌握养犬人口信息,每户养犬人员必须在办理居民户口或租房入住手续时,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养犬人员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犬只品种、年龄、性别等相关信息,并负责及时更新。
未进行登记的养犬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加强犬只免疫管理为了防止狂犬病等传染病的传播,凡养犬人员必须按时为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并在市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登记。
免疫注射证明将作为养犬登记的一部分,未按时免疫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将被取消养犬资格,并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三、加强养犬行为管理1.在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犬只的绳索牵引,并随时保持对犬只的有效控制。
禁止放养犬只,以免造成伤害或引发纠纷。
2.犬只的出犬行为应遵循以下规定:不得在他人住宅门口、绿化带、公共场所、儿童安全区等地方遛犬;除了特殊许可,禁止犬只进入商场、餐厅、医院等公共场所。
3.拒绝或威胁他人、无控制地攻击其他动物或犬只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可能取消养犬资格。
4.向他人投诉,不得无理言语侮辱、威胁甚至伤害他人。
禁止养犬者恶意试图损毁、污损或破坏投诉人的财产或形象。
四、严禁犬只侵害行为为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禁犬只侵害他人的行为。
特别是那些养有攻击性犬类的养犬人员,必须加强对犬只的管制,确保犬只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一旦发生犬只侵害事件,将严肃追究养犬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将限制其养犬资格。
五、加大养犬执法力度市政府将在养犬管理过程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养犬违法行为。
养犬人员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取消其养犬资格。
养狗通告模板范文
养狗通告模板范文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相关部门会发出关于养狗的通告,将具体的养狗事项告知人们,下面给大家带来养狗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养狗通告范文一近来,我市一些地方养狗成风,屡次发生恶犬伤人,有的地方还发现了狂犬病,危及群众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宁,现对禁止养狗问题通告如下:一、本市盘龙、五华两城区与城郊结合部,县(区)城镇所在地,郊区工矿区、风景旅游区以及远郊狂犬病疫区,一律禁止养狗。
少数因警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的,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经当地卫生防疫或农业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公安部门登记发牌,并实行圈(拴)养。
二、禁止养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自行将狗捕杀,不得转移或藏匿。
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城管、卫生防疫部门配合区、乡、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专人进行捕杀。
并对养狗者罚款10-20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三、远郊县区农村养狗,原则上实行圈(拴)养,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农业兽医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
四、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应加强市场管理,在当前多次发生狂犬病伤人的情况下,暂时禁止狗、狗肉、狗皮的经营活动,城乡狗肉摊点也暂停营业。
否则,一经查出,立即予以没收销毁,并处以罚款。
五、各地区要工实做好预防、防范工作,坚决防止狂犬病的发生。
发生狂犬病的地方,应立好向防疫部门报告,凡人畜被狗咬伤的,要及时送医院或兽医站治疗,并追究养狗者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uexilaxxxx年xx月xx日养狗通告范文二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引导文明养犬,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一、全县养犬管理工作实施分区管理,县城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乡镇(含巷口镇农村)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犬只管理通告范文
尊敬的狗主们:为了有效管理犬只,维护社区环境和市民居住安宁,我们特制定了以下犬只管理通告,希望狗主们认真遵守。
第一条,所有犬只需在国家规定的狂犬疫苗接种范围内进行定期接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狂犬病疫苗注射。
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同时,应进行相关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遛犬时,狗主必须将犬只挂上领带,严禁狗只未挂领带乱跑,狗主应随时控制好犬只行动,处于地铁、车站、商场等公共场合禁止带犬进入。
第三条,在城市居民区若有犬只,狗主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训练,确保犬只听从主人指令和行为规范要求。
同时,尽可能地避免犬只在路边倾倒垃圾,违反公共卫生条例,保护城市环境的整洁。
第四条,不允许让犬只在小区内、公共场所呼应及嬉戏等,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
在共同使用卫生间及路面场地时,保证干净卫生,避免造成噪音影响邻居住宿,防止犬只冲击他人造成危害。
第五条,在定居区开展的宠物服务、宠物美容、宠物贩卖等营业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业务经营许可。
并应该服从政府指导的消费者维权要求,规范营业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小区或任何公共区域中,人们必须及时捡拾狗只口腔缺陷、便便和尿液,并采取特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洁。
请小区各位广大狗主认真遵守本通告,共同创建和谐宜居小区。
如果有违反规定行为,将由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和公安部门联合调查。
涉及到的违规犬只将被收缴,并依据相关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我们期待着在您的帮助下,能够共同为社区营造出更加宁静和温馨、安全和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
物业公司日期注:本通告法律适用于小区内或任何公共场所。
如有特定法律规定,以符合特定法律规定为准。
物业给养狗的通告(精选3篇)
物业给养狗的通告(精选3篇)物业给养狗的通告篇1广地花园业主、住户:根据番府【20xx】96号文精神,广地花园社区划定为养犬严格管理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危险犬品种请详见附图),对危险犬或不符合条件登记的犬只,请养犬单位及个人尽快自行妥善处理,如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二、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并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养犬。
番禺区养犬登记受理点:广地居委会电话: 3479x年xx月xx日物业给养狗的通告篇2尊敬的业主:因有饲养狗的业主造成小区其他业主的困扰,并且狗每天所排出的粪便影响到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故应广大业主要求请养有狗的业主注意以下几点:一、对您所养的狗进行圈养,不要随意放出。
二、遛狗时必须用绳索牵引约束爱犬,避免伤人。
三、宠物排便时请不要到绿化带、一楼业主附近排便。
四、宠物粪便必须自行清理,清理后请丢入垃圾箱内,请不要乱扔乱抛,影响卫生。
五、每年定期对宠物进行疫苗注射,以防各类疫病发生。
六、从下周一(20xx年1月27日)开始,小区自治管理中心将联合公安开展打狗活动(无人圈养的狗)。
请养狗户管好您的爱犬!xx人家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服务中心年1月23日物业给养狗的通告篇3尊敬的XX社区业主(住户):大家好!20xx年“清明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保障全体业主(住户)度过一个安全、安心的节日,特提醒全体业主(住户)做好以下居家安全防范:1、为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严禁在小区内焚烧纸钱、香蜡等物品,如需焚烧纸钱请前往指定的地点: 。
2、切勿在小区楼道、走廊、草坪、燃气管道旁、高压线下、化粪池边等公共区域及危险区域焚烧香纸;3、如您出远门,请及时关闭水、电、气阀门及门窗,注意家中水电气的使用安全,防范火灾和天然气泄露;4、驾车进入小区停车场以后,请随手关好门窗、车灯;请将车辆正确停放在车位上,停车时勿占用公共通道、勿堵塞消防通道、不斜停、不一车占两位、停车前先下客再入位,叮嘱车内乘客小心开门避免擦碰;5、外出时请留意自己的钱包和手机、饰品及公文包等贵重物品,特别在公车、餐厅、商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地方;6、据气象台报道:清明节期间天气以X X为主。
犬只通告模板
犬只通告模板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城乡生活环境,决定进一步规范全县犬只管理。
下面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犬只通告,供大家参考!犬只通告范文一加强犬只管理通知为加强公园安全规范管理工作,现就公园众多区域养狗之现状做如下规定并通知:一、养犬户主需携带所养犬只图片在保安室进行登记。
(附表一)二、经公园认可养犬之区域,户主需合理安排犬只的活动区域,及时处理因进食、排便产生的环境脏污、恶臭等问题。
三、如因所养犬只管理不善,对公园及外来人员等造成人身伤害及相关损失,由养犬户主负全责,与公园无关。
四、对于无登记,无认领及不合理之犬只,公园将自行驱离或送人处理,坚决不允许闲野犬只在园内出现。
五、养犬户主一经登记,即为视同认可以上要求,并接受安全协议内容制约及公园监督管理,如有违背,自愿接受责罚犬只通告范文二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泸定县城区居民:近期,泸定县城区屡发流浪犬只伤人事件,引起大多数市民的恐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和传播,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安排,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区犬只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泸桥镇北段社区、南段社区、沙坝社区范围和田坝新城建成区均为限制养犬区域;二、凡上述区域内独门独户的养犬户必须于11月4日前将所养犬只进行圈养或拴养(拴养绳链不得超过3米),所养犬只身高一律不得高于35厘米,不符合养犬条件和犬类标准的请于11月4日前自行处理;三、11月4日开始,县公安局和县综合执法局将对无主犬只和流浪犬只等进行全面清理并集中收养,并于七天后对未进行免疫处理的犬只(包括无主犬只、流浪犬只、病犬等)进行处理;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泸定县公安局二○一四年十一月犬只通告范文三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城乡生活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全县犬只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尊敬的市民们: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安全有序,保护公共卫生,我市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
以下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和具体要求:一、加强养犬登记管理1.凡在城区养犬的市民,必须前往居住地附近的动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要求缴纳犬只登记费。
2.养犬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种类、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佩戴标识牌,以便管理人员和市民识别。
二、严格遵守养犬规定1.市民养犬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养殖攻击性犬只或违规繁殖。
2.养犬人员应按时为犬只接种疫苗,并保持犬只的健康状态,防止疾病传播。
三、加强犬只管控措施1.犬只在公共场所必须牵引,禁止放养或带领不牵引的犬只出行。
2.公共场所不得随地遗弃犬只粪便,养犬人员需自觉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四、加强养犬宣传教育1.加大养犬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养犬管理的认知和自觉性。
2.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正确养犬,增强市民对养犬责任的意识。
五、强化养犬执法力度1.加强养犬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2.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社区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宁1.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养犬协会或志愿者组织,加强社区养犬管理和宣传工作。
2.加强社区巡逻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养犬管理问题,保障社区环境和居民安全。
以上是我们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自觉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环境。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动物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反映。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好社区!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市政府办公室。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通告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通告
尊敬的小区业主及居民:
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静、整洁的生活环境,保障小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现予以通告,请广大业主和居民严格遵守并配合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区内宠物养护行为的管理,规范业主及居民养宠物的行为,保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小区内养宠物的业主及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宠物品种及数量限制
第三条
本小区禁止养犬类宠物,禁止养殖所有蛇类、大型爬行类宠物。
凡在本小区养猫或其他类型宠物的居民,每户限养一只。
第四条
禁止在公共区域、电梯、楼道等非指定地点遛狗、遛猫等行为。
第三章宠物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养宠物的业主及居民有责任保证其所饲养宠物不对他人造成侵害;且应当清理其宠物粪便,保持周边环境卫生。
第六条
凡养猫或其他类型宠物的业主及居民,应当给予其足够的关爱和
抚育,严禁长时间将宠物关在阳台或者其他不适合饲养宠物的地方。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业主及居民,经物业部门通报并核实后,应接受
相应的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视情况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若有其他相关情况需要调整,将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敬请各位业主及居民严格遵守,并共同维护
好我们小区的良好环境。
谢谢合作!
特此通告。
XX小区业主委员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小区内禁止喧哗、养犬管理通知
小区内禁止喧哗、养犬管理通知尊敬的各位小区居民:大家好!为了给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静、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现就小区内禁止喧哗和养犬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禁止喧哗1、保持安静是每一位居民应尽的义务。
在小区内,尤其是在居民楼内,请大家尽量降低声音,避免大声喧哗、吵闹。
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交流,还是家庭娱乐活动,如看电视、听音乐等,都应控制音量,以免影响到邻居。
2、家中有儿童的居民,请教育孩子不要在楼道内奔跑、打闹、大声喊叫。
孩子们的活力固然可贵,但也要注意不要给他人带来困扰。
3、装修施工应严格遵守小区规定的时间,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进行噪音较大的作业。
如需在非规定时间施工,应提前向物业报备,并告知周边邻居,取得理解和同意。
4、居民在小区内举办聚会、活动时,应注意控制活动的音量和时间,避免对其他居民造成干扰。
二、养犬管理1、养犬居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为犬只办理登记、年检等手续,确保犬只合法合规饲养。
2、遛犬时必须使用犬绳牵引,并由成年人牵领,注意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
犬只不得进入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儿童游乐设施等区域。
3、养犬居民应随身携带清理犬只粪便的工具,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持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
4、犬只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居民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避免扰民。
5、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种。
对于违规饲养的犬只,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上述禁止喧哗和养犬管理规定的居民,物业将进行劝阻和制止。
对于多次劝阻仍不改正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小区内公示违规行为、向相关部门报告等。
四、监督与举报小区的良好秩序需要全体居民共同维护。
希望广大居民能够相互监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及时向物业反映或举报。
同时,也希望每一位居民都能够自觉遵守规定,从自身做起,为营造一个安静、和谐、文明的小区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23年小区养狗通告范文(精选5篇)
2023年小区养狗通告范文(精选5篇)范文一:尊敬的小区业主们:大家好!经过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区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权益,特制定了小区养狗通告,请广大业主居民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养大型、凶猛犬类。
鉴于大型、凶猛犬类对居民安全构成威胁,为了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故禁止在小区内养饲大型、凶猛犬类,如藏獒、罗威纳犬等。
二、养犬必须遵循规定。
业主居民在小区养狗必须遵循以下规定:狗主人必须爱护、管理好自己的宠物,避免犬只造成不良影响;犬只必须定期接受免疫和体检,确保健康;必须依法接种狂犬疫苗,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必须经过训练,避免咬伤他人并须随时牵引,不得放养。
三、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小区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犬只和狗主人进行警告、劝导甚至报警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做好遏制措施、驱逐出小区等相应措施。
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权益和生活环境,希望广大业主居民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
谢谢大家!小区居委会日期:2023年X月X日范文二:亲爱的业主们:为了规范小区的养狗行为,维护小区的卫生环境和居民的和谐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请广大业主和居民共同遵守:1. 养狗者须申请登记。
居民如需在小区内养狗,需先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狗狗的免疫证明、驯养训练证明等。
2. 养狗者必须履行责任。
养狗者须爱护自己的宠物,保持小区内环境整洁。
狗狗的大小便需及时清理,确保小区的卫生环境。
狗狗须随时牵引,在公共区域必须使用狗绳。
如狗狗构成危险或干扰他人居住,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3. 禁止养繁育斗狗等违法行为。
小区严禁任何形式的斗狗、违法繁育行为。
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处将严厉处理。
4. 经常接种疫苗。
养狗者须定期给狗狗接种疫苗,确保狗狗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5. 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
关于小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关于小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全体住户、业主:近年来,小区宠物犬非栓遛问题日渐突出,且无主犬(俗称“流浪狗”)数量也日趋增加,已经影响到广大业主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小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为规范小区养犬行为,营造良好的小区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根据《XXXX养犬管理暂行办法》(XXXXXX令第208号)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小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XXXX〔2019〕XXXX号)规定,决定近期开展犬只集中整治行动,现作如下公告:一、对合法饲养犬只的管理(一)根据《XXXXXX法》和《XXXXX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饲养犬只均须到XXXX机关登记取得养犬证(犬牌),且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束链与佩戴犬牌。
否则,犬只管理责任人涉嫌违法。
(二)对违法饲养及违规进入楼层、跳步区、健身区、体育场所的犬只,提请XXX机关、城市管理或动物防疫部门对犬只管理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犬只管理责任人须对犬只排泄物及时清理,避免污染环境,影响小区环境美观整洁,对此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将进行集中巡查纠正。
(四)因犬只管理不当造成的犬只伤人事件,由犬只管理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无主犬只的处置(一)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小区代表参与的专项整治组,开展集中巡查整治,对小区无主犬只进行驱离、网捕,并联系有关部门及社会机构予以处置。
(二)小区内散放、未束链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处置。
三、为了小区生命健康安全,按照文明小区创建要求,禁止小区及其他人员在小区投食喂养无主犬只。
请各业主加强对家人宣传教育,物业办及社区办公室切实加强以上区域的犬只禁入管理与其它公共区域犬只非栓遛行为的劝止。
在整治工作中对小区举报或巡查发现确认的不听劝阻和拒绝服从管理的行为,小区将提请并配合XXX机关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同时将通过相关渠道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韶府[2011]4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韶府[2011]45号)为规范韶关市区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区)内养犬实行从严管理、总量控制的方针。
市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市区的下列区域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一)党和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二)浈江区内,除京广铁路(铁路大桥至阉鸡坑路段)为界东北方向地区、新韶镇的水口、东山、土井、大陂、黄浪水、陈江、侯山、石山、府管管理区和乐园镇的上坝、六合、下坝管理区以外的所有地区;(三)武江区内,除西联镇的甘棠、沐溪、阳山、车头、赤水、岗背、芙蓉、下湖管理区和西河镇的下坑、塘湾、马屋、什石园、黄浪、糖寮、山蕉、村头、大村管理区外的所有地区;(四)曲江区内,除马坝镇的小坑、炉头、水文、龙岗、乐村坪、演山村以外的所有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市区区域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非限养区内的驻军部队、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规定其工作场所禁止养犬。
三、限养区内,禁止豢养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犬种;除军警机关外,禁止豢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种;许可残疾人豢养导盲犬、扶助犬,其他个人豢养观赏犬;许可军警机关豢养军犬、警犬,许可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豢养演出犬、护卫犬、科研用犬。
关于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关于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区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垫江县人民政府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即明月大道、长安大道、文笔大道左转牡丹大道再右转三合大道、玉鼎大道外沿石闭合区域)为犬只重点管理区,我县其它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二、养犬人依法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主动配合接受乡镇(街道)兽医部门或政府定点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取得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
三、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携犬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养犬登记申请表;(二)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
四、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约束,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关于加强小区文明养犬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区文明养犬的通知亲爱的居民朋友们,大家好!作为一个和谐、文明的居民小区,我们都希望我们的生活环境能够更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
近期,我们收到了不少居民反映,在小区内有一些养狗人员并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导致一些安全隐患和环境卫生问题。
为了维护小区的整体形象,增强居民的幸福感,现就加强小区文明养犬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狗狗进出小区的规范要求每只进入小区的宠物犬都必须系好牵引绳,不得单独放行。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狗狗自身安全,也是为了防止它们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骚扰。
养犬人员必须随时清理狗狗在小区内排放的粪便,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卫生。
不得让狗狗在非指定场所大小便,影响他人生活。
小区内禁止饲养凶猛犬种,如比特犬、罗威纳犬等,以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如果您饲养这类犬种,请尽快进行处理。
居民应当为狗狗佩戴好牌牌,方便管理人员及时联系到主人。
也请主人们做好狗狗的免疫和防疫工作,配合我们做好疫情防控。
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我们将组织物业管理人员加强巡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和处理。
希望广大居民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文明形象。
对于屡教不改的养犬人员,我们将采取限制进入小区、罚款等措施。
我们也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依法处理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为了营造良好的养犬氛围,我们将定期组织一些宠物互动活动,让大家一起来探讨养犬经验,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小区能够成为一个更加宜居、有序的环境。
文明养犬,人人有责。
让我们携手共建一个更加和谐、美丽的居民小区,为我们的生活增添更多的幸福与快乐。
如果您在养犬过程中还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祝大家生活愉快!。
禁止养狗通告三篇
禁止养狗通告三篇通告一:禁止养狗尊敬的居民们:为了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安全,经过多次讨论和调研,社区决定自即日起禁止居民在小区内养狗。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背景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
然而,由于狗只数量逐渐增多,一些居民对狗只管理不善,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如狗只乱叫、咬人、污染环境等。
为了维护社区的和谐与安宁,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社区决定全面禁止养狗。
二、禁止养狗的原因狗只乱叫影响居民休息。
狗只在夜晚或早晨时分大声乱叫,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休息,引发了社区内的投诉与纠纷。
狗只咬人事件频发。
由于一些居民对狗只的训练不当或疏于管理,狗只咬人事件时有发生,给居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狗只排泄物污染环境。
一些狗主人不负责任地任由狗只在小区内随地大小便,严重污染了社区的环境,给居民的健康带来了隐患。
三、禁止养狗的措施已经养狗的居民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干净,并将狗只送往合法机构进行安置。
社区将增设监控设备,并加大巡逻力度,对于发现养狗行为的居民,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四、希望与建议居民们应积极支持社区的决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养狗。
如有居民发现他人违反禁养狗规定,请及时向物业或社区报告,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与安宁。
社区将不定期组织相关宣传活动,希望居民们能积极参与,共同营造一个清洁、安全、宜居的居住环境。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社区的决定,共同努力,为小区的发展和和谐生活做出自己的贡献。
谢谢大家的配合!社区委员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通告二:禁止养狗尊敬的居民们:为了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环境的整洁,经过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自即日起,禁止在社区内养狗。
特此通告如下:一、背景说明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时尚和休闲方式。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_通告_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范文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一、市政府决定,自20xx年7月开始,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
二、各区政府组织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二)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及时清除犬粪;(四)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犬只恐吓他人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五)禁止饲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二)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兽医部门申领犬只的免疫标志,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三)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文府[2017]188号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文府〔2017〕188号)
为了规范我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养犬的防疫、检疫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环卫、工商、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卫生、园林、规划、环保、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在我市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和检疫申报制度。
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未经检疫的犬只,不得屠宰、出售或者运输。
各养犬人必须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犬只强
制免疫、检疫,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齐政规〔2019〕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齐政规〔2019〕3号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现将加强犬类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具有经销生物制品(疫苗)资质的宠物医院等部门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只免疫证,未经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二、无论重点限养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和一般限养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讷河市),居住楼房的居民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养犬的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免疫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乘坐电梯出入户时应当怀抱。
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四)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5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齐政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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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
你有没有加过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它的具体内容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给大家带来加强犬类管理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范文一
城乡广大群众: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犬类管理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领取犬证和犬牌。
2、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定期到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
3、所有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
小型观赏犬必须拴系犬链和犬牌,方可由成年人率领出户。
4、经批准养犬的,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表演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园、车站、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商场、广场和城镇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由携带犬只者自行清除;损毁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6、犬只伤及人、畜,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
经济责任。
7、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县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政府
* 年* 月* 日...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范文二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20xx年9月1日前,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
妇和儿童。
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生、林牧业等部门。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林牧业部门报告。
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五、自20xx年9月1日起,凡未经免疫、无标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城区由市公安部门组织捕杀,卫生、林牧业和城市社工委等单位配合,农村由各乡镇组织力量捕杀,并按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
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
(市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市林牧业部门举报电话:8332665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卫生局
兴化市林牧业局
兴化市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
年8月22日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范文三
为加强家禽家畜管理,规范饲养行为,坚持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犬只到克拉玛依区农林水牧局对犬只免疫。
二、城区内单位和个人准养小型观赏犬(身高不超过50厘米、体重不超过5公斤),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单位(院内)、城郊结合部饲养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或散养;城市市区内饲养人携犬外出时,必须使用犬绳牵领、携带犬证、挂犬牌。
四、犬只饲养人不得放任犬只嬉戏、打闹、吠声等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进行治安处罚。
五、养犬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六、公安、行政执法、动物防疫、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依其职
责开展管理工作。
各新闻媒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做好本通告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犬类管理。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妨碍执法者将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暴力抗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