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消毒产品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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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行政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行政处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报告应当注销注册的医师,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1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护士配备、使用、管理等要求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2行政处罚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3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4行政处罚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或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5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6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处方管理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7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8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开具或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9行政处罚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0行政处罚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1行政处罚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2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或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3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存放或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4行政处罚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严格消毒违规处置排放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5行政处罚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6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7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8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9行政处罚对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0行政处罚对非法采集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1行政处罚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2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源微生物实验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3行政处罚对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4行政处罚对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5行政处罚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6行政处罚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7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8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未按规定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9行政处罚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0行政处罚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1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2行政处罚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3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计划分发供应疫苗、未建立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4行政处罚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记录、公示、告知询问、登记报告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5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购进第二类疫苗、未遵守规范接种程序、异常反应未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6行政处罚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7行政处罚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8行政处罚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9行政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0行政处罚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1行政处罚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2行政处罚对非法采集、出售、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3行政处罚对血站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4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5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6行政处罚对单采血浆站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7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8行政处罚对非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9行政处罚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医疗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0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严格按照消毒卫生要求开展消毒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1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2行政处罚对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或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3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医院感染管理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4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5行政处罚血站、单采血浆站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6行政处罚对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7行政处罚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8行政处罚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9行政处罚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0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1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鉴定证明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2行政处罚对违法开展医疗气功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3行政处罚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或未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4行政处罚对教学环境质量、教室校舍等设置不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5行政处罚对学校未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或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6行政处罚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7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8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9行政处罚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0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1行政处罚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或泄露个人隐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2行政处罚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3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4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5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放射诊疗相关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6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7行政处罚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8行政处罚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9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0行政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1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开展精神疾病诊疗活动侵害患者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2行政处罚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3行政处罚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4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5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6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7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未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8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9行政处罚对疾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0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报告、接诊、转诊、消毒隔离或故意泄露患者个人隐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1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使用或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2行政处罚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3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4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或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5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或要求经营管理公共场所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6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7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药品安全医疗美容违法经营【要旨】针对美容机构药品管理不规范,医疗器械质量不达标,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医美行业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医疗美容纠纷引发的一起治安案件,暴露出了辖区内医疗美容监管缺失问题,部分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药品及医疗美容器械使用管理松懈、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微整形变成“危”整形,不仅扰乱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10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

11月5日,经开区院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的美容机构及时查处,全面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美容机构120家,查处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行为10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医疗美容机构5家、生活美容机构11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6日,经开区院对整改进行了跟进调查,随机抽查了部分美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医美行业暴露出的侵害人身健康安全问题主动作为,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构建了政府负责、多部门协作联动、法治保障的医美行业综合治理格局,促进医美行业服务规范,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医疗机构对消毒产品的索证

医疗机构对消毒产品的索证

• 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即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 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
• (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 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 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
• (二)口罩
• (三)避孕套
• 六、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
• (一)紫外线杀菌灯
•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 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涉及饮 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 构,我委将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 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3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 管的通知
• (国卫监督发〔2015〕9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年7月
我委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
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行政审
批。为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管,我委先后印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
发〔2013〕18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以下简称《规定》)
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
〔2014〕40 号)。源自• 两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消毒 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用室内空气消毒 设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各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医疗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卫生与健康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类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筑牢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固防线。

经过多年精准打击和综合治理,非法行医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良好的就医环境逐渐形成。

近年来,非法行医类犯罪数量、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非法行医类刑事案件3800余件,判决人数5700余人。

其中,202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量较2018年下降约50%,审结的人数较2018年下降约46%。

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此类犯罪仍屡禁不止,且为了规避打击,呈现出场所愈加隐蔽、流动性大、屡罚不改等新特点,涉及案件类型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的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等领域延伸,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6件人民法院2018年以来审结的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医案,又有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的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既有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的宋某敏非法行医案,又有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的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既有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许某越非法行医案,又有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涉及妇产、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某市某卫生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案【案情简介】2013年11月4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院口腔科使用黑色塑料垃圾袋存放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且与使用过的针头等利器混放在一起(已拍照);2、预防接种门诊部操作台旁使用白色塑料袋存放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物,共计两袋(已拍照);3、化验室墙角处存放有四瓶超过保质期限的XXX牌84消毒液(生产单位:某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20808,有效期至:20130807)。

操作台上利器盒内套有白色塑料袋,袋内存放有使用过的针头等利器(已拍照)。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立案报告,经报领导批准,于11月5日正式立案,同时确定两名监督员为承办人,进行查处。

承办人为了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于2013年11月15日对该院分管公共卫生的柯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柯某承认了该院未分类且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存放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但对是否使用过期消毒剂一事含糊其辞,并未直接承认。

案件承办人员与监督检查人员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所适用的条款发生了争议。

监督检查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则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只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款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这一争议,2013年11月30日,市卫生监督局稽查科组织了案件合议。

合议人员认为该案中当事人未分类且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存放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清楚,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但使用过期消毒剂的违法事实不能准确认定,不应处罚。

经合议,最后认定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款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该卫生院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卫生监督员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和2013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0日履行了处罚决定。

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精)

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精)

[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 引述错误;
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 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
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失;
4、违反内部执法程序,卫生厅的不能 以 “交办单” 把案件移交市局,市局不 作案件受理记录直接立案;
5、听证违反程序,通知书没有盖章, 应该听证会7日前通知却在4日前通知。 这样结果必然是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4、制作文书,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某 款等,处罚:取缔该店;罚款30000元。
5、店主要求听证:市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当 场出示了市局当年发放的许可证副本和同月签发 的健康证,同时否认剩肉生蛆而是煮肉调料生蛆, 提出苍蝇密度高的认定标准是多少;市局违反执 法程序,听证告知书未盖骑缝章,卫生局在4日 前通知听证。要求撤销处罚。
[相关链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 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 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 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案件2 安徽合肥市传染病行政控制败诉案
[案情简介]某酒店出现一例霍乱病人,监督 员立即对该酒店进行调查和卫生处理。

医疗器械与消毒产品混放罚则

医疗器械与消毒产品混放罚则

医疗器械与消毒产品混放罚则案情案例1 监管人员在某区一处地下室发现存放有大量药品,共14个品种100余件,现场一名人员正在从库房搬运药品。

该地下室面积约80㎡,条件与药品仓储要求相去甚远:无温湿度控制,药品置地摆放,药品与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其他商品混放,无在库保养,库房门外是排水沟,现场无库存台账、无进出库票据。

据查,该仓库为附近一贸易零售企业A(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员工余某个人用于存放药品,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

对正在搬运的药品,余某承认拟送到零售药店或诊所推销。

案例2 监管人员在某医药公司B发现其经营地址存放有大量中药饮片及中药材。

该地址为其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仓库在另外的地址。

该营业场所无温、湿度控制,无药品养护记录,前台开票,后台直接发货。

检查其出库票据,发货地址为仓库地址。

案例3 监管人员在某县一医药公司C发现其公司一楼(面积为74㎡)存放有大量药品,该公司储运人员正在进行药品出入库收、发货。

经查,该公司与总公司签订了三方物流储存配送药品协议,协议约定由总公司将药品送达终端客户。

由于该公司下游客户多为本县乡镇药店及诊所,总公司统一配送运输周期长、成本高,于是采用运输接力的方式分段配送,该地址为接力配送药品的中转点。

分歧对未经批准擅自设仓库存放药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在研判中,执法人员对案例1的意见比较一致,均认为应当按照无证经营处理。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本案中余某未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药品来源,无法确定药品的具体去向,应按照无证经营立案处罚。

对案例2、案例3的定性,执法人员产生了较大分歧:对案例2中公司B在非药品仓库储存药品并现货销售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仓库条件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规定,因此该行为应按照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GSP规定定性处理。

(案例分析)某药店经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致患者脱发案

(案例分析)某药店经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致患者脱发案

(案例分析)某药店经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致患者脱发案xx年xx月xx日,xx市卫生卫生监督局接到谢某投诉,称其女儿使用从本市某药店购买的“银肤康”乳膏后,头发脱落。

经调查:患者,女,10岁,患“头疮”,于9月初在该药店销售人员的推荐下购买“银肤康”乳膏1支,使用3次(每5天洗头1次)15天后头发脱落,大小10块,脱发区有块状头屑样物附着。

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大厅一柜台摆放有“银肤康”乳膏10支(150g/支),外包装盒及乳膏正面分别设有醒目方框,方框内标注“科学配方,一次见效”有别与其他字体的红色字样;[适用范围]:适用于银屑病、神经性皮炎、慢性皮炎、牛皮癣、虫咬皮炎、皮肤瘙痒、荨麻疹、手足癣、花斑癣、脚气等原微生物有强抗菌效果;[卫生许可证]:x卫消证字(2003)第0013号;[主要成分]蛇床子、金银花、野菊花、藏红花等,其他如用法与用量等。

通过对投诉人及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情况,卫生执法人员当即对脱发患者的三个片状脱落区拍照留证,对药店货柜上的剩余10支“银肤康”乳膏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相关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3份),并向该药店索要“银肤康”乳膏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证件。

药店现场不能出示相关证件,3天后为办案人员出示了“银肤康”乳膏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自检报告书复印件。

其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xx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由xx 省卫生厅于2007年5月15日颁发,许可项目:生产、销售卫生用品(抗(抑)菌喷洗剂)类,有效期限4年;提供“银肤康”产品批号为20080610自检报告1份,有效期至20100610,检测项目为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真菌菌落总数等6项,检测结论:本品符合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经网上查证,x卫消证字(2003)第0013号产品系列名录无“银肤康”乳膏。

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1)

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1)

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件(1-10)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件(NO.1-5)原创2018-02-09 卫监君苏州卫监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苏州市健康卫士“531”行动计划》要求,苏州市卫生监督所决定开展2016-2017年度行政处罚优秀案例、办案能手评选工作。

卫监君将分两篇来为大家来介绍我们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一同来回顾一下吧~01苏州某医院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办案机构:苏州市卫生监督所案情简介:苏州某民营营利性医院自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非法将骨科科室对外承包给魏某,为其提供经营场地,按约定分配利润,承包人魏某承担部分医疗纠纷及经营风险,在人事、财务方面实行相对独立管理。

并以某医院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构成了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医院在陈述中承认了出租骨科科室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该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6.27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科室承包人魏某已另案处理)。

评点:当前国家出台了加快社会办医的各种鼓励政策,但是否没有任何限制和底线,本案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医疗机构将部分科室或整体出租给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并以原机构名义对外从事诊疗活动,欺骗性、隐蔽性强,损害了广大患者的权益,为法律所不容。

此类案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不易发现,查处难度较大。

本案以用工纠纷投诉举报为线索,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抽丝剥茧,最终查实当事人将该医院骨科出租给非卫生技术人员魏某的事实。

另外,本案对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认定在法律依据上有独到之处。

对类似案件的查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2吴江阙某外科诊所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工作案办案机构:苏州市卫生监督所案情简介:阙某于2016年5月10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该证出借给王某某,双方书面约定诊所由王某某投资,按年支付阙某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得报酬。

(完整版)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完整版)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罚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

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

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

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非法药品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

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非法收购药品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案例六:秦某诉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

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

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

2023年医药领域集中整治案例汇编

2023年医药领域集中整治案例汇编

2023年医药领域集中整治案例汇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医药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医药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不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医药市场秩序和民众的健康权益。

为了加强对医药领域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相关部门对医药领域进行了集中整治。

以下是2023年医药领域集中整治的经典案例汇编。

一、虚假广告在医药市场中,一些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故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某知名医疗机构在其宣传广告中夸大了其医疗技术和治疗效果,吸引了大量患者前来就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相关监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罚,为医药市场的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药品质量不合格药品是与人们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产品,其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医药领域整治中,药品质量不合格成为了重点整治对象。

某药企生产的一批感冒药品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严重威胁到患者的健康。

监管部门对该药企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处罚,进一步维护了公众的用药安全。

三、医疗诈骗一些医药机构和个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实施医疗诈骗行为。

某家诊所虚构病情,诱导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整治中,监管部门对该诊所进行了突击检查,依法查处了涉案人员,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了从严处罚,有效地震慑了其他潜在的医疗诈骗行为。

四、非法销售药品在医药领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销售药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击行动。

某网络评台上有个人利用灰色地带销售未经批准的处方药,为了谋取暴利而妄图将假药冒充成疗效确切的药品售卖,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过严密侦查和深入调查,相关部门成功破获了该案,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严惩,为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净化了一片。

五、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器械在临床诊疗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淮安法院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

淮安法院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

淮安法院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5•【分类】其他正文全市法院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至今日恰好整整一周年。

这一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修订精神,强化行政处罚法原则条款在行政处罚中的统领地位和作用,依法审理好每一件行政处罚类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为全市行政处罚规范有序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也为社会公众学法守法用法提供了正确的指引。

案例一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某大排档店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简要案情】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店内正在销售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在商品销售统计单中显示,在2020年9月2日至9月10日之间,共计销售胃动力饮品1瓶,价格18元。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某大排档店处以警告、没收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0元。

某大排档店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某大排档店涉嫌违法经营的系过保质期不足10天的瓶装饮料,实际销售量仅为1瓶,违法所得额为13.6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法院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000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典型意义】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1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简要案情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

1月23日至29日间,谢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谢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单位、谢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

据此,于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裁判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涨价幅度达28倍,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消毒产品监管

消毒产品监管
医学资源 14
2003年6月30日,卫生部颁布了《消毒产品生产
企业卫生规范》,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用于生
产卫生用品的原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
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禁止使用废弃
的卫生用品作原料或半成品。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对卫生用品 的原料初始污染菌进行了规定;
消毒级≦10000cfu/g
医学资源 17
2007年9月28发布的《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 量技术规范》规定了戊二醛类消毒剂的原料要求 戊二醛:应为医用或药用级,标示含量为50%。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产 品质量要求,含量≥99%。 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或十二烷基二甲基 苄基溴化铵: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质量要 求,含量≥45%。 亚硝酸钠:应为医用级或分析纯,并符合国家 或行业有关要求,含量≥98%。 碳酸氢钠:应为食用级或分析纯,并符合国家 或行业有关要求,含量≥98%。 水:纯化水。
医学资源 11
三、经营单位在经营上述消毒剂前,必须索
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应批次的检验
报告和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并对标签说明书进行查验,符合《规范》和《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要求的方可 经营。
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上述消毒剂时,除
索取上述材料外,必要时可要求对产品有效杀 菌成分含量、pH值以及微生物杀灭效果等指标 进行再次检验。
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
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 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
苯扎溴铵或苯扎氯铵为0.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应当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
液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规定
有效氯含量:在标识的有效期内,原液有效

两例涉及新冠病毒防疫的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两例涉及新冠病毒防疫的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两例涉及新冠病毒防疫的行政处罚案件分析[摘要]本文记录了卫生行政部门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对于两起违规销售涉疫卫生防疫物资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通过回顾案件调查取证过程,探讨分析此类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如何准确的适用法律。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物资消毒产品行政处罚1.案情简介案例一:2020年2月14日,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深圳市XX区卫生监督所为了保障市场上防疫的物资符合防疫卫生要求,对辖区内的医药卫生机构进行巡查,发现深圳市XXX大药房有限公司XX店在售的XX牌84消毒液未能出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虽然随后深圳市XXX大药房有限公司XX店提供了XX牌84消毒液生产企业广东XXX 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但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为假的,理由有:1、广东XXX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机构名称不一致;2、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内容上存在错误,该证日期在语法上错误,许可机构印章名称不符合实际;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信用信息网上未能查询到该企业的相关信息。

因此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广东XXX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84消毒液为假冒伪劣商品。

随后卫生监督所将上述涉嫌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消毒产品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但公安机关回函认定上述行为由于涉案金额不足,达不到立案标准。

另由于广东XXX实业有限公司不在执法辖区内,因此卫生监督所只能对深圳市XXX大药房有限公司XX店进行行政处罚。

该药店总共从广东XXX 实业有限公司进货45罐XX牌84消毒液,进货单价115元/罐,截至案发已销售14罐,销售价格为150元/罐,剩余31罐。

【重磅】消字号产品定性处罚

【重磅】消字号产品定性处罚

“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案例探讨今年以来我股室下乡跟踪检查以及市场巡查,特别是最近天热发现相当一部分药店经销‘涉及药品宣传’的‘消字号’产品。

例如:“咽立爽”就标示用于急慢性咽炎、扁桃体炎、嗓音嘶哑等疾病。

还有一些产品名称用的就是药品的通用名称的近音、谐音等,例如,“666皮炎平软膏”、“新唯达宁”、还有些膏药、眼药以及妇科一些洗液也是消字号产品,几乎可以以假乱真。

一些“消字号”产品在包装上标示着某某“制药”、“药业”、“生物”。

甚至有些标示“特效中药膏剂”等与“药”沾亲带故的字样,起到了迷惑消费者的作用。

消费者对药品与非药品知识了解少,容易把这类产品当药品购买使用,延误病情。

“有些消字号产品是含有激素的。

20RR年卫生部就公布了30多种乳膏含有激素并要求各地卫生部门严查。

前段时间我股室下乡在市场发现大部分药店经销有‘臧典偏方中药乳膏’标示成分是由28种纯野生药材制成。

调查后患者反映效果特别好,我就怀疑里边就添加了激素,这个产品在药店是代销,价格卖得贵,他没有效果肯定就没有市场、没有需求,效果好一抹见效里边肯定有猫腻,产品标示的适宜人群是: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日光性皮炎、湿疹、痱子、手足藓、体股藓、花斑藓、牛皮鲜、荨麻疹等所有的皮肤病都可以用。

盒子上还表示“中药乳膏、疗效奇特”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只有个江西省的卫生许可证号,生产企业:江西序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里边颗粒状的东西橘红色的肉眼可以看清,可能是激素,因为激素一般很难溶解。

药品的膏剂型一般都是均匀的。

不会有肉眼可见的颗粒东西。

如果长期使用含激素类产品,会导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等疾病。

”药品追求的是能起到疗效又不会导致全身吸收,但如果大面积使用这类“消字号”产品,就会因全身吸收而导致激素水平上升,使患者自身抵抗力减弱,并产生对激素的依赖性。

“消字号”产品泛滥,将对药品市场的秩序造成了扰乱,而且对公众的用药安全形成了隐患。

但由于“消字号”产品不是药品,所以因为无法可依而难以监管,在抽查检测质量时往往会将其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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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证据搜集 The evidence collected
证据搜集流程
1
采集证据
3
违法事实定性
2
法律适用性
10
证据搜集
(违法事实定性) 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得到三个取证方向: 1.消毒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 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而《医院消毒卫生 标准》(GB15982-2012)5.2.2明确规定“不应使用 过期、失效的消毒剂”。
卫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通过对该医院副院 长(分管办公室事务)、设备科科长及内镜消毒室专职护士 的询问,核实海州市××医院确实未对购进的消毒产品建立 7
案情简介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 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 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该单位罚款3000元的 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使用消毒产品 案例交流
前言
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通常对药品 的管理非常重视,在药品的整个输送流程(进货、储存 和使用等)进行严格管理,但对消毒产品的管理却欠缺 应有的关注,因此,为改善当前我市医疗机构对消毒产 品的管理和使用不甚规范的现状,2014年“3·15”期 间,我所对4家未对购进的消毒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的医疗机构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讨论
合议中有合议人员提出应直接以检查到的消毒 产品过期作为该案主要违法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 法》第六条(“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 达到消毒要求”)进行查处,因为过期的消毒产品用 于皮肤和器械消毒达不到消毒要求。
但经过讨论,没有相关的规定证明这一点。
22
THANKS 谢谢大家
证据搜集 (采集证据)
证据搜集
(法律适用性)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 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处罚决定 The penalty decision
处罚决定书式样(例图)
20
05 案件讨论 Case discussion
证据搜集
(采集证据) 现场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是否购进使用消毒产品; 医疗机构对购进的消毒产品是否制定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 医疗机构对购进的消毒产品是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
证据搜集 (采集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证据搜集 (采集证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搜集 (采集证据)委托书
下面以海州市××医院为例。
2
1 法律依据
内容大纲
2 案情简介 3 证据收集
4 处罚决定
5 案件讨论
01 法律依据 Legal basis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3 《消毒管理办法》 4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5
02 案情简介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证据搜集 (违法事实定性)
2.未建立和制定消毒管理组织及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3.未对购进的消毒产品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购 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2日,我所卫生监督员对海州市××医院进 行“3·15”专项执法活动时发现,该医院设备科储藏的“江 西草珊瑚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赣珊瑚‘84’消毒液 ”及放置于内镜消毒室的由“北京联昌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 司”和“武汉康威达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 安捷牌2%戊二醛浓度指示卡”已超过产品使用有效期限,随 后检查相关科室,均未能提供明确消毒管理组织成立的相关 文件、消毒管理制度以及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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