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健案例分析及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保健案例分析及答案
“食品卫生法”需要完善的几个
提要:“中国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颁布并实施,已经实施了10年以上的食品卫生法,作为一个基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多年的“食品卫生法”执法过程中,一些法令的规定是不完美的,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操作,现列出以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卫生法需要改进执法
1主要缺乏清晰
1.1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法“执法主体”,但在2004年中央编办发[2004] 3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农业,质量监督,卫生,工业和商业,食品和药物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职责分工,在分工提供全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依法监督,但在一天到一天的工作,其他几个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测试项目,因为这些项目有一定的收入,我们就可以做到这一点的规定,有的甚至抢着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所以现在很多省份,直辖市食品药监部门没有履行职责下的文件。
1.2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乡镇卫生院没有设置食品卫生监督员资格。由于县卫生监督员编制级卫生监督机构,无论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比例,大部分县级人员严重短缺,并没
有照顾农村食品安全在农村地区潜在的问题
1.3难以实现,由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内部,而不是外部的铁路系统,但现在居住面积放开,也没有明确的单元格,在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以及铁路和铁路部门争地盘由于经济利益的卫生监督机构。
2管理不够细致的条款,这是很难操作
2.1条的8,前三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苍蝇,老鼠,蟑螂设施,经常出现顾客投诉菜苍蝇,蟑螂和其他害虫,但有没有处罚的依据。食品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活动,“四害”是没有根据的处罚。
2.2第23条规定:“表明,特定保健功能......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此类产品的规格可能需要做的广告在电视或厂家直接在剧院,露天市场面到面对面的口头宣传,往往夸大,误导消费者购买,一旦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消费者的投诉,调查和处理没有依据。
2.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准入条件要求很明确,但现实是一些业务单位未能达到准入条件。你不许可他仍然工作,尤其是夜市排档设立批准在城市管理的权利,如果你想取缔非常困难,因为这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的弱势群体,在请愿书上的禁令。
2.4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赔偿的范围,标准的确无法定义,是由法院裁定或监督机构协调不明确卫生监督机构的一天到一天的工作带来不便;赔偿,因为食物中毒事件中,双方来到卫生监督机构的协调。
2.5,该法并未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声誉。如餐厅或食物中毒发生在食物中毒应取消从事食品经营资格,并饮料行业18年厚生健康管理局[2005]第498号颁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三年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是,提供不建立的直系家庭成员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这里的问题是,原本是丈夫和妻子,父亲和儿子业务的餐馆,一旦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其他人申请,仍然工作,但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
2.6该法案没有提供餐馆及其他营业单位中毒案件,公安部门已提交,但尚未破解的情况下,不明白的目的中毒,地方也申请继续经营的餐饮业如何应对。
3处罚设置不合理
3.1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最高行政处罚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而现实,最害怕的是卫生许可证被,,因为吊销卫生许可证,只要任何人的家庭成员原有的法律,可以申请重新运行。
> 3.2枉法构成犯罪的罪行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只有第39条第二款规定:“违
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恶意假冒,人体健康危害的原因,但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3.3例处罚文书过度处罚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非法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的,罚款50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第33条的规定处以罚款高达一千给予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程序。然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很少侵犯可以使用一个简单的处罚程序。
金额截权利“食品卫生法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和经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产生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以罚款1,000元至50,000元之间。“第42条,第43条和四十五名。权利的自由截量太大,难以操作,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上述提出的有关问题,建议在修订“食品卫生管理法”,法律公平的精神,公正,严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