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本主义的迷思
宪法文本分析:一种解释方法(1)论文
宪法文本分析:一种解释方法(1)论文关键词: 宪法文本/宪法文本分析/文本主义内容提要: 宪法文本分析是指以宪法文本作为研究对象,将宪法文本作为整体,利用多种方法分析宪法中的字、词、句,以获知宪法含义。
它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学方法,被称为文本主义,被广泛运用于宪法学理论研究和宪法的司法实施过程中。
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宪法文本分析有其局限性和利弊。
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宪法文本分析是法学的首要任务。
因为,法学也是文本学,它涉及到法律文本、法院的判决和制订新文本的计划。
可以说,倘若离开文本,法学本身是难以存在的,特别是在奉行法律成文主义的时代。
宪法亦然。
难以想象,在一个宪法成文主义时代,如果没有对宪法文本的分析,研究者、立法者、法官、一般公众以什么作为宪法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以什么为依据解释宪法?从何处推断宪法精神?宪法的效力如何体现?一言以蔽之,如果没有宪法文本,究竟谁说了算?一、什么是宪法文本分析宪法文本分析又称为“文本主义”(textualism)或者严格解释(strict construction),是指学者和法官根据宪法文本自身的字词推知宪法含义,利用宪法文本的形式要素分析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内涵或者宪法含义的过程。
在分析该方法之前,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宪法文本。
从形式上来看,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含义是不同的。
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其中狭义的宪法文本只包括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广义的宪法文本则将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包括在内。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
这是以宪法文本的外延所作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文本包含的要素有所不同。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文本包含字、词、词组、语言、概念、不同部分字词的相互关系、条文的逻辑结构、不同条文和不同章节之间的关系。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文本主要指宪法含义,是以条文、制宪过程的辩论和记录所表明的宪法含义和制宪者的原初意图。
宪法学 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原始意义上指国家组织法。
立宪主义意义上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订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上具有某些特点的根本法、基本法。
2.成文宪法: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3.不成文宪法:指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4.宪政: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5.宪法结构: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6.宪法规范:指调整宪法关系并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7.宪法渊源:指宪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8.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党政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相同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9.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做的解释。
10.宪法制定: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11.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12.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3.违宪审查: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4.司法审查制: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宪法精神:从文本走向生活”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展览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行
“宪法精神:从文本走向生活”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展览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行2015年12月4日上午,“宪法精神:从文本走向生活”——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展览开幕式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楼大厅成功举行。
2015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国家宪法日。
为弘扬宪法价值、普及宪法知识,鼓励同学们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和立场来认识世界各国宪法,在生活中感悟宪法精神,中国人民法学院举办以“宪法精神:从文本走向生活”为主题的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展览。
本次展览共展出120个宪法文本,以展现各国家、各民族和各地区悠久灿烂的历史文明和丰富多样的宪法文化。
展览开幕式于上午9点开始。
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苗林、专职副会长杜石平以及北京市法学会全体人员应邀参加了本次活动,法学院院长元教授、院党委副书记阎老师出席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教授主持。
苗书记在致辞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设立国家宪法日,阅读宪法文本,有助于同学们感悟宪法精神。
他对人大法学院开展本次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
法学院院长韩教授是本次展出文本的收集人。
韩教授在讲话中指出,宪法是人类文明智慧的凝结,承载着一个国家历史、现实与未来生活。
宪法是一部历史教科书,也是一部法治教科书,还是一部人权教科书和生活的教科书。
阅读宪法,感受宪法文本是每个公民基本的法治教育。
当看到宪法文本背后价值时,我们会从内心感受到共和国的历史和价值观,也能感受到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
人大法学院举办各国宪法文本展览,是为了让各位同学学习宪法、接触宪法、感悟宪法,让宪法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本次展览将中国的宪法文本放在世界宪法文本中,一方面可以展示中国法治文化和传统,同时也能体现中国宪法特色,更重要的是希望同学们知道通过法治来治理国家、通过法治来解决人类发展中的问题和挑战时,更应感到我们是人类共同体的一员,我们不仅有责任捍卫自己宪法的尊严,也有责任维护世界的和平和幸福。
韩教授最后说:“通过宪法你能感受到历史;通过宪法你能感受到法治的原则与价值,法律的体系;通过宪法你能懂得人为何有尊严,有自由;通过宪法你生活中一切问题都能找到答案。
宪法文本研究的自觉与反思(1)
宪法文本研究的自觉与反思(1)一、概述2007年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在专业化和学科品格的确立上继续向前迈进。
其重要表现在于具体问题研究中的宪法文本意识的增强和法解释学方法的自觉运用,同时也表现为宪法学对自身的学科定位、核心命题和研究进路的反躬自省。
2007年6月16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法学》杂志社在南京市共同主办了第三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会上对宪法文本中的核心范畴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集中的探讨。
2007年10月20日至21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厦门大学举行,“宪法文本的变迁”与“宪法与民生问题”、“宪法与部门法问题”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被列为会议的主题,这是宪法学会第一次在全国年会层次讨论宪法文本问题,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此外,宪法学界还召开了“东亚公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第三届(2007)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会议。
就具体的研究成果来看,宪法学研究中的文本意识可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基本的方面进行概括。
后者是指在分析具体宪法问题时坚持从宪法文本出发的法释义学进路,而前者则是对这种方法的反思和理论建构。
下面,我们就以此为视角,分析2007年中国宪法学的这一发展趋势。
二、宪法文本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研究是近几年宪法学研究的热点,在基本权利原理和案例事例分析上都有长足的进步。
在2007年的基本权利研究中,从宪法文本出发、严格按照法学三段论进行的法律论证开始成熟。
针对中国的三农问题,有学者对宪法文本中的“农民”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在法解释学上确定了“农民”作为“公民”、“职业范畴”、“阶级范畴”和“经济成分构成体”的多层次含义,并以此为依据论证限制农民报考公务员的政策构成对农民的平等权、人格尊严、劳动权、参政权的侵害。
[1]对于社会中出现的“方言学校”的现象,有学者从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文本规定出发,分析解释了“推广”的规范含义,并进而对“方言学校”的存在空间和语言权是否能成立等进行了分析。
我国不成文宪法的争论及反思.docx
我国不成文宪法的争论及反思一、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在概念的认识上就有极大的不同。
传统的不成文宪法指的是不存在于宪法中,但是以宪法的标准进行定义的成文法典,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具备宪法性质的文件、法学理念和思想、宪法的惯例等。
也就是说,不成文宪法就是一种与宪法理念相关的法典。
但我国部分法学专家却从另一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理解,认为不成文宪法指的是虽然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记录,但是具有宪法功能的法律规则,且这种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宪法的作用,是中国宪法中的“隐形宪法”,这些隐形宪法包括宪法惯例、法律学说、宪章等。
我国部分法学专家对不成文宪法的这种理解遭到了另外一群法学学者的反对,他们从逻辑思维的角度出发,认为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的本质区别是是否存在以宪法标准来定义的成文法典。
并提出在大多数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不存在只具有宪法功能的法律规则,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即是宪法,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强调法律规则和宪法典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
对于逻辑思维法学专家的这种看法,另外的学者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他们提出在中国的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一种非宪法性质但是具有宪法功能的不成文宪法,用成文宪法的要求来否决不成文宪法的价值过于暴力,是一种带有偏见的认识。
他认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并不是完全并列或者对立的关系,而是不成文宪法中包括了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实际上是从不成文宪法中被提炼出并划入了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内容。
所以他们认为我国对不成文宪法的态度应该明确,不能够因为已经有了成文宪法而忽视了不成文宪法的价值和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探究,实现其真正的意义和功能。
总而言之,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实质上是中国是否可以实施不成文宪法的争论,认为不能够实施的一方,其观点是要自主研发中国自己的道路,法律是中国特殊的传统文化发展下的产物,其风俗人情等与西方完全不同,因此宪法也应该走自己的路;认为不成文宪法能够实施的一方,其观点则是中国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发现普遍存在的宪法规则并用于实际,才是实现国家发展和反对西方霸权的真正途径。
宪法文本主义的迷思
宪法文本主义的迷思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宪法文本主义的迷思作者:陈运生 ?????摘要:? 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宪法文本主义的影响不断扩大。
在本质上,宪法文本主义是文本主义在宪法解释学上的一种体现。
其主要强调:尊重宪法;以宪法为中心;探求宪法文本的明显含义;排斥其他因素;反对文字主义与文本虚无主义等。
公允地说,宪法文本主义有助于宪法学的发展,但其缺陷也较明显。
对于宪法文本主义的主张、实质、认定标准以及其内在的缺陷进行反思,将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于宪法学方法的整体认识。
????关键词:? 宪法;文本主义;宪法解释近些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强调了对“宪法文本”的研究。
宪法学或者说法学以法的文本作为研究对象,这本身不足为奇,然而与传统宪法学方法不同的是,在我国宪法学上出现的这种姑且可称为“宪法文本主义”的方法论,刻意地强调了“宪法文本”研究的重要性。
宪法文本主义主张及其实质是什么?宪法文本主义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宪法文本主义有何缺陷?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宪法学上鲜有讨论。
本文不揣冒昧,试为以下言说。
一、何谓宪法文本主义在我国宪法学中出现的宪法文本主义,是指主张或强调在宪法学的研究中“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研究思路或者说是研究理念。
它大概开始出现于十年前,迄今已影响者众。
事实上,作为一种宪法学研究的范式,“以文本为中心”进行研究的方法可能产生更早。
如我国传统宪法学的教材或论着,大抵就是以宪法文本的体例和内容进行设置的。
但这些传统的教材或者论着一般并没有刻意去强调“宪法文本”这一表述,也没有旗帜鲜明地主张在宪法研究中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因此还很难说可以归类于宪法文本主义这一阵营。
在我国宪法学上第一次强调以“宪法文本”作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是1999年蔡定剑先生所写的《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
此后,有关“宪法文本”的研究逐渐增多,初步呈现出星火燎原之势。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思考》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思考目录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思考 (1)摘要 (1)一、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 (1)二、不成文宪法的可行性 (2)三、不成文宪法的必要性 (3)四、结论 (3)摘要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国家,其制度的创立以及法制的完善在其君主立宪完成后的几百年间,成为其他诸如法国、美国等争相模仿和学习的对象,甚至先进美国的宪法都是根据英国宪章制度所创建的,但同时,英国又是世界上最为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那么究竟什么是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关键词:君主立宪;宪章制度;成文宪法;不成文一、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目前对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最大的争议就是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定义及区分。
美国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成文宪法代表国家,英国则是世界上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代表国家,但同时熟知历史的人都知道,美国曾经是英国的附属,并且其文化和历史包括各种法律制度,都和英国是一脉相承,那么为什么一脉相承的两个国家会实行完全不同的宪法体制。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英国并不是没有宪法,只是没有成文的宪法,英国目前实行的宪法是包括英国几百年的习惯法以及补充法在内的英国大宪章,它是一系列法律条文和习惯法的统合,但并没有一本明确的名为“英国大宪章”或者是“英国宪法”的法律成文。
所以在英国和美国,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没有争议的,美国就是实实在在的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就是实实在在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那么之所以这个论点在中国会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就在于中国具备有名为《宪法》的法律文件,但是《宪法》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具体实际的指导意义和作用,甚至在某些程度上近乎是被忽略掉的事物。
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议在理解这个概念上有很大不同。
传统的成文宪法是由宪法标准界定的成文法典,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文件,明确的法律条款等等,但不成文宪法则是包括习惯法、法律观念和习俗等在内的一种具备宪法特性但却没有宪法实体的法律的总和。
但是,我国的一些法律专家却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理解。
关于宪法文字
关于宪法文字宪法文字是指一部国家的宪法所采用的语言文字。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献,是国家机构、法律、法规体系的最高权威,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宪法文字的选定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宪法文字的选定是一项严肃而庄重的任务。
首先,宪法文字应该能够准确地表达国家的宪制原则、基本权利和法律规范。
宪法的文字内容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理解性,使得公民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的职责和限制。
宪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应该清晰、简明地表达,以便全体公民都能理解。
其次,宪法文字应该反映国家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这些元素应该在宪法文字中得到体现。
通过运用本国的语言文字以及历史文化中的符号、象征等,可以增强人民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宪法的法律权威。
此外,宪法文字还应该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其他法律文件相协调,以保证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宪法文字的撰写应该经过广泛的法律专家和公民的讨论和参与。
宪法是全体公民共同的大事,其制定和修订应该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参与性。
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专业意见的征求,可以确保宪法文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主观偏见和人为错误的影响。
此外,宪法文字的稳定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
其文字的选择和表达应考虑到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便适应各种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
然而,过于频繁的修订和修改可能会削弱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因此需要慎重考虑每一次修改的必要性和影响。
总体而言,宪法文字的选择和表达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
它涉及到国家的宪制原则、基本权利和法律规范,关系到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公民的权益保障。
因此,宪法的选定应该准确、清晰地表达国家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具有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专业意见的征求,同时也应该具有适应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的灵活性。
通过科学而严谨的方式,确保宪法文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可以为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治理体系提供可靠的基础和指导。
宪法解释的文本主义
宪法解释的文本主义作者:田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文本主义是美国宪法学界重要的宪法解释理论,其核心是在解释宪法时追求宪法文本的客观意义。
斯卡利亚是文本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对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进行了文本主义的解释。
关键词宪法解释文本主义斯卡利亚“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5-022008年6月26日,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①中,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认定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美国公民持有武器和基于诸如自卫等传统合法目的使用武器的权利,进而裁决华盛顿特区枪支管制法“禁止拥有手枪”和“上扳机锁”条款违宪。
②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首次直接对第二修正案中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究竟是一项个人的权利(a right of individuals)还是一项仅适用于由各州管理的民兵的集体权利(collective right)做出明确裁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由此,美国社会持续几十年的关于禁枪和持枪的大争论也终于一锤定音。
在该案中,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决定了司法审查的结果。
被誉为“保守派大脑”的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撰写了该案的多数意见,作为文本主义(Textualism)宪法解释理论的代表人物,其执笔的长达64页持枪案判决,正是对文本主义的最佳诠释。
研究此案,对于我们理解文本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文本主义是在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的基础上提出的,这也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核心问题——宪法解释的目标究竟是探求“制宪者原意”,还是追寻“活的宪法”?原旨主义主张以“制宪者原意”(original intent) 为宪法解释的目标,认为从宪法文本开始的宪法解释,最终只是为了确认制宪者在制宪当时的规范意图。
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缺陷及其完善
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缺陷及其完善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中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宪法,由此形成了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体系。
从中国1982年宪法原文与其后的宪法修正案的编排组合等问题入手,对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予以探讨,明确其存在的一些缺陷并给出自己的见解。
标签:宪法文本;宪法修正案;完善宪法文本,作为囊括有关宪法内容的一种载体,其在成文法国家和不成文法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按照中国著名学者郑贤君的观点,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一般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则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
而前者的宪法文本又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文本仅指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1]。
为避免出现宪法文本界定的混淆不清,本文在探讨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过程中均采用此狭义说,即主要考察中国现有的宪法典及其宪法修正案。
一、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和发展国民经济,中国于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此宪法的制定也被部分学者称之为中国制宪权的唯一一次运用。
此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该宪法也经历了数次修改,分别形成了1975年宪法文本、1978年宪法文本和中国现有的1982年宪法文本。
在1982年现行宪法实施的二十多年过程中,中国先后又通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部宪法修正案,以上构成了中国宪法文本的一种新的模式,即由1982年现行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的四部宪法修正案构成的宪法文本模式。
利用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的这种方式源自于美国,而当时为我们所采用主要基于:1)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法文本变化太过频繁,先后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现行宪法。
宪法文本的这种不断变动不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维护宪法的权威;2)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实行为我们寻求宪法的稳定性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
如何对待宪法文本——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之争
如何对待宪法文本——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之争关键词:宪法文本、形式主义、实质主义、规范、现实到底谁应说谁?是以宪法文本所载明的规范去评说现实,还是以具备合理性的现实去评说宪法文本规范?这是一个问题。
鉴于法学既是文本学,[1]也是规范学,[2]法律文本被视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起着指引、评价和控制实践的作用,故尔如何对待宪法文本也是一个如何对待宪法规范的问题。
[3]在此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宪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即为两端,它们像两条并行的河流,各有其源头和发展。
一、形式与实质法律实证主义宪法学与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4]也可称为形式主义宪法学与实质主义宪法学、或法学的宪法学与社会学的宪法学,其区分来源于对宪法概念性质的界定。
[5]因宪法现象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当把宪法视为政治事实时,便产生了实质主义的宪法学或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当强调宪法的法律属性时,便产生了形式主义宪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宪法学。
[6](一)法律实证主义宪法学由于早期宪法学依赖国家学和政治学,几乎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宪法学都曾经历了一个挣扎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中不能自拔的阶段。
很长一段时间,确立法学方法上的宪法学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宪法学家的学术志向和理想,形式主义宪法学一度成为标举宪法学科学性的旗帜,并成为判断学科独立与否的标志。
决定形式主义宪法学的因素主要是宪法现象的产生、成文宪法的出现、宪法学职业学术群体的形成和宪法的司法实施。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现象出现于17世纪,以英国1689年的“光荣革命”为标志,这一时间远远晚于私法。
成文宪法则以美国1787年宪法为开端。
这两个因素决定了此前不可能有以实证宪法为依据开展研究宪法现象的条件。
一批专以宪法学研究为志业的学术群体的出现与前两个因素的综合,是法学方法的形式主义宪法学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和动力。
宪法学学术群体的出现与宪法学这门课程的设立时间有关。
《宪法文选》读后感
《宪法文选》读后感简介《宪法文选》是一本关于宪法学的经典著作,由程良辅编著,于1987年出版。
作为宪法学领域的权威之作,本书囊括了世界各国的经典宪法文献和书信,对于深入了解宪法的原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个人阅读体会、书中内容和对宪法学的价值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个人阅读体会在阅读《宪法文选》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宪法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
通过对各国宪法的比较和分析,我意识到宪法在保障人民权利和约束政府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书中收录的宪法文献和书信,展示了不同国家制定宪法的历史背景和考虑因素,从中我了解到了宪法的演进和发展是一个不断适应社会变革和人民需求的过程。
阅读本书还让我深入了解到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学术体系和研究方法。
通过对不同国家宪法文献的研究和解读,作者对宪法学的理论体系进行了系统总结,从而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书中内容《宪法文选》以其思想深邃、内容丰富而备受推崇。
全书以国家宪法文献和重要书信为主要内容,包括了宪法起草和修订的过程,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国宪法的实施效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对比分析,更是为读者提供了多个角度来理解宪法的本质和价值。
首先,本书详细阐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通过对各国宪法起草者的思想交流和书信往来的记录,读者不仅可以深入了解到宪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还可了解到宪法中权力分立、人权保护、民主制度等核心原则的重要性。
其次,本书还关注了宪法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
通过对宪法实施效果的考察,读者可以了解到宪法对国家治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通过对宪法实践的案例分析,读者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宪法对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到的重要作用。
总之,本书通过扎实的调研和丰富的内容,为读者提供了一部宪法学的经典著作,可供学者、研究者和相关从业者深入学习和研究。
宪法学的价值《宪法文选》作为一部宪法学的经典之作,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价值。
首先,阅读本书可以帮助读者建立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以文本为基础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我对我国宪法学发展方向的深刻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宪法学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目前我国宪法学研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依赖西方理论、缺乏自主知识体系等。
通过以文本为基础构建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和建设,可以帮助我深入理解我国宪法学的本土特色和发展路径。
一、我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的构建在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我国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构建。
包括对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国家制度和法治建设、宪法精神等内容进行全面的剖析和理论探讨,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宪法学基础理论。
1. 宪政理论自秦汉至明清时期,我国宪政理论的产生、发展和沿革,对我国宪法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我国宪政理论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演变和发展成为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 宪法解释与适用宪法解释与适用是宪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宪法权威、司法权和审查权等方面。
在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深入研究我国宪法解释与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宪法实施的独特理论体系。
3. 宪法文本学宪法文本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通过对宪法文本的深入解读和分析,可以揭示宪法的精神内涵和理论价值。
在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中,需要重视对宪法文本的深入研究,形成我国宪法学的独特研究方法和体系。
二、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回顾我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是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我国宪法学发展历史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宪法学的演变和特点,进而为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1. 新我国宪法学的萌芽和发展新我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学得到了迅速发展,涌现了一大批宪法学研究者和理论家。
他们在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我国宪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宪法学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学研究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论从历史的宪法到理想的宪法-基于文本、情势和解释三个维度
论从历史的宪法到理想的宪法:基于文本、情势和解释三个维度一、问题的缘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可以塑造一个国家的命运,决定一个国家的前途。
宪法不仅表明了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而且体现了一种基于客观价值秩序的生活规划与民族性格,它意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方式,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现代国家制定宪法,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最高法的形式来确立本国的政制结构与价值秩序,使宪法具有一定的恒久性。
这亦是当代立宪主义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
尽管宪法规范与宪法实践之间的矛盾会导致宪法修改,而宪法修改可能会激起人们对其恒久性品格的质疑,但宪法的适应性本身就是恒久性所必不可少的,也是宪法回应社会发展以实现自身存续与完善的应有之义。
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宪法既要坚若磐石,坚守核心原则; 又应与时俱进,及时有效解决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以实现宪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 年颁布实施的。
时至今日,宪法已有四次修改共31 条修正案。
事实上,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宪法和当初制定时的宪法已有很多不同。
之所以修改,目的是保证宪法能够有效应对社会发展,实现自身的良好存续。
然而,如何在多变的社会保持宪法经久不息的魅力,美国哈佛大学的劳伦斯却伯教授曾经给出这样的答案,宪法是一个无穷无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语言。
由是观之,只有让宪法成为民众的交往语言,方能保持其蓬勃生命力。
而要让宪法成为可以交流的语言,既需要深刻理解历史的宪法,认真对待当下的宪法,又应理性规划未来的宪法,将宪法的发展作为一个开放的过程,尤其是国家应创设各种机制让民众积极参与到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去。
唯有如此,才能渐进式地消弭宪法的观念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紧张,使纸上的宪法成为活的宪法。
鉴于文本、情势和解释三位一体对宪法的成败至为关键,下文将从上述三个维度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分析,探讨在当前情势下如何走向理想的宪法,从而实现共和国的长治久安。
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
作者: 张翔[1,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出版物刊名: 浙江学刊
页码: 14-22页
主题词: 宪法学;宪法文本;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学;价值中立
摘要:宪法学是在法体系内的、规范导向的、直接或间接为宪法解释服务的研究.是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
而政治学以及其他学科对宪法的研究是法律系统之外的“异观察”.其问题视角和基本任务与核心意义上的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是不同的。
这决定了宪法学应该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坚持以“规范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学品格,非此无以建立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
宪法文本中疑难问题
宪法文本中疑难问题一、研究宪法文本中的“法律”的意义宪法文本是理解宪法、适用宪法的基础。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虽然不可拘泥于宪法文本,但也决不应该脱离宪法文本。
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是有不同的内涵、外延的,是具有不同色彩的。
研究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大致有助于对下列问题的认识和解决。
有助于推动宪法解释制度的启动。
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到底是什么涵义,应该由宪法自身来说话。
在宪法制定之后,就需要法定机关通过宪法解释来进行说明,以澄清其涵义,明确其界限。
应该说,现实当中有不多问题的解决都是与宪法文本中的“法律”的涵义是密切相关的。
例如,在审判的现实当中,有人认为宪法是法院审判的依据;有人认为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其理由是宪法第126条只规定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该“法律”不包括宪法。
对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究竟该如何理解,最终还是需要启动宪法解释程序来进行说明。
再如,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如果行政法规、规章设定了新的税种,公民要不要服从?这也是需要对这里的“法律”进行宪法解释的。
有助于对立法权限的合理区分:法律、行政法规等各有各自的立法权限。
对宪法文本中的“法律”一词进行实证分析,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探讨其中的形式法律。
形式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
一般要先有形式法律,然后才能制定行政法规等。
形式法律的内容,非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或批准,行政法规等不得制定或生效。
但是在现实当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国务院等的立法有的有授权或批准,有的却没有。
在没有形式法律的情况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直接规定形式法律的内容。
我们认为,这是欠妥当的。
例如,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能由形式法律来完成。
[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实也制定了不少的法律对宪法中的规定予以落实,但并不全面。
在还没有相关形式法律的情况下,国务院提前出台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一些限制。
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和实用性的检视
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和实
用性的检视
邹奕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经过局部修改之后,我国现行宪法呈现出两个文本形态:其一为宪法原文及修正案,其二为宪法修正文本.1988年局部修宪时,我国决定仿效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然而,由于中美两国宪法在文本和实践上的巨大差异,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效果并不理想,宪法修正文本遂得以产生并普及.作为一部成文宪法,我国宪法应当具备唯一确定的文本形态,宪法文本应当兼具充分的正当性与较强的实用性,因此有必要在两个宪法文本间作出选择.选择宪法修正文本是一条更为现实的进路,而选择宪法原文及修正案则有可能进一步发挥宪法修正案的功效.
【总页数】11页(P141-151)
【作者】邹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
【相关文献】
1.宪法能否司法适用无宪法文本依据——对我国《宪法》第126条及其它相关条文的误读及其澄清 [J], 陈坤
2.我国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宪法文本分析 [J], 钱宁峰
3.论我国宪法劳动权的义务性特征——以劳动权宪法文本的历史演进为线索 [J], 郭思源
4.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性质检视: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抑或修正指南? [J], 邹奕
5.论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中央”与“地方”——基于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的考察 [J],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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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的批判性解读(1)
宪法文本的批判性解读(1)关键词: 宪法/解读/法治内容提要: 法治事业的核心与关键落脚于宪治上,宪法文本的质量优劣则关乎法治之成败。
本着“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服从”之原则,对宪法作了解读,认为宪法存在着某种结构性缺陷和宪政价值精神的缺失,其目的是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以早日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事业的核心与关键落脚于宪治之上,宪法文本的质量优劣就直接关乎法治之成败。
多年来,对现行宪法的评价,人们所听到的多是颂歌,似乎只要依照现行宪法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之大业即指日可待。
然而,这种想法未免过于理想化。
边沁说,“没有一种安排可达到‘一切事物都各得其所’。
如果我们做出一项决定,对每件事物不问好歹一味赞成,而不加任何指责,那么将来一旦实行这项决定,它必然会成为一种有效的障碍,障碍我们可以不断期望的一切追加幸福。
”[1]于是本着“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这一善良公民的座右铭,对宪法作一解读,以期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使法治之事业早日达成。
从宪法所规定的全部内容看,笔者认为它存有一些缺陷,这种缺陷概括之,就是宪政精神之缺失和宪法文本之结构性缺陷。
一、多授权而少限权:宪政精神缺失之一宪政精神之品格并非只求一纸“根本大法”之存在,而是在国家政府权力之上有一更高级的法(a high law),对国家政府的权力构成限制,在法治之下建构有限国家政府,有效地节制国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宪法所约束的对象是国家或政府等权力机构。
宪法之精神在于规矩国家权力,宪政国家的宪法概莫能外。
依此来考察现行宪法,就会发现,总纲部分共计32条,其中就有22条所界定的主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二条的主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八、第三十一条的主语是“国家”,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国家”,其职责和使命均为保障社会主义国家根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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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主义的迷思作者:陈运生摘要: 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宪法文本主义的影响不断扩大。
在本质上,宪法文本主义是文本主义在宪法解释学上的一种体现。
其主要强调:尊重宪法;以宪法为中心;探求宪法文本的明显含义;排斥其他因素;反对文字主义与文本虚无主义等。
公允地说,宪法文本主义有助于宪法学的发展,但其缺陷也较明显。
对于宪法文本主义的主张、实质、认定标准以及其内在的缺陷进行反思,将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于宪法学方法的整体认识。
关键词: 宪法;文本主义;宪法解释近些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强调了对“宪法文本”的研究。
宪法学或者说法学以法的文本作为研究对象,这本身不足为奇,然而与传统宪法学方法不同的是,在我国宪法学上出现的这种姑且可称为“宪法文本主义”的方法论,刻意地强调了“宪法文本”研究的重要性。
宪法文本主义主张及其实质是什么?宪法文本主义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宪法文本主义有何缺陷?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宪法学上鲜有讨论。
本文不揣冒昧,试为以下言说。
一、何谓宪法文本主义在我国宪法学中出现的宪法文本主义,是指主张或强调在宪法学的研究中“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研究思路或者说是研究理念。
它大概开始出现于十年前,迄今已影响者众。
事实上,作为一种宪法学研究的范式,“以文本为中心”进行研究的方法可能产生更早。
如我国传统宪法学的教材或论著,大抵就是以宪法文本的体例和内容进行设置的。
但这些传统的教材或者论著一般并没有刻意去强调“宪法文本”这一表述,也没有旗帜鲜明地主张在宪法研究中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因此还很难说可以归类于宪法文本主义这一阵营。
[1]在我国宪法学上第一次强调以“宪法文本”作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是1999年蔡定剑先生所写的《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
此后,有关“宪法文本”的研究逐渐增多,初步呈现出星火燎原之势。
[2]当然,标志着宪法文本主义真正成为我国宪法学上的一种研究范式的,是在2007年召开的“两会”。
[3]在“两会”上,与会的专家与学者对于“宪法文本”研究的意义与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自此,“宪法文本”的研究在我国不断地得到重视,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之一。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我国近年来重视对“宪法文本”研究的这种倾向,在理论上或许未必就可以断言为一种“文本主义”。
事实上,从现有的资料上看,迄今为止在我国涌现的这些强调对“宪法文本”进行研究的学者中,目前也还没有人明确地站出来表示自己是文本主义者,或者断言“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或者“宪法的文本分析”是一种“文本主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强调对于宪法的“文本分析”或者“以文本为中心”,在用语上就与一般只在法解释学上使用的“文本主义”[4]有“雷同”之感,为此自然难以排除其与法解释学上的文本主义之间可能存在“暧昧关系”的那种嫌疑;加之,在我国呼吁、倡导与推动“宪法文本”研究的学者(如韩大元教授、郑贤君教授、范进学教授以及张翔博士等)主要是一些在我国专长于宪法解释学研究的学者;此外,从我国宪法文本主义主要代表的现有论著中所体现出的基本要点上看,近年来我国宪法文本主义与解释学上的文本主义之间的确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不清不楚”的关系。
[5]鉴于以上的考虑,笔者认为,以“宪法文本主义”来指称这种主张宪法学的研究应“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观点是恰当的。
虽然单从汉语的意思上看,“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未必就是“宪法文本主义”,但从这些论者主张的实质内容上看,“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这一口号在呼吁我们要重视宪法文本的同时,的确也存在着要与解释学上的“文本主义”进行暗通巧合的图谋。
在解释学上所谓的“文本主义”,其实是一种“文本中心主义”。
在解释学的发展史上,围绕着“作者”、“读者”、“文本”这三者之间究竟应以何者作为解释学的中心,存在着“作者中心”、“读者中心”与“文本中心”这三种不同的主张,而最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文本中心”,是目前最为主流的见解。
该观点最早由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尔提出。
在利科尔看来,理解是“作为本文的话语的实现问题”,[6]因此,正确的理解“不能再通过简单地回归到作者所声称的意图上就可以被解决”,[7]而是“在本文前面理解自我”。
[8]由于本文的“文本”相对比较固定,这样就可以有目的地限制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所赋予解释学的那种广阔性和普遍性。
最终,解释学就从传统意图论的泥沼中走了出来,实现了从语义学到解释学的巨大跨越。
因此,从解释中心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看,以“文本中心”代替“作者中心”和“读者中心”,一方面反映了解释学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解释学开始服膺于科学主义,并在相对中立的立场上展开分析的潮流。
二、宪法文本主义的识别标准宪法文本主义当然强调宪法文本的重要性。
那么,是否重视宪法文本的,都是宪法文本主义呢?判断一种主张或者一种方法是否属于宪法文本主义,还需要借助以下三个标准。
(一)原初意图标准在传统上,宪法学更多地是关注制宪者的主观意图,这一传统后来在文本主义那里遭到驳难。
文本主义者指出,原初意图理论是不可靠也是不可取的,原因有三:第一,原初意图不确定。
文本主义者指出,宪法的制定涉及到宪法草案的起草、提出议案、表决议案、公布宪法等一系列环节,而通过制宪史料并不能确定最后通过的宪法到底是谁的意图。
[9]何况,制宪者之间本身也存在着分歧。
并不是每个制宪者都觉得有必要将他的意图反映在宪法文本之中,从而“奋起匡正与他见解不同的诠释”。
[10]第二,原初意图的滞后性。
文本主义者指出,“由于社会随时代变换,宪法也就必须不断发展才能实现其功能”,[11]而“宪法原则的适用必须超越创立者一代人的视野范围”。
[12]对于一些当代社会出现的问题,原先的制宪者不可能会意识到,因此,“宪法本质上不能停留于其在已经逝去的时代所具备的静止的含义,而必须使它的伟大原则能够应对当代的问题和当代的需要”。
[13]第三,追求原初意图与民主、法治存在矛盾。
斯卡利亚法官就很明确地反对按照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因为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而不是已公布的法律来解释,既不符合民主政府的要求,同时也违背公平政府的做法。
[14]鉴于原初意图理论具有种种缺点,文本主义最终抛弃了那种以探求制宪者原意的方法论立场,而转向求诸于宪法的原初含义,即宪法文本的客观意义。
质言之,追求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就成为了宪法文本主义的明显目的与识别标准。
(二)独立意义标准证明伪善的观点与证立自身的观点并不是一回事。
能否以宪法的文本含义作为解释的标准,尚需解决另一个重要的前提问题,即宪法文本是否存在着独立的含义。
在传统上,宪法文本被视为表达制宪者意图的一种载体。
这是原旨主义意图论的核心论点。
然而,现代解释学对原旨主义意图论的这一观点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文本主义者指出,文本一旦生成,便脱离了原作者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
“文本的意义超越它的作者,这并不只是暂时的,而是永远如此的”。
[15]由此可见,文本主义是不仅拒绝从作者的语境中去理解文本,而且还认为文本的语境本身具有独立的意义。
文本的意义代替作者的原意,成为我们理解文本的依据。
宪法文本主义同样重视文本的独立意义。
在他们看来,宪法文本一旦被创造出来,便获得了不仅独立于制宪者的意图,而且也独立于解释者理解的不同的价值与意义。
质言之,宪法学要做的,是去探求“法律文本内在包含的、能够适应现实情况的意义,而不是去探究历史上立法者的心理意愿”。
[16](三)明显含义标准宪法文本一旦被固定,就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意义。
其“相对独立的意义”,应当从狭义上去理解。
这是文本主义的一般要求。
在宪法学上,对于“文本”的“含义”,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看法和立场。
文本主义的立场是,宪法的文本是一种既独立于作者也独立于读者的“具备正常理智的人对法律文本可能产生的印象,而不论国法大全究竟遗留了什么东西”。
[17]质言之,在宪法文本主义者看来,宪法文本的一般含义,应是“在宪法批准时的文本中词语所表达的明显含义”。
[18]宪法文本主义之所以要追求宪法文本的明显含义,是因为包括制宪者、立法者在内的所有人都不可能脱离其所处的环境。
在他们看来,环境决定着制宪者在起草宪法时只会挑选能够指称词语背后事物的最普遍的术语,而同样地,环境也决定着我们在理解宪法文本时,也应该以字面的普通用法为准,即“仅仅考虑语言的通常用法”。
[19]三、宪法文本主义的基本主张研究宪法文本主义,必然要求我们了解其有哪些主张。
有关这点,我们可以从宪法文本主义的代表性论著中进行了解。
从现有的资料看,宪法文本主义的实质主张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一)尊重宪法文本并以文本为中心依宪法文本主义,宪法文本“并非单纯是法律文件,它代表了一种国家精神”,因此“弘扬宪法文化应从尊重宪法文本开始”。
[20]宪法文本主义者强调,我们不仅要尊重宪法文本,而且还要信任宪法文本。
在宪法文本主义者看来,“宪法学不是政治学,也不是政治哲学,它并不以对现行宪法秩序的否定性批判为己任”。
[21]同样,对于宪法文本提出各种修改建议也不是一个宪法学者的工作,或者不是宪法学者的主要工作。
[22]宪法文本主义者认为,宪法学的基本任务是从宪法文本的阐释中去发现规范,为宪法解释提供依据,而“在大体上承认法律文本的正当性,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学的宿命’,这是法学的任务决定的”。
[23]由于不怀疑宪法文本,因此,“即使宪法是有缺陷的,在人民发动修宪或者重新制宪之前,宪法学家的工作也只能是在宪法文本的笼罩之下去弥缝补苴”。
[24]可见,宪法文本主义者对于宪法文本是忠诚的。
在他们看来,“遇到宪法问题的时候,不要在宪法文本之外寻找答案,而是要在宪法文本当中寻找依据”。
[25]因为“有资格作出选择的,不是法律人,而是握有制宪权的人民”。
[26]除了要求尊重宪法文本之外,宪法文本主义还强调宪法学的研究应“以宪法文本为中心”。
宪法文本主义者认为,“宪法解释的中心在于文本”,[27]“宪法文本是解释宪法与宪法解释的逻辑起点”,[28]并且“宪法解释就是一种走向宪法文本的解释”。
[29]在宪法文本主义者看来,宪法学是为了适用宪法而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的宪法释义学。
[30]因此,“从文本开始”是“控制法官判决,保证法律安定性的基本规则”。
[31](二)探求文本的现实含义宪法文本主义者认为,探求宪法文本的含义很重要。
不过,与传统意图论不同的是,宪法文本主义者对于宪法文本含义的探求,主要是要找出宪法文本所内在包含的、能够适应现实情况的意义,而不是去探究历史上制宪者的心理意愿。
在他们看来,宪法要成为“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宪法解释就不能执着于制宪者当时的原意,而应当以宪法文本内在包含的现在的合理含义为解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