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牌及严重“三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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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牌管理制度

红黄牌管理制度

红黄牌管理制度当作业场所出现严重隐患,即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之一时,必须给予挂黄牌限期整改处理;情况严重或同时出现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给予挂红牌停产整顿处理。

1、一通三防(1)采掘工作面瓦斯探头显示不准确或不起作用。

(2)瓦斯浓度超限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面治理瓦斯措施不合理。

(3)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4)采掘机组无喷雾设施或者工作面无水作业,或煤尘、粉尘浓度严重超限或煤尘堆积严重。

(5)开掘工作面双局扇能力不匹配、局扇供电不符合《规程》规定,供电地点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

(6)井下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制”,爆破材料管理混乱,帐、卡、物不相符。

(7)出现其它严重隐患,对安全生产有严重影响。

2、采掘(1)回采工作面端头、两巷超前支护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强度连续3根达不到规定要求;安全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2)回采工作面乳化液泵站、液压系统不完好,压力达不到要求,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现场没有测试手段。

(3)回采工作面支架完好状况差,漏液、串液、自动卸载、外观缺损严重;支架超高使用或液压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5 %的。

(4)开、掘工作面初锚力合格率低于95 %,或连续出现3根不合格。

(5)工作面老山侧局部悬顶超规定和冒落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工作面切顶线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

(6)工作面临时支护、控(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锚喷工作面复喷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7)回采工作面支架射肩严重,或挤架、咬架、倒架情况严重;掘进工作面锚梁顺巷,或锚杆未按规定布置在锚梁眼内;架棚巷道棚子支设质量差,棚子有前仰后翻、射肩顺巷、盘邦构顶差等。

(8)工作面在遇地质构造、顶板条件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特殊支护或加强支护的措施;回采工作面煤壁片帮时靠煤壁点柱未按规定支护。

(9)锚喷巷道锚杆数量、深度、角度、外露长度、托板、初复喷距离、厚度不符合作业规定程度严重。

三违分类细则

三违分类细则

三违分类细则“三违”处罚办法“三违”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处罚等次:轻微“三违”(50——100元)。

一般“三违”(100——300元)。

严重“三违”(300——500元)机电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三违”。

1、带电作业、明火操作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

2、井下供电出现电缆破口等严重失爆的(露出芯线或导致顶闸或破口长度达100mm或深度达10mm以上)。

3、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而作业的。

4、检修时,开关未打至零位、未挂停电牌;未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挂牌、谁摘牌,谁摘牌、谁送电”原则,私自进行送电。

5、低压设备开关存在多点启动的责任者。

6、发生其他同类性质、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严重违章的行为。

7、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臵的直接责任者。

8、风电、瓦斯电闭锁装臵、保护装臵失灵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9、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责任者。

10、无计划停电、停风、停水的责任者。

11、保护装臵失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2、检修溜子、胶带机时不停机、不闭锁作业者。

13、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失效而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14、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失效的责任者。

15、携带非防爆器材无措施入井或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者。

16、发生其他同类性质、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严重违章的行为。

17、配电室无人值班、脱岗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设备带病强行作业、强行运转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2、检修设备未执行停送电制度(不闭锁开关或闭锁挂牌无专人看护等)的。

3、擅自解除闭锁、送电。

4、井下低压电缆放电、放炮的责任者。

5、成批(两台及其以上)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验下井使用的责任者。

6、临时抽放泵站无计划停运的责任者。

7、偷盗电缆未遂者(被制止)。

8、皮带运行中调整滚筒或清理滚筒旁积煤的。

9、袖口未系、穿戴不整齐接近设备转动部位的。

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

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

神木县孙家岔镇瓷窑塔煤矿采空区及火灾区综合治理项目作业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二0一四年四月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本项目实际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治理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 在雾天或夜间爆破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或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的。

2.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能见度不足30m时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不停止作业的。

3.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不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不制定安全措施的。

4.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电路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电气设备超定值运行的。

5.作业设备司机违规超速驾驶的。

6.各种设备带故障作业的。

7.驾驶员疲劳、酒后、带病、情绪不好时驾驶设备作业的。

8.非驾驶员驾驶他人作业设备的。

9.雨、雪、大风天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或已不能正常作业时,没有停止作业的。

10.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

11.项目部油库、炸药库、高低压线的安全距离、爆破安全警戒距离等不够、违反标准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执行或不改正的。

12.发生事故后事故隐患没排除处理、原因没查清就作业的。

13.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没经过技术培训,技术不合格就驾驶设备作业的。

14.非载人机动车辆载人的。

15.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16.无措施施工或不按设计、计划施工的。

17.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或违章操作的。

18.挖掘机采装时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大于最大挖掘高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9.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不制定安全措施,并没有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的。

20.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的。

红黄牌管理制度

红黄牌管理制度

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红、黄牌警示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决定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我公司生产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实行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特将红、黄牌警示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决定通知如下: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所属区域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红、黄牌的管理由公司各管理部(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警示黄牌,责令限期整改。

1、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设备接地装置或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而未整改的。

3、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检验或存在问题的。

4、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5、电气设备超期服役,电缆老化的。

6、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

7、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的,事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

8、安全监控仪表损坏的。

9、未按规定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

10、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

1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

12、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的。

13、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14、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15、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6、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警示红牌,给予责任单位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或防爆设施失效的。

2、供用电保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2021年2号文“红黄牌”、“三违”界定标准

2021年2号文“红黄牌”、“三违”界定标准

“红黄牌”、“三违”界定标准第一部分“红黄牌”、严重“三违”界定标准一、煤矿、非煤单位通用红牌标准1.设计、方案、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违反规定及存在重大漏项的;2.单项工程、零星工程无措施施工的;3.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4.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失效或未投入使用的;5.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6.检修作业没有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7.谎报和瞒报事故的;8.发生事故无调度记录或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9.重大问题或A 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10.紧急情况下应下达停产撤人命令而没有下达的;11.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12.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

二、煤矿红牌标准(一)采掘作业13.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14.未按照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获得许可擅自施工的;15.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施工,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16.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17.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或前探梁临时支护数量少于规定的;备用棚数量不符合规定的;18.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19.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

(二)机电20.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21.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22.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23.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2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缺少护罩和遮拦的;25. 6kv 及以上高压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 的;26.供电系统图开关编号、负荷、主回路接线方式与实际不一致的;27.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2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非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

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

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文件兖贵能化发〔2013〕63 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的通知各子公司,能化公司各部室: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能化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落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号)文件精神,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兖矿集团安发[2012]207号),能化公司制定了《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全员学习、考试,熟知违规内容,严防违规发生。

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三月一日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能化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落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 号)精神,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一、通用红牌标准1.设计、方案、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违反规定及存在重大漏项的;2.单项工程、零星工程无措施施工的;3.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4. 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失效或未投入使用的;5.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6.检修作业没有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7.谎报和瞒报事故的;8.发生事故无调度记录或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9.重大问题或A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10.紧急情况下应下达停产撤人命令而没有下达的;11.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12.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

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

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

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能化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落实《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xx集团董发号)精神,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

2、在石门揭煤、煤巷掘进、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留设安全屏障的。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场所出现高温烟火点或CO 超限的。

4、排放瓦斯时未执行排放瓦斯分级管理制度、没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的。

5、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作业地点未按规定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鉴定为高瓦斯矿井而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工作面,没有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4-6、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及时封闭的。

7、改变通风系统(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和巷道贯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8、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的。

9、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

10、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

11、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的。

12、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未执行“三专”的。

局部通风机未执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13、矿井供电不符合“双回路”要求的。

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缺少或甩掉过流、漏电、接地保护的;井下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

14、主要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15、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16、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的。

17、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4严重“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2、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3、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井下打架斗殴的。

6、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7、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8、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9、蹬高作业(2 米以上)、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10、“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1、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2、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3、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4、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5、未经运输调度同意,电瓶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6、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7、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18、事故追查中作伪证的。

19、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采煤部分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链板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缩机尾时用本身拉机尾的。

3、移动设备列车前,未切断电源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溜槽未封闭段未采取措施进行作业的。

5、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6、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7、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

8、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0、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11、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12、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1、维修独头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

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

⼀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采煤:(⼀)⼀般“三违”1.巷道内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的。

2.超前⽀护数量、质量不符合措施的。

3.超前⽀护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4.⼯作⾯下隅⾓及机组不悬挂⽡斯便携仪的。

5.不⾛⾏⼈过桥的。

6.液压管路连接未使⽤U型卡⼦的。

7.顶梁损坏继续使⽤的。

8.⽤溜⼦⽪带运⼤料的。

9.有2处漏液或串液不及时处理的。

10.乳化液配⽐达不到要求的。

11.端头后部密集线拖后尾梁2m⽽不及时回撤的。

12.端头后部悬顶超过10平⽅⽶⽽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不拉线移架的。

14.端头铺设的⽹与⽹之间连接不好,⾦属⽹搭接不够数、固定不牢固的。

15.⼯作⾯⽀架连续2条前梁接顶不严密,护帮板未及时撑起的。

16.⼯作⾯⽀架出现挤架、咬架⽽未加以调整的。

17.⼯作⾯⽀架有10架歪斜超过5度⽽未及时调整的。

18.⼯作⾯排头梁与相邻顶梁⼤于0.7m⽽未采取⽀护措施的。

19.放煤⼯不正常使⽤喷雾的。

20.机组司机不使⽤架间喷雾的。

(⼆)严重“三违”1.检修机组不切断电源的。

2.开机强⾏截割坚硬矸⽯的。

3.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3m以内有⼈⼯作时,不护帮护顶的。

4.⼯作⾯试⽣产、过硐室、过断层、烧焊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

5.⽆⽔开机割煤的。

6.乘坐⽪带或溜⼦的。

7.液压⽀架不接顶,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护的。

8.泵站压⼒达不到规定值的。

⼆、掘进:(⼀)⼀般“三违”1.耙装机⽆栅栏⽽开机耙装的。

2.打眼上下平⾏作业的。

3.挑杆缺环或多数没加固的。

4.2⼈以上⼯作时没有指定⼈员负责安全的。

5.有三条锚杆⾓度⼩于70度的。

6.迎头三⽶内有3条锚杆失效或4个锚盘没上紧⽽继续⼯作的。

7.初喷拖后5m⽽继续打迎头的。

8.装炮撤⼈不及时、超员或有⼈⼲其它⼯作的。

9.耙装机卡轨器有2副以上松动的。

10.耙装机在⼤于5度的上下⼭不使⽤吊绳的。

11.连续⼆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

12.放炮后未洒⽔冲尘的。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

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带运输机和溜子的。

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

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

17.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

严重三违、红黄牌

严重三违、红黄牌

严重“三违”及红黄牌标准一、严重“三违”标准(一)综合管理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2.岗位工在岗位上睡岗、脱岗的。

3.岗位工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4.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的。

5.喝酒后下井、上岗的。

6.喝酒后值班的。

7.不佩戴自救器下井的。

8.混岗作业的。

9.作业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的。

10.无规程措施施工、事故隐患未处理冒险作业的。

11.集体违章(3人及以上)或当班出现5人次及以上违章的班组长。

12.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13.被上级检查人员查处的违章者。

14.瞒报、谎报事故(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

15.对抗安全管理或打击报复安全监察人员的。

16.外来人员下井(现场)未签订安全协议和进行安全培训的。

17.查出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

18.单项(零星)工程无措施或无派工单施工,或派工单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的。

19.其它经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三)掘进专业1.空顶作业的。

2.迎头未配备前探临时支护或配备了不按规定使用的。

3.接近积水区,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措施。

4.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他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发现透水预兆强行作业的。

5.与老巷、老空贯通不站岗。

6.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

7.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8.干打眼的。

9.耙装机绳道内有人开机耙装的。

10.小绞车司机无信号拉、松车的。

11.迎头边打眼边装药的。

12.小绞车安装不合格的;闸、护绳板、绞车绳等不合格开车运输的。

13.巷道扩修时不先支后回的。

14.独头巷道扩修,扩修地点以内有人或多处同时作业的。

15.上下山移耙装机下方有人的。

16.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固支护好贯通侧发生冒顶的。

17.用支护锚杆、锚索等起吊重物的。

18.锚杆、挂网支护不合格的。

19.其它经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四)火工放炮1.爆破工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2.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的。

3.装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填充物充填的。

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推荐阅读)

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推荐阅读)

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推荐阅读)第一篇: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各类“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根据下列情节性质处罚、开除、降岗、住学习班1、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员、防突测压员、安检员、跟班干部、区队验收员脱岗、漏岗、假汇报者。

2、谩骂、殴打制止“三违”人员者。

3、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4、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者。

5、井下扒、蹬、跳。

6、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因违章造成事故、1-3级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者。

8、采、掘头面无措施施工。

9、放顶煤工作面在老塘侧放炮崩煤块者。

10、更换或修复抬棚时,不采取措施,冒险拆棚,造成冒顶者。

11、擅自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聚积。

12、打钻期间发生喷孔、夹钻、出水等特殊情况不认真执行措施规定的。

13、不坚持风电闭锁、检漏保护的。

14、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措施规定。

15、造成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16、私自改变支护形式。

17、误操作拉断钢丝绳者。

18、造成跑车责任者。

19、人车不按规定试验者。

20、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21、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擅自排放瓦斯的。

22、对瓦斯监测系统人为停电,打过线、糊探头、故意破坏瓦斯监测装置的。

23、突出指标超限,不采取措施,冒险作业。

24、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25、临时停工地点,不及时设置栅栏、警标的责任者。

26、利用电气设备放炮。

27、火药雷管私藏或夹带上井者。

2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放糊炮、明炮者。

29、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30、井下睡觉的。

31、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32、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合乎要求的自救器和矿灯。

33、酒后入井,或穿化纤衣服入井者。

34、管理干部及安检员现场失查、漏查重大隐患,不处理、不安排。

35、规程、措施不学习考试安排上岗者。

36、井下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

37、不能按时、按要求整改隐患者。

38、采面初采初放措施执行不力进行施工的。

XX煤矿”三违”及“红黄牌”管理规定

XX煤矿”三违”及“红黄牌”管理规定

XX煤矿“三违”及“红黄牌”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职工作业行为,有效遏制“三违”现象和及时整改现场隐患,制定本规定。

一、“三违”管理检查人员依据本规定附表1查处的现场违章行为填写“三违”行为处罚通知单交安全监察科,由安全监察科依据标准核实确认,月底兑现。

二、“红黄牌”管理(一)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依据本规定附表2对施工现场或设备挂“红牌”或“黄牌”。

(二)对业务部门或安监员查出的隐患,指令限时整改而未整改的,按挂黄牌标准处理。

(三)矿领导或业务科室下达的《安全隐患督办单》没按期整改完成的,按挂黄牌标准处理。

(四)红黄牌挂出后,挂牌人员应向安全监察科汇报挂牌具体情况。

安全监察科做好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责任单位、挂牌原因和挂牌人员部门和姓名等)。

现场有安监员的,安排安监员现场盯住整改;现场无安监员的,必须通知施工单位或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挂牌单位填写“红黄牌通知单”,经专业副总师签字确认,交安全监察科存档考核。

(五)被挂红黄牌单位要立即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做到“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及时组织整改。

整改结束后,书面向挂牌业务部门提出摘牌申请。

业务部门安排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安全监察科人员一同到现场复查验证,确认合格后给予摘牌。

(六)责任单位要组织分析原因,在3 个工作日内写出分析报告,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报安全监察科备案。

(七)安全监察科信息办负责对责任单位分析报告的上报进行监督,凡不按上述要求上报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督促,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八)业务部门现场挂牌后,必须在矿早会上通报挂牌情况。

(九)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挂牌后没有通报的或要求撤销挂牌的,必须由原挂牌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部门盖章交安全监察科信息办方可撤销。

三、“三违”处罚(一)一般违章指挥行为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年内累计2次,给予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挂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小屯煤矿修改版

挂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小屯煤矿修改版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处罚和严重“三违”标准(小屯煤矿修改后)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56条)(原36条)1.井下存在风量不足的地点;2.瓦斯超限作业的,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2次(不含)以上的,瓦斯超限未按规定分析处理的;3.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5.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6.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评价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7.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9.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装备数量不足的;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热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煤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具备断电功能的;10.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恢复通风、采空区封闭等通防重点工程存在重大缺陷的;1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存在重大缺陷的;12.违反规定烧焊的、烧焊作业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3.紧急避险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

14.井下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的;15.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16.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17.带有闭锁装置的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效或未按规定配置并投入使用的;18.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19.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2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缺少护罩和遮拦的;2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22.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23.供电系统图开关编号、负荷等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2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25.井下机电硐室使用非不燃性材料支护的;26.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27.按照技术管理审批程序,未获得公司批复许可擅自开始施工的;2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29.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30.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31. 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的;32.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33.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34.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35.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36.架空乘人装置、平巷人车、运人的无轨车辆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37.小绞车、连续牵引车安装固定不合格的;38.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失效的;39.支架、大型设备等“四超”车辆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40.擅自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41.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42.有出水征兆而未及时采取撤人措施的;43.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存在水害隐患未按规定探查(放)或消除隐患而进行采掘施工的;未彻底疏放上部老空积水而顶水采掘的;44.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或延续手续的;45.发生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无调度记录或私自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46.销毁或删除重要电子记录信息的;47.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等调度系统报警值设置违反规程、标准规定的;48.单项工程无规程(措施)施工的;49.检修作业没有明确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250.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51.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52.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53.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54.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55.井口房及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消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6.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二、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80条)(原57条)1.通防机构设置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2.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3.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4.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5.矿井反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井下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6.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7.采煤工作面停采至封闭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大面积采空区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8.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9.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不符合规定的;10.井下存在风速超限地点的;11.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到2次的;12.紧急避险设施使用不正常的、管理不到位的;13.自救器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培训不到位的;14.井下爆破器材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6.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17.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18.下井电缆及胶带未按规定进行阻燃性能检验的;19.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涉及安全的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20.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保护整定计算3书不一致的;21.驱动及改向滚筒积煤磨皮带的,皮带跑偏磨机架的,沿线积煤磨皮带连续超过2m以上的,托辊不转磨皮带3处以上的;22.机电设备长期超额定能力运行的;23.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24.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25.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如液压支架未实现架架安设压力表、单体支柱现场无监测仪器、锚杆支护现场无锚杆拉拔仪、力矩扳手等)不满足要求的;26.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悬挂监测牌板、顶板离层仪损坏的;27.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煤巷锚杆支护产品未经检测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 台(件)的;28.采煤工作面支柱、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29.采煤工作面3颗单体支柱(或3架顶梁)损坏、变形、失效的;液压支架出现主部件损坏、失效、串漏液等问题直接影响支撑能力或护帮控顶效果的;30.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连续3棵(架)及以上或累计数超过10棵(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31.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32.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未采取处理控制措施的;33.采煤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图文不符的,现场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34.煤巷使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以及金属网等起吊设备或其他重物的;35.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6.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37.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38.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39.井下爆破管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的;40.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头煤的;441.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42.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43.未按公司规定成立防冲机构,配齐防冲专业技术人员的;44.冲击地压防治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45.平巷、斜巷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46.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47.斜巷过卷距离、车场长度和坡度不符合要求的;48.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跨皮带运输、拐弯运输(连续牵引车拐弯运输除外)的;49.除“四超”车辆以外的车辆装封车、连车不符合规定的;50.连续牵引车、运物的无轨胶轮车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51.辅助运输系统设备、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52.矿井辅助运输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配备不够的;53.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防治水机构、建立专项地测防治水制度、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以及成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的;54.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取的矿井防治水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55.地质勘探工程、防治水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未按期完成的;未严格按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以及存在管理、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56.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程度低,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57.缺少地质、防治水基础资料,或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及时修编、填制的;年度、季度、月度水害分析预测资料内容不全、预报不及时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等因漏报或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或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58.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井上、下情况调查或未及时填绘调查资料的;矿井水文动态(水仓摄像头、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等)及井筒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转的;59.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不规范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配电、管路、水泵、水仓等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未及时检修水泵、清挖水仓、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入口无箅子的;60.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符合5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61.随意变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的;62.受水害影响的采掘工作面缺少专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其内容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足或管理维护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63.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排水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无专用电话、无照明的;64.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不完善、雨季前未进行避水灾演练;井下巷道避水灾路标未设置或不符合规定的;65.采掘工作面无计划或无措施贯通采空区、老巷道(或硐室)、各类安全技术边界;贯通工程未达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未按设计标定中腰线,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采掘现场随意破坏、变更测量控制点的;66.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中的井巷工程、硐室、老空积水等规程规定的内容填绘错误或漏填的;67.调度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68.发生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69.落实上级指示指令不及时、不到位的;70.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阶段性、季节性重点工作或重点工程的;71.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不齐全、覆盖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系统数据信息在保存期内丢失的;72.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终端、中心站设置不符合规定的;73.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报警而未及时处理的;74.调度装备无双回路供电、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使用时效达不到标准要求的;75.现场安全管理牌板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76.重要场所无防火设施或防火设施缺失,消防通道不畅通的;77.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的;78.执行经批复的设计、规程、措施不到位,或随意修改相关设计及措施擅自施工的;79.试验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6技术措施未报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80.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生产必须限期整改的;三、地面单位挂红牌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9条)(原17条)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或防爆设施失效的;2.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3.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4.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5.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失效或未按规定配置并投入使用的;6.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7.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8.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9.作业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作业场所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10.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11.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1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1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1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15.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16.施工队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有指定安全措施(方案)施工以及不按措施施工的;17.脚手架及模板支护没有计算或不按批准的措施执行的;18.高处作业、基坑支护、四口五临边防护等不符合规范规定的;19.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危及安全生产的。

挂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小屯煤矿修改版

挂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小屯煤矿修改版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处罚和严重“三违”标准(小屯煤矿修改后)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56条)(原36条)1.井下存在风量不足的地点;2.瓦斯超限作业的,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2次(不含)以上的,瓦斯超限未按规定分析处理的;3.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5.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6.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评价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7.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9.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装备数量不足的;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热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煤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具备断电功能的;10.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恢复通风、采空区封闭等通防重点工程存在重大缺陷的;1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存在重大缺陷的;12.违反规定烧焊的、烧焊作业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3.紧急避险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

14.井下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的;15.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16.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17.带有闭锁装置的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效或未按规定配置并投入使用的;18.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19.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2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缺少护罩和遮拦的;2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22.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23.供电系统图开关编号、负荷等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2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25.井下机电硐室使用非不燃性材料支护的;26.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27.按照技术管理审批程序,未获得公司批复许可擅自开始施工的;2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29.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30.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31. 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的;32.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33.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34.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35.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36.架空乘人装置、平巷人车、运人的无轨车辆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37.小绞车、连续牵引车安装固定不合格的;38.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失效的;39.支架、大型设备等“四超”车辆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40.擅自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41.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42.有出水征兆而未及时采取撤人措施的;43.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存在水害隐患未按规定探查(放)或消除隐患而进行采掘施工的;未彻底疏放上部老空积水而顶水采掘的;44.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或延续手续的;45.发生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无调度记录或私自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46.销毁或删除重要电子记录信息的;47.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等调度系统报警值设置违反规程、标准规定的;48.单项工程无规程(措施)施工的;49.检修作业没有明确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250.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51.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52.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53.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54.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55.井口房及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消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6.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二、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80条)(原57条)1.通防机构设置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2.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3.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4.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5.矿井反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井下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6.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7.采煤工作面停采至封闭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大面积采空区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8.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9.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不符合规定的;10.井下存在风速超限地点的;11.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到2次的;12.紧急避险设施使用不正常的、管理不到位的;13.自救器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培训不到位的;14.井下爆破器材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6.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17.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18.下井电缆及胶带未按规定进行阻燃性能检验的;19.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涉及安全的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20.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保护整定计算3书不一致的;21.驱动及改向滚筒积煤磨皮带的,皮带跑偏磨机架的,沿线积煤磨皮带连续超过2m以上的,托辊不转磨皮带3处以上的;22.机电设备长期超额定能力运行的;23.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24.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25.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如液压支架未实现架架安设压力表、单体支柱现场无监测仪器、锚杆支护现场无锚杆拉拔仪、力矩扳手等)不满足要求的;26.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悬挂监测牌板、顶板离层仪损坏的;27.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煤巷锚杆支护产品未经检测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 台(件)的;28.采煤工作面支柱、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29.采煤工作面3颗单体支柱(或3架顶梁)损坏、变形、失效的;液压支架出现主部件损坏、失效、串漏液等问题直接影响支撑能力或护帮控顶效果的;30.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连续3棵(架)及以上或累计数超过10棵(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31.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32.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未采取处理控制措施的;33.采煤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图文不符的,现场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34.煤巷使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以及金属网等起吊设备或其他重物的;35.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6.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37.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38.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39.井下爆破管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的;40.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头煤的;441.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42.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43.未按公司规定成立防冲机构,配齐防冲专业技术人员的;44.冲击地压防治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45.平巷、斜巷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46.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47.斜巷过卷距离、车场长度和坡度不符合要求的;48.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跨皮带运输、拐弯运输(连续牵引车拐弯运输除外)的;49.除“四超”车辆以外的车辆装封车、连车不符合规定的;50.连续牵引车、运物的无轨胶轮车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51.辅助运输系统设备、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52.矿井辅助运输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配备不够的;53.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防治水机构、建立专项地测防治水制度、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以及成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的;54.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取的矿井防治水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55.地质勘探工程、防治水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未按期完成的;未严格按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以及存在管理、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56.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程度低,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57.缺少地质、防治水基础资料,或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及时修编、填制的;年度、季度、月度水害分析预测资料内容不全、预报不及时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等因漏报或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或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58.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井上、下情况调查或未及时填绘调查资料的;矿井水文动态(水仓摄像头、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等)及井筒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转的;59.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不规范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配电、管路、水泵、水仓等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未及时检修水泵、清挖水仓、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入口无箅子的;60.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符合5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61.随意变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的;62.受水害影响的采掘工作面缺少专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其内容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足或管理维护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63.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排水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无专用电话、无照明的;64.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不完善、雨季前未进行避水灾演练;井下巷道避水灾路标未设置或不符合规定的;65.采掘工作面无计划或无措施贯通采空区、老巷道(或硐室)、各类安全技术边界;贯通工程未达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未按设计标定中腰线,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采掘现场随意破坏、变更测量控制点的;66.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中的井巷工程、硐室、老空积水等规程规定的内容填绘错误或漏填的;67.调度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68.发生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69.落实上级指示指令不及时、不到位的;70.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阶段性、季节性重点工作或重点工程的;71.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不齐全、覆盖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系统数据信息在保存期内丢失的;72.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终端、中心站设置不符合规定的;73.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报警而未及时处理的;74.调度装备无双回路供电、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使用时效达不到标准要求的;75.现场安全管理牌板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76.重要场所无防火设施或防火设施缺失,消防通道不畅通的;77.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的;78.执行经批复的设计、规程、措施不到位,或随意修改相关设计及措施擅自施工的;79.试验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6技术措施未报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80.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生产必须限期整改的;三、地面单位挂红牌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9条)(原17条)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或防爆设施失效的;2.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3.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4.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5.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失效或未按规定配置并投入使用的;6.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7.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8.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9.作业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作业场所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10.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11.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1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1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1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15.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16.施工队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有指定安全措施(方案)施工以及不按措施施工的;17.脚手架及模板支护没有计算或不按批准的措施执行的;18.高处作业、基坑支护、四口五临边防护等不符合规范规定的;19.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危及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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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 号),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推动集团公司安全有效发展,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 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

2. 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

3. 高瓦斯矿井抽放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 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的。

5. 敞口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6. 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

7. 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8. 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的。

9.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井下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

10. 井下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

11.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12. 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13. 主要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14. 起吊作业重物下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

15. 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16. 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17. 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

18. 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19. 采掘工作面空顶范围超过规定或出现冒顶没有安排处理继续施工的。

20.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21. 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

22. 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

23. 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

24. 新型支护材料下井使用未经公司审查批准的。

25.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

26. 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

27. 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28. 小绞车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29. 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30. 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

31. 擅自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32. 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

33. 水体下和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审批的。

34. 有出水征兆而未及时采取撤人措施的。

35. 有疑不探的,未彻底疏放上部老空积水而顶水采掘的。

36. 提供虚假图件或图纸资料错误,影响事故抢险救灾的。

二、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1. 通防机构设置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2. 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3. 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

4. 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设施不全的。

5. 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临时通风设施使用时间超期(7 天)的。

6. 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 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8.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9.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

10. 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

11. 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

12. 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上标注不一致的。

13. 积煤磨皮带、托辊及皮带磨机架的。

14. 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如液压支架未实现架架安设压力表、单体支柱现场无监测仪器等)不满足要求的;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

15. 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有未经检测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 台(件)的。

16. 未按公司规定成立防冲机构,配齐防冲专业技术人员的。

17. 采煤工作面出现超过3 棵单体支柱失效或液压支架出现超过3 架因主部件损坏、失效影响支护能力的。

18. 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的。

19. 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的。

20.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区单体支柱初撑力有3 棵达不到要求的;支柱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

21. 单体有打滑或失脚、活柱无行程或超高使用、受侧压弯曲变形等现象超过3 棵的。

22. 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

23. 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

24. 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

25. 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

26. 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

27. 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公司审批的。

28. 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29. 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机车运输巷道的交叉道口、弯道无机车行车声光报警装置的。

30. 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

31. 车场长度和坡度或过卷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32. 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拐弯运输、在斜坡上摘挂钩的。

33. 辅助运输系统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

34. 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通讯设施的。

35. 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建立专门探放水施工队伍的,以及未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6. 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投入的矿井防治水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37. 防治水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未按期完成的;未严格按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8. 缺少《煤矿防治水规定》中要求的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或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及时修编、填制的。

39. 年度、季度、月度水害分析预测资料内容不全、预报不及时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测量贯通通知等因漏报或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或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

40. 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情况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汇报各类水害事故的。

41. 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程度低,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重要的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42. 矿井水文动态(水仓摄像头、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等)及井筒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43. 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不规范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配电、管路、水泵、水仓等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

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

未及时检修水泵、清挖水仓、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入口无箅子的。

44. 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

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

45. 随意变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的。

46. 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而进行采掘作业的。

47. 采掘工作面缺少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其内容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

48. 存在老空积水、断层水、底板水等水害隐患,未消除隐患而进行采掘施工的。

49. 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排水设计或内容不全,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足或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

50. 受水害威胁或影响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水文地质条件超前探查和未采取有效的水害隐患治理措施的。

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采掘前未采用井下物探等手段预查的。

51. 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

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积矸较多、排水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无专用电话等。

52. 未及时对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修订完善、雨季前未进行避水灾演练。

井下巷道避水灾路标未设置或不清晰的。

53. 采掘工作面无计划无措施贯通采空区、老巷道(或硐室)、各类安全技术边界。

贯通工程或测量标定未达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以上情况未及时汇报的。

54. 采掘工程平面图中井巷工程或硐室等内容填绘错误或漏填的。

55. 贯通通知单未按规定及时发放有关部门的。

56. 重要测量工程未独立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观测和计算的。

57. 未按《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审批有关地测防治水设计、报告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地面单位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 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或防爆设施失效的。

2. 供用电保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 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3. 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使用不当的。

4.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5.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6. 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7. 机械设备、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加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失效的。

8. 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以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 在用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附件连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等保护装置不全、失效的。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

1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

12. 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

13. 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4. 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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