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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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产品简介:更幸福的生活来自更全面的健康保障;行业领先40+10疾病保障;保障范围广;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所未有的全面健康保障;呵护您的幸福生活..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王先生;30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635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示意图例
一份投入多重保障
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
健康保障全面呵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为康宁终身2012版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
重疾范围行业领先
康宁终身2012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
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
高残意外尽显关爱
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4.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 严重冠心病
3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