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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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最新版)目录1.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 2009 版的对比2.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两个版本的差异和改进4.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建议正文一、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 2009 版的对比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重要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2012 年,该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了一次升级,推出了新版的条款。

本文将对 2012 版和 2009 版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帮助消费者了解两者的差异。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等。

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是该产品的核心内容,覆盖了多种重大疾病,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保障。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则是在消费者不幸身故或全残时提供给其家人的保障。

三、两个版本的差异和改进1.保险种类的增加:2012 版条款相较于 2009 版,增加了多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使消费者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2.保险金额的调整:2012 版条款提高了部分重大疾病的保险金额,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程度的保障。

3.保险期限的灵活性:2012 版条款提供了多种保险期限选择,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4.理赔流程的优化:2012 版条款简化了理赔流程,提高了理赔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建议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至关重要。

在选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时,消费者应充分了解两个版本的差异,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条款。

同时,消费者也应关注保险市场的动态,了解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进行综合比较,以选购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总之,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相较于 2009 版在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改进,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更高程度的保障。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产品解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产品解析

康宁保险已经是中国保险市场上的老字号了,自从1999年上市以来,历经多次更新换代。

五月,中国人寿又推出康宁保险系列最新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为了让广大投保人更清晰了解这款产品与之前康宁终身产品的优劣,银率网特地分析解读。

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在这简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为“新康宁终身”;之前所售“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老康宁终身”。

新康宁终身传承康宁终身系列产品的一贯传统,普通型重大疾病险,直接以主险的形式存在,180天的观察期也没变,但在保险责任等方面有了如下重大改变。

一、之前的康宁终身产品都是保一赔三,而新康宁终身是保一赔一,当然这都是精算差别,本质没有变化。

二、老康宁终身的保险责任及其简单,一是,20种重大疾病,二是身故;新康宁终身的重大疾病病种翻了一倍,达到40种,并且另外添加了10种特种疾病,主要都是轻症的重大疾病。

之前不赔的原位癌、心脏支架、主动脉介入手术等现在都可以赔了,但特种疾病只能赔付保额的20%且最高不能超过十万元,与重大疾病共有一个保额;一度在康宁终身系列产品中失传的全残保险责任又再次回归到新康宁终身中。

三、新康宁终身为了符合未成年人投保的监管要求,按年龄对身故保险责任做了区分,18岁之前身故只赔付所交保费,这样打算为孩子多买点儿重疾险的家长就没有限制了。

四、当然在价格方面,新康宁终身比老康宁终身贵了10%左右。

如30岁男性,投保30万保额20年交的老康宁终身只需要8700元;而相同条件下的新康宁终身则需要9450元。

五、投保年龄有了大幅的延长。

趸交方式延长10年,至70周岁,10年交延长5年,至60周岁,20年交延长5年,至50周岁,这样满足了一部分因为年龄原因而无法投保的中老年投保人的投保需求。

总结:升级后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险(2012版)”,总的来讲还是有一些突破,至少满足了三大人群的需求:1,未成年人的保障需求;2,老年人的保障需求;3,希望能得到更全面保障的投保人的保障需求。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种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种疾病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类别
保单生效或复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因疾病导致的
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
高度残疾
身故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
—20%
100%
退保费
18岁以上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1.恶性肿瘤
15.瘫痪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2.急性心肌梗塞
16.心脏瓣膜手术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脑中风后遗症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4.重大器官移植术
18.严重脑损伤
32.终末期肺病
5.冠状动脉搭桥术
19.严重帕金森病
33.严重克隆病
6.终末期肾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7.多个肢体缺失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严重头部外伤
1、首家采用中国人寿自己的重疾发生率表制定费率,费率优惠;
2、首家包含范围最广的重大疾病保险,40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赔付;
3、唯一包含原位癌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9.良性脑肿瘤
23.语言能力丧失
37.严重冠心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5.主动脉手术

10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10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10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2.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 5.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六、终末期肾病: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十二、深度昏迷: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十五、瘫痪:十六、心脏瓣膜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八、严重脑损伤:十九、严重帕金森病: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第五条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七、主动脉介入手术: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十、严重头部外伤: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八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九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二条释义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集团与*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宣布为准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确定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具有疾病保障更全、保障额度更高、保险设计更人性等优点,深受广大客户的青睐国寿康宁终身将于x月x日隆重登陆港城!保障范围更全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产品宣导75页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产品宣导75页

3、让利突破,优惠升级 20
满期110%返还保费 返本后继续保障终身
真正意义上实现免费保险
满期110%返还保费——保终身类健康险首创 21
以前:现价高的,退保了无保障 以前:保定期的,满期了无保障
康宁2019 生存能返还、额外多10%
返还后依然能保障终身
22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
(二)投保范围 28 1、什么人可以买、交多久、保多久?
投保年龄:出生28天---60周岁 交费期间:10年、20年、3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三)保险责任 29
1、重大疾病:100种(与康宁至尊版一致)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 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有康宁系列 的老客户
8
8
也有一种期待叫做康宁 9
经常有客户问:你们有没有那种又能返还保费、还能 高额保障的健康险?
经常有伙伴讲:我这客户就是要看到钱,我们能不能 有那种又返还保费,还有高额保障,甚至返还保费后 还有保障的健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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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首款返还保费送终身保障的重疾产品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
1
2
儿 妻车 房票 子 子子 子子
失去健康一切为零
3
食品污染








环境污染
4
重疾严重威胁生命和健康
A、癌症、脑中风、心脏病 占总死亡-60%以上 年人群死亡率-4‰左右 死亡人数-500万人
B、每年新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率-5 ‰以上 城市发生率-8 ‰ 发病人数-800-1000万人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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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保险责任
意外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 退还所交保费 (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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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但18岁以下退保费
• 病故 退还所交保费
• (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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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李女士(1976年12月5日出生)于2012年6 月1日为本人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基本保额20万,20年交
1)其投保年龄为多少? 2)每年需交保费多少?每天只需多少元? 3)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8日确诊重疾,请问李女士是否可获得理赔?赔多少? 4)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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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国寿康宁终身得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得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交费期限:10年、20年
交费方式:年缴、月缴
观察期:180天
1、重疾赔偿最高是保险额的100%(特别疾病20%+重疾80%,或重疾100%)
2、残疾或身故赔偿最高是保险额的120%(特别疾病20%+残疾或身故100%)
3、10种特别疾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原来的很多重大疾病未符合标准还不能赔偿的短板,比如“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解决了恶性肿瘤的5种免赔责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解决了原来的需要实行了开胸搭桥手术才能赔偿的问题等等。

例:康先生,30周岁身体健康,投保康宁终身(2012版),年缴保费9450元,20年交,保险额度30万元。

康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一是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四十类重大疾病种类保障至终身,一经确诊立即赔付。

二是特定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提供6万元十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轻症给付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

三是高残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高残保障金至终身。

四是身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身故保障金至终身。

40种重大疾病保险包含哪些

40种重大疾病保险包含哪些

40种重⼤疾病保险包含哪些重⼤疾病保险市场中,保障的重⼤疾病多则60种,少的也有⼗⼏种。

其中国寿康宁终⾝重⼤疾病保险版)包含40种重疾,保障范围更⼤。

那么,这40种重⼤疾病是哪些呢?40种重⼤疾病:急性⼼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脑中风后贵遗症...想要了解更多关于40种重⼤疾病保险包含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40种重⼤疾病:1、急性⼼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3、脑中风后贵遗症;4、终末期肾病(尿毒症);5、恶性肿瘤(癌症);6、瘫痪;7、重⼤器官移植/造⾎⼲细胞移植术;8、严重Ⅲ度烧伤;9、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0、主动脉⼿术;11、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12、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3、双⽿失聪;14、深度昏迷;1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6、双⽬失明;17、**瓣膜⼿术;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森病;20、严重阿⽿茨海默⽒症;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能⼒丧失;24、重型再⽣障碍性贫⾎;25、多个肢体缺失;26、植物⼈;27、系统性红斑狼疮;28、多发性硬化;29、良性脑肿瘤;30、原发性⼼肌病;31、重症肌⽆⼒;32、脊髓灰质炎;33、急性坏死性**炎;34、肌营养不良症;35、终末期肺病;36、主动脉夹层瘤;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8、脊髓质囊性病;39、经输⾎引起的艾滋病病毒;40、脑动脉瘤开颅⼿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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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健康类保险)2009年十月一日新保险法实施,国寿原康宁终身大病保险在九月底已停售,十月一日现以推最新最的康这终身大病保险,新康宁终身在老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大大提升了性价比。

由原来的十大类疾病提升至二十大类,将原先的二陪疾病陪付提升至三陪陪付。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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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类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特色:一份投入多重保障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健康保障全面呵护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重疾范围行业领先康宁终身(2012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高残意外尽显关爱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保险收益:1、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2、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比较分析1. 引言在保险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是备受关注的一种保险产品。

针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不断优化和更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2012版与2009版在条款内容上有哪些变化和改进呢?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个版本的保险条款,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演变和优化,从而为我们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提供参考和借鉴。

2.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让我们来看一下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

在最新的2012版条款中,国寿康宁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和调整。

在保险责任方面,2012版条款明确了哪些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对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方面,2012版条款也对保险合同的期限和保额设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3. 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接下来,我们再来对比分析一下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

相较于2012版条款,2009版在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是否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呢?通过对比分析这两个版本的条款,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演变和优化的过程中的改动和进步。

4. 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比较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我们将从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逐一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两个版本在条款内容上的差异和改进之处。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对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2009版的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后,我个人认为…(在此展开对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6. 总结和回顾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了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差异和改进。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疾病的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给我们的健康和家庭经济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 版就是其中一款备受关注的产品。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尚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程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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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投保条件:出生30日以上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投保。

二、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造成的身或高残,按保额的3倍赔偿,本合同终止。

2、投保180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病历复印件,经法医鉴定,符合本条款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高残,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20类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癌症)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肾衰竭)
7、两个以上肢体缺失
8、急性或恶急性重症肝炎
9、双目失明
10、瘫痪
11、严重阿尔茨海默氏病
12、严重脑损伤
13、严重帕金森病
14、严重Ⅲ度烧伤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7、主动脉手术
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2
投保人投保180日以后,初次发生以上20种重大疾病中任意一种疾病,按保额的3倍赔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3
经理:韩化民联系电话:
4。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重大疾病范围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重大疾病范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十二、深度昏迷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十五、瘫痪十六、心脏瓣膜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十八、严重脑损伤十九、严重帕金森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二十五、主动脉手术二十六、严重心肌病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三十二、终末期肺病三十三、严重克隆病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三十七、严重冠心病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第六条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三.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终身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或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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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产品简介:更幸福的生活来自更全面的健康保障;行业领先40+10疾病保障;保障范围广;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所未有的全面健康保障;呵护您的幸福生活..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王先生;30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635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示意图例
一份投入多重保障
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
健康保障全面呵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为康宁终身2012版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
重疾范围行业领先
康宁终身2012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
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
高残意外尽显关爱
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4.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 严重冠心病
3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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