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制度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人民法院报年月日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秋审!秋审作为清朝一项特殊的死刑复核制度被视为大典。

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真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以期同时收到刑法威慑与恤刑慎杀两种社会、政治效果这就是秋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秋审制度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持点。

秋审制度的历史渊源清朝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

录囚即审录复核在押人犯。

魏晋以来录囚渐成经制。

至唐代则已定型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

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

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复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复唐六典卷。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明史刑法志(。

其所以称朝审是因审录在京囚徒。

至于外省囚徒仍然是遣恤刑官下去进行五年一次。

沿袭历代录囚的做法明代的朝审和外省遣官录囚的对象既有死罪重囚也有一般徒流罪囚。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

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于霜降前奏请定夺。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

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秋审的范围也仅限于判处死罪的案件徒流罪不在其列。

秋审的程序秋审案件的范围是判处斩、绞监候留待秋后处决的案件。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李燕华【摘要】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秋审的内容很完备,最后经过秋审大典的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实的案犯,还要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才能知其是生还是死,而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案犯经过秋审后司法程序就结束了.【期刊名称】《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9)007【总页数】3页(P8-10)【关键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作者】李燕华【作者单位】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莱芜,27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9.2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就其目的和任务来说,也具有古代录囚制度的某些性质。

秋审的最后结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这也是秋审最主要的工作。

清初秋审还有“可疑”一项,为“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然疑狱不经见”,后来就删去了这一项[1]301。

雍正年间又加入“留养承祀”,此后正式确定为四类,现分别论述如下。

就是“情真罪当”的意思,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按法律规定要奏请执行死刑。

情实是秋审人犯中罪行最重者,入情实,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后,大都被勾决,若未勾就是侥幸。

现举一例加以说明:故杀人而误杀旁人直隶完县案。

一起靳中儿因故杀误杀宋白仔身死案,将靳中儿依律拟斩等因具题奉旨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

该臣等会看得靳中儿与宋白仔素识无嫌。

靳中儿乞丐度日。

借欠宋白仔素好之霍洛见一千文未偿。

霍洛见曾向索讨争闹。

嗣霍洛见复向索欠,将靳中儿辱骂。

靳中儿丐伴刘大嘴向劝亦被牵骂,争吵各散。

光绪元年七月十三日夜,靳中儿饮醉在空庙躺卧,刘大嘴赴庙外桥上乘凉,适霍洛见同宋白仔路过,刘大嘴瞥见,提起前情,向霍洛见村斥。

霍洛见不服,混骂。

靳中儿听闻,顺持屠刀赶到。

刘大嘴揪住霍洛见,掀按倒地。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秋审制度名词解释(一)

秋审制度名词解释(一)

秋审制度名词解释(一)秋审制度名词解释1. 秋审制度•定义:秋审制度是指中国影视行业为保证作品质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在上映前进行的审查和评定制度。

•示例:《战狼2》是中国影视行业中一部非常成功的电影,在秋审制度下经过了严格的审查,最终获得了上映许可证。

2. 保护主义•定义:保护主义是一种经济政策,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竞争的影响,通过限制进口、实施关税等手段来提高本国产业竞争力。

•示例:在秋审制度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保护主义,以保护国内电影产业发展,限制进口电影数量成为常见做法。

3. 审查制度•定义:审查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机构对电影、电视剧等作品进行内容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示例:中国的秋审制度属于审查制度的一种,在上映前需要提交作品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

4. 审片团•定义:审片团是由相关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组成的团体,负责对影视作品进行评审和审查。

•示例:秋审制度下,审片团会组织成员对提交的电影进行集体观影和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评价。

5. 上映许可证•定义:上映许可证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电影或电视剧已通过审查并获得上映资格的证书。

•示例:在秋审制度下,通过审查合格的作品将获得上映许可证,才能在影院或电视台播放。

6. 敏感内容•定义:敏感内容是指一些可能引起社会争议、违反道德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示例:在秋审制度下,存在一系列的敏感内容标准,如政治敏感、宗教敏感、暴力血腥等,作品中涉及这些内容需要特别审慎处理。

通过以上名词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秋审制度及其相关术语,这些术语在中国影视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对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和上映起到一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法制史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①②③④⑤⑥⑦周公制礼:指西周初年,面对频繁发生的内忧外患,周公主持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并通过“制礼作乐”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礼乐法度。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秋冬行刑:即在立秋后冬至前这段时间内执行死刑的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指亲属间的犯罪,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和服丧期间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血缘关系亲疏不同来定罪量刑。

鞫j ū谳y àn分司:是将审与判二者相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秋审: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因于秋季举行,故称。

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

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商鞅变法:指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间,他先后两次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 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

厂卫:厂,指东、西、内行厂。

明成祖即为后依靠太监设立厂,由司礼监担任头目。

卫,指锦衣卫,掌管侍卫,缉捕,刑狱等事。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

以光绪帝名义颁布。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初年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

1913年7月,由众参两院各选出30名议员,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宪法起草工作。

故称为“天坛宪草”。

义绝:指夫妻对一方对子或对方亲属,或者双方亲属之间 发生侵害行为,则由法律强制离婚的制度。

《六法全书》:指南京国民政府采取的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的法典。

董康及《清秋审条例》

董康及《清秋审条例》

董康及《清秋审条例》董康及《清秋审条例》作者:赵元信**秋审是清朝特有的缓决死刑案犯的制度,它是对一部分不宣布为“立决”的死刑犯人不即时处死,而是监押至秋后进行复审,根据复核结论再分别处理。

这种死刑缓决复核的制度,在中外法制史上也是独有的。

缓决案犯在等待每年秋后复核的过程中,长时间地受着精神折磨,以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观来看,这是很不人道的,但是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却视此为慎杀恤刑的“德政”。

除了谋反、故杀伤等罪大恶极者被“立决”外,其他死刑案犯虽“法无可宥”,但又“情有可原”,历经三年五载的复核,有一线生机得以由死刑改为徒流刑。

清朝的秋审制度是对历朝录囚、死刑复奏、朝审等制度的综合和完善。

秋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经过前所未有的复杂、细密、严格的程序,层层复核以后,把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可杀可不杀的案犯监候缓决,以收到镇压和恤刑的双重效果;另一方面,保证了以皇帝为首的专制政府对死刑决定权的控制。

在幅员辽阔的清朝统治范围内,限制了地方的各自为政和擅杀滥杀,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司法的统一。

清朝的各项制度均规定在律、典及数量和种类繁多的例当中。

秋审制度的规定,见之于《大清律例·断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刑部·断狱》、《钦定台规》等有关典籍中。

秋审的基本程序是这样的:1)州县及省臬司对所审案犯的情罪略节(犯罪事实)造册并在规定各省送交的截止日期前送至京师。

2)造册过程中审录囚犯。

从县到府再到臬司,层层解囚审录(解囚规定后有变化),审录的目的是将犯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大类,犯人入于哪一类就决定了他的生死命运,故分类关系重大。

3)督抚向皇帝具题上奏。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Jianghan Tribune
2004.07Βιβλιοθήκη 万方数据 以军法从事。 嘉庆十八年九月,天理教首领林清密谋的一次冒险
死刑权,但各个督府均称,地方不平静,不能恢复旧制, 清朝统治者只能“嗣后除见有军务省分及实系土匪马贼 游勇,情节较重者仍准就地正法,其余寻常之案,著一 律恢复旧制办理”。光绪三十年又颁布: “命令各省认真 办理秋审,各省办理秋审案件自就详核情节,分别实缓, 以期无枉无纵。”o虽然规定对擅作主张之官员处以“军 流”发往新疆等重罚,但各省熙正常程序“题奏之件十 无一二”.就地正法者“每岁犹不下数千人”。 在古代中国, “未尝一历死刑辄予处决”被当作慎 杀恤刑的“德政”。因此除了反叛杀人强盗等罪大恶极 者,其他死刑人犯“法无可宥”也会获得一线生机。秋 审制度这种死刑缓刑复核制度是中外法制史上独一无二 的制度,它表现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秋审使死刑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严格的法律程序中。秋审 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把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可杀可 不杀的案犯监候缓决,国时收到了镇压和恤刑的效果; 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以皇帝为首的国家专制权力对死刑的 控制。在清朝前中期,由于秋审及其他制度的实行。使 得国家对死刑还大体约束在法定程序之内,社会也比较 安定。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后,社会开始动荡,至鸦片 战争以后,社会动乱达到高潮。传统的一切都被这场动
慎罚之至意”,由此来体现出他对处决犯人的谨慎与爱
心。由于这一程序十分烦琐,遂有人建议改掉。到乾隆 十四年(公元1749年)下令,“三复之例行之虽久,实 不过具文。若为详阅招册,即照例十复亦不过照例禀旨, 此廷臣所共知者,徒事繁文何益于政。嗣后刑科复奏, 各省令一次,朝审仍三复,亦足寓存革之意,实敦行简 之风”。到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则宣布,“嗣后 黄册仍于八月中旬呈进,其秋审、朝审复奏之本,绋著 于本省勾到前五日复奏一次,朕批阅时再同黄册详加酌 核,以昭慎蘑,著为令”。至此秋、朝审正式确定为一复 奏了o。复奏以后就是最后一道程序——勾决。勾决题本 由十五道御史分别办理,决过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 汇题。勾决本下,本年度的秋审就宣告结束了。 犯人与“立决”犯人一样,一旦奉旨即执行死刑。 “勾决”

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Abstract“Qiu Shen”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judicatory institutions in Qing dynasty,which prescribed those prisoners who accepted the guilty of“Zhanjian hou'’or“Jiaojian hou',should have their executions postponed to the next fall to be checked from the local govemors to the emperor again,instead of being killed right away.The process of checking consisted of the inspections of state,governors of the checking department and emperor. The meaning of studying the autumn trial system is not only understanding itself on the foundation of Qing Dynasty’S history and laws,also understanding the whole law system of Qing Dynasty from it,more important is that we should inherit excellent judicial thoughts of Chinese ancient times.we should absorb its advantages such as prudence in punishment,openness,eliminate its limits such as judicial dependence,inefficient,lack of true supervise,SO as to build up our country’S modern judiciary and legal state.Key words:Qiu Shen System;Death penalty review;prudence in punishment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集大成者,具有较高的水平,各项建置十分完备,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制史 名词解释

法制史  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甘誓》是启在讨伐有扈氏前所发布的誓词。

启首先宣布了有扈氏的罪状和讨伐有扈氏的正义性,最后要求士兵服从命令,服从命令者在祖先神位前进行奖赏,不服从命令者连同其子一并在土地神面前处杀死。

所谓《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具体内容已经不可考。

夏朝为纪念他们的祖先,所以用禹来命名,故称《禹刑》。

《汤刑》,是指商朝刑法的总称。

据《竹书纪年》记载,商朝第24代王祖甲曾“重作汤刑”。

可见,《汤刑》不是固定不变的。

炮烙,商纣王所创立的一种刑罚,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昏、墨、贼,相传为皋陶所制定的罪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犯以上三种罪, 都要被处死。

根据《左传》记载,《九刑》是西周初年制定的刑法,因其有九篇,故称九刑。

《吕刑》西周周穆王时期大司寇吕侯根据明德慎罚原则,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至今已失传。

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傅别是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一片简犊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从中央剖开,一分为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曾私造刑法,写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前501年,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法经》战国时魏国的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典。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法经》所确立的体例和结构对后世法典有重要影响。

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中,发现了1155支秦简,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乙种共十种。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一、秋审的基本情况(一)清朝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秋审案件的来源《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

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

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

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清朝对于审判权限的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经手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做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算终审。

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

[3]对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

地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本送于刑部分管司。

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但在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

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帝批准后,死刑判决才生效。

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

《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斩、绞同是死刑。

……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

清朝将死刑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一)慎刑思想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

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

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①的明德慎罚思想。

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

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

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

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

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

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治理制度也是非常完善。

其中,秋审制度是清代的一个重要制度之一。

秋审制度是指在秋季对官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本文将从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秋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

唐代的秋季,官员们必须回到京城,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这种制度在宋代也得到了延续,但是在明代被废除了。

直到清代,秋审制度才得到了重新恢复,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制度。

清代实行的是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着贪污腐败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代开始实行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可以让皇帝了解官员的履职情况,及时纠正不当行为,从而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二、秋审制度的制度内容秋审制度是一个非常严格的制度,它囊括了官员的各个方面。

具体来说,秋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职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包括所负责的事务、工作成果等等。

同时,官员还要自我评价,并接受皇帝的考核。

2、财务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等等。

如果官员的财务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3、家庭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家庭情况,包括婚姻、子女、家庭成员等等。

如果官员的家庭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4、政治态度。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政治态度,包括对国家的忠诚、对民众的关爱等等。

如果官员的政治态度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5、其他情况。

官员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其他情况,包括疾病、居住环境等等。

如果官员的其他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三、秋审制度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实施,对清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秋审制度保证了政府的廉洁。

官员必须在秋季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履职情况,这就限制了官员的权力,避免了官员的贪污腐败。

朝审,秋审,热审

朝审,秋审,热审

朝审,秋审,热审
张天禄
【期刊名称】《河北法学》
【年(卷),期】1984()4
【摘要】《明史·刑法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明朝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法司在押的重囚,引到承天门外,三法司会同稿·刑法志》:“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之.”按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社稷”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称“斩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期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
【总页数】2页(P48-49)
【关键词】秋审;朝审;热审;三法司;绞监候;九卿;《清史稿·刑法志》;《明史·刑法志》;斩立决;慎刑
【作者】张天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 [J], 于飞虎
2.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J], 曾艳娟
3.准确把握r"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r新时代审计要求 [J], 刘锡美
4.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J], 新华社;
5.从审管分离到审管协同的逻辑与优化路径——对审管互动关系的分析 [J], 马长俊; 胡仙芝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