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秋审制度研究
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12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龙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北碚 400715)[摘要] 秋审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它在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主要从秋审制度起源、有关法律条例、秋审制度的执引及秋审与皇权相互关系进行论述,借此进一步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清朝秋审专制皇权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规定某些死刑犯人不是立即处决,而是缓决,待止次年秋天对其进行复核和复奏。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这项古老的制度。
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起,到宣统元年秋审未有中断。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高度重视秋审并贯彻始终,因为它与封建皇权具有紧密的关系。
在此本文拟以该制度为切入点,阐明秋审与皇权的相互关系,进而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一、秋审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相关系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
《汉书·隽不疑传》:“为青州刺史,每行县录囚徒还。
”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后汉书·明帝记》载,永平十八年复诏:“理冤狱,录轻系。
”从这些历史记载看,汉代就已经存在审判的司法复核,只不过它并不是只针对死刑案犯而言的。
但它对后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是中华传统死刑复核制度的鼻祖,与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一脉相连的。
所以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后来的秋审制度与封建皇权之间的关系。
那么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又如何呢?汉武帝时代的儒学大师董仲舒对审案公平的重要性有这样一段论述:“听讼折狱,可无审耶。
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阁理迷众,与教相妨。
”①这段话意思是:“如果案件审判公正合理,民众也容易理解,教化他们就比较容易了。
反之,案件审判不公正合理,民众怨恨也较多,就较难教化。
可见汉代统治者认为审判公正与皇权统治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把录囚作为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汉书·宣帝纪》曾记载:“公元前54年四月三十日出现了日食,按照汉代“天子见怪修德”、“日食理冤狱”的天人相应的治国理念。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一
、
清朝 秋 审制度 的运 行程序
3 . 具 题 。所 谓 具题 , 就是 各 省 官员 把 审 录完结
清代 的秋 审分 两 阶段进 行 , 即地 方各 州 省秋 审 和 中央秋 审 , 地 方 各省 先 进 行 审理 , 之后 中央 再 对
各地 的情 况进 行再 次审查 。 地 方各 省 的秋审 案件 就 是奉 旨“ 监候秋 后处 决 ” 的案 件 , 这 些 案件 的案 犯必
审。
2 . 会 审 与具题 。我们 所熟 知 的“ 秋谳 大典 ” 即会
臬 司对 案 件 初 步定 稿 之 后 , 要 联 名藩 司 、 道 台 向督
审。刑部书史依据刑部核拟后 的题本“ 逐唱名” , 如
果遇到有改判的情况再附加批语意见 , 如果秋审官 员 全 体通 过 , 则 以刑 部 为 首 , 所有 会 审官 员 向 皇帝
在 各 省督抚 把本 省具 题 题本 上奏 于 皇帝 之后 , 秋 审便 进入 了中央 审判 阶段 。 皇帝 授权 刑部来 进 行
中央秋 审 , 所 以主持 中央 秋审 工作 官员 需详 细核 对招 册里 案 件 的具体 信 息 。 根 据招 册 , 地 方官 员对案 犯进 行 审录 。
进行秋审时 , 只是 对 审 录 案卷 进 行 再 次 审理 , 而不 是 把案 犯押 解到 京城 进行再 审 。 中央秋 审 的具 体程
序 大致 可 以分为 3个 阶段 :
1 . 刑 部 看详 与 核拟 。 中央秋 审 。 首 先进 行 的是
刑部 看详 、 核 拟 。看详 , 就 是刑 部 审核案 件题 本 。刑
2 . 解 囚和 审录 。地方 州 县对案 犯初 审 和招册 之 后。 需要 把案犯 押解 赶赴 上 司衙 门再 进行 审 录 。在 清初 ,新 案案犯 和 旧案案 犯都 要 由县 至府 到 司 , 逐 层审 录 。 乾隆二 十 五年 , 将 解 囚定例 为 : 缓 决人 犯经 过解 省 之 后 , 如 果犯 罪 情 节 和罪 名 无 变更 , 那 么 以 后 可 以不用 解省 。 此后, 解 囚成 为定 制 , 旧事案 犯 和 离省城 较远 的偏 远地 区 的新事 案犯 也不用 解 省 。 解 囚之 后 要 进行 审 录 。在 省 的 审 录要 分 两个 步骤 进 行 。首 先臬 司要 对新 事案 犯进 行 审 录以及查 看 新 、 旧事招 册 . 以便对 各个秋 审案 件有 初步 的 了解 。在
清代“秋审”制度严格,同为死刑却分四个等级,真正斩首的并不多
清代“秋审”制度严格,同为死刑却分四个等级,真正斩首的并不多儒家思想里有“恤刑慎杀”这一传统主张,反映在司法程序上就是统治者重视死刑缓刑复核制度,也就两汉时期的“录囚”和明清时期的“秋审”。
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会看见犯人动辄押解刑场斩首,这种情况虽然有,但发生的机率并不大。
清代的死刑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有凌迟、斩立决、绞立决,这类情形大多是针对那些十恶不赦之人;监候就是缓决,有斩监侯、绞监候,等待当年秋审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按例,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决定犯人死刑,需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最后审决,其结果要呈送皇帝审批。
秋审的工作就是要把在押的犯人分为轻重几个等级,用清代的划分标准就是实、缓、矜、留四项。
“实”为罪行属实,可执行死刑;“缓”为罪行较轻,继续监候,留待来年再行复核;“矜”为罪行属实,但情有可原者,可减等免死发落;“留”为独子而父母老疾无人赡养者,可特恩免死。
实际上,真正执行死刑的只占到很少一部分。
凡是秋审涉及的案件都是被判斩监候、绞监候的,一般都是罪情严重的犯人。
每年的八月举行秋审,主要的程序有四个,一为初审:对各省奏报的秋审题本,先由刑部写出具体结论;二为会审与题报:由大学士、九卿等在京三品以上官员进行会审,然后由刑部向皇帝题报;三为皇帝批示:大致确定犯人的罪行;四为复奏和勾决: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以示慎重,最终由皇帝用朱笔勾决,一旦勾到,即行处决。
在整个秋审过程中,只有勾决这一项是皇帝亲自主持的,这样表明封建帝王具有“生杀予夺之权”,即皇帝掌握死刑的最终复核权,掌握国家最高的司法权。
从另一方面来讲,秋审制度的实行也体现了“法外之仁”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凡情有一线可原者即入缓决。
清代的秋审制度使死刑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了前所未有的严格法律程序中,保证了皇帝为首的国家专制权力对死刑的控制,使国家牢牢掌握最高的刑罚权力,限制了地方各自为政和擅杀滥杀。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代的秋审
清代的秋审“秋审是清代官方一项兼具仪式性与实用性的重大政务活动。
从清代档案中可以看到,当时的死刑犯在被判处斩刑、绞刑后立即处决的比例很低,绝大多数都要监候处理,在法律上被称为斩监候、绞监候。
监候犯人在每年秋天要再经过一次覆审,称为'秋审’,以符合'春生秋杀’的自然规律,体现朝廷的恤刑仁政。
”(郑小愁《清代的案与刑》)从上面的引文中,我们看到清代的死刑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有凌迟、斩立决、绞立决,这类情形大多是针对那些十恶不赦之人;监候就是缓决,有斩监侯、绞监候,等待当年秋审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按例,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决定犯人死刑,需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最后审决,其结果要呈送清帝审批。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清史稿》中记载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但是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对原来的朝审制度进行了发展,将其分为秋审和朝审两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审理对象不同。
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地方各省的死刑犯。
具体地说,顺治十年(1653)京师设朝审,直隶设秋审;顺治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
至此,秋审制度才真正地在清朝确立起来。
秋审的运行分为两个阶段,即地方各县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
地方上的秋审主要是核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地方州县首先要承担核办招册(记录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罪犯的册表)的初审工作。
地方官员需要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根据招册对案犯进行审录。
在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需要把案犯押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各省按察使司要对案犯进行审录,对各案先期定稿,之后向督抚具详;二是督抚在接到具详后再进行审录。
督抚审录完毕之后,将会审结果上报清廷。
中央秋审的工作由刑部主持。
刑部在初看之时要加复批语,复看则要请资历深厚的司员再次批阅,之后再送至秋审各官员总看,总看后呈堂核阅,各加批语说明案件可分为哪一类型。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在每年秋季对官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起源于明代,清朝仍然继承并发展了这个制度,通过秋审,清朝政府能够了解官员的政绩、廉政和才能等情况,从而进行晋升、调动和惩处等决策。
以下将从秋审的背景、流程和作用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秋审制度的背景。
清朝秋审制度的建立源于明朝的考察制度。
明代的秋审是在每年农历九月进行,以考察官员的廉政和政绩。
清朝朱清时期保留了明代的秋审制度,统称为秋考。
然而,由于清朝的执政者多为满洲人,为了巩固政权,他们加强了对官员的考核力度,秋审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手段。
清朝的秋审制度不仅延续了明代的考察制度,还有所发展和完善,成为一种严密的官员考核制度,对官员的升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秋审制度的流程。
清朝的秋审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选举、参考、复议和裁定。
首先是选举阶段。
这一阶段由考试官员与主管官员组成的选举机构进行,他们根据官员的职务和资格,选出参与秋审的官员名单。
选举官员一般由地方官员或部门官员担任,他们必须公正无私,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是参考阶段。
在这一阶段,选举机构将官员的档案和应考材料交给秋考官员,以供它们评估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秋考官员根据这些材料,在报章上发表议论和意见,供其他官员参考。
然后是复议阶段。
在复议阶段,中央和地方的官员将对秋考官员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进一步审核和核实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最后是裁定阶段。
在这一阶段,皇帝会根据官员的秋考结果做出决定,如晋升、调动或降职等。
这个阶段一般是由清朝的皇帝参与,以确保决定的公正和权威性。
最后,秋审制度的作用。
秋审制度在清朝的政治体系中起到了多方面的作用。
首先,秋审制度能够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它通过评估官员的廉政情况,给予廉洁官员以褒奖,惩处贪污腐化的官员,提高政府机构的廉洁度。
其次,秋审制度能够提高官员的政绩水平。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晚清秋审探析
一般而言,中国传统法律表现出礼刑合一、受宗法制度影响较大、受“中庸之道”影响而比较灵活、受“仁政”影响而崇尚仁恕等特征[1]。
秋审集中体现了这些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的特征。
秋审作为体现国家权力的重要司法制度,在明清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
秋审号称“秋谳大典”,主要任务是将本年拟定的死刑案件(主要指斩、绞监候的案件)上呈皇帝,做出最终裁决[3]。
清代秋审在程序上包括地方秋审和中央秋审。
地方秋审程序包括造册、审录、具题等环节;中央秋审大体包括刑部看详、核拟、九卿会审与具题、复核勾决三个阶段[4]。
秋审的案册有官员案件、一般案件和服制案件三种,参与复核的官员根据案册所载的案情为基础,斟酌具体情理与法律适用是否恰当,其后上报皇帝勾决[5]。
道咸以降,在“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冲击下,清廷被迫对秋审做出变通和改革(从笔者目力所及的范围来看,国内外学者对于清代的死刑监候研究成果基本集中在清代前期和中期,鲜有成果对于秋审制度在清中期之后受时局影响而发生的变化改革进行较为细致的梳理)[6-13]。
一晚清时局对秋审的影响秋审涉及的死刑复核,在太平盛世能得到有效实施,但在天下大乱时期则因人犯众多、案情复杂等无法保证审理、解勘等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因而影响制度正常的运作。
鸦片战争中时任广东巡抚怡良奏为“现值英逆滋事”拟变通秋审旧章(录副奏片,档号:03-3805-022,“奏为现值英逆滋事为慎重秋审拟量为变通秋审旧章等事”)。
其后咸丰三年(1853)至四年间正值太平天国运动迅速发展之时,太平军所到之地往往打开监狱,释放犯人,这使入秋审案件的犯人受到极大冲击,在监重犯出狱后往往与太平军结合,共同进行反清斗争。
各督抚官员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纷纷上奏请求变通秋审章程。
咸丰四年(1854)闰七月初四日,直隶总督桂良上奏“请将重犯法无可贷者,即行正法。
至情有可矜及例应缓决各犯,拟即减等,并将向拟情实免勾之犯,开单请减。
”[14]刑部议复御史毓禄亦上奏清廷,要求变通秋审事宜:“所有现在被贼滋扰之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等省,虽据山东将本年秋审各犯题报到部外,其余各省均尚未具题到部,若再令展限,恐监禁各犯积而愈多,凶狡之徒转为贼用,自应变通酌办,以期消恶未萌。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作者:张晔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规定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案犯不立即处决,而是监候到由地方、中央官员再次审核并由皇帝最终裁决。
除了一部分严重威胁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案犯要“处以斩立决以正法”外,其余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没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案犯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免,这样在社会中就体现出法的威慑力和统治者慎刑的双重效果。
关键词:清朝;秋审制度;司法审判;死刑复核;慎刑思想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091-03一、清朝秋审制度的运行程序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在臬司对案件初步定稿之后,要联名藩司、道台向督抚具详。
督抚在接到具详后要对案犯再次进行审录。
3.具题。
所谓具题,就是各省官员把审录完结的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V ol .37N o.11N ov.2016第37卷第11期2016年11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 our nalofChi f eng U ni ver s i t y (Soc.Sci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张晔(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西安710127)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规定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案犯不立即处决,而是监候到由地方、中央官员再次审核并由皇帝最终裁决。
除了一部分严重威胁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案犯要“处以斩立决以正法”外,其余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没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案犯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免,这样在社会中就体现出法的威慑力和统治者慎刑的双重效果。
关键词:清朝;秋审制度;司法审判;死刑复核;慎刑思想中图分类号:D 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091-03一、清朝秋审制度的运行程序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_黄玲娟
与追求抛至一边,仅凭自己的喜好厌恶勾决,慎刑思想在这里遭 但是,常规模式下,皇权似乎被“束之高阁”了。
作者简介:黄玲娟,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教师。
·法制园地·
2 009. 12(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束之高阁”的现象?俗语云:“天高皇帝 远”,小民百姓的日子无非是柴米油盐,出现争端事故,可以由家族 处理,再无法解决就去找州县的“父母官”(这可能也是汪辉祖所说 的“亲民之治,实为州县”的角度吧)。而国家最大的“父母官”—— 皇帝,对于他的子民来说,是遥不可及的。这种时候,皇权似乎在 民间被架空了,小民百姓认同的即只是地方官员的权力和治理,地 方“父母官”实施抓捕、审判、施以惩罚和平反冤狱等种种“治民”工 作,使地方官员的权力在民间得到了认同。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 者,其权力在民间的“束之高阁”,这是一件多么危险的事情。
(一)皇权与民间:常规司法模式下皇权对民间的渗透
案件,被统治者认为是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的人犯早在
中国古代司法体制里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常规模式,即在国
秋审前被立决,秋审涉及的仅是相对危害较轻的监候人犯,可见 家政治环境相对平静时,司法的运作相应的遵循法律程序的规
慎刑是有差别的,必须处在统治阶层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再 定,在秋审领域这一块,即包括正常的逐级审转到三司、九卿会
是中国古代官制的核心。这种极度的集权制度建构(皇权是一种 全能的权力,无所不包)和“无能为力”的现实状态(以一人对抗所 有人的疲惫)的矛盾,反映在司法领域,便是皇帝只能亲力亲为一 部分司法权的行使,他收回死刑权的最高裁判权(这也即是秋审 为何仅涉及命案的原因),通过对死刑的掌控,达到对司法的干预 和对官僚的相应的监督。
主流立法思想”而秋审则是中国儒家慎刑思想在司法审判制度上 差别对待、或世轻世重、或惨遭破坏乃至在清朝后期的实际上的
司法忆古鉴今 清代秋审制度是一个什么样制度?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司法忆古鉴今清代秋审制度是一个什么样制度?导语:司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东西,对于古代也好或者现在也罢,司法的完善和规范都是一种国家安全的保证。
清代的秋审制度就是一司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东西,对于古代也好或者现在也罢,司法的完善和规范都是一种国家安全的保证。
清代的秋审制度就是一个对当今司法有着不小影响和价值的!首先要了解下什么是秋审制度!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在臬司对案件初步定稿之后,要联名藩司、道台向生活常识分享。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人民法院报年月日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秋审!秋审作为清朝一项特殊的死刑复核制度被视为大典。
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真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 法无可宥情有可原 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以期同时收到刑法威慑与恤刑慎杀两种社会、政治效果这就是秋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秋审制度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持点。
秋审制度的历史渊源清朝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
录囚即审录复核在押人犯。
魏晋以来录囚渐成经制。
至唐代则已定型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
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
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复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复 唐六典 卷。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史 刑法志 (。
其所以称朝审是因审录在京囚徒。
至于外省囚徒仍然是遣恤刑官下去进行五年一次。
沿袭历代录囚的做法明代的朝审和外省遣官录囚的对象既有死罪重囚也有一般徒流罪囚。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
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 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 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 %于 霜降前奏请定夺 。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
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秋审的范围也仅限于判处死罪的案件徒流罪不在其列。
秋审的程序秋审案件的范围是判处斩、绞监候留待秋后处决的案件。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l理论新探4LegalSystemAndSocietyi▲笨IJ占缸金2008.1口(上)浅衍清代欲审剐度龙山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秋审制度确立运行程序利弊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370-02秋审是清代~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完善秋审制度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但明代朝审与秋审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明史・刑法志二》记载:“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复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
”从该记载看明代朝审只是对京城死囚的复核,对于京城外的案犯则采取派人专门审理,之后带着“决死”的名单回朝奏明圣上。
可见朝审与秋审的不同之处还是比较大的。
尽管如此,清代的秋审制度是借鉴明代及更前朝代的司法制度建立起来的。
在这个过程中,秋审制度也是逐步完善的。
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这是清朝第~次提出秋审概念,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虽然党奏雅的奏言得到清朝统治者的肯定,但没有立即被付诸实行。
原因是清朝统治者刚入关,各地仍处于分裂割据态势,全国仍处于内战阶段;因此一时还无法抽出足够的精力完善司法制度。
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Abstract“Qiu Shen”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judicatory institutions in Qing dynasty,which prescribed those prisoners who accepted the guilty of“Zhanjian hou'’or“Jiaojian hou',should have their executions postponed to the next fall to be checked from the local govemors to the emperor again,instead of being killed right away.The process of checking consisted of the inspections of state,governors of the checking department and emperor. The meaning of studying the autumn trial system is not only understanding itself on the foundation of Qing Dynasty’S history and laws,also understanding the whole law system of Qing Dynasty from it,more important is that we should inherit excellent judicial thoughts of Chinese ancient times.we should absorb its advantages such as prudence in punishment,openness,eliminate its limits such as judicial dependence,inefficient,lack of true supervise,SO as to build up our country’S modern judiciary and legal state.Key words:Qiu Shen System;Death penalty review;prudence in punishment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集大成者,具有较高的水平,各项建置十分完备,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一、秋审的基本情况(一)清朝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秋审案件的来源《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
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
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
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清朝对于审判权限的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经手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做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算终审。
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
[3]对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
地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本送于刑部分管司。
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但在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
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帝批准后,死刑判决才生效。
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
《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斩、绞同是死刑。
……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
清朝将死刑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一)慎刑思想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
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
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①的明德慎罚思想。
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
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
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
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
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
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治理制度也是非常完善。
其中,秋审制度是清代的一个重要制度之一。
秋审制度是指在秋季对官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本文将从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秋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
唐代的秋季,官员们必须回到京城,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这种制度在宋代也得到了延续,但是在明代被废除了。
直到清代,秋审制度才得到了重新恢复,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制度。
清代实行的是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着贪污腐败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代开始实行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可以让皇帝了解官员的履职情况,及时纠正不当行为,从而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二、秋审制度的制度内容秋审制度是一个非常严格的制度,它囊括了官员的各个方面。
具体来说,秋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职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包括所负责的事务、工作成果等等。
同时,官员还要自我评价,并接受皇帝的考核。
2、财务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等等。
如果官员的财务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3、家庭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家庭情况,包括婚姻、子女、家庭成员等等。
如果官员的家庭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4、政治态度。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政治态度,包括对国家的忠诚、对民众的关爱等等。
如果官员的政治态度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5、其他情况。
官员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其他情况,包括疾病、居住环境等等。
如果官员的其他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三、秋审制度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实施,对清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秋审制度保证了政府的廉洁。
官员必须在秋季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履职情况,这就限制了官员的权力,避免了官员的贪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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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
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睫徽卡独其他教育机构
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 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obviously.It Was may
Was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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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humanistic from different
angles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that prisoners suffering more from the checking process
Keys words:The
system
of trial during lunar
autumn‘'jianhou’’check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function system
引言
引言
在长期的对“秋审”制度的研究过程中,各学者及各种资料对“秋审’’的 定义不尽相同,而且有些定义相互之间的差别还十分明显。2000年版的《北京 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对“秋审"概括而笼统的定义为:“清代对各省死刑案件 的复核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名之”。 这样的对“秋审”的概括定义基本上代表了大陆法制史学界对秋审制度的 一般认识,目前使用的大多数中国法制史的教材中对秋审的定义也基本是这样 的。张晋藩主编的《清朝法制史》(1998年版)对秋审制度概说为:是死刑案 件的一种特别复核程序,是死刑审判程序的延伸。其主要内容是每年一度的对 判处斩监侯,绞监候的案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复核,区别不同情况,予 以减,缓;基本与《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对秋审的概括相同,出入不大。 秋审制度最早可以追述到春秋时期儒家典籍《礼记・月令》中的记述:“孟 秋,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刑戮。”又日:“是月也,命有 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锆,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 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仲秋“乃 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及至季秋“乃 去狱刑,毋留有罪”。 由《礼记》上的这段记述可见,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秋冬行刑"的制度, 这可谓是有史料记载的秋审制度的最早源头。汉代的时候,产生了所谓的“录 囚"制度,但当时的录囚制度还仅仅只是对一小部分案件的复核,尚未形成全 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的普遍适用的死刑复核程序制度。但即使如此,汉代的录囚 制度无疑为后世的死刑复核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后世继承并不断发展。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发展,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在 北魏时期太武皇帝曾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 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施行。’’①这段文字说明当时的死刑 复核制度的的适用在各个环节都已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说明死刑复核制度在
性等方面来探讨。 结论乃本文的结尾部分,本部分中笔者阐述了法律的民族性,中国古代法 制的特殊性,回顾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历程,从而强调研究中国传统法制,研究 清代秋审制度对中国当代法制发展的历史借鉴意义及笔者对中国法制发展所抱 有的美好期望,以期与后来者共勉。
关键词:秋审监侯复核司法程序运行机制
II
Abstract
away.The
process of checking consisted of
the inspections of state,governors of the checking department and Emperor.The
system of trial during lunar autumn systems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王1中计
签字日期:p【z年岁月乙1日
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I,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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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I I rl I I]rl l l r r I]1I
Y2 1 1 4551
目录
摘要…………………………………………………………………………………..I
process of the local country governors,the provincial
ofjustice,the
emperor
and
whole court.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
system of trial during
mentally many
and physically,but from the
a
angle
ac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juristic
system
people believe that it Was
sists
of some parts
modem times,
something important we must study from the system of trial during lunar autumn in
Qing dynasty and the china legal institutions
in
ancient times.
accep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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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hould have
executions postponed to the next fall to be checked from the local governors to the
empe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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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吾……………………………………………………………………………………………………………。39
参考文献…………………………………………………………………………….4l 致谢……………………………………………………………………………………………………………..43
摘要
秋审制度是清代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是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的复核程 序,是死刑程序的一种延伸。其主要内容是对当时全国各地上报的“斩监候” “绞监候"案件进行集中的,全面的复核,进而做出最终的处理。参加会审的 ‘主体不只是三法司,还包括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 官员,场面异常宏大。因其举行的时间是每年秋天八月份的某天,故称之为“秋 审”;这样的死刑复核制度,在中外法制史上无疑是独特的,它使待处决的人犯 要等候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决定最终是否处决,虽然其间人犯及其家属遭受着 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恐惧,从而使人犯从肉体上到精神上都受到了惩罚。然 而从传统的封建法律观点来看,这种对死刑人犯的缓刑复核恰恰体现了统治者 慎杀,恤刑,德政的“仁治"思想。 本篇论文的开篇之中,笔者从秋审的概念,历史渊源及其发展;研究的目 的及意义;国内外关于清代秋审制度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三个方面对秋审作 了介绍,能够使读者对秋审制度及其研究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清代秋审制度形成的思想理论基础及清代秋审制度的司法程序,这是本篇 文章的核心所在,在本部分中,笔者参阅各种史料,对秋审制度进行了比较系 统的梳理,从而期望能把清代秋审制度从静态的理论形成和动态的司法程序完 整的呈现在读者面前。在清代秋审制度形成的思想理论基础方面笔者从古代“礼 制”和天人感应的思想,慎刑,少杀,宽缓的法律思想,秋冬行刑思想,中央 集权及皇权专制思想四个方面来重点展开论述。而在清代秋审制度的司法程序 方面笔者从州县秋审程序,省级秋审程序,中央秋审程序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和研究,从而把清代秋审制度梳理成一个系统呈现出来。 清代秋审制度的特征及秋审制度的意义,主要集中了法史学界对清代秋审 制度的一般判断与评价,以求能更深层次的揭露秋审制度,其中清代秋审制度 的特征笔者从秋审制度的运行机制特征和执行特征两个方面进行介绍。对秋审 制度的意义的阐述主要是秋审制度的积极意义,如避免错杀,误杀,滥杀,有 利于社会稳定,维护封建统治等方面;秋审制度的消极意义,如多方参与司法, 任意性比较严重,不利于迅速结案,不利于司法效率及其本身固有的一些局限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王中计
签字日期:
2。f z年歹月二f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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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system of trial during lunar autumn.
Conclusion talks about the nationality of law,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
legal institutions
in
ancient times,reformation of china law in
Abstract………………………………………………………………………………………………………..Ill
引言……………………………………………………………………………………………………………..1 一、清代秋审制度形成的思想理论基础……………………………………………7 (一)古代“礼治"和天人感应的思想…………………:……………………7 (二)慎刑,少杀,宽缓的法律思想…………………………………………8 (三)秋冬行刑思想……………………………………………………………11 (四)中央集权及皇权专制思想………………………………………………11 二、清代秋审的司法程序………………………………………………………….1 3 (一)清代各级司法机构设置及其分类………………………………………13 (二)州县秋审案件司法程序………………………………………………..16 (三)省级秋审案件司法程序………………………………………………..17 (四)中央秋审程序…………………………………………………………..19 (五)秋审结果的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一23 三、清代秋审制度的特征………………………………………………………….26 (一)秋审制度的运行机制特征……………………………………………..26 (二)秋审制度的执行特征…………………………………………………..29 四、秋审制度的意义………………………………………………………………..33 (一)秋审制度的积极意义……………………………………………………33 (二)秋审制度的消极意义…………………………………………………..35